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839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当一个人因非自身过错离职时,如何有权获得未使用的休假、年假或加班时间的总付金。如果雇员因自身过错离职,他们仍可能获得未使用的休假或加班时间的付款,但金额可能有所不同。

如果有人调到州政府内不使用休假时间的另一个职位,他们可能会获得一笔付款,除非他们在15天内返回原职位。在总付金涵盖期间内返回工作的雇员,可以退还部分款项以恢复其休假积分。

如果本法与工会协议之间存在分歧,只要工会协议不要求未经州预算批准的额外资金支出,则工会协议优先。

(a)CA 政府 Code § 19839(a) 因本人无过错而离职时,个人有权在离职时获得一笔总付金,用于任何未使用的或累计的休假或年假,或用于因先前加班工作而有权获得的任何调休时间,如果加班调休由任命机关或部门规定提供。该金额应通过按日历基准推算累计时间来计算,以使该总付金等于该雇员如果已休假但未离职本应获得的金额。
(b)CA 政府 Code § 19839(b) 因本人过错而离职的人员有权获得加班调休的总付金,此外,还有部门可能确定的任何未使用的休假或年假部分(如有)。该金额的计算应基于实际累计时间,不按 (a) 款规定进行推算。
(c)CA 政府 Code § 19839(c) 休假或年假的总付金不应支付给为接受州政府服务中另一职位而离职的人员,除非调动到不累计也不使用休假积分或年假的职位。但是,如果某人在其辞职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返回同一类别和机构的职位,则不应向其支付总付金。
(d)CA 政府 Code § 19839(d) 除 (c) 款授权或排除的付款外,在其总付金计算所涵盖的期间内返回州政府服务的雇员,可以退还超出其服务中断期的总付金金额,并恢复剩余积分,如同其仍在州政府服务并已休假一样。
(e)CA 政府 Code § 19839(e)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 3517.5 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除非在年度预算案中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否则该规定不生效。

Section § 19839.5

Explanation

当员工离职时,每个部门必须确定欠员工的任何无争议款项,并在 (25) 天内向主计长提交付款请求,除非集体谈判达成了不同的协议。

除非与根据第 (3517.5) 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每个部门应在雇员离职之日起 (25) 天内,计算并向主计长提交一份根据第 (19839) 条应支付的所有无争议款项的付款请求。

Section § 19840

Explanation

如果雇员有1948年6月9日之前的加班费,他们可以在离职前或离职时一次性获得这笔款项。这笔款项将按照他们离职或获得支付时的当前工资率计算。

如果本规定与工会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工会协议将优先,但前提是所需资金获得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840(a) 雇员因在1948年6月9日之前加班而应享有的任何调休时间,可以在雇员离职前或离职时,按照第19839条规定的方式,通过一次性总付的方式获得补偿。支付应按支付之日或离职之日(视情况而定)为该职位确定的费率计算。
(b)CA 政府 Code § 19840(b) 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支出资金,则这些规定除非获得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的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98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州政府雇员因工作变动需要搬家,州政府将承担某些搬迁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搬运11,000磅物品的费用、60天内的差旅、住宿和餐费,以及60天的仓储费。此外,还可能提供200美元的额外杂项津贴。如果搬迁造成困难,主管可以批准更多的资金。

