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类别安全成员分类—州
Section § 20390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局或类似县级职能中,谁被视为“巡逻队员”。“巡逻队员”是指受雇从事积极执法职责的人员,而不是文员或机械师等行政职务人员,即使他们有时可能被要求执行执法任务。但是,它排除了根据另一特定法典条款,由加州公路巡逻局局长指定为治安官的雇员。
Section § 20391
本法律定义了在加州谁有资格成为“州和平官员/消防员成员”。这包括假释听证委员会、消费者事务部、大麻管制部等多个州政府部门的特定职位。要符合资格,个人必须根据《刑法典》第 830.2 和 830.3 条被指定为和平官员。法律还详细说明了酒精饮料控制部和司法部中包含的职位。此外,被重新分类为州和平官员/消防员成员的员工,如果在重新分类后 90 天内通知委员会,可以选择保留其先前的退休福利。
Section § 20392
本节解释了“州和平官员/消防员成员”一词包括具有特定职务名称的官员和雇员,例如空中行动官员、惩教官和消防员等。
如果某人的职务被重新分类为这些职务之一,他们有90天的时间选择保留其先前的退休计划和缴费率。但是,如果他们选择保留旧计划,则其在任何联邦系统涵盖的服务期间的福利可能会减少。
假释委员会
Section § 20393
本节定义了在加州谁有资格成为“州和平警官/消防员成员”。它包括全职受雇于特别调查员、公司调查员和护林员等职位的人员。
这些员工必须根据《刑法典》的特定条款被指定为和平警官。此外,这些员工可以选择在90天内通知委员会,以保留他们之前的退休福利。如果他们选择这样做,他们将根据法律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某些条件获得减少的福利。
Section § 20394
本节阐明,“州警官/消防员成员”包括被指定为警官的加州州立大学警察部门的雇员。他们必须是第8号公共安全部门的成员,或者是直接监督该部门警官的管理人员。大学必须在雇员符合或不再符合这些标准时通知相关系统。
Section § 20395
本法律定义了谁符合“州警官/消防员成员”的资格。它包括在惩教、保护服务、公共安全和消防相关特定部门的全职永久雇员。这些职位必须被指定为警官或涉及积极的消防职责。
如果一个职位从一般的州政府职位变为这些专业职位之一,员工可以选择保留其现有的退休福利,而不是转为新的福利结构。此决定必须在收到职位重新分类通知后 (90) 天内作出,并且它会影响联邦计划中包含的服务所对应的退休福利水平。
Section § 20396
这项法律规定,“州和平官员/消防员成员”包括担任校园消防车工程师且属于技术和支持服务第9单元的加州州立大学雇员。但是,这种纳入仅在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与雇员组织根据《高等教育雇主-雇员关系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
Section § 20397
Section § 20398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有资格成为“州和平官员/消防员成员”。它包括某些不属于公务员分类的州官员和雇员,他们是和平官员或消防员。他们的主要职责必须涉及监督人员、进行审计或调查,或管理执法或消防项目。然而,从事行政、预算或信息技术等领域的人员不包括在内。在特定日期之前受雇的人员,即使不符合新标准,如果他们一直在相关职位上持续受雇,仍可能符合资格。每年,人力资源部会确定符合条件的类别,而重新分类的成员可以选择保留其先前的退休计划。
Section § 20399
Section § 20400
这项法律解释了“州安全成员”是指在林业和消防局工作,其职责与积极灭火或监督灭火活动相关的人员。它列出了符合条件的具体职位,例如消防队长和林业学员。然而,从事文书工作或与灭火职责没有直接关系的职位不被视为“州安全成员”。
此外,该部门在2000年1月1日之后雇用的土木工程师,无论他们是否参与消防相关工作,都被明确排除在“州安全成员”的分类之外。
Section § 20401
本节将“州安全成员”定义为司法部内被指定为执法人员,且主要在积极执法中执行调查工作的个人。它排除了主要工作是文书、电话操作或机械师和技工等技术角色的人员,即使他们偶尔履行执法职责。
Section § 20401.5
本法律规定,某些州检察官和州公设辩护人被视为“州安全成员”。要符合资格,州检察官必须在司法部工作,并担任特定的职位,例如首席助理司法部长或副司法部长。州公设辩护人必须受雇于州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并拥有类似的职位头衔。他们的退休必须发生在州政府和相关谈判单位同意受本法律管辖之后。
这些人员过去在现在被认定为州安全职位的任何工作都将更新以反映这一身份,任何财务缺口将由雇主承担。他们有权获得某些退休福利,但不能超过特定福利计算公式所规定的金额。然而,这些条款不适用于州谈判单位2的成员,除非有正式协议;如果该人员在此类协议达成之前去世,这些条款也不适用。
Section § 20402
Section § 20403
Section § 20404
Section § 20405
本法律条款明确了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内哪些人员符合“州安全成员”的资格。这包括惩教设施中各种职务的官员和雇员,从医疗和餐饮服务岗位到技术和教育指导员。法律还规定了1984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新职务分类的州安全成员资格,但需经相关委员会批准。如果本条款的修订影响到雇员,他们可以选择恢复到之前的成员资格,前提是在90天内通知委员会。
产品)
惩教设施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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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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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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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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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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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gram) (Correctional Facility)
(惩教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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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教机构)
