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管理杂项报酬
Section § 19839
本法解释了当一个人因非自身过错离职时,如何有权获得未使用的休假、年假或加班时间的总付金。如果雇员因自身过错离职,他们仍可能获得未使用的休假或加班时间的付款,但金额可能有所不同。
如果有人调到州政府内不使用休假时间的另一个职位,他们可能会获得一笔付款,除非他们在15天内返回原职位。在总付金涵盖期间内返回工作的雇员,可以退还部分款项以恢复其休假积分。
如果本法与工会协议之间存在分歧,只要工会协议不要求未经州预算批准的额外资金支出,则工会协议优先。
Section § 19839.5
当员工离职时,每个部门必须确定欠员工的任何无争议款项,并在 (25) 天内向主计长提交付款请求,除非集体谈判达成了不同的协议。
Section § 19840
如果雇员有1948年6月9日之前的加班费,他们可以在离职前或离职时一次性获得这笔款项。这笔款项将按照他们离职或获得支付时的当前工资率计算。
如果本规定与工会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工会协议将优先,但前提是所需资金获得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的批准。
Section § 1984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州政府雇员因工作变动需要搬家,州政府将承担某些搬迁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搬运11,000磅物品的费用、60天内的差旅、住宿和餐费,以及60天的仓储费。此外,还可能提供200美元的额外杂项津贴。如果搬迁造成困难,主管可以批准更多的资金。
如果因搬迁需要出售房屋或解除租约,州政府也可以承担这些费用。但是,如果雇员在签订租约前就知道即将调动,州政府将不承担解除租约的费用。
与雇员工会达成的任何协议条款将优先于本法律,但如果涉及州政府资金支出,则必须通过预算案批准。
Section § 19842
本法律允许州政府为申请或接受州政府工作的人员支付部分或全部差旅和搬迁费用,特别是在合格候选人短缺或为实现特定雇佣目标时。但是,如果雇员在工作满两年之前因无合理原因(如疾病或死亡)离职,他们必须偿还这些费用。合理原因可包括其无法控制的情况。此外,如果与特定的雇佣协议存在冲突,则以这些协议为准。但是,如果根据此类协议需要支出资金,则需要通过预算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19842.5
本节解释说,对于间歇性或不定期工作的员工,他们的休假、病假、薪资和其他工作条件由部门规定决定。
如果本节与通过特定谈判达成的谅解备忘录(MOU)之间存在冲突,则MOU优先。但是,如果MOU涉及资金支出,它只有在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中批准后才能生效。
Section § 19843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为各种职位设定薪资表并管理工作周组,包括如何处理加班。它考虑了州政府的需求和常见的加班惯例。部门可以决定不同的工作周时长或加班规定。如果这些规定与员工协议冲突,则以协议为准,除非协议涉及额外开支,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必须批准该支出。
Section § 19844
本节说明了部门在紧急情况或指令性加班时如何处理加班补偿。员工可以通过现金或补休获得补偿。现金补偿率不得超过正常工资的1.5倍,补休时间不得超过每加班一小时补休1.5小时。补偿方法应考虑私营部门标准、其他公共部门就业情况以及州政府服务的需求。
此外,如果本节与谅解备忘录(通过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则谅解备忘录优先。但是,如果执行该备忘录需要资金支出,则必须首先获得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的批准。
Section § 19844.1
本节规定,任何形式的假期——例如事假、病假或休假——都不能计入工作时间来计算加班费。所以,对于带薪但未工作的时间,你不会获得加班费。
如果这项规定与通过谈判达成的任何协议(2009 年初之后生效)相冲突,则该协议将优先适用,无需新的法律。但是,如果该协议涉及资金支出,立法机关必须在州预算中批准。
Section § 19844.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雇员因参与应急服务办公室发起的搜救或灾害任务而请假。参与这些任务的雇员不会获得加班费,但会获得正常工资。雇主在此类任务期间不承担任何伤残或死亡福利的责任,但雇员保留现有的福利。执勤期限每财政年度最多10天,单次任务不得超过三天,除非获得延期批准。只有特定的志愿团体符合资格,且雇主不得无故拒绝休假申请。雇主必须提供一个程序,以便在周末或晚上接到任务请求的雇员能够获准参与。
Section § 19844.7
本节解释说,加州州雇员(某些任命官员除外)在选举日担任投票站工作人员时,可以请假离开州政府工作,并仍能获得正常工资。他们还可以保留因担任投票站工作人员而获得的任何额外报酬。但是,这种休假需要得到其经理的批准,并且必须符合其工会合同的规定。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关于如何实施此项规定的细则。这些细则将涉及雇员缺勤对州政府工作的影响、他们需要提供哪些文件,并将尽快制定。
Section § 19845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按照《联邦公平劳动标准法》的要求,向州雇员支付加班费。如果这项法律与员工协议(谅解备忘录)之间存在冲突,则以这项法律为准,除非协议提供了更好的福利。但是,如果协议需要资金支出,则必须等到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后才能生效。
Section § 19846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森林和消防局从事消防灭火工作的正式员工,标准工作周不应超过84小时。如果他们工作时间更长,他们可以获得加班费或补休,具体取决于该部门的规定。
如果有一份正式协议规定了不同的内容,那么该协议将优先适用,除非它涉及资金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它需要作为预算案的一部分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19846.5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季节性职员工作量不足时,以不同方式处理他们的休假或年假。委员会可以不永久解雇职员,而是选择一次性支付其休假工资,或者安排职员休假,或者允许职员保留假期,也可以结合这些方式。如果与现有协议有冲突,则以该协议为准。
Section § 19847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拥有不受标准州公务员制度约束的雇员的州机构,都必须提供信息以确定每位雇员的工作安排。
如果这项规定与通过正式谈判达成的协议(即“谅解备忘录”)之间存在冲突,该协议可以凌驾于本法律之上,除非它涉及资金支出。在这种情况下,涉及资金的协议必须作为年度州预算的一部分,获得加州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19848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雇员在加班后,如果补休可以在12个月内使用且不影响州机构的服务,则可以获得补休而不是加班费。但是,如果存在一份具体的协议(谅解备忘录)有不同的规定,那么该协议将优先适用。但如果此类协议需要资金支出,则必须作为预算程序的一部分,由立法机关批准。
Section § 19849
本节概述了加州关于工作时间、加班费以及相关记录保存的州级规定。雇主必须执行这些规定。它规定了在2012-2013年期间(每月一天)和2020-2021年期间(每月两天),不属于特定休假计划的州雇员必须强制休假,但退休人员等情况除外。如果这些规定与员工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则以协议为准,除非协议涉及未经州预算批准的资金支出。
Section § 19849.1
Section § 19849.2
Section § 19849.3
如果州政府雇员在执行公务期间死亡,州政府将承担将雇员遗体运回其工作总部或安葬地点的差旅费用。但是,这不包括随行人员的差旅费用。
Section § 19849.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雇员在其正常工作周内,在总部加班工作时,报销必要的费用。然而,这些报销须遵守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且不得与任何谅解备忘录相冲突。如果谅解备忘录与此相冲突,则以谅解备忘录为准,但如果涉及资金支出,则需要通过年度预算案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