如果因搬迁需要出售房屋或解除租约,州政府也可以承担这些费用。但是,如果雇员在签订租约前就知道即将调动,州政府将不承担解除租约的费用。

与雇员工会达成的任何协议条款将优先于本法律,但如果涉及州政府资金支出,则必须通过预算案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841(a) 尽管有第11030条规定,凡州官员或雇员因其职责相关的调动、晋升或其他原因被任命机关要求变更其居住地,该官员、代理人或雇员应获得其因变更居住地而在变更前后产生的实际且必要的搬迁、差旅、住宿和膳食费用。这些费用的最高限额如下:包装、运输和拆包11,000磅家庭物品的费用,在寻找永久住所期间60天的差旅、住宿和膳食费用,家庭物品60天的仓储费用,以及不超过二百美元 ($200) 的额外杂项津贴。如果主管认定居住地变更将给该官员或雇员造成异常且不可避免的困难,则可以超出最高限额,在此类情况下,主管应确定该官员或雇员可获得的最高津贴。
(b)CA 政府 Code § 19841(b) 如果居住地变更合理地要求出售住所或解除未到期租约,该官员或雇员可报销以下任何费用:
(1)CA 政府 Code § 19841(b)(1) 解除未到期租约,最长可达一年。承租人雇员交还房屋之日,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民法典》第1951.2条确定。
如果部门认定雇员在签订租赁协议之前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涉及实际搬迁的调动即将发生,州将免除对未到期租约的责任。
(2)CA 政府 Code § 19841(2) 如果出售住所,报销经纪费和其他相关销售费用或收费,这些费用或收费根据部门规定确定,且是住所所在地通常对类似服务收取的费用。
(c)CA 政府 Code § 19841(c)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相冲突,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要求支出资金,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984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州政府为申请或接受州政府工作的人员支付部分或全部差旅和搬迁费用,特别是在合格候选人短缺或为实现特定雇佣目标时。但是,如果雇员在工作满两年之前因无合理原因(如疾病或死亡)离职,他们必须偿还这些费用。合理原因可包括其无法控制的情况。此外,如果与特定的雇佣协议存在冲突,则以这些协议为准。但是,如果根据此类协议需要支出资金,则需要通过预算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842(a) 为促进招聘专业和技术培训人员以填补合格申请人短缺的职位,或为实现根据第19790条制定的目标而进行招聘,部门可授权支付被召集面试的申请人的全部或部分差旅费,以及为接受州政府雇佣而改变居住地的人员的全部或部分差旅和搬迁费。这些支付仅在任命权机构和部门证明该支出对于招聘州政府所需合格人员是必要的情况下方可授权。
如果雇员或就业申请人因相关州政府部门不予批准的原因,未接受或未继续雇佣期满两年,他或她应向州政府部门偿还全部或按比例的搬迁和差旅费。
就本节而言,未完成两年雇佣期的合理原因应包括死亡、长期疾病、残疾、申请人或雇员不被州政府部门接受,以及申请人或雇员无法控制的类似情况。
(b)CA 政府 Code § 19842(b) 如果本节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要求支出资金,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9842.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对于间歇性或不定期工作的员工,他们的休假、病假、薪资和其他工作条件由部门规定决定。

如果本节与通过特定谈判达成的谅解备忘录(MOU)之间存在冲突,则MOU优先。但是,如果MOU涉及资金支出,它只有在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中批准后才能生效。

对于间歇性或不定期雇佣的人员,其休假和病假权利、薪资以及受本部分管辖的其他雇佣条件应服从部门规定。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 (3517.5) 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98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为各种职位设定薪资表并管理工作周组,包括如何处理加班。它考虑了州政府的需求和常见的加班惯例。部门可以决定不同的工作周时长或加班规定。如果这些规定与员工协议冲突,则以协议为准,除非协议涉及额外开支,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必须批准该支出。

(a)CA 政府 Code § 19843(a) 对于部门为其设定双周、月度或年度薪资范围的每个类别或职位,部门应设立并调整工作周组,并将每个类别或职位分配至一个工作周组。部门在考虑州政府服务的需求和现行加班费补偿惯例后,可以设立不同时长或时长相同但要求不同加班认定或补偿方式的工作周组。部门还可以规定,对于指定类别中在正常排定工作日或正常排定工作周之后完成的工作,支付加班费。
(b)CA 政府 Code § 19843(b) 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这些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力。

Section § 19844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部门在紧急情况或指令性加班时如何处理加班补偿。员工可以通过现金或补休获得补偿。现金补偿率不得超过正常工资的1.5倍,补休时间不得超过每加班一小时补休1.5小时。补偿方法应考虑私营部门标准、其他公共部门就业情况以及州政府服务的需求。

此外,如果本节与谅解备忘录(通过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则谅解备忘录优先。但是,如果执行该备忘录需要资金支出,则必须首先获得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844(a) 部门应规定在何种程度上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对指令性加班或紧急情况下的加班进行补偿。部门可以规定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补偿率不得超过正常工资率的11/2倍,且该比率可在同一类别内根据工作条件而有所不同;或者,部门可以规定以补休形式进行补偿,补休时间不得超过每加班一小时补休11/2小时。本条规定的条款应以私营部门和其他公共部门的惯例、州服务的需求以及内部关系为基础。
(b)CA 政府 Code § 19844(b) 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该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除非在年度预算案中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否则该规定不生效。

