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9992(a) 经与任用权机构和其他监督官员协商后,该部门应协助并鼓励州机构为各类职位设立绩效标准,并提供绩效评估系统。此类标准应在可行范围内,根据经过充分培训并勤奋工作的普通人一天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来制定。
(b)CA 政府 Code § 19992(b) 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这些规定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