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抵免公共服务抵免
Section § 21020
本节解释了在特定情况下何为“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包括多种类型的雇佣,例如在成为系统成员之前为州政府、学校或签约机构服务的时间。它还涵盖了在州紧急救济管理局的工作、1963年以前在加州大学的学术工作以及其他特定情况。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州或联邦机构的雇佣也包括在内。某些情况会被排除,例如在特定救济项目下的工作。最后,它详细说明了与军事服务相关的联邦机构雇佣在何种条件下仍可算作公共服务。
Section § 21020.5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服务”包括从特定日期开始的加州参议院、众议院、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特定研究员计划。在这些计划中工作的成员可以在退休前选择通过缴纳必要的供款来获得服务年限抵免。然而,这项规定不会自动适用于机构或其雇员,除非该机构通过正式的合同程序决定采纳本条。
Section § 21021
这项法律涉及社区学院学生团体组织的雇员,他们尚未成为永久分类职员。它将他们的“公共服务”定义为根据《教育法典》某些条款,在他们正式加入永久性劳动力之前的时期。
总监们必须确保社区学院学区支付雇主本应为养老金缴纳的款项,就像该雇员一直直接为学区工作一样。这与另一条款下的标准缴款相当。
管理委员会有权选择从学区资金中收回部分或全部这些养老金缴款成本。
Section § 21022
Section § 21023
这项法律为加州州政府雇员(不包括大学工作人员)定义了“公共服务”,并规定了作为战俘或从与战斗相关的伤害中恢复的时间何时可以计入这项服务。它包括作为战俘的时间,以及从涉及美国的积极军事行动中受伤后的恢复时间。要符合资格,成员不得领取军事或残疾退休金,并且必须在拥有至少10年服务年限的情况下选择获得积分。最多可计入五年,这些规定适用于那些曾离开后又返回州政府工作的人员,前提是符合积极服役和恢复的概述条件。
Section § 21023.5
本法律规定,“公共服务”包括作为和平队、美洲服务队VISTA或美洲服务队志愿者所服务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然而,这仅适用于签约机构通过合同协议正式决定参与的情况。如果是这样,希望获得此服务积分的雇员必须按照其他章节的规定缴纳特定供款。
此规定适用于这些志愿服务项目中的过去和未来的服务。
Section § 21024
Section § 21024.5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地方消防员来说,他们之前作为永久职业联邦或州消防员的任何服务时间都可以计入公共服务,前提是他们之前的工作涉及灭火或执法。这仅适用于他们的服务因联邦军事基地(如关闭或缩编)的变化而终止的情况。然而,这些规定并非自动适用于所有机构。机构必须正式决定采纳这些规定,才能对其雇员产生影响。
Section § 21025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地方成员而言,“公共服务”也包括为公共机构提供的工作,如果该机构或其职责被后来成为签约机构的另一个机构接管。然而,这项规定并非自动适用。签约机构或其雇员只有在该机构通过特定的合同程序决定采纳本节时,才受其影响。
Section § 21025.5
本节解释了学校成员或退休学校成员的某些工作时期如何被视为“公共服务”。如果您在1977年6月30日至1982年6月30日期间曾在独立数据处理中心工作,这段时间可以计入公共服务,但前提是您在该工作之前和之后都是学校成员,并且您在该期间取回了您的供款。决定将这段时间计入的退休成员,其退休金将从他们做出选择后的那个月开始增加。您可以随时选择计入这项服务,但您需要根据其他条款补缴某些供款。
Section § 21026
这项法律将“公共服务”定义为包括为支持州或地方机构消防员的加州非营利组织所做的工作。
但是,这项定义仅在机构通过正式的合同程序选择采纳时,才适用于该机构及其雇员。
Section § 21027