Section § 19844.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任何形式的假期——例如事假、病假或休假——都不能计入工作时间来计算加班费。所以,对于带薪但未工作的时间,你不会获得加班费。

如果这项规定与通过谈判达成的任何协议(2009 年初之后生效)相冲突,则该协议将优先适用,无需新的法律。但是,如果该协议涉及资金支出,立法机关必须在州预算中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844.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事假、病假、年假、休假、丧假、节假日假以及任何其他带薪或无薪假期,不应被视为员工的工作时间,用于计算加班的现金补偿或加班的补休。
(b)CA 政府 Code § 19844.1(b) 如果 (a) 款与根据第 3517.5 条在 2009 年 2 月 1 日或本节新增法案生效之日(以后者为准)或之后达成或修订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这些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984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雇员因参与应急服务办公室发起的搜救或灾害任务而请假。参与这些任务的雇员不会获得加班费,但会获得正常工资。雇主在此类任务期间不承担任何伤残或死亡福利的责任,但雇员保留现有的福利。执勤期限每财政年度最多10天,单次任务不得超过三天,除非获得延期批准。只有特定的志愿团体符合资格,且雇主不得无故拒绝休假申请。雇主必须提供一个程序,以便在周末或晚上接到任务请求的雇员能够获准参与。

(a)CA 政府 Code § 19844.5(a) 根据任务指派编号,由应急服务办公室召集服役,旨在参与在州内进行的搜救行动、灾害任务或其他生命救援任务的州雇员,有权获得其任命机构提供的行政休假。如果雇员在为应急服务办公室服务期间受伤或死亡,任命机构不承担支付任何伤残或死亡福利的责任,但雇员仍有权享受该机构目前提供的任何福利。
(b)Copy CA 政府 Code § 19844.5(b)
(a)Copy CA 政府 Code § 19844.5(b)(a)款所述的执勤期限每财政年度不得超过10个日历日,包括往返执勤的时间。单次任务不得超过三天,除非经该办公室和任命机构批准延期。
(c)CA 政府 Code § 19844.5(c) 本节仅适用于参与加州探险搜救队、溺水事故救援队、荒野搜寻者组织、加州搜救犬协会以及民用航空巡逻队加州分队的志愿者。
(d)CA 政府 Code § 19844.5(d) 参与本节所述执勤的州雇员,不得因所休的行政假时间而获得加班费,但应获得正常薪酬。
(e)CA 政府 Code § 19844.5(e) 州雇员是否获准参与本节所述的执勤,由任命机构酌情决定。但是,不得无故拒绝休假。任命机构还应制定一项程序,以便收到周末或夜间服务请求的州雇员能够获准参与。

Section § 19844.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加州州雇员(某些任命官员除外)在选举日担任投票站工作人员时,可以请假离开州政府工作,并仍能获得正常工资。他们还可以保留因担任投票站工作人员而获得的任何额外报酬。但是,这种休假需要得到其经理的批准,并且必须符合其工会合同的规定。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关于如何实施此项规定的细则。这些细则将涉及雇员缺勤对州政府工作的影响、他们需要提供哪些文件,并将尽快制定。

(a)CA 政府 Code § 19844.7(a) 依照人力资源部通过的规章,并受州与雇员专属代表之间集体谈判协议的约束,被任命为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并在选举日请假离开州政府工作以担任该投票站委员会成员的州雇员,应获得该选举日的正常工资或薪金,而不丧失因其作为投票站委员会成员的服务所获得的任何报酬。在本节中,“州雇员”不包括由立法机关任命或雇用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或由民选州官员选定或任命的任何官员、副手或雇员。
(b)CA 政府 Code § 19844.7(b) 州雇员根据 (a) 款规定获得休假的资格,应经雇员的经理或主管批准,并在适用时,依照集体谈判协议的条款。
(c)CA 政府 Code § 19844.7(c) 人力资源部应通过规章以实施本节。这些规章应包括,除其他事项外,对雇员缺勤对州服务和运营影响的考量,以及州雇员证明其已请假离开州政府工作以担任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并因此有资格获得 (a) 款规定的正常工资或薪金所需的文件。本节所要求的规章应尽快起草和通过。

