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49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成员如何指定受益人以接收某些福利。它规定成员可以随时指定受益人,即使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也可以,但存在例外情况。

如果福利涉及婚姻期间的共有财产供款或服务,成员不能指定一个损害非成员配偶共有财产份额的受益人,除非有先前的法院命令。

此外,如果一名单身成员已达到退休年龄,他们不能以损害其未满18岁的未婚受抚养子女权利的方式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按类别指定,由委员会决定,委员会确保符合条件的受益人获得福利。委员会善意作出的决定,将免除本系统对已支付福利的进一步责任。

(a)CA 政府 Code § 2149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成员可随时,包括但不限于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任何时间,通过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文件,指定受益人以接收根据本部分应支付给其受益人或遗产的福利。
(b)Copy CA 政府 Code § 21490(b)
(1)Copy CA 政府 Code § 21490(b)(1) 当任何福利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婚姻期间的共有财产供款或记入的服务时,任何指定均不得损害非成员配偶的共有财产份额,除非非成员配偶已根据《家庭法典》第2610条事先获得替代分割令。
(2)CA 政府 Code § 21490(b)(2) 未婚成员在其死亡前的最后一份工作中已达到适用于该成员的自愿服务退休最低年龄的,不得作出指定,如果该指定损害了成员死亡时未满18岁的未婚受抚养子女的权利。
(c)CA 政府 Code § 21490(c) 该指定,在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按类别进行,在此情况下,成员死亡时该类别的成员应有权作为受益人。该指定还应服从委员会根据其满意的证据对任何指定受益人的存在、身份或其他与权利相关的事实的最终决定,并且本系统基于善意作出的任何决定而支付的款项,即使本系统可能未发现其他有权分享该福利的受益人,也应构成对本系统就该福利的进一步责任的完全免除和解除。

Section § 21491

Explanation
如果您作为已故人员的遗属正在领取每月津贴,您可以指定某人在您去世后领取这笔津贴。为了使其正式生效,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员会。您可以随时改变主意并更新津贴的领取人。重要的是,关于在某些事件发生时自动取消此类受益人指定的通常规定不适用于此。

Section § 2149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某些退休福利的受益人指定方式。一旦您开始领取退休金,如果受益人选择涉及与受益人生命相关的福利,该选择将变为永久性。否则,您可以随时更改您的受益人。某些事件,如结婚、离婚、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将自动取消您之前的受益人选择。停止工作并提取您的退休金也将取消之前的选择。重新就业或从退休状态恢复工作不会自动恢复您旧的受益人指定。如果您的受益人选择被取消,您可以通知委员会选择新的受益人,除非在特定条款中另有规定。

在第 21456、21457、21459、21475、21475.5、21476、21476.5 和 21477 条以及第 21458 条规定的可选结算方式下,如果提供了涉及受益人生命偶发事件的福利,则受益人指定自任何退休金首次支付之时起不可撤销。否则,本制度下的受益人指定可由作出指定的成员自行决定撤销。成员的结婚、婚姻解除、其婚姻的宣告无效、其子女的出生或其收养子女,应构成对其先前可撤销的受益人指定的自动撤销。成员的终止雇佣和提取缴款应构成对先前可撤销的受益人指定的自动撤销。随后的再雇佣或从退休恢复到本制度涵盖的雇佣不应恢复先前的受益人指定。
任何受益人指定被撤销后,成员可以通过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文件指定相同或不同的受益人,除非第 21490 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2149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去世时没有指定福利受益人,则福利金将按特定顺序支付给在世的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包括某些被收养的子女)、父母,然后是兄弟姐妹。如果这些亲属中没有符合条件的,且遗产需要遗嘱认证,则福利将支付给死者的遗产。对于不需要遗嘱认证且未设立信托的遗产,福利将支付给其他亲属,如继子女、孙子女、侄子女等。

