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87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加州州政府雇员残疾福利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何为“残疾”,包括精神或身体疾病或损伤,以及因怀孕、分娩或相关医疗状况导致的、使人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的状况。它阐明了“残疾福利期”的含义——本质上是指在提交福利申请后开始的连续残疾期——如果两次康复期之间间隔不超过14天,则将短期的康复期也视为同一残疾福利期的一部分。

该法规将“雇员”定义为在特定州政府职位中的全职、兼职或间歇性工作人员,并附有与退休系统成员资格和服务期限相关的特定标准。它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担任职业行政职务的雇员有独特的残疾索赔申请截止日期。“全薪”是指雇员在残疾开始时计入退休金缴款的工资。它还将“非工伤残疾保险家庭护理假”与法律其他章节中的特定术语保持一致,并解释了何时与相关谅解备忘录的冲突可能获得优先权。

(a)CA 政府 Code § 19878(a) 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19878(a)(1) “上诉委员会”指加利福尼亚州失业保险上诉委员会。
(2)CA 政府 Code § 19878(a)(2) “残疾”或“丧失工作能力”包括精神或身体疾病以及精神或身体损伤,包括因怀孕、分娩或相关医疗状况导致的任何疾病或损伤。在任何一天,如果雇员因其身体、精神或医疗状况而无法履行其正常或惯常工作,则该雇员被视为丧失工作能力。
(3)CA 政府 Code § 19878(a)(3) “残疾福利期”,就任何个人而言,指从个人提交非工伤残疾福利或非工伤残疾保险家庭护理假福利有效申请的第一天开始的连续残疾期。就本条而言,因相同或相关原因或状况导致的两个连续残疾期,且间隔不超过14天的,应视为一个残疾福利期。
(4)CA 政府 Code § 19878(a)(4) “雇员”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政府 Code § 19878(a)(4)(A) 永久或试用期全职州政府官员或雇员,无论服务期限长短,于1976年10月1日或之后在有偿就业中是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或州教师退休系统成员的。自1979年1月1日起,它也指全职州政府官员或雇员,无论是否为这些系统的成员,其是立法机关的雇员且不是公务员制度的成员。
(B)CA 政府 Code § 19878(a)(4)(B) 永久或试用期兼职或间歇性州政府官员或雇员,在残疾开始的工资期之前的18个日历月内至少有相当于6个有偿日历月服务期的,于1979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有偿就业中是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或州教师退休系统成员的,或于1984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有偿就业中是立法机关的兼职或间歇性雇员,无论是否为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
(C)Copy CA 政府 Code § 19878(a)(4)(C)
(i)Copy CA 政府 Code § 19878(a)(4)(C)(i) 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对于在2025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残疾福利期,根据第9条(自第19889节起)被任命为职业行政职务的州政府官员或雇员。
(ii)CA 政府 Code § 19878(a)(4)(C)(i)(ii) 尽管有第19884节的规定,被任命为职业行政职务的州政府官员或雇员,如果申请在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0月1日之间开始的残疾福利期的福利,必须在本分段生效日期后的41天内提交完整的申请。
(5)CA 政府 Code § 19878(a)(5) “全薪”指雇员可赚取的税前基本工资,并在雇员残疾开始之日需缴纳退休金。
(6)CA 政府 Code § 19878(a)(6) “非工伤残疾保险家庭护理假”与《失业保险法》第3302节中定义的“家庭护理假”具有相同含义。《失业保险法》第3302节中与该节“家庭护理假”定义相关的术语定义也应适用。“非工伤残疾保险家庭护理假”为这些目的还应包括《失业保险法》第3302.2节中描述的合格紧急情况假。
(7)CA 政府 Code § 19878(a)(7) “非工伤残疾保险家庭护理假福利”或“家庭护理假福利”指第19878.5节授权的福利。
(b)CA 政府 Code § 19878(b) 如果本节的规定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这些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987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加州哪些人有资格获得非工业伤残保险家庭护理假,被称为“符合条件的雇员”。这些符合条件的雇员包括被排除在“州雇员”分类之外的人员、某些行政部门官员以及参加年假计划的人员。此外,在特定谈判单位中,如果其谅解备忘录已获得立法机关批准,这些雇员也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雇员每年最多可获得六周的家庭护理假福利。