(惩教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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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教机构)
(惩教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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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教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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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惩教机构)
技术) (惩教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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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养) (惩教机构)
(惩教机构)
(惩教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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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 20405.1
本法律条款适用于属于特定谈判单位或被排除在公务员制度之外的某些州雇员。它明确了哪些雇员有资格获得“州安全”成员资格,这是一种与高风险职位退休福利相关的指定。安全成员资格的资格符合特定的州标准,并且必须获得人力资源部的批准。对于受谈判协议约束的雇员,此身份的生效日期从达成协议时开始。对于其他雇员,人力资源部决定开始日期。该部门必须将符合条件的职位通知委员会,并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新符合条件职位的年度报告。被指定为州安全成员的雇员可以在90天内选择保留其现有的退休福利,只需提交一份不可更改的决定书。
Section § 20405.2
如果您是选择保留在普通或工业退休计划下的成员,您可以在收到通知后90天内切换到州安全退休计划。此选项自2000年1月1日起可用。如果您切换,任何本可以计入州安全退休计划的过往服务都将按此计入。但是,这仅适用于已同意此条款的特定州谈判单位中的州雇员,或经人力资源总监授权的特定职位类别中的州雇员。
Section § 20405.3
这项法律允许惩教与康复部的某些雇员,例如牙医、内外科医生、精神科医生和足病医生,如果他们之前选择了州工业类会员资格,可以将其退休分类更改为州安全类会员资格。一旦收到通知,他们有90天时间进行此更改。如果符合此更改条件,过去的工作服务年限可以重新分类为安全类服务年限。此选项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州集体谈判单位16的雇员以及经人力资源部主任授权的其他雇员。
Section § 20406
本节定义了在加州提供救生服务的人员中,哪些人符合“州安全成员”的资格。它包括那些主要工作是在海滩、湖泊、溪流和水库等自然水域(但不包括游泳池)保护、救援和帮助人们的州政府雇员。涵盖的职位包括“区域水上主管”、“救生主管”和“救生员”等。这些雇员也可能执行类似于警察或消防员的职责,但不包括季节性工人、文职人员和维修人员。
Section § 20407
本法律规定了哪些人符合“州安全成员”的资格。这包括州立医院部和惩教与康复部中某些分类的官员和雇员,例如在法医机构工作的精神科技术员和执业护士。
此外,它还涵盖了在帕顿州立医院和阿塔斯卡德罗州立医院等各种州立医院担任监督职务的人员,如果他们属于行政部门但不在公务员系统内,并且对州安全人员负有直接监督职责。您是否属于此类别取决于州人事委员会的标准。
如果被指定为州安全成员,您可以在90天内选择保留当前的退休福利计划,但对于纳入联邦系统的服务,您将获得减少的福利。
Section § 20407.5
Section § 20408
本法律解释了在州立医院部或林业和消防局中,哪些人符合“州安全成员”的资格。这包括某些职位分类,例如惩教和法医机构的一些视听和护理职位。此外,在帕顿或阿塔斯卡德罗州立医院工作的雇员,如果他们不是典型的州雇员或公务员,但负责监督州安全人员,也可能被视为州安全成员。州人事委员会和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特定标准识别和确认这些分类。
Section § 20409
这项法律规定,“州安全成员”包括各部门中具有特定职务的某些官员和雇员,例如司法部的飞机驾驶员,以及消防局的纵火和爆炸调查员。每个列出的职位都有相应的代码。
这些职位分类下的雇员可以选择普通服务退休福利,而不是安全退休福利。他们必须在1982年某个指定日期后的90天内提交选择通知来做出此选择。然而,这样做将导致他们在联邦系统内的服务享受的福利系数降低。
此外,这些职位在法律上被定义为“警察”或“消防员”的效力,只有在联邦裁决或法规将其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后才能生效。
专员 II
专员 III
专员 IV
培训生
专员
官 I
健康、消费者事务
官 II
健康、消费者事务
官 III
健康
官
执法
主管
Section § 20410
本节将“州安全成员”定义为加州各州政府部门中担任特定调查和执法职务的雇员。具体包括拥有特别调查员、高级特别调查员等头衔的人员,只要他们根据《刑法典》的特定条款被指定为和平执法人员。
Section § 20412
这项法律规定,“州安全类雇员”包括截至1972年4月1日受雇从事全职消防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由除林业和消防局以外的各种州机构雇佣,其职位名称为“机构消防队长”、“机构消防员”和“校园消防员”。
Section § 20413
本法律规定,那些在1973年4月1日为州政府担任“校园消防员”,并且在1979年1月1日前为根据州政府合同提供消防保护的地方机构工作的人,被视为“州安全成员”。
Section § 20414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被视为“州安全成员”。它包括公园和娱乐部内的特定职位,例如不同级别的州立公园护林员和技术员。它还涵盖了军事部的消防员。该法规还将1982年4月1日之前在这些职位上的服务计为“州安全服务”。
Section § 20415
本法律条款将公园和娱乐部内的某些经理指定为“州安全成员”。这包括州立公园的一级至五级经理。如果这些职位的新聘人员本身不是警务人员,他们必须在任命后的两年内完成特定的警务人员培训。此外,对于这些成员,“州安全服务”也计算他们在1982年9月22日之前的服务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