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99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加州的州机构因工作量不足、资金短缺或为了节省开支而需要裁减员工,他们可以根据特定的规定和程序解雇员工。这些程序需要接受州人事委员会的审查,以确保合规性。

Section § 19997.1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员工被裁员,他们的工作职责可以被分配给同一州机构内的其他员工,只要这些员工所担任的职位适合承担这些任务。

Section § 1999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机构进行裁员时,可能只考虑该机构特定部门的员工。这些特定部门的裁员再雇用名单优先于其他名单。 如果存在与这些规定相冲突的劳资协议,则以协议为准,除非协议需要额外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必须在预算过程中批准。

Section § 1999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州政府就业中如何根据员工在职位类别中的资历来决定裁员。员工每完成一个月的全职服务即可获得积分。部门会制定各种详细规则,例如如何授予兼职工作的资历积分以及如何处理重组后的职位类别。对于某些职位类别,员工绩效会与资历一同评估,以决定裁员顺序和再就业名单。如果本法律与员工协议(谅解备忘录)之间存在冲突,则协议优先,除非涉及成本,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立法机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997.3(a) 裁员应根据裁员类别中员工的相对资历进行。在确定资历积分时,每完成一个月的全职州政府服务,应计一分,无论该服务何时发生。部门规定应确立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9997.3(a)(1) 可授予兼职服务资历积分的程度。
(2)CA 政府 Code § 19997.3(a)(2) 根据第18802条的授权,已被废止、合并、划分或以其他方式变更的类别中的服务应授予的资历积分。
(3)CA 政府 Code § 19997.3(a)(3) 当裁员类别和细分包括兼职员工时,确定裁员顺序的依据。
(4)CA 政府 Code § 19997.3(a)(4) 本章运作所必需或适宜的任何其他事项。
(b)CA 政府 Code § 19997.3(b) 对于专业、科学、行政、管理和高级管理类别,部门应通过规定制定标准和方法,将员工效率与资历相结合,以确定裁员顺序和再就业名单上的姓名顺序。这些标准和方法可能因不同类别而异,并应考虑州政府服务的需求以及私营行业和其他公共就业的实践。
(c)CA 政府 Code § 19997.3(c) 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产生当前或未来的成本,或需要支出资金,则除非在年度预算案中获得立法机构批准,否则这些规定不应生效。

Section § 1999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确定员工资历时,“州服务”包括任何豁免于常规州公务员制度的工作。

如果存在与本规定相冲突的协议(称为谅解备忘录),则该协议优先适用。但是,如果该协议涉及资金支出,则需要由立法机关在预算过程中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997.4(a) 为确定根据第19997.3条(a)款的资历目的,“州服务”一词应包括所有豁免于州公务员制度的服务。
(b)CA 政府 Code § 19997.4(b)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要求支出资金,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得生效。

Section § 1999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政府部门在雇员服兵役期满复职时,应如何处理裁员问题。如果一名雇员在服兵役期满后复职,并且这导致了裁员,那么通常应遵循常规的裁员顺序,除非这样做会导致复职雇员被裁掉。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特定职位上的服务才计入资历。如果这导致雇员被降级到较低的职位类别,那么应视同该雇员在服兵役前就已经处于该较低类别。如果裁员发生在雇员服兵役期满复职后一年内,则推定裁员是因复职而必需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 此外,如果本法律与通过雇员谈判达成的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则该协议优先,除非协议涉及额外的州政府资金支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1999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完成兵役后开始为州政府工作的退伍军人,如果在面临裁员时,可以获得资历积分。这项积分将他们的兵役时间计算在内,就好像他们是在州政府的第一份永久性工作中工作一样。但是,如果他们在参军前没有州政府工作,他们最多只能获得一年的这项积分。从军事假复职的退伍军人不符合获得此积分的条件。这项法律于1993年7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19997.6(a) 退伍军人,但从军事假复职的退伍军人除外,如果在退役、国家紧急状态结束或州军事紧急状态结束后进入州政府服务,则在裁员时应获得认可兵役的资历积分。
(b)CA 政府 Code § 19997.6(b) 认可兵役的资历积分应按其视为该雇员在认可兵役后进入州政府服务时首次获得永久公务员或豁免任命的职级中的服务计算。
(c)CA 政府 Code § 19997.6(c) 如果该退伍军人在入伍前没有州政府服务,则认可兵役的资历积分不得超过一年的积分。
(d)CA 政府 Code § 19997.6(d) 本节应于199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9997.7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当职位被削减或停止时,应如何处理员工裁员。员工应根据其得分被裁员,但如果得分相同,退伍军人享有优先权。任何剩余的平局应根据部门规定或通过随机抽签解决。然而,如果这些规定与根据某些雇佣谈判达成的协议相冲突,则该协议将优先适用,只要它不要求未经立法机关批准的额外资金。