Section § 198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按照《联邦公平劳动标准法》的要求,向州雇员支付加班费。如果这项法律与员工协议(谅解备忘录)之间存在冲突,则以这项法律为准,除非协议提供了更好的福利。但是,如果协议需要资金支出,则必须等到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后才能生效。

(a)CA 政府 Code § 19845(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部门有权按照《联邦公平劳动标准法》的规定向州雇员提供加班费。
(b)CA 政府 Code § 19845(b) 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本条的规定应具有控制力,除非谅解备忘录提供了更大的利益;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得生效。

Section § 198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森林和消防局从事消防灭火工作的正式员工,标准工作周不应超过84小时。如果他们工作时间更长,他们可以获得加班费或补休,具体取决于该部门的规定。

如果有一份正式协议规定了不同的内容,那么该协议将优先适用,除非它涉及资金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它需要作为预算案的一部分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846(a) 州政策规定,森林和消防局消防灭火类职位的正式雇员的正常工作周不得超过每周84小时。超过指定正常工作周的工作,可根据该部门的规定以现金或补休形式进行补偿。
(b)CA 政府 Code § 19846(b)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该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获得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的批准,否则将不会生效。

Section § 198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季节性职员工作量不足时,以不同方式处理他们的休假或年假。委员会可以不永久解雇职员,而是选择一次性支付其休假工资,或者安排职员休假,或者允许职员保留假期,也可以结合这些方式。如果与现有协议有冲突,则以该协议为准。

(a)CA 政府 Code § 19846.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劳动法》第201条,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其雇佣的季节性职员工作量不足,委员会可以在不永久解雇该职员的情况下,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政府 Code § 19846.5(a)(1) 以一次性总付方式向职员支付其累计的休假或年假额度。
(2)CA 政府 Code § 19846.5(a)(2) 经委员会与职员双方协商一致,安排职员休假或年假。
(3)CA 政府 Code § 19846.5(a)(3) 允许职员保留其休假或年假额度。
(4)CA 政府 Code § 19846.5(a)(4) 实施第 (1) 至 (4) 款所述的任何或所有行动的组合。
(b)CA 政府 Code § 19846.5(b) 如果本条规定与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以该谅解备忘录为准。

Section § 198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拥有不受标准州公务员制度约束的雇员的州机构,都必须提供信息以确定每位雇员的工作安排。

如果这项规定与通过正式谈判达成的协议(即“谅解备忘录”)之间存在冲突,该协议可以凌驾于本法律之上,除非它涉及资金支出。在这种情况下,涉及资金的协议必须作为年度州预算的一部分,获得加州立法机关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847(a) 存在不受州公务员制度约束的雇员的每个州机构,应向该部门提交确定每位雇员工作周所需的所有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9847(b) 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要求支出资金,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得生效。

Section § 198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雇员在加班后,如果补休可以在12个月内使用且不影响州机构的服务,则可以获得补休而不是加班费。但是,如果存在一份具体的协议(谅解备忘录)有不同的规定,那么该协议将优先适用。但如果此类协议需要资金支出,则必须作为预算程序的一部分,由立法机关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848(a) 如果补休可以在加班月份后的12个日历月内准予,且不损害受雇州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则准予补休以代替现金报酬不受禁止。
(b)CA 政府 Code § 19848(b)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或第一编第四部第12章(自第3560条起)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该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984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关于工作时间、加班费以及相关记录保存的州级规定。雇主必须执行这些规定。它规定了在2012-2013年期间(每月一天)和2020-2021年期间(每月两天),不属于特定休假计划的州雇员必须强制休假,但退休人员等情况除外。如果这些规定与员工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则以协议为准,除非协议涉及未经州预算批准的资金支出。

