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合同成员合同终止
Section § 20570
本节解释了加州政府机构如何终止已生效至少五年的合同。首先,管理机构必须通过一项决议,宣布其终止合同的意向,并在30天内通知过去和现在的雇员。
此通知过程需要使用委员会提供的数据来联系雇员。雇员必须被告知终止意向,如果联系信息不正确,机构不承担责任。然后,他们必须通过管理机构三分之二的投票正式终止合同,终止只有在管理机构通过决议后才生效。
如果是法院和县之间的联合合同,双方都必须通过决议并以类似方式通知雇员。在完成所需的投票和程序后,终止经委员会批准后正式生效。
Section § 20571
如果一份合同已生效至少五年,并经公众投票批准,订约机构可以在另一次公众投票批准终止后的90天到一年内终止该合同。终止日期需经董事会批准确认,且不得早于投票日期。
该机构必须至少提前90天通知其雇员和退休人员有关即将进行的投票。他们将从董事会获取联系方式以完成此项工作。如果因联系信息不准确而无法联系到某人,该机构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20571.5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董事会在某个成员类别中没有在职雇员的情况下,终止与某个机构签订的部分合同。合同条款将进行更新以反映这一变化。合同必须已生效至少五年才能被部分终止。当合同的一部分被终止时,董事会会保留为该机构成员和受益人缴纳的缴款。这些缴款将与系统应支付给成员的金额相符,减去已缴纳的任何缴款。如果机构的缴款不足,他们必须按照董事会的决定向系统支付差额。如果缴款超出所需,多余部分将用于支持现行计划。董事会确保该机构雇员的福利计算方式与未终止合同机构的雇员相同,即使他们继续在其他公共部门工作。该机构可能需要调整其缴款率或同意不同的支付计划,以确保福利资金充足。
Section § 20572
如果一个签约机构在委员会要求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供款或提供必要的员工信息,委员会可以终止其合同。如果供款逾期三个月未支付,可能会加收10%的罚款,并且在款项逾期的每个月都可能继续加收。该机构可能还需要承担催收费用,包括律师费,尤其是在破产等情况下。
Section § 20573
本节允许董事会与终止机构或任何承担其责任的机构协商,讨论终止何时以及如何发生,以及任何未偿债务将如何支付。它也适用于不活跃的机构或成员类别,以确定如何处理其未支付的财务义务。
Section § 20574
如果加州的一个政府机构被终止,并且拖欠已赚取的员工福利金,它必须向退休系统支付任何资金缺口,外加利息和追讨费用,包括律师费。
退休委员会可以对该机构的资产主张这些未支付的款项(包括福利金和费用),作为一项法定权利(称为留置权)。这项权利的优先权高于大多数其他债权,但员工工资除外。
Section § 20574.1
Section § 2057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共机构(称为“终止机构”)关闭时的情况。它允许这些机构请求管理公共雇员退休金系统的委员会,确保其雇员的退休福利计算方式与未关闭机构的雇员相同。委员会和机构需要就如何调整雇主缴费率达成一致,以确保雇员福利获得充分资助,可能通过一次性支付等方式。
机构必须在其关闭前一到三年内通知委员会。任何达成的协议都将作为机构合同的修正案。如果委员会认为这不符合退休金系统的利益,它可以拒绝签订此协议。如果终止机构是通过特定类型的协议(第5章,第6500条)成立的,它必须与委员会达成协议,并且如果福利资金不足,其成员机构将承担责任。
Section § 20576
Section § 20577
Section § 20577.5
在根据第 (20577) 条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董事会必须探索所有可能的方案,包括考虑对已解散的协议制机构的成员机构提起民事诉讼。这是为了确保它们支付该机构的退休债务。如果它们提起诉讼,它们还可以要求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Section § 20578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政府机构在1991年1月1日之前终止与退休系统合同后,其前雇员会发生什么情况。如果该机构在该日期前终止了合同,并且由于机构未支付所需费用导致雇员福利被削减,那么在1991年1月1日之后,福利将不会再被进一步削减。相反,他们的福利应恢复到任何削减之前的合同规定水平。
如果前雇员之后为其他符合条件的雇主工作,其福利将根据其获得的最高薪资重新计算。但是,如果前雇员提取了他们的退休缴款,那么当他们重新加入系统时,不能再将这些缴款存回。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如果终止合同的机构没有支付其所有的退休金义务,前雇员仅有权获得在某些终止通知发出前 36 个月他们所享有的福利水平,并且可能适用关于资金赤字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20579
