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9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政府的永久雇员通常只要行为得体,就可以继续受雇。但是,他们可能因裁员、休假或停职而被暂时停职。他们也可能因辞职、因正当理由被解雇或因医疗状况而被永久性地解雇,医疗状况在另一条款中有详细说明。

Section § 19996.1

Explanation

如果你从州公务员职位辞职,必须遵守部门规定。通常,辞职不会影响你的权利,除了与你所离职职位相关的权利。你可以在辞职信中选择放弃某些权利,例如未使用的假期。如果你想质疑你的辞职并非自愿或出于意外,你必须在30天内提出。如果成功,你可以恢复原职并获得任何损失的工资,但要扣除你在辞职六个月后可能赚取的收入。如果劳资协议与这些规定有冲突,协议优先,但如果涉及资金支出,立法机关必须在预算中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996.1(a) 州公务员辞职须遵守部门规定。除本节另有规定外,辞职不损害雇员的任何权利和特权,但与其辞职职位相关的权利和特权除外。书面辞职可以明示放弃本章规定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或特权,包括但不限于累计假期,在此情况下,部门记录应据此进行调整。任何辞职不得以其是因错误、欺诈、胁迫、不当影响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非辞职人自由、自愿和具有约束力的行为为由予以撤销,除非在向州提供服务的最后日期或向任命机关提交辞职的日期(以后者为准)起30天内向部门提交撤销辞职的申请。如果根据本节规定撤销辞职,辞职人应恢复其原职位,并获得因该辞职而被免职期间的工资。从任何此类应付工资中,应扣除雇员在辞职初始日期后六个月以上期间所赚取或可能合理赚取的报酬。
(b)CA 政府 Code § 19996.1(b) 如果本节规定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除非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该规定不生效。

Section § 19996.2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州政府雇员连续五个工作日未经允许缺勤,他们将被自动视为从最后工作日起辞职。 如果雇员有正当的缺勤理由并准备好恢复工作,他们可以在90天内申请复职。如果雇员已收到关于其辞职的正式通知,他们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15天内提交复职申请。 缺勤期间不支付工资。任何与这些规定相冲突的已达成协议必须遵守,除非这些协议需要额外资金,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