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7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关于养老金供款的术语。“参与雇主”是指选择加入特定养老金供款计划的雇主。“预筹资金计划”是一个信托基金,雇主可以提前将资金投入其中,以支付其养老金义务,并且该计划必须符合美国国税局的某些规定。“所需养老金缴款”是指为资助未来养老金福利而必须支付的款项,其计算依据官方精算标准。

本章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21710(a) “参与雇主”指经授权并已选择参与预筹资金计划的雇主。
(b)CA 政府 Code § 21710(b) “预筹资金计划”指加州雇主养老金预筹信托基金,该信托基金由董事会管理,旨在投资雇主为其对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的所需养老金缴款而支付的款项,并旨在符合《国内税收法》第115条的要求。
(c)CA 政府 Code § 21710(c) “所需养老金缴款”指为资助计划福利的现值而需向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支付的未来缴款,其计算应符合美国精算师学会的《精算实务标准》。

Section § 21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雇主养老金预筹信托基金”,作为一项特别信托基金。它的目的是帮助州和地方公共机构为提供固定收益养老金计划的员工预先储备养老金缴款。

董事会全权负责管理和投资该基金,并可根据具体规定进行投资。基金产生的任何收益都将留在基金内。

董事会还必须向参与的雇主提供多元化、成本效益高且风险回报特征与另一个基金(即“加州雇主退休人员福利信托基金”)相符的投资选择。

(a)CA 政府 Code § 21711(a) 加州雇主养老金预筹信托基金特此设立为州金库中的一项特别信托基金,旨在允许为雇员提供固定收益养老金计划的州和地方公共机构雇主预筹其所需的养老金缴款。尽管有第13340条规定,加州雇主养老金预筹信托基金中的所有款项持续拨付给董事会,不受财政年度限制,以执行本章宗旨,并符合董事会的信托义务。
(b)CA 政府 Code § 21711(b) 董事会应拥有对加州雇主养老金预筹信托基金的管理和投资的唯一且专属的控制权,并应有权根据第3部分(自第20000条起)进行投资。
(c)CA 政府 Code § 21711(c) 加州雇主养老金预筹信托基金所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收益,应计入该基金。
(d)CA 政府 Code § 21711(d) 尽管有(b)款规定,董事会应向参与雇主提供加州雇主养老金预筹信托基金中资金的投资选择,这些选择应包括成本效益高、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其风险和回报特征不得超过退休人员医疗保健覆盖基金(行政上称为加州雇主退休人员福利信托基金,根据第22940条设立)中资金投资的可用投资选择。

Section § 21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参与养老金预筹资金计划的雇主都必须承担该计划的运营和管理费用,这些费用由董事会确定为合理。这些款项必须存入加州雇主养老金预筹信托基金,以支付行政管理和资产管理开支。

Section § 21713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获得董事会的许可,他们可以选择加入本章设立的储蓄计划,该计划允许他们提前预留资金。

Section § 21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授权雇主加入一项为未来开支设立的特殊储蓄计划,前提是雇主同意委员会设定的条款。雇主必须与委员会签订合同,详细说明计划将如何获得资金、资金可以用于哪些方面,以及财务活动将如何报告和投资。

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并根据其设定的条款和条件,授权雇主参与本章设立的预筹资金计划。参与雇主的管理机构应与委员会签订合同,规定该雇主参与预筹资金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筹措、支出以及精算、会计、报告和投资方面的考量。

Section § 217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雇主从其在特定养老金基金的账户中申请提款。这些资金随后可以直接转入另一个为公共雇员设立的退休基金。负责监督这些转账的董事会必须确认待转账的总金额,并且州主计长负责完成转账。

依照董事会确立的条款和条件,雇主可以请求从其在加州雇主养老金预筹信托基金(如第 (21711) 条所规定)的账户中支付资金,并将这些资金直接转入公共雇员退休基金(如第 (20170) 条所规定)。董事会应向主计长证明待转账的总金额,主计长应将该金额从加州雇主养老金预筹信托基金转入公共雇员退休基金。

Section § 21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特定条件下终止雇主参与预筹资金计划,例如雇主选择退出计划、雇主违反规定,或者计划本身被终止。董事会还可以允许资产转入或转出计划,但必须遵守特定的合同条款、会计准则和税收规定。如果雇主的参与被终止,他们贡献的资产将保留在计划中,用于支付养老金成本和与董事会商定的相关费用。

(a)CA 政府 Code § 21715(a) 董事会可在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时,终止雇主在预筹资金计划中的参与:
(1)CA 政府 Code § 21715(a)(1) 雇主选择停止参与预筹资金计划。
(2)CA 政府 Code § 21715(a)(2) 董事会发现参与雇主未能满足本章、董事会规则或规章,或该参与雇主管理机构与董事会之间合同所要求的条款和条件。
(3)CA 政府 Code § 21715(a)(3) 董事会终止预筹资金计划。
(b)CA 政府 Code § 21715(b) 董事会可酌情授权雇主将资产转入或转出预筹资金计划。该资产转移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政府 Code § 21715(b)(1) 该转移应满足该参与雇主的管理机构与董事会之间合同的条款。
(2)CA 政府 Code § 21715(b)(2) 该转移应满足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适用规则下的要求。
(3)CA 政府 Code § 21715(b)(3) 该转移应满足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15条设立的信托的要求。
(c)CA 政府 Code § 21715(c) 如果董事会根据 (a) 款第 (1) 项或第 (2) 项所述终止雇主在预筹资金计划中的参与,则该雇主缴款所产生的资产应保留在预筹资金计划中,用于持续支付所需的养老金缴款和管理费用,并应符合董事会确立并经雇主同意的参与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217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制定规则,包括紧急规则,以执行本章。它将这些紧急规则的通过视为紧急事项,认为它们对于迅速保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福利是必要的。

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包括根据《行政程序法》(Chapter 3.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of Part 1 of Division 3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 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本章。为 Sections 11346.1 和 11349.6 之目的,任何提交至行政法办公室的紧急法规的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