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政府 Code § 19994.30(a) “建筑物”指由州拥有并占用,或由州租赁并占用的建筑物。
(b)CA 政府 Code § 19994.30(b) “州”或“州机构”指依照第11000条定义的州机构、立法机关、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社区学院的每个校区、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和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每个校区。
(c)CA 政府 Code § 19994.30(c) “州雇员”指州机构的雇员。
这项法律定义了某一特定章节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建筑物”指的是州拥有或租赁并使用的任何建筑。“州”或“州机构”包括各种政府实体,例如州机构、立法机关、加州法院以及公立大学校区。“州雇员”就是受雇于这些州机构的人员。
这项法律允许州卫生服务部制定有效的烟草吸烟控制项目指导方针,这些项目可以帮助个人自助或以团体形式戒烟。这些指导方针可以与州机构共享,并可供公众支付少量费用获取。
州机构可以选择向其员工提供烟草吸烟控制项目,并可以使用现有培训资金在工作时间内支持这些项目。
不迟于1994年1月31日,以及此后每次新员工入职时,每个州机构都必须告知员工禁止吸烟的区域、允许吸烟的区域以及可用的吸烟控制项目。
州员工参与这些项目完全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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