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杂项成员”包括所有受雇于州和大学的成员,但国民警卫队、工业类、巡逻类、州治安官/消防员和州安全成员除外。
会员类别其他会员分类
Section § 20380.5
本节将“国民警卫队成员”定义为选择加入另一节 (20326) 中概述的特定系统的人。它还规定,除非另有说明,适用于州杂项成员的规则通常也适用于国民警卫队成员。
“国民警卫队成员”指选择成为本系统成员的人,如第 (20326) 条所述。除非另有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州杂项成员的规定应适用于国民警卫队成员。
国民警卫队成员 州杂项成员 第 (20326) 条
Section § 20382
本法律将“州工业成员”定义为在加州州立监狱、惩教设施或青年管理局工作的州雇员。它包括由州长或监狱假释委员会等关键人物或特定委员会任命的雇员,以及在惩教系统内工作的假释代理人,但不包括某些安全和消防员成员。
法律规定,其他因囚犯或假释犯的暴力行为而受伤的州雇员,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获得工业死亡和伤残福利,类似于适用于州工业成员的福利。
“州工业成员”包括所有由州长或惩教署署长或监狱假释委员会或青年管理局或少年犯委员会任命,并在州立监狱或惩教署或青年管理局的设施中受雇的州雇员,或在成人假释司中担任司长、副司长、代理人或官员的雇员,以及所有由监狱假释委员会根据《州公务员法》任命的假释代理人或官员,由加利福尼亚女子监狱理事会任命的任何假释代理人或官员,监狱假释委员会的成员,以及加利福尼亚女子监狱理事会的成员,但州安全成员或州和平官员/消防员成员除外。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州普通成员的规定亦适用于州工业成员。
本部分规定向州工业成员提供工业死亡和伤残福利的条款,亦适用于任何其他州雇员,其死亡或伤残是因其人身遭受州立监狱、惩教署或青年管理局的惩教学校或设施的囚犯或假释犯的暴力行为直接造成的伤害,但须遵守第 (20048) 条规定的相同条件。
州工业成员 州雇员 惩教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