在决定是否需要遗嘱认证时,这些福利不计入遗产的总价值。“继子女”是指与死者有正常父母子女关系的人。

(a)CA 政府 Code § 21493(a) 如果某人在死亡之日没有有效的受益人指定,则应按以下顺序向该人的幸存者支付任何应付福利:
(1)CA 政府 Code § 21493(a)(1) 死者的配偶。
(2)CA 政府 Code § 21493(a)(2) 死者的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包括被他人收养但符合以下标准的亲生子女:
(A)CA 政府 Code § 21493(a)(2)(A) 亲生父母与被收养子女在任何时候曾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或亲生父母在子女受孕时与另一亲生父母结婚或同居,并在子女出生前死亡;以及
(B)CA 政府 Code § 21493(a)(2)(B) 该子女由亲生父母任何一方的配偶收养,或在亲生父母任何一方死亡后被收养,或该子女是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其定义或解释应符合《遗嘱认证法典》的规定。
(3)CA 政府 Code § 21493(a)(3) 死者的父母。
(4)CA 政府 Code § 21493(a)(4) 死者的兄弟姐妹。
(b)CA 政府 Code § 21493(b) 如果死者没有有效的受益人指定,且在(a)款规定的群体中没有根据本节有权获得福利的幸存者,则该福利应支付给死者的遗产,如果该遗产已进行遗嘱认证或需进行遗嘱认证。本系统支付的任何福利,可在本系统收到指定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个人代表的法院命令后,支付给遗产或遗产的正式授权代表;或者,对于总价值不超过《遗嘱认证法典》第7660条(a)款第(2)项规定金额的遗产,可在本系统收到该公共遗产管理人出具的简易管理书面授权证明后,支付给公共遗产管理人。
(c)CA 政府 Code § 21493(c) 如果(a)款规定的群体中没有幸存者,且(b)款所述人员的遗产不需要遗嘱认证,无论是否已提交遗嘱认证申请,该福利应直接支付给死者的信托。
(d)CA 政府 Code § 21493(d) 如果(a)款规定的群体中没有幸存者,且(b)款所述人员的遗产不需要遗嘱认证,无论是否已提交遗嘱认证申请,并且死者未设立(c)款所述的信托,则该福利应按以下顺序直接支付给在世的近亲:
(1)CA 政府 Code § 21493(d)(1) 继子女。
(2)CA 政府 Code § 21493(d)(2) 孙子女,包括继孙子女。
(3)CA 政府 Code § 21493(d)(3) 侄子女。
(4)CA 政府 Code § 21493(d)(4) 曾孙子女。
(5)CA 政府 Code § 21493(d)(5) 表/堂兄弟姐妹。
(e)CA 政府 Code § 21493(e) 为确定(b)、(c)和(d)款的适用性,本系统应付福利的金额不应计入遗产价值的计算。
(f)CA 政府 Code § 21493(f) 就本节而言,“继子女”一词应指与死者有正常父母子女关系的人。

Section § 21494

Explanation

当一个人去世并将其遗产指定为受益人时,抚恤金的支付方式取决于几个因素。如果遗产正在进行遗嘱认证,一旦法院指定了处理遗产的人,抚恤金将支付给遗产或其官方代表。如果遗产价值足够低,公共遗产管理人可能会在获得适当证明后处理支付。

如果逝者有遗嘱但不需要遗嘱认证,抚恤金可能会支付给遗嘱中指定的人。如果没有遗嘱但有信托,抚恤金可以支付给受托人。最后,如果没有遗嘱或信托,但遗产被指定为受益人且不需要遗嘱认证,抚恤金将根据特定规则支付给近亲。

如果一人去世后,委员会备案的有效受益人指定将逝者遗产列为受益人,且遗产将进行遗嘱认证,则本系统在收到任命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个人代表的法院命令后,应将抚恤金支付给遗产或遗产的正式授权代表;或者,在遗产总价值不超过《遗嘱认证法》第7660条(a)款第(2)项规定的金额的情况下,本系统在收到该公共遗产管理人出具的简易管理书面授权证明后,应将抚恤金支付给公共遗产管理人。
如果逝者有遗嘱,但遗产无需遗嘱认证,则委员会可酌情决定,将抚恤金支付给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不受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
如果逝者没有遗嘱但有信托,且遗产无需遗嘱认证,则委员会可酌情决定,将抚恤金支付给信托中指定的继任受托人。
如果逝者没有遗嘱或信托,且遗产无需遗嘱认证,但逝者将其遗产指定为受益人,则抚恤金应根据第21493条支付给近亲。

Section § 214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存在其他具有更高优先级的合格受益人,则不能向某些个人支付福利。本质上,如果多个人可能获得福利,只有优先列表顶端的人才能获得。如果董事会根据特定规则确定某人有权获得福利并支付了款项,则该支付意味着系统已履行其义务,并且不会对与该支付相关的进一步索赔承担责任。

