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伤残退休
Section § 21150
这项法律解释了州政府雇员何时可以因残疾而退休。如果您因丧失工作能力且拥有至少五年的州政府服务年限,不论年龄,都可以因残疾退休,除非您选择了适用第21076、21076.5或21077条的规定。在那种情况下,您需要十年的服务年限,但有一个例外,允许在1985年1月1日之前拥有五年服务年限的人员因残疾退休。“州政府服务”包括可能未被计入服务年限的州政府工作。
Section § 21151
如果您在某些州或地方安全职位,或在司法部或加州公路巡逻队等部门的特定职位工作,并且因工伤无法工作,您可以提前退休并领取残疾抚恤金。这与您的年龄或服务年限无关。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合同修订或州与员工团体之间的协议,本规定也适用于其他一些州雇员。
某些地方安全人员和特定州安全人员不适用本规定,除非另有具体规定。这确保了因工受伤的员工即使无法继续工作也能获得保障。
Section § 21152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谁可以为公共雇员申请残疾退休。如果雇员是州政府工作人员(非大学员工),他们的部门负责人可以申请。如果他们在大学工作,大学本身可以申请。对于签约机构的雇员,其管理机构或指定官员可以提交申请。此外,雇员本人或其代表也可以提交残疾退休申请。
Section § 21153
Section § 21154
要申请残疾退休,州政府雇员必须在以下任一时间提出申请:仍在州政府服务期间;在特定军事服役情况下;在离开州政府服务后的四个月内;或者如果他们因精神或身体原因无法工作。当有人申请残疾退休时,除了某些地方安全雇员外,委员会将下令进行体检,以评估该人员是否无法履行其职责。对于地方安全雇员,决定将由他们所工作的机构作出。
Section § 21155
Section § 2115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州公务员因残疾退休的程序。如果医疗检查确认某成员身体或精神上无法工作,委员会将立即安排其因残疾退休,除非该成员选择正常的服务年限退休。此决定必须基于医疗意见,不能作为纪律处分的替代。地方安全成员(学校安全成员除外)可以对管理机构的决定提出上诉,上诉听证会将由行政法法官主持。
Section § 21157
Section § 21158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将所有必要信息告知申请残疾退休的州雇员及其雇主,以便委员会对申请做出决定。对于州治安官、消防员、巡警或安全成员提交的残疾退休申请,委员会必须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和详细信息后的三个月内做出决定。
Section § 21159
这项法律规定了1993年1月1日之后州雇员因工伤残疾退休的问题。它禁止因工伤残疾退休,除非残疾导致该员工无法履行任何州政府工作的职责,并且根据人力资源部的认定,该残疾预计将持续很长时间。这仅适用于属于特定谈判单位的某些州雇员。
如果雇员因本法律规定无法因工伤残疾退休,但接受了薪资较低的替代性工作,他们将有资格获得部分残疾退休福利。他们可以就其参与此计划的决定提出上诉。
与这些退休规定相关的任何其他争议应首先通过雇员所属部门的投诉程序处理,并且相关部门必须承担行政费用。重要的是,本法律不适用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与工作相关的疾病或伤害。
Section § 2116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州政府雇员不符合完全残疾退休的条件,并且在州政府内找到了一份不同的工作,他们可以获得额外的补助。这笔额外补助是为了确保他们的收入能达到他们以前在旧职位上的水平。但是,获得这笔补助并不意味着他们被视为已退休。州政府会像资助其他退休福利一样,支付这笔补助。这项规定不适用于2000年年初之后发生的新工伤或疾病。
Section § 21161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一项为特定州雇员设立的部分残疾退休计划。它明确指出,该计划的福利不被视为其正式工资的一部分,并引用了相关条款以获取更多详情。重要的是,该计划不涵盖发生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的与工作相关的疾病或伤害。
Section § 21162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加州公务员因残疾退休的规定,特别是当他们同时也是县退休系统成员时。如果他们的州会员资格持续,他们可以根据其服务时间获得残疾退休金,但需符合一些条件:
(a) 如果他们在1957年10月1日之前开始县系统工作,或者在离开州服务超过90天后重新加入,则不能领取此津贴。
(b) 州政府的津贴加上他们从县系统获得的任何津贴,总额不能超过如果他们的所有州服务都按县系统的规定计算所能获得的金额,除非这意味着他们将获得的金额低于其自身养老金缴款的等值。
(c) 如果他们的残疾与工作相关,该津贴将变为与其自身缴款等值的年金。
Section § 21163
Section § 21164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地方安全成员(例如警察或消防员)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在其带薪休假结束前因残疾而退休。这种带薪休假是根据《劳动法》第4850条的规定,因其残疾而获得的。然而,如果在休假期间,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认定残疾已永久且稳定,该成员可以同意提前退休。
Section § 2116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政府雇员(某些安全成员,例如学校安全工作人员除外)因残疾而退休,他们不能在带薪休假结束前正式退休。但是,如果该雇员选择或同意提前退休,那么这个选项对他们仍然开放。
Section § 21166
Section § 21167
Section § 21168
Section § 21169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针对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的裁决发出司法复审请求时,该请求必须安排在30天内提交。它要求委员会向法院提供其记录在案的诉讼程序。法院将根据这些记录审理案件,不接受任何新证据,除非有正当理由延期审理。
Section § 21170
Section § 21171
这项法律规定,劳工赔偿上诉委员会可以在工人受伤之日起五年内,更改其与工人受伤索赔相关的决定。如果存在充分的理由进行更改,他们就可以这样做,但他们必须首先通知所有相关方,并给予他们表达意见的机会。
Section § 21172
如果某人因残疾退休,但其退休金因非重新回到州政府工作的原因被取消,并且他们也没有重新回到州政府工作,那么他们退休年金的价值将计入他们的账户。他们可以获得最高不超过他们最初缴款额的退款,除非他们选择将这笔钱留在退休基金中。
这个金额是根据预期寿命计算的,并且必须由委员会每十年或更频繁地更新,以反映当前的利率和预期寿命数据。
Section § 21174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个人因最初未被声称为工伤的残疾而退休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后来认定该残疾与工作相关,则已支付的福利金将从任何新的福利金中扣除。但是,除非在退休开始后的两年内提出索赔,否则不会支付额外的福利金。
Section § 2117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位残疾退休津贴领取者未按要求接受体检,且尚未达到自愿退休的最低年龄,他们的养老金可能会被暂停,直到他们同意接受体检。如果他们拒绝长达一年,他们的残疾退休津贴可能会被永久取消。
Section § 21176
如果一个正在领取残疾退休金的人重新回到州政府工作,他们的残疾退休金就会停止,他们会重新加入州的退休金系统。他们的退休金账户会根据他们之前的缴费和退休时的残疾状况获得积分,但总额不会超过他们最初缴纳的金额。他们还会获得在因残疾退休前工作时间的积分,就像他们从未因此离开过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