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退休前死亡抚恤金
Section § 21530
本法律解释了当成员死亡时,系统何时支付死亡抚恤金。在多种情况下会支付基本或特殊死亡抚恤金,例如在退休前死亡且仍在州政府服务期间,或在军事休假期间且已缴纳供款,或在离开州政府服务后四个月内死亡。其他情况包括在经批准的休假期间,或如果丧失能力自离开州政府服务时起持续存在,则在丧失能力期间,或在部分服务退休期间。如果死亡发生在退休日期之后但在首次退休金支付之前,并且满足其他条件,抚恤金可能仍然适用。
当基本或特殊抚恤金不适用时,例如在退休前死亡,或对于未选择可选结算方式的非强制退休人员在首次退休金支付前死亡时,可获得有限死亡抚恤金,该抚恤金仅包含成员的供款。如果常规死亡抚恤金或持续津贴均不可支付,此有限抚恤金也是一种选择。
Section § 21531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成员去世时,任何应支付的基本或有限死亡抚恤金将支付给他们指定的受益人。此指定应根据第21490条或第21492条中概述的规则进行。
Section § 21532
Section § 21533
Section § 21533.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某个福利系统的成员在服兵役期间去世,他们的幸存者可以获得特定的福利。这些福利相当于该成员如果先回到工作岗位,然后去世,本应获得的福利。但是,他们在服兵役期间的死亡不被算作与工作相关的死亡或残疾。此外,他们在军队服役的时间会计入他们获得这些福利的资格,但他们不会因为服兵役期间本身而获得额外的福利。
Section § 2153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州立大学的学术雇员在带薪休假期间死亡,即使他们在休假期间的工资低于平时工资,只要死亡发生在1973年1月1日或之后,该系统仍需负责提供与死亡相关的福利。这还包括,如果当时另一项特定规定(第21533条)已经生效,本应适用福利的各种情况。
Section § 21535
如果退休计划的成员在 199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去世,并且该计划的利率高于 6%,那么他们应得的缴款可能会增加。这种增加是根据实际利率与 6% 之间的差额计算的。但是,如果利率低于 6%,则不会施加任何额外增加。
Section § 21536
Section § 21537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政府雇员(包括巡逻人员、州治安官、消防员、州安全人员、州工业人员或地方安全人员)因公死亡的情况下,其幸存者获得特别死亡抚恤金的条件。如果对死亡是否与工作相关存在争议,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将作出裁决,但其管辖权仅限于此问题,且不能向本系统收取费用。
此外,这项特别死亡抚恤金不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州或地方安全人员。如果成员死于在执行公务期间发生的伤害,并且该伤害导致其在受伤后直至死亡都处于植物人状态,则该抚恤金也应支付。这一特定条款仅适用于在2006年7月3日或之后退休并随后死亡的成员。
Section § 21537.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交通部第12号州级集体谈判单位的员工,在加州公路系统工作期间,因工作直接导致死亡,其符合条件的幸存者可以获得一项特别死亡抚恤金。但是,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只负责裁定死亡是否由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引起。他们不处理与案件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开支。最后,这项福利只有在州雇主和员工组织达成协议后才能生效。
Section § 2153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由主要政府官员任命的州政府雇员,因在州立监狱或惩教署设施内工作期间发生的与工作相关的受伤或疾病而死亡,则可以获得一项特别死亡抚恤金。要符合资格,必须有符合条件的幸存者。
如果对死亡是否由工伤或疾病引起存在争议,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将作出裁决。然而,他们的权力仅限于确定工作是否导致死亡,并且他们不能将这些程序的费用转嫁给处理此项福利的系统。
Section § 2153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狱警、林业工人、港口警官或执法人员在1973年3月7日之前去世,他们的特别死亡福利金将继续按照该日期前一天生效的规定支付。
Section § 21540
本条规定了一种特别死亡抚恤金,适用于因囚犯不当行为而死亡的某些州政府官员(例如在矫正和青少年管理部门工作的人员)的家属。只有当死亡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并且有符合第21541条规定的合格幸存者时,才能支付此项抚恤金。
如果家属对死亡是否发生在公务期间有争议,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将进行裁决,但其裁决仅限于死亡是否与工作相关。该委员会无权根据《劳动法》判决其他费用。幸存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无需成为法定监护人即可领取这些子女的福利。
Section § 21540.5