(a)CA 政府 Code § 19878.5(a) 就本条有关非工业伤残保险家庭护理假的目的而言,“符合条件的雇员”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19878.5(a)(1) 根据第3513条(c)款被排除在“州雇员”定义之外的雇员,或行政部门中非选举产生的、免于公务员制度并有资格享受管理福利的官员,且已根据第2.5条(自第19858.3条起)参加年假计划的。
(2)CA 政府 Code § 19878.5(a)(2) 已参加年假计划并由特定谈判单位代表的雇员,该谈判单位在经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已批准谅解备忘录中包含非工业伤残保险家庭护理假条款的。
(b)CA 政府 Code § 19878.5(b) 符合条件的雇员有权在12个月内获得最长六周的福利,用于根据本条规定享受非工业伤残保险家庭护理假。

Section § 198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政府雇员因残疾而无法工作,他们可以获得非工伤残疾福利,金额为全额工资的一半,每周最高125美元,每个残疾期最长26周。当雇员死亡或离开州政府服务时,福利支付将停止。

对于兼职或不定期工作的员工,福利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其全职工资的比例,依据是其常规工作时间或过去18个月的工作小时数。

如果本法律与劳工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劳工协议将优先适用,除非协议涉及额外的政府开支,这种情况下需要立法机构的批准。

本法律也适用于某些不受公务员制度约束的政府雇员,他们的福利上限由相关部门的规定来确定。

(a)CA 政府 Code § 19879(a) 当雇员因暂时性或永久性残疾而无法工作时,根据本条规定,该雇员有权获得非工伤残疾福利,金额为全额工资的一半,但每周不超过一百二十五美元 ($125),支付期限在任何一个残疾福利期内不超过26周;但在任何情况下,福利不得在雇员死亡、离职或从州政府服务中退休之日或之后支付。
(b)CA 政府 Code § 19879(b) 就本节而言,兼职或间歇性雇员的“全额工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CA 政府 Code § 19879(b)(1) 如果兼职工作是定期安排且占规定工作周的固定比例,则支付额应根据全职工资率的该相应比例部分确定。
(2)CA 政府 Code § 19879(b)(2) 如果就业是间歇性或不规律的,则支付额应根据残疾开始的工资期前18个日历月内实际受雇的总小时数与同组或同级别全职雇员的常规工资率相比,所确定的全职工资率的相应比例部分确定。
(c)CA 政府 Code § 19879(c) 如果本节规定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相冲突,则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这些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这些规定不生效。
(d)CA 政府 Code § 19879(d) 本节也适用于被排除在第3513节 (c) 款州雇员定义之外的雇员,或不属于公务员的政府行政部门的非选举官员或雇员,但最高每周支付额应由部门通过的法规确定。

Section § 1987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合格州雇员的非工业伤残假。它解释了谁有资格以及如果他们参加了年假计划可以获得哪些福利。具体来说,如果雇员伤残或处于家庭护理假期间,他们可以获得相当于其通常工资一半的福利,而无需使用病假或年假,除非他们选择这样做。他们可以自行决定在领取福利和使用假期之间切换,但在假期用尽之前不能重新领取福利。雇员可以选择将假期与福利结合起来,以达到全薪。如果有医疗证明且这样做不超过其正常工资,他们也可以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兼职工作。如果雇员拒绝州受伤工人计划提供的合适复工职位,福利将停止。

(a)CA 政府 Code § 19879.1(a) 就本节有关非工业伤残假福利而言,合格雇员是指第19858.3节所定义的雇员。
(b)CA 政府 Code § 19879.1(b)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已根据第2.5条(始于第19858.3节)参加年假计划的合格雇员,应根据本条依照以下所有规定获得非工业伤残假福利或家庭护理假福利:
(1)CA 政府 Code § 19879.1(b)(1) 伤残雇员有资格获得非工业伤残保险福利,金额相当于全薪的一半,即总工资的50%。受第19878.5节涵盖的雇员有资格获得非工业伤残保险家庭护理假福利,金额相当于全薪的一半,即总工资的50%。
(2)CA 政府 Code § 19879.1(b)(2) 伤残雇员或受第19878.5节涵盖的雇员有资格获得第 (1) 款所述的福利,而无需使用根据第3条(始于第19859节)累积的任何病假或根据第2.5条(始于第19858.3节)累积的年假,除非雇员自行决定选择使用病假或年假来代替领取福利。
(3)CA 政府 Code § 19879.1(b)(3) 如果雇员选择在领取款项之前使用病假或年假积分,雇员无需用尽累积的假期余额。
(4)CA 政府 Code § 19879.1(b)(4) 在款项开始发放后,雇员可以随时从领取款项改为使用病假或年假。一旦做出此选择,雇员在用尽该假期之前不得重新开始领取款项。
(5)CA 政府 Code § 19879.1(b)(5) 根据州的复工政策,有资格获得非工业伤残保险福利且经医学证明在伤残期间无法恢复全职工作的伤残雇员,经医疗批准并由雇员的任命权人酌情决定,可以按小时增量工作,最多达到一定小时数,该小时数与雇员的非工业伤残保险福利相结合后,其工资总额不超过其正常全薪的100%。
(6)CA 政府 Code § 19879.1(b)(6) 如果伤残雇员拒绝接受雇主根据州受伤州雇员援助计划提供的职位复工,非工业伤残保险福利应自提供之日起终止。
(7)CA 政府 Code § 19879.1(b)(7) 雇员经其部门主管批准,可以选择使用病假或年假来补充第 (1) 款所述的福利,使其达到正常全薪的100%。