Section § 20580
当与公共退休系统的合同终止时,只要会员有累计缴款,他们的会员资格仍然有效。如果他们在决定提取时没有从事该系统覆盖的工作,他们可以选择提取其已存缴的款项。如果会员不提取其储蓄,他们的身份将保持不变,就像该机构仍然有合同一样。
如果会员决定提取其储蓄,他们的会员资格将立即终止,并且他们将失去该机构提供的任何未来福利。如果他们以后重新加入,也不能重新存入这些已提取的储蓄。机构为每位会员缴纳的款项由委员会管理,并可在会员资格终止前进行调整。继续保持会员资格的会员,需遵守与其他会员相同的年龄和残疾规定,但不需要满足最低服务年限要求。
他们的退休福利基于其已存缴的款项和机构的额外缴款,但没有最低福利规定,且不能超过合同终止前合同所允许的福利。如果会员去世,其死亡抚恤金等于其已存缴的款项。
Section § 20581
Section § 20583
本法律条款确保,如果某人在合同终止前已经退休、申请了退休福利,或者因死亡而应获得福利,他们获得这些福利的权利将受到保护。即使退休申请在合同终止后才获批准,这项保护也适用。但是,如果负责的机构未能为其员工的退休系统缴纳必要的供款,这些权利可能会受到影响。
Section § 20584
这项法律规定,当合同终止时,如果出售证券来支付款项会损害系统的利益,委员会可以延迟向签约机构支付款项。如果支付款项的延迟时间超过了确定正确金额和采取必要行动所需的时间,那么未支付的金额将开始计息。利息将按照当前利率计算,并与原始款项一并支付给该机构。
Section § 20585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委员会、签约机构和县退休制度之间达成协议,将雇员从机构的退休制度转移到县的退休制度,前提是该机构的合同已生效至少五年。
协议必须通过详细说明现金或证券如何转移来保护各方利益,且转移金额不得超过累计缴款。任何超出部分将转入特定准备金。协议还可以处理受某些法律命令或留置权约束的福利。
转移后,县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包括正在支付的福利,同时确保这些福利在转移时达到最低标准。协议不应影响缴款率或来自其他就业的福利。
转移后转入县制度的雇员将享有与他们一直属于该制度时类似的权利。最后,协议签订后,签约机构将不再具有根据单独法规规定的雇主身份,其缴款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管理。
Section § 20586
Section § 20587
Section § 20588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与县退休金制度签订协议,以便在公共机构雇员因消防或执法等职责转移到县、消防局或区而更换工作后,将其转移到县退休金制度。这适用于公共机构的合同已生效至少五年,并且仅适用于加州的特定县。
协议必须保护原退休金制度的利益,并明确代表雇员缴款的资金将如何转移到县制度。转移后,县制度将承担向这些雇员提供福利的责任。这项法律仅适用于克恩县、洛杉矶县、奥兰治县和圣贝纳迪诺县。
Section § 20589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与旧金山的退休系统签订协议,如果一个公共机构希望停止参与州退休系统,但其合同已生效至少五年。
这特别适用于安全成员(如消防员或执法人员),他们的工作因职责转移而移交给了地方当局,例如旧金山。该协议确保州退休系统受到保护,并规定了如何处理与被转移雇员相关的资金和资产。自转移之日起,旧金山系统负责这些雇员的所有退休福利。
被转移的雇员成为旧金山系统的成员,并受其规则以及其先前成员身份所带来的一些权利或限制的约束。这项法律仅适用于旧金山。
Section § 2059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董事会与一个签约机构以及一个拥有超过两百万人口且有自己退休金制度的城市达成协议。这项协议将允许该机构停止使用一个退休金系统,转而使用该城市的系统。
该协议必须保护现有退休金系统的利益。它将详细说明资金或资产何时以及如何转移到城市系统,以反映该机构及其员工的缴款。它还可以处理诸如影响福利的任何法院命令或现有留置权等问题。
转换后,所有退休福利的责任都将转移到城市系统,确保退休人员及其受益人至少能获得他们所承诺的福利。这项变更不会影响在旧系统下继续在其他地方工作的任何人的缴款率或福利。
任何因这项变更而加入城市系统的成员,都将遵循如同他们一直都是城市退休金系统一部分的规则,享有相同的权利和限制。
Section § 20591
Section § 20592
这项法律规定,当雇主的职能发生转移时,如果接收方不是雇主,可以将雇主在退休系统中积累的资产和负债转移给该接收方。这可以通过现有雇主、委员会和新实体之间的合同来完成。
受影响的员工可以选择将其退休金缴款转移到新实体,或者保留在现有系统中。如果员工选择转移,委员会可以直接将这些资金转移给新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