(a)CA 政府 Code § 21495(a) 任何福利的支付不得支付给第21493条所涵盖的人员,如果存在符合条件的受益人,他们是更高优先级的受益人阶层的在世成员,如该条所规定。
(b)CA 政府 Code § 21495(b) 根据第21493条、第21494条或第21506条支付的款项,经董事会基于令人满意的权利证明善意确定其享有权利后,应构成对本系统就这些款项责任的完全免责和解除。

Section § 214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死亡证明或结婚证明等典型证据不可用时,委员会如何决定某人是否应获得与死亡抚恤金相关的款项。如果无法获得标准文件,委员会可能会接受来自声称享有福利的人的宣誓声明。该声明必须确认没有更高优先级的在世个人享有该福利,无需遗嘱认证,或他们与逝者的关系如其所称。

委员会根据第21493、21494或21506条对支付资格的善意裁定,应基于死亡证明、结婚证明或出生证明等证据,以确定法定受益人中排名靠前的群体。然而,在无法获得证据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接受由声称自己是受益人的人提交的宣誓声明,声明法定受益人中任何排名靠前的群体均无在世个人,遗产无需遗嘱认证,或申请人与逝者的关系如其所称。

Section § 2149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根据特定条款应支付给受益人的福利低于或高于委员会设定的某个金额时的情况。如果福利总价值较低,则支付给第一个提出申请的合格人员。然而,如果总价值较高,但分配给受益人会导致每人获得的金额低于设定金额,则委员会将限制获得福利的人数,以确保每位受益人获得最低设定金额。受益人是根据他们提出申请的顺序选定的。

Section § 214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为与特定条款相关的福利金申请设定合理的截止日期。一旦收到申请表,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时间提交申请。委员会无需寻找或识别任何受益人。

委员会可以确定其认为合理的时间,在此期间,可以根据第 21493、21494 和 21506 条提出福利金申请。任何获得申请表的人,应与任何其他申请人获得相同的提交时间。委员会没有义务识别或寻找任何类别的受益人中的任何成员。

Section § 2149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死亡福利金支付时间的管理方式。如果应支付的死亡福利金为10美元或以上,主计长必须在收到所有必要信息后的45天内处理。如果支付超出此期限,将加收利息,该利息按照《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规定的违约利率计算。

Section § 2149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与退休系统相关的任何人(无论是成员、退休人员还是受益人)死亡后,有任何款项被错误地多支付了,那么这笔多支付的金额将从因其死亡而应支付的任何未来款项或福利中扣除。

Section § 21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当退休基金的款项(例如累计缴款或死亡福利)无法被申领或难以确定收款人时应如何处理。如果找不到收款人或收款人在四年内未申领款项,这些资金将退回退休储备金。但是,即使资金已被转出,如果收到有效的申领,这些资金仍可被重新计入申领人名下。对于一次性死亡福利,如果尽管已努力寻找但仍无法将款项支付给预定收款人,则在死亡之日起两年后,款项可以支付给下一个符合条件的受益人。一旦系统真诚地支付了款项,就不再对任何进一步的申领承担责任。

(a)CA 政府 Code § 21500(a) 凡有权获得成员累计缴款或任何其他福利的人未能申领该款项或无法找到,或支付凭单根据第17070条被取消,则退休基金应付的金额应根据分节 (c) 进行管理。
(b)CA 政府 Code § 21500(b) 凡本系统应支付的福利金额无法确定,原因在于受益人无法确定身份或确定应支付福利所需的信息无法查明,则应支付福利的成员的累计缴款应根据分节 (c) 进行管理。
(c)CA 政府 Code § 21500(c)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分节 (a) 和 (b) 中所述的金额应予保留,或如果已开具凭单,该凭单应重新存入退休基金并为申领人保留,不再累积利息,且重新存款不应导致恢复本系统应支付退款或福利的成员的成员资格。如果款项在重新存款之日起四年内未被申领,它们应归还并成为根据第20174条设立的储备金的一部分。转入该储备金应在四年期满后的下一个6月30日进行。
董事会可在款项转入所述储备金后的任何时间,在收到其认为适当的正确信息后,将如此保留的款项退还给申领人,并按照本系统规定的方式进行管理。
(d)CA 政府 Code § 21500(d) 对于根据分节 (c) 管理的一次性死亡福利,如果本系统已尽力识别或找到有权获得付款的人且该人无法找到,则在死亡之日起已满两年后,可以在收到有效申领后向下一个有权获得福利的受益人或受益人支付。本系统真诚地并依据这些申领所作的支付,尽管它可能未能发现其他有权分享福利的人,应构成对本系统就该福利的进一步责任的完全解除和免除。