Section § 198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州雇员获得非工伤残疾福利或家庭护理假福利的条件。雇员必须因自身残疾或照护家庭成员而失业,并且需要满足多项标准才能获得资格。他们必须提交申请,经历七天的无福利等待期(除非住院),并用尽其有资格享有的假期,除非他们选择先使用年假或病假并符合某些工作标准。残疾雇员还必须接受任何必要的评估以确定福利资格,并提交所需的证明。如果与其他失业保险规定存在冲突,本条规定优先。此外,通过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如果获得州预算批准,可以凌驾于这些规定之上。

(a)CA 政府 Code § 19880(a) 残疾雇员或受第19878.5条涵盖的雇员,根据本条规定,有资格获得非工伤残疾福利或家庭护理假福利(视情况而定),金额等于第19879条规定的雇员每周福利金额的七分之一,适用于雇员因自身残疾或因非工伤残疾保险家庭护理假而失业的每个完整日,但前提是就业发展部主任认定以下情况:
(1)CA 政府 Code § 19880(a)(1) 雇员已按照授权法规的要求提出福利申请。
(2)CA 政府 Code § 19880(a)(2) 残疾雇员在每个残疾福利期内,已连续七天处于等待期内的残疾状态,在此等待期内,除在医院或疗养院住院至少一天外,根据本条不支付任何福利。
(3)CA 政府 Code § 19880(a)(3) 雇员已用尽其根据第3条(自第19859条起)有权享有的所有假期。选择在领取非工伤残疾福利之前使用年假积分或病假积分的人员,如果该人员是符合以下任何标准的永久雇员,则无需用尽本款所述的假期:
(A)CA 政府 Code § 19880(a)(3)(A) 被排除在第3513条 (c) 款所含的州雇员定义之外。
(B)CA 政府 Code § 19880(a)(3)(B) 是州政府行政部门的非选举产生的官员或雇员,且非公务员。
(4)CA 政府 Code § 19880(a)(4) 除《失业保险法》第2709条所述的个人外,残疾人已接受就业发展部主任为确定福利资格可能要求的任何合理检查。
(5)CA 政府 Code § 19880(a)(5) 残疾人已提交《失业保险法》第2708条或第2709条所述的证明。
(6)CA 政府 Code § 19880(a)(6) 除非另有规定,残疾人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失业保险法》第1部第2部分(自第2601条起)对个人施加的领取失业补偿残疾福利的资格要求。
(b)CA 政府 Code § 19880(b) 如果《失业保险法》第2部分(自第2601条起)与本章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以本章为准。
(c)CA 政府 Code § 19880(c)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98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残疾雇员可以领取残疾福利,而无需使用他们的带薪休假。但是,如果雇员选择使用他们的带薪休假而不是领取这些福利,他们必须先用完所有带薪休假,然后残疾福利才会开始。 如果存在与此规定相矛盾的协议(谅解备忘录),则该协议优先,但如果该协议需要额外支出,则需要立法机关批准。

Section § 198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员工已经从加州、其他州或联邦政府领取失业福利金,就不能再领取残疾福利金或家庭护理假福利金。简单来说,你不能同时享受这两种福利。

但是,如果这项法律与根据特定谈判达成的具体协议(称为谅解备忘录)之间存在冲突,那么该协议将优先适用,除非它涉及额外的开支。如果需要更多资金,该协议必须首先在州预算中获得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881(a) 雇员无资格根据本条规定获得残疾福利金或家庭护理假福利金,如果就业发展局局长认定该雇员在任何时期已领取或有权根据《失业保险法》第1部(自第100条起)第1编的规定,或根据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政府的失业补偿法领取失业补偿金。
(b)CA 政府 Code § 19881(b)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该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该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9882