(a)CA 政府 Code § 19997.7(a) 正在考虑的类别中的雇员,数量不超过将被废止或停止的职位数,应按照本部分确定的顺序裁员。在两名或多名得分相同的雇员之间,退伍军人应优先留用。其他平局应根据部门规定解决,该规定应在抽签决定之前考虑其他记录事项。
(b)CA 政府 Code § 19997.7(b)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得生效。

Section § 1999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面临裁员的员工选择降职。他们可以调到以前工作过、薪资相似或更低的职位,或者如果部门同意,可以调到同一领域但责任较轻的职位。员工如果选择此项,必须在收到裁员通知后五天内书面通知雇主。

因裁员而降职的规定由本法律设定,并且可能与用于界定裁员区域的规定不同。如果这些规定与员工的合同(谅解备忘录)冲突,则以合同规定为准,除非需要额外资金,这需要立法机关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997.8(a) 员工可以不被裁员,而选择降职到: (1) 任何其曾以永久或试用身份任职的、最高薪资大致相同或更低的职级,或 (2) 如果部门指定,可降职到与裁员职级属于同一工作系列但责任较轻的职级。每当降职导致所选职级发生裁员时,该降职员工的资历分数应在该职级中重新计算。任命机关应在裁员通知中告知员工其有权降职的职级。为考虑以降职代替裁员,员工应在收到裁员通知后不迟于五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其任命机关其选择。
(b)CA 政府 Code § 19997.8(b) 以降职代替裁员以及由此产生的裁员,应受本条规定管辖,并应在部门为此目的批准的细分范围内进行。这些细分无需与根据第 19997.2 条确定裁员区域所使用的细分相同。
(c)CA 政府 Code § 19997.8(c)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 3517.5 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除非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该规定不生效。

Section § 19997.9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政府雇员,并且被降职,您有权选择接受一个较低的职位,就像您的工作被取消了一样。降职后,您将获得新职位薪资范围的最高工资,但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会超过您之前的工资。

此外,如果有一项协议(谅解备忘录)与此规定冲突,该协议将优先适用,除非它需要额外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必须在预算程序中批准它才能生效。

(a)CA 政府 Code § 19997.9(a) 任何因该降职而被取代的雇员,享有第19997.8条所赋予的相同降职选择权,犹如其职位已被废止或终止。
除非经部门根据第19837条的规定授权,任何根据本条规定被降职的雇员,应获得其被降职的职级薪资范围的最高薪资;但该薪资不得高于其在降职时所获得的薪资。
(b)CA 政府 Code § 19997.9(b) 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该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999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拥有永久身份的官员和雇员,如果被有权返回原职位的人员取代,可以选择降级而不是失业。这类似于他们如果在任何以前的工作中始终拥有永久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但是,如果通过谈判达成了一项不同的协议(即谅解备忘录),并且该协议与本法律相冲突,那么该协议将优先适用。但如果该协议涉及资金支出,则需要通过预算程序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

(a)CA 政府 Code § 19997.10(a) 任何根据《宪法》第七条或《州公务员法》规定直接或间接有权获得或拥有永久身份的官员或雇员,如果被有权返回的人员取代,应享有选择降级而非裁员的相同权利,仿佛其在任何先前职位中始终拥有永久身份一样。
(b)CA 政府 Code § 19997.10(b) 如果本节规定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得生效。

Section § 19997.1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员工被裁员或降职,他们的名字将被添加到其职位类别的再就业名单中,涵盖他们所在的具体部门以及其他可能的职位类别。目标是帮助他们尽快重返工作岗位。 如果此流程与通过谈判达成的协议(谅解备忘录)之间存在冲突,该协议将优先适用,除非它涉及额外的州政府开支。在这种情况下,它需要作为州年度预算的一部分获得批准。

Section § 1999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雇员在被裁员后,或为避免被裁员而接受降职后重返工作岗位,他们获得的薪资至少与之前相同。 此外,如果存在一项与本规定相冲突的协议,则该协议优先。但是,如果该协议涉及资金支出,立法机关必须在预算中批准它。