本法律规定了在州、学校或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因履行公务期间遭受暴力行为而死亡时,何时可以支付特别死亡抚恤金。如果该工作人员有符合条件的幸存者,这些幸存者有资格获得此项福利。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将在有争议的案件中裁定死亡是否与工作相关,仅关注死亡是否由工作引起。
幸存子女的亲生父母无需成为18岁以下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即可领取子女的福利。本规定仅适用于签约机构通过修订合同或在新协议中包含此条款而选择接受其约束的情况。
Section § 2154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公职人员的遗属可获得的特别死亡抚恤金。它包括几个部分:一笔来自基本死亡抚恤金的金额,额外的资金以确保配偶或子女获得每月死亡津贴,以及成员因公殉职情况下的特殊百分比。抚恤金根据死者的薪资进行调整,支付持续到配偶死亡或子女达到 22 岁。法律还明确了谁符合配偶或子女的资格,并适用于所有签约机构及其雇员。
它确保财政支持每年进行调整,并重新计算 2001 年 1 月 1 日之前去世者的抚恤金。法律明确了在世配偶没有子女监护权时的监护安排。
Section § 21541.5
这项法律旨在恢复那些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因被收养而中断福利的被收养儿童的福利。如果一个儿童的福利因被收养而终止,他们将获得一笔一次性付款,涵盖从福利中断到福利原定终止日期或2001年1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的这段时间。如果该儿童在2001年1月1日仍符合领取福利的资格,他们将从该日期起继续领取福利。
Section § 21542
成员去世后,他们的遗属配偶或子女的监护人将开始按月收到一笔特别死亡抚恤金。这笔钱从成员去世的第二天开始发放。如果他们愿意,也可以选择领取基本死亡抚恤金来代替,但必须在任何款项发放前做出决定。一旦做出选择,这个决定就不能更改了,并且他们就不能再从《劳动法典》中获得某些其他福利了。
Section § 21543
Section § 21544
如果有人死亡,并且其死亡可能因工伤而获得抚恤金,且有符合条件的幸存者,则委员会(或在复杂情况下,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必须决定该死亡是否因工作活动引起。在做出此决定期间,将临时支付死亡抚恤金。如果后来决定死亡与工作无关,则临时支付的款项将从家属可能获得的其他福利中扣除。
Section § 21546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共雇员在符合退休资格后死亡时,其退休福利将如何处理。如果雇员符合退休资格并在去世,其尚存配偶将终身领取每月津贴。如果没有配偶,这项福利将支付给成员未满18岁的子女,但如果他们结婚或年满18岁,福利将停止。每月福利金额是成员如果在去世当天退休本应领取金额的一半。
如果没有配偶或子女,则不支付任何津贴。如果适用特殊死亡抚恤金,情况也一样。尚存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在首次支付前选择领取本津贴或基本死亡抚恤金。如果根据本条支付的款项少于基本死亡抚恤金,差额将支付给尚存子女或死者的遗产。本法律还定义了谁符合尚存配偶和子女的资格。
Section § 21547
Section § 21547.5
Section § 21547.7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消防员成员的死亡抚恤金,适用于那些在受本条文约束的机构工作期间去世,且拥有至少20年州服务年限的消防员。如果消防员去世,其遗属配偶或合格子女可以领取每月津贴,而不是基本死亡抚恤金。津贴的计算方式是基于消防员如果在达到最低退休年龄时退休本应获得的金额。如果没有遗属配偶,福利可以支付给18岁以下的子女。这些津贴的费用由雇主的资产承担。
如果消防员在去世前已经达到了最低退休年龄,其遗属配偶也可以选择领取类似的津贴。同样,如果没有配偶,18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领取福利。雇主可以选择通过修订合同来提供这些福利,但这不是强制性的。
Section § 21548
本法解释了加州州雇员去世后,其遗属配偶的退休福利如何处理。如果雇员已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某些福利条件,其配偶可以领取与雇员在去世前立即退休时本应获得的相同退休金。配偶可以在此选项和特殊死亡抚恤金之间进行选择。如果雇员指定了特定受益人,退休金金额将取决于共有财产权益。
所发放的津贴在配偶在世期间将持续支付,之后可能会转给未成年子女或以一次性总付形式支付。此外,配偶可以在任何款项开始支付之前,选择基本死亡抚恤金而非本津贴。本法适用于1976年7月1日或之后去世的州雇员,并且不自动适用于其他机构的雇员,除非其合同中另有规定。
Section § 21551
Section § 2155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因公殉职的消防员或执法人员的配偶再婚,他们将继续领取原有的每月津贴。再婚不会减少或停止这些款项。
Section § 21553
如果一名地方安全成员(消防员或和平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殉职,而其在世配偶因再婚导致每月津贴被减少或停止,他们可以申请恢复这些津贴。为此,配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津贴将从本法律生效之日或收到申请后的次月开始恢复,以较晚者为准。
恢复的福利将按照从未被减少或停止的方式计算,但配偶不会获得津贴被减少或停止期间的补发款项。负责的委员会没有义务追踪或通知那些因再婚而导致福利变更的配偶。任何此前因配偶因公殉职而获得福利的在世配偶,都可以申请恢复这些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