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9823(a) 部门可以向现任或退休的州雇员颁发奖励,如果他们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
(1)CA 政府 Code § 19823(a)(1) 提出已被采纳并能消除或减少州支出或改进运营的程序或想法;前提是这些提议已付诸实施。
(2)CA 政府 Code § 19823(a)(2) 为公共利益执行特殊行为或提供特殊服务。
(3)CA 政府 Code § 19823(a)(3) 通过其卓越成就,对州政府运营的效率、经济性或其他改进做出杰出贡献。
(b)CA 政府 Code § 19823(b) 卓越成就奖应根据部门制定的程序和标准颁发。
(c)CA 政府 Code § 19823(c) 部门根据本条规定颁发的任何奖励,可以从受奖励影响的州机构可用的拨款中支付。
(d)CA 政府 Code § 19823(d) 局长可以制定规章制度以执行本条规定,并可以任命由州官员、雇员或公民组成的功绩奖励委员会,以审议雇员的提议、特殊行为、特殊服务或卓越成就,并就这些提议、特殊行为、特殊服务或卓越成就的价值以及是否应授予奖励向部门提出建议。
(e)CA 政府 Code § 19823(e) 根据本条规定授予的任何奖励应限于五千美元 ($5,000),除非经立法机关通过共同决议批准更大的奖励。
(f)CA 政府 Code § 19823(f) 局长为本条目的迄今或此后发生的任何支出或费用,可以从部门支持资金中支付。
(g)CA 政府 Code § 19823(g) 本款仅适用于州谈判单位 16 的州雇员。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根据第 3517.5 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要求支出资金,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