Section § 19997.13

Explanation

员工必须在被裁员前30天收到书面通知,并且此通知应在计算其资历后的60天内发出。通知必须说明裁员的原因,员工如果愿意,可以选择提前被裁员。

如果本规定与根据特定条款达成的工会协议有冲突,则工会协议优先。但是,如果协议涉及资金支出,则除非获得州预算批准,否则不会生效。

(a)CA 政府 Code § 19997.13(a) 员工应被告知其将被裁员,告知日期应在裁员生效日期前30天,且不迟于资历计算日期后60天。裁员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包含裁员的原因。待裁员工可以选择在裁员生效日期前接受此次裁员。
(b)CA 政府 Code § 19997.13(b)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999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员工对解雇决定提出申诉,如果他们认为程序未被正确遵守,解雇并非出于善意,或存在不当之处。他们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提出申诉。如果提出申诉,或者部门主动,部门必须在另外30天内进行调查。如果调查发现问题,部门可以恢复员工的职位,并可能支付拖欠的工资。

如果这些规定与员工和雇主之间现有的协议相冲突,则以这些协议为准。但是,如果变更涉及新的开支,则需要在预算中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997.14(a) 雇员在收到解雇通知后30天内,可以向部门提出申诉,理由是未遵守规定程序,或解雇并非出于善意,或存在其他不当之处。在此类申诉提出后30天内,部门应举行其认为必要的听证或调查。
部门也可以主动在收到解雇通知后30天内进行此类听证或调查。
在对解雇作出决定时,如果发现未遵守规定程序,或解雇并非出于善意,或存在其他不当之处,部门可以命令恢复雇员的职位,无论是否带薪。
(b)CA 政府 Code § 19997.14(b)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该规定不得生效,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

Section § 19997.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海事学院的州公务员在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期间调动至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CSU)系统的过渡流程。如果员工选择不调动,他们必须在1994年12月30日之前声明此意向,之后将面临州公务员制度内的裁员和重新雇用程序。如果未做出决定,他们将自1995年7月1日起自动调动到CSU。

此外,谅解备忘录和谈判单位应保持有效或按照特定规程进行变更,直至1995年7月1日。现有谈判单位将在CSU系统下重新分类,除非由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修改;这些单位的专属代表将继续任职,除非选举另有规定。代表范围涉及当前备忘录内容以及与CSU董事会的谈判。

(a)CA 政府 Code § 19997.15(a) 为使加利福尼亚海事学院的州公务员有机会留在州公务员制度内,特设一个过渡期,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6月30日止(含)。任何不随加利福尼亚海事学院调动至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系统的加利福尼亚海事学院公务员,均有资格享受根据第19998条和第19998.1条提供的所有就业安置规定。任何不打算在1995年7月1日之前随学院调动至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系统的公务员,必须在1994年12月30日或之前,按照人事管理部部长规定的形式提交一份拒绝在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就业的声明。这些员工须遵守州公务员裁员和重新雇用规定,包括根据第2部分(自第18500条起)通过的法规、适用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或州公务员制度内任何其他管辖裁员和重新雇用的规定。任何未提交拒绝在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就业声明的员工,自1995年7月1日起应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的员工。
(b)CA 政府 Code § 19997.15(b) 为实现加利福尼亚海事学院员工从州公务员制度到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的有序过渡,以下规定适用:
(1)CA 政府 Code § 19997.15(b)(1) 任何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应保持有效,直至该谅解备忘录到期、修订或替换。
(2)CA 政府 Code § 19997.15(b)(2) 1994年1月1日之后,加利福尼亚海事学院的员工,经专属代表和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董事会同意,可向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请愿以实施谈判单位修改;但是,委员会命令的任何修改最早不得早于1995年7月1日生效。
(3)CA 政府 Code § 19997.15(b)(3) 如果未实施修改,加利福尼亚海事学院在1995年6月30日使用的州分类,应在1995年7月1日,根据《高等教育雇主-员工关系法案》(标题1第4分部第12章(自第3560条起))为加利福尼亚海事学院设立新的谈判单位,与1995年6月30日存在的谈判单位并行,并应持续有效,除非且直到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命令进行单位修改。
(4)CA 政府 Code § 19997.15(b)(4) 代表加利福尼亚海事学院员工的各州谈判单位的专属代表,按照这些代表和单位在1995年6月30日的存在形式,应继续担任其各自谈判单位的专属代表,除非举行选举,但在任何情况下,此类专属代表的变更均不得在1995年7月1日之前发生。无需举行选举,如果未举行选举,专属代表应继续担任专属代表,负责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董事会或其指定人员就集体谈判问题进行会面和协商。尽管将本节添加到《政府法典》的法案有任何规定,并且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代表范围至少应包括当前谅解备忘录中包含的任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