(a)CA 政府 Code § 19849(a) 部门应制定关于工作时间、加班费以及保存相关记录(包括考勤记录)的规定。各任命机构应管理并执行此类规定。
(b)Copy CA 政府 Code § 19849(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9849(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应制定一项涵盖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含)期间的计划,根据该计划,所有不属于2012年个人休假计划(PLP 2012计划)(如第19851条(c)款(1)项所述)的州雇员,每月应强制休假一个工作日。部门还应制定实施、管理和执行此强制休假计划的规定。本款不适用于退休年金领取者或2012年预算法第3.90条所列实体的雇员。
(2)CA 政府 Code § 19849(b)(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应制定一项涵盖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含)期间的计划,根据该计划,所有不属于2020年个人休假计划(PLP 2020计划)(如第19851条(c)款(2)项所述)的州雇员,每月应强制休假两个工作日。部门还应制定实施、管理和执行此强制休假计划的规定。本款不适用于退休年金领取者或2020年预算法第3.90条所列的雇员或实体。
(c)CA 政府 Code § 19849(c)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法中批准,否则这些规定不生效。

Section § 1984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部门制定规定,支付那些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被要求回岗工作的员工薪水。在决定薪酬时,他们需要考虑州政府服务的需求,并与私营部门和其他公共部门的工作进行比较。 如果这项规定与和员工工会达成的协议有冲突,那么协议将优先适用。但如果协议需要额外资金,则必须由立法机关在预算中批准后才能生效。

Section § 1984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机构为那些在执行公务飞行期间受伤或死亡的雇员提供保险。但是,这种保险仅适用于他们乘坐的不是定期商业航班的情况。

Section § 19849.3

Explanation

如果州政府雇员在执行公务期间死亡,州政府将承担将雇员遗体运回其工作总部或安葬地点的差旅费用。但是,这不包括随行人员的差旅费用。

当州雇员在执行公务期间死亡时,州政府应根据部门通过的规章制度,支付将遗体运回其官方总部或安葬地点所需的经批准的差旅费用。本款不得解释为授权支付随行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用。

Section § 1984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雇员在其正常工作周内,在总部加班工作时,报销必要的费用。然而,这些报销须遵守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且不得与任何谅解备忘录相冲突。如果谅解备忘录与此相冲突,则以谅解备忘录为准,但如果涉及资金支出,则需要通过年度预算案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849.4(a) 任何州雇员在其正常工作周内,在总部办理公务加班工作时,可报销其实际且必要的费用,但须遵守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限制费用金额并规定费用支付条件;但各州机构可确定其雇员此类费用的必要性并加以限制,其方式不得与部门规定的限制相冲突且须在其范围内。
(b)CA 政府 Code § 19849.4(b)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会生效。

Section § 19849.5

Explanation
委员会和理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雇员的工作地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都由相关部门决定。

Section § 1984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辞去州公务员工作,去担任由州长或立法机构任命的职位,之后又回到原来的工作,他们可以恢复未使用的病假和年假。但他们只能恢复那些在离职时没有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的假期。

Section § 1984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州机构在每次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一份详细的报表,列明所有工资扣款。如果员工通过直接存款领取工资,该报表应以电子形式提供,除非员工书面要求纸质版本。然而,提供这种电子报表的前提是必须有必要的技术支持,并且由主计长负责实施。

Section § 19849.8

Explanation

如果雇员的眼镜、助听器、义齿、手表或衣物在工作中损坏,且不是他们的过错,其所在部门可以承担修理或更换费用。如果这些物品无法修复,部门可以根据损坏发生时的价值支付实际价值。

雇员所在部门可以支付因执行公务时损坏且非因雇员过失而必需佩戴或携带的眼镜、助听器、义齿、手表或衣物的更换或修理费用。如果眼镜、助听器、义齿、手表或衣物损坏到无法修复,部门可以支付此类眼镜、助听器、义齿、手表或衣物的实际价值。此类眼镜、助听器、义齿、手表或衣物的价值应根据损坏发生时确定。

Section § 19849.9

Explanation
如果您已为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工作25年或更长时间,您的上司可以给您颁发证书或奖牌作为感谢礼物。这份礼物的费用不应超过90美元,并由您所在的部门支付。对于服务满25年后退休的员工,也适用同样的规定。 自2005年1月1日起,此后每五年,局长可以提高90美元的限额,以跟上通货膨胀,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根据经济变化调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