Section § 2150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符合条件在某人去世后领取特定经济福利的子女的父母,您无需成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即可代表他们领取这些款项。

Section § 21502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有权获得福利但没有遗产监护人,委员会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将款项支付给其监护人。监护人必须声明未成年人的遗产价值不超过规定限额。如果遗产过大,款项可能需要通过遗嘱认证法院处理。法院可以将钱存入银行或储蓄账户,或者指定一名监护人来管理。一旦支付,委员会就不再对这些资金负责。监护人有责任在未成年人成年时将资金交给他们。

“受保储蓄贷款协会账户”一词指的是《遗嘱认证法典》中的一个特定定义。

如果任何有权从本系统获得福利的人是未成年人且没有遗产监护人,委员会,如果在支付时符合《遗嘱认证法典》中授权向有权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支付款项的规定所规定的支付金额和未成年人遗产价值的限制内,可以将其支付给有权监护该未成年人的人,由其为该未成年人保管,如果该人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经核实的声明,说明该未成年人的全部遗产不超过如此规定的价值;或者,如果超出这些限制,可以将其支付给遗嘱认证法院,法院可以命令将该款项存入一家或多家银行,或一家或多家信托公司,或投资于一家或多家受保储蓄贷款协会的一个或多个账户中,但只能根据遗嘱认证法院的命令才能提取,或者法院可以要求指定一名遗产监护人并将款项支付给该监护人,或者规定法院酌情认为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其他条件。如此支付的款项将完全解除委员会和本系统的责任。该人应在未成年人达到成年年龄时向其说明该款项。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受保储蓄贷款协会账户”与《遗嘱认证法典》第 (23) 条中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2150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申请了退休,但在退休金寄出之前以及在选择可选结算方式之前去世,委员会可以代表其在世配偶选择一项可选的结算方式。这需要满足一些条件:退休申请是在该人去世前提交的,申请中没有包含临时的结算选择,该人在退休日期前至少一天已离开州政府服务,并且在退休日期时仍然在世。在世配偶必须是指定的受益人,并书面请求这项结算。一旦委员会批准,这项选择就不能更改。退休金的计算将根据退休日期,依据特定的条款进行。

委员会可根据第13章第6条(自第21450节开始)或第7条(自第21470节开始)(如适用),代表已申请退休但在退休金支付凭证寄出之前以及根据该条款进行选择之前死亡的成员的在世配偶,选择一项可选的结算方式,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21503(a) 退休申请已在本系统收到,且在死亡日期之前。
(b)CA 政府 Code § 21503(b) 本系统收到的包含退休申请的文件未规定根据第21456节和第21459节,或第21475节进行可选结算的临时选择。
(c)CA 政府 Code § 21503(c) 已故成员在退休生效日期之前至少一天已从州政府服务中分离。
(d)CA 政府 Code § 21503(d) 已故成员在退休生效日期时仍然在世。
(e)CA 政府 Code § 21503(e) 退休申请中指定的受益人是在世配偶,该配偶书面请求委员会做出选择。经委员会正式批准该请求后,该请求将不可撤销。
根据本节提供的退休金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如果成员的退休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则视为其已选择第21456节和第21459节;如果其退休日期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则视为其已选择第21475节。

Section § 21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果退休系统成员在退休后但在收到第一笔退休金之前死亡会发生什么。如果逝者为其受益人选择了某些给付方案,包括向受益人终身支付款项,则根据受益人身份的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如果指定受益人是没有符合资格的在世配偶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是成员的在世配偶本人,他们可以选择领取如同成员在退休前死亡时本应获得的福利。通常,除成员本人外,任何其他人无权选择可选给付,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2150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达到强制退休年龄而退休,并在30天内死亡,且未选择其养老金的可选结算方式,则其死亡将被视为在退休前死亡。这意味着其受益人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获得基本或特殊死亡抚恤金,而不是任何退休津贴。

