退休第二级退休—签约机构
Section § 21090
Section § 21091
Section § 21092
本节解释了本条规定的地方杂项成员的缴费方式。通常,这些成员需缴纳其收入的2%作为缴费。然而,签约机构可以选择为其成员支付部分或全部此项缴费。对于在其他地方定义的新成员,法律要求他们至少承担其缴费成本的一半,具体规定见相关细则。
Section § 21093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退休制度下,地方杂项成员因服务而退休的条件。通常,如果成员年满55岁并至少有五年服务年限,他们就可以申请退休。但是,如果某人在雇主更新合同以使其受本条款约束之前已是成员,并且他们选择受本条款约束,那么他们可以在50岁时退休,前提是他们有五年合并服务年限。
Section § 21094
这项法律规定了养老金系统中地方杂项成员的退休福利如何计算。退休津贴将根据另一条款中概述的特定方法确定。此外,用于计算福利的最终薪酬应遵循另一条款中的定义,并且不应因任何联邦系统缴款而减少。
Section § 21095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员工,如果他们在雇主更新协议之前已经是联邦退休系统的一部分,并且是某个特定退休系统的成员,可以选择加入一个新的退休计划。一旦做出选择,就不能更改,并且从他们决定后的下一个工资支付期开始生效。机构必须提供详细的信息和指导,帮助员工做出明智的决定。一旦员工做出决定,他们的选择必须由机构记录并报告。
此外,受此规定约束的任何成员都必须遵守所有其他相关规定,但如果这些规定与本具体条款之间存在冲突,则本条款的规定将优先适用。
Section § 21097
Section § 21098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地方政府雇员的伤残退休金如何计算。首先,养老金可以计算为65岁时适用系数的90%,再乘以最终薪酬和工作年限。其次,如果第一次计算结果低于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养老金可以改为他们工作到65岁本应获得的退休福利的90%,但不得超过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并且这仅适用于至少有10年服务年限的人。最后,如果计算出的养老金与另一条款结合后超过了某些限额,则每个部分将按比例减少,以不超过允许的最高限额。
Section § 21099
本法律仅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于签约机构及其雇员。首先,雇主与雇员代表之间必须签订一份书面协议(谅解备忘录)。其次,该机构必须通过修改其合同或将其纳入新合同中,正式选择遵守本法律。本法律对任何地方杂项成员的生效,发生在其雇主的合同被正式修订或创建以包含本法律之时。
Section § 21100
本节解释了根据特定条款,地方杂项成员的退休津贴(即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成员的养老金部分由雇主出资,并根据其最终薪资的百分比计算,该百分比由其退休时的年龄决定。这个百分比随后乘以成员在地方杂项职位上工作的年数。一个表格用于根据年龄确定具体的比例。对于后来选择本条款规则的成员,他们的养老金是根据本规则以及在他们选择之前由雇主合同设定的先前规则计算的福利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