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雇员退休制度加利福尼亚州雇主养老金预筹资金信托计划
Section § 21710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关于养老金供款的术语。“参与雇主”是指选择加入特定养老金供款计划的雇主。“预筹资金计划”是一个信托基金,雇主可以提前将资金投入其中,以支付其养老金义务,并且该计划必须符合美国国税局的某些规定。“所需养老金缴款”是指为资助未来养老金福利而必须支付的款项,其计算依据官方精算标准。
Section § 21711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雇主养老金预筹信托基金”,作为一项特别信托基金。它的目的是帮助州和地方公共机构为提供固定收益养老金计划的员工预先储备养老金缴款。
董事会全权负责管理和投资该基金,并可根据具体规定进行投资。基金产生的任何收益都将留在基金内。
董事会还必须向参与的雇主提供多元化、成本效益高且风险回报特征与另一个基金(即“加州雇主退休人员福利信托基金”)相符的投资选择。
Section § 21712
Section § 21714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授权雇主加入一项为未来开支设立的特殊储蓄计划,前提是雇主同意委员会设定的条款。雇主必须与委员会签订合同,详细说明计划将如何获得资金、资金可以用于哪些方面,以及财务活动将如何报告和投资。
Section § 21714.5
这项法律允许雇主从其在特定养老金基金的账户中申请提款。这些资金随后可以直接转入另一个为公共雇员设立的退休基金。负责监督这些转账的董事会必须确认待转账的总金额,并且州主计长负责完成转账。
Section § 21715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特定条件下终止雇主参与预筹资金计划,例如雇主选择退出计划、雇主违反规定,或者计划本身被终止。董事会还可以允许资产转入或转出计划,但必须遵守特定的合同条款、会计准则和税收规定。如果雇主的参与被终止,他们贡献的资产将保留在计划中,用于支付养老金成本和与董事会商定的相关费用。
Section § 21716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制定规则,包括紧急规则,以执行本章。它将这些紧急规则的通过视为紧急事项,认为它们对于迅速保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福利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