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缩短工时法
Section § 19996.19
本节强调了在私营和公共部门提供弹性工作时间(例如自愿减少工时)的重要性。其目标是帮助因家庭责任或个人需求而无法按标准时间工作的人,同时增加就业机会并减少失业。它承认缺乏充足的成人和儿童照护服务,旨在通过提供平衡工作与家庭生活的替代方案来造福社会。
此外,该立法旨在最大限度地增加就业,发挥个人潜力,支持各种工时选择,并促进就业稳定和家庭福祉。它表明这些选项只有在可行且符合最大化就业机会的情况下才会提供。
Section § 19996.20
这项法律将“减少工时”定义为每周工作少于40小时。它包括不同的安排,例如岗位共享、持续四到六小时的较短工作日,或者每周只需工作一天,每天最多八小时的职位。其目标是为那些喜欢弹性工作时间的人提供最大化的就业机会。
Section § 19996.2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希望为那些无法或不愿全职工作的员工提供选择,让他们可以工作更少的时间。但是,各部门不能利用这项政策来削减全职职位。如果一个部门计划在一年内裁员1%或更多,他们必须对员工进行调查,了解他们是否愿意自愿减少工作时间。这项调查将解释各种选择、减少工作时间可能对福利产生的影响,以及他们返回全职工作的权利。
Section § 19996.22
这项法律保护那些被迫非自愿减少工作时间的员工。如果主管等有权势的人不公平地或违反特定计划的规定,强迫员工减少工作时间,员工可以提出申诉。这适用于普通州雇员和加州州立大学系统的员工。该法律还确保员工的工作、权利或福利不应受到损害。但是,全职州治安官不在此列,除非他们的主管同意。
Section § 19996.23
Section § 19996.24
这项法律确保选择减少工作时间的永久雇员,在有全职职位空缺时,有权优先恢复全职工作。如果主管机构要求他们恢复全职工作,则有关于如何操作的规定,允许员工有时间调整个人生活。
在裁员的情况下,减少工作时间的员工不会自动优先于全职员工被裁员。他们将与全职员工受到相同的待遇,在决定谁留下谁离开时,会考虑资历和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