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9994.1(a) 任命权人可将其管辖下的任何雇员调动:(1) 调至同一职级内的其他职位;或 (2) 从一个地点调至另一个地点,无论是在同一职位,还是在如上文 (1) 或第 19050.5 节中规定的不同职位。
(b)CA 政府 Code § 19994.1(b) 当根据本节或第 19050.5 节进行的调动合理要求雇员改变其居住地时,任命权人应在调动生效日期前 60 天向雇员发出书面调动通知,除非雇员放弃此权利。除非雇员放弃此权利,任命权人应在调动生效日期前 60 天向雇员提供一份书面通知,以清晰简洁的语言说明调动雇员的原因。
(c)CA 政府 Code § 19994.1(c) 如果本节与根据第 3517.5 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相冲突,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该谅解备忘录需要资金支出,则除非在年度预算案中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否则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