本节解释了某些已退休的地方政府雇员如何将其之前的现役军事或商船队服务计入其“公共服务”,以用于退休福利目的。要获得此积分,退休人员必须按照其他条款的规定缴纳特定供款。然而,在2001年至2003年的特定期间内,他们可以选择支付不同的款项。军事服务积分上限为四年,并且如果已由其他特定条款涵盖,则不予授予。退休人员可以选择哪些服务期计入此积分,并且这仅适用于在其雇主选择加入某项退休规定之前,他们已从地方成员职位退休的情况。因该服务积分而增加的任何退休福利,仅在选择生效后才开始。
Section § 21028
“公共服务”包括非固定或永久性的工作,例如临时性、季节性、有限期、待命、紧急、间歇性或替补性职位,这些职位的雇员不属于某些员工团体或不享有某些福利。
Section § 21029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州或学校雇员(包括1981年12月31日或之后退休的前雇员)的“公共服务”,指在加入本系统之前,在美国武装部队或商船队服役不少于一年的现役服务。这项服务最多可获得四年的公共服务积分,前提是退役并非不光彩,且成员在选择或退休之日必须至少有一年的州服务。
获得公共服务积分的选择必须在受雇期间作出,且退休津贴仅在选择日期之后才会增加。根据特定条款,需要缴纳供款,且委员会没有义务通知符合资格的退休成员。
雇主必须在雇佣时告知新雇员其根据本节购买服务积分的权利。
Section § 21029.5
Section § 21030
本法律条款界定了哪些就业属于“公共服务”,以便享受某些福利和缴纳供款。具体来说,它包括根据《1973年综合就业和培训法案》完成的工作。如果成员希望获得此类服务的积分,他们必须按照其他特定条款的规定缴纳供款,除非他们在特定时间段(2001年至2003年)内提出请求,这样他们就可以根据旧规定进行支付。此外,由此类计入积分的服务产生的任何福利将由提供该服务的雇主承担责任。
Section § 21031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政府机构雇员的公共服务如何定义和计入退休金。它指出,“公共服务”包括在与退休委员会签订合同生效之前的某些雇佣,但仅限于尚未被计为“先前服务”的部分。成员可以选择在退休前缴纳所需供款,以获得此类服务的积分。
如果机构修改合同以纳入更多的先前服务,成员可能会获得已缴纳供款的退款,并附带利息。如果机构为成员支付了部分或全部正常供款,本法律规定的供款要求将按照机构未支付任何供款时的正常费率计算。本法律仅在机构修改合同采纳本条款后才适用,并且对1982年3月之后签订的合同以及2001年1月生效的修订也有具体规定。
Section § 21032
Section § 21033
Section § 21034
这项法律解释了公共服务如何可以像在州政府工作一样被计入。要获得过去的公共服务积分,成员必须首先为其有资格在雇主处计为现役服务的任何公共服务缴纳费用。
这项服务的福利是根据与该积分相关的缴费公式计算的。如果成员的退休福利因与联邦福利协调而被修改,那么这些服务在相关情况下将遵循修改后的公式。
Section § 2103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公共服务雇员的某些退休福利是如何获得资金的。具体来说,它指出,任何超出雇员个人缴款部分的福利,将由雇主(即雇员工作过的机构,或雇员获得服务积分权利的机构)的缴款来支付。
Section § 21037
这项法律规定了成员在因残疾退休或其遗属申领福利时,选择分期支付额外服务年限积分的规则。如果额外的服务年限积分不会增加福利,成员或其遗属可以取消未来的分期付款,但已支付的款项将不予退还。如果成员复职,或者遗属的索赔因死亡并非与工作相关而进行调整,则分期付款必须恢复,并计入利息。这适用于2004年之前和之后的退休及死亡情况,并且从2020年1月1日起,还有一项与法律另一条款相符的附加规定。
Section § 21039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某些选择分期支付额外服务年限积分的公共安全人员,如果他们因工伤致残而退休,并且停止支付不会增加他们的退休津贴,那么他们可以停止支付这些款项。这个决定在做出后的次月生效,但之前的付款不会退还。如果已退休成员复职,付款将恢复,并计入调整后的利息。该法律确保其他权利和福利不受限制,并且任何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做出的决定,也必须符合特定的额外退休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