如果一名成员因达到其所属类别的强制退休年龄而退休,并在其强制退休日期后30天内死亡,且未选择第 21456、21457、21459、21475、21475.5、21476、21476.5 或 21477 条中的可选结算方式,或第 21458 条中涉及向受益人终身支付津贴的可选结算方式,并且如果该成员的津贴在其死亡后未由本部分自动延续,则其死亡应被视为成员在退休前死亡,基本死亡抚恤金应予支付;或者,如果情况是,若死亡发生在退休前,则应支付特殊死亡抚恤金。

Section § 21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分配欠已故人员的任何未支付款项,例如养老金或未兑现的支票。首先,这些款项会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人,比如特定的受益人或在世配偶。如果没有指定人,款项将支付给死者的遗产或其代表,例如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如果死者遗产较小,款项可能会支付给公共遗产管理人或受托人。如果以上情况都不适用,款项将根据特定的优先顺序支付给死者的近亲。

任何应付给某人、在其死亡时已累积但尚未支付的每月津贴,或在该人死亡日期之前签发但已退回本系统的任何未兑现付款凭证,或根据第21691条收到的预付补充健康保险费余额,或根据第22802条收到的预付补充年金领取人健康计划保险费,应按以下顺序支付:
(a)CA 政府 Code § 21506(a) 如退休人员死亡,应支付给以下之一:
(1)CA 政府 Code § 21506(a)(1) 根据成员选择的任选支付方案有权获得付款的受益人。
(2)CA 政府 Code § 21506(a)(2) 根据第21624条规定有权获得幸存者持续福利金的幸存者。
(3)CA 政府 Code § 21506(a)(3) 如果该人员未选择任选支付方案且没有有权获得幸存者持续福利金的幸存者,则为退休人员死亡时有权获得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受益人。
(b)CA 政府 Code § 21506(b) 如领取幸存者福利金的人员死亡,该福利金应支付给根据第21491条由成员的幸存者指定的受益人。
(c)CA 政府 Code § 21506(c) 如果没有根据分节 (a) 或 (b) 有权获得付款的受益人,则该福利金应支付给死者的遗产或遗产的正式授权代表,条件是本系统收到任命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个人代表的法院命令;或者,如果遗产总价值不超过《遗嘱认证法典》第7660条 (a) 款 (2) 项规定的金额,则在本系统收到该公共遗产管理人出具的简易管理授权书面证明后,支付给公共遗产管理人。如果遗产不需要遗嘱认证且死者设有信托,则经董事会判断,福利金可支付给信托中指定的继任受托人。
(d)CA 政府 Code § 21506(d) 如果没有根据分节 (a)、(b) 或 (c) 有权获得福利金的受益人,则福利金应根据第21493条规定的分配顺序支付给该人员的在世近亲。

Section § 2150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本应收到一次性福利金的人在收到前去世,这笔钱将归其遗产所有。遗产代表如果能出示法院授权证明,就可以领取这笔福利金。如果遗产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遗嘱认证,公共遗产管理人可以凭适当的证明来处理。如果不需要遗嘱认证,并且逝者生前设立了信托,福利金可能会支付给受托人。如果没有信托,这笔钱将按照特定顺序支付给在世的最近亲属。

Section § 2150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去世,并且某个系统应向其遗产支付一笔福利,但如果不是因为这笔福利,遗产就不需要进行法律上的遗嘱认证,那么会发生以下情况:如果找不到符合条件的亲属或受益人,负责处理此事的委员会可以选择支付死者的丧葬费用。他们需要详细的收据或文件来证明这些费用,并且支付金额不会超过应付给遗产的金额。一旦支付了这笔款项,委员会就对已支付的金额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Section § 215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退休金制度中资金的分配,包括欠已故成员的退休金或退款,将通过遵循遗嘱认证法典的特定部分来处理。它将本制度的成员资格视为拥有1984年后签发的保险单。这意味着这些福利的分配遵循与保险单类似的既定程序。

遗嘱认证法典第2编第5部分(自第220条起)的规定,在适用时,管辖本制度下应支付款项的分配,包括但不限于死亡前已累计但未领取的退休金以及成员缴款的退还。在适用遗嘱认证法典第2编第5部分(自第220条起)关于应支付给受益人的福利时,本制度的成员资格应被视为具有与1984年12月31日之后签发的保险单相同的地位。

Section § 21510

Explanation
如果退休福利金支票在领取人去世后才签发,那么这笔款项必须退还给退休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