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雇员在州政府服务中,无论是作为豁免雇员还是公务员,其雇佣连续性因永久性离职(如辞职、解雇或试用期内被拒绝)而中断六个月或更长时间,且在1949年12月31日之后重新受雇的,不得为其离职前的服务计入病假目的,雇员离职前累积的任何病假也不得计入,且其必须再次服务达到获得年假资格所需的月数。部门应制定规则,管理根据第 (19858.1) 条规定,为年假目的计算服务中断前后的服务,以及保存相关的服务记录。
当雇员因临时性离职(如裁员、停职、休假、军事假、残疾退休或医疗原因终止)而导致其州政府雇佣连续性中断时,其返回州政府服务后,其之前的服务应计入裁员、病假和年假目的。
如果雇员因根据1942年3月西部防卫司令部指挥官发布的命令(旨在疏散该地区日裔人员)而进行的疏散和重新安置所造成的缺勤,导致其州政府雇佣连续性中断,且该雇员在1942年3月5日在州政府服务,并于1949年12月31日或之前返回州政府服务,则这些命令生效期间的缺勤时间应计入裁员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