Explanation

在加州,您不能在从其他来源(例如工人赔偿金或某些雇主责任福利金)获得现金支付的那些天申请残疾福利金或家庭护理假福利金。如果这些“其他福利金”少于您本应从残疾福利金中获得的金额,您仍然可以获得残疾福利金,但会扣除您“其他福利金”的金额。

如果您在已经获得或有权获得此类“其他福利金”之后才提出残疾福利金申请,您最终可以获得的残疾福利金总额将扣除这些“其他福利金”的总额。

此外,如果本规定与根据第 3517.5 节达成的劳工协议存在冲突,则该协议优先。但是,如果该协议涉及资金支出,则需要在预算案中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882(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个人对于已收到或有权收到以现金支付形式的“其他福利金”的任何失业和残疾日或家庭临时残疾保险日,不符合根据本条获得残疾福利金或家庭护理假福利金的资格。
(b)CA 政府 Code § 19882(b) 本节所指的“其他福利金”是指:
(1)CA 政府 Code § 19882(b)(1) 根据本州、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政府的工人赔偿法,或根据本部分第 4 条(自第 19869 节起)获得的临时残疾赔偿金。
(2)CA 政府 Code § 19882(b)(2) 根据本州、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政府的任何雇主责任法获得的临时残疾福利金。
(c)CA 政府 Code § 19882(c) 如果此类“其他福利金”少于个人根据本条本应获得的残疾福利金金额,则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个人有权在该日获得根据本条规定扣除此类“其他福利金”金额后的残疾福利金。如果在收到或确定有权收到此类其他福利金后,在同一连续残疾期间,因已申请此类其他福利金的残疾而根据本条提出残疾福利金申请,则在此期间根据本条应支付的残疾福利金最高金额应扣除申请人已收到或已确定有权收到的此类“其他福利金”金额。
(d)CA 政府 Code § 19882(d) 如果本节的规定与根据第 3517.5 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除非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这些规定不生效。

Section § 198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员工在领取残疾福利或家庭护理假福利时,某些扣款和福利如何管理。首先,任何可选的扣款,例如医疗计划供款,除非员工取消,否则将继续扣除,并且州的供款也将继续。然而,在此期间,员工不会获得退休服务年限积分,也不会向其退休系统供款。此外,他们也不会累积病假或年假积分,除非在某些福利用于补充假期时,特定法规允许这样做。如果这些规定与工会协议冲突,只要所需的资金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工会协议将优先适用。

(a)Copy CA 政府 Code § 1988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9883(a)(1) 员工的自主扣款,包括员工已参加的州医疗福利计划的覆盖费用,应从本条规定的残疾福利或家庭护理假福利中扣除,除非员工取消。如果员工在州医疗福利计划下的扣款继续,州雇主供款也应继续。
(2)CA 政府 Code § 19883(a)(2) 员工在本条规定的残疾福利领取期间,不得获得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或州教师退休系统下的服务年限积分,且不得扣除向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或州教师退休系统的供款。在此期间,州雇主也不得向任何一个系统供款。
(3)CA 政府 Code § 19883(a)(3) 员工在本条规定的残疾福利领取期间,不得累积病假或年假积分,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的服务年限积分,除非部门通过的规则或法规另有规定,根据第19879.1节领取这些福利的员工,可以在使用年假或病假积分补充这些福利的范围内累积这些积分。
(b)CA 政府 Code § 19883(b) 如果本节规定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该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得生效。

Section § 1988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残疾福利金和家庭护理假福利金申请的提交、裁定和支付流程,这些流程必须遵循《失业保险法》的规定。

其中包含了适用于这些申请的具体法条和章节。如果这些规定与劳资协议(谅解备忘录)之间存在冲突,则以协议为准,除非涉及州政府支出,届时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a)Copy CA 政府 Code § 19884(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9884(a)(1) 根据本条提交、裁定和支付残疾福利金申请,应按照《失业保险法》第一部第二章第二部分第4条(自第2701节起)规定的程序进行。
(2)CA 政府 Code § 19884(a)(2) 根据本条提交、裁定和支付家庭护理假福利金申请,应按照《失业保险法》第3301节(a)款规定的相同合格条件进行。尽管有具体日期规定,但《失业保险法》第2708节和第2709节、第3302节至第3304节(含)、以及第3306节和第3307节中的所有相关定义和规定,以及《失业保险法》第一部第二章第2.4章(自第2781节起),亦应适用。
(b)CA 政府 Code § 19884(b) 如果本节规定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该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得生效。

Section § 1988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部门以及立法机关中任何有权任命不属于公务员体系的雇员的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以有效管理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