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85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州政府官员和雇员的病假规则。全职工作满一个月后,员工每月可获得一天病假。员工请病假时需要提供证明。非全职员工也可能获得病假,病假可用于体检。

退伍军人如果因服役导致30%或以上残疾,可获得最多96小时的额外病假,用于医疗治疗,包括心理健康护理,该假期自其残疾评定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此福利适用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受雇的退伍军人,以及在服现役期间受伤的国民警卫队或军事预备役人员。

法律在冲突情况下服从集体谈判协议,但涉及费用的变更需要立法批准。尽管额外病假不能转换为服务年限,但必须在当年使用,否则将被没收。

(a)CA 政府 Code § 19859(a) 在完成一个月的连续服务后,除第19863.1条另有规定外,每位全职的州政府官员和雇员应获得一天带薪病假。此后,除第19861条另有规定外,每增加一个日历月的服务,应再获得一天带薪病假。每位州政府官员或雇员有权享受此带薪假期,但须按照部门规定提交令人满意的病假必要性证明。为计算病假目的,每位雇员应被视为每周工作不超过五天。部门应通过规则规定公务员病假的管理和累计方法,并可为非全职工作者提供病假。根据部门规定,病假可用于雇员进行体检。
(b)Copy CA 政府 Code § 19859(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9859(b)(1) 除任何其他带薪病假权利外,自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受雇或在职的州政府官员或雇员,如果是由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评定为30%或以上与服役相关的残疾的退伍军人,应有权获得最多96小时的额外带薪病假,用于接受其与服役相关的残疾的医疗治疗,包括心理健康治疗。根据本款授予的病假应在州政府官员或雇员收到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残疾评定决定的生效日期,或在州政府官员或雇员在服现役后开始或返回工作的第一天(以后者为准)计入符合条件的官员或雇员名下,并可在接下来的12个月的雇佣期内使用。根据本分节计入的病假,如果在12个月内未使用,不得结转,并将被没收。根据部门通过的规则,可能需要提交令人满意的证明,证明根据本款授予的病假用于治疗与服役相关的残疾。
(2)CA 政府 Code § 19859(b)(2)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根据本分节授予的因病或伤缺勤的假期,应在官员或雇员收到其向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提交残疾申请的确认之日计入其名下。当官员或雇员收到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的残疾评定决定时,他或她应向雇主报告该信息。如果官员或雇员的残疾评定决定根据第(1)款使其不符合资格,雇主可以将残疾评定决定之前使用的因病或伤缺勤时间更改为其他假期余额。如果官员或雇员的残疾评定决定根据第(1)款使其符合资格,则官员或雇员有权获得最多96小时(根据第(1)款)的假期,用于接受其与服役相关的残疾的医疗治疗,包括心理健康治疗,减去残疾评定决定之前使用的时间,该12个月期限自其残疾申请提交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3)CA 政府 Code § 19859(b)(3) 除任何其他带薪病假权利外,担任国民警卫队或联邦军事预备役部队成员的州政府官员或雇员,如果被征召服现役并因此遭受由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评定为30%或以上与服役相关的残疾,应有权获得最多96小时的额外带薪病假,用于接受其与服役相关的残疾的医疗治疗,包括心理健康治疗。根据本款授予的病假应在雇员收到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残疾评定决定的生效日期,或在符合条件的雇员在服现役后开始或返回工作的第一天(以后者为准)计入其名下,并可在接下来的12个月的雇佣期内使用。根据本款计入的病假,如果在12个月内未使用,不得结转,并将被没收。根据部门通过的规则,可能需要提交令人满意的证明,证明根据本款授予的病假用于治疗与服役相关的残疾。
(c)CA 政府 Code § 19859(c)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优先适用,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该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
(d)CA 政府 Code § 19859(d) 根据(b)款记入的任何病假,不符合根据第20963条转换为服务年限积分的条件。

Section § 1985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行政部门的某些永久雇员,如果他们不符合特定的州雇员定义或公务员要求,有权享受带薪丧假,用于处理近亲属或同住家庭成员的去世。

雇员每次事件可请三天带薪假。他们还可以申请最多两天额外假期,这些假期可以是无薪的,也可以由雇员选择从累计病假中扣除。

如果需要更多假期,雇员可以使用累计年假或补休,或者在获得上级批准后请无薪假。

(a)CA 政府 Code § 19859.3(a) 任何永久雇员,凡被排除在第3513条 (c) 款规定的州雇员定义之外,或为政府行政部门的非选举产生的官员或雇员且不属于公务员制度成员的,应获准带薪丧假,用于处理因血亲、收养或婚姻关系亲属去世,或去世时居住在雇员直系家庭中的任何人员去世。雇员应提前通知其直接主管,并提供证明以支持其请求。
(b)CA 政府 Code § 19859.3(b) 对于任何一次事件,带薪丧假不得超过三天。但是,应准许额外两天的丧假请求,由雇员选择作为无薪假或从任何累计病假额度中扣除。
(c)CA 政府 Code § 19859.3(c) 如果需要额外丧假,雇员可以使用累计年假、补休,或请经批准的无薪假,但须经任命权机构批准。

Section § 198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制定规则,规定员工如何赚取和记录病假。病假赚取的方式大约是每月八小时。赚取的病假会在每个月末或类似的时间段记入员工账户。

Section § 198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决定,员工在一个月内缺勤最多10个工作日如何影响其病假积分。如果这项规定与工会协议有冲突,那么工会协议优先,除非该协议涉及资金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它需要在年度预算案中获得立法机构的批准才能生效。

(a)CA 政府 Code § 19861(a) 部门可自行决定任何日历月内缺勤10个工作日或更短时间对病假积分的影响。
(b)CA 政府 Code § 19861(b)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98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员工病假的工作方式。员工可以累计他们的病假天数,但除非有其他具体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他们不能获得超出已累计天数的带薪病假。 如果员工代表与雇主之间达成的协议与本规定不同,则这些协议优先。但是,如果这些协议涉及额外的资金支出,它们需要在预算审批过程中获得州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198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雇员将其在免于公务员制度的州政府职位工作期间未使用的病假,转入其病假账户。但是,这仅限于他们在离职后六个月内开始新的州政府工作,并且病假额度不得超过他们在公务员职位上本应获得的额度。

如果本法律与一项协商协议(即谅解备忘录)之间存在冲突,则该协议优先,除非它涉及资金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它需要通过预算程序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862.1(a) 部门可以规定,将曾受雇于免于公务员制度的州政府职位的雇员在从该职位离职时积累的任何未使用病假,计入其病假账户;但前提是,该雇员在从其免职职位离职后不超过六个月内进入其他州政府服务;并且,该病假额度不得超过如果该雇佣属于州公务员制度下所应获得的额度。
(b)CA 政府 Code § 19862.1(b)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98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州政府官员或雇员因受伤而领取临时伤残津贴时的情况。如果您符合条件,您可以使用您的病假、加班时间、休假或年度假来继续领取全额工资。但是,如果您不想使用这些累积假期,您必须在报告受伤后15天内通知您的雇主。如果您不通知他们,这些假期将自动被使用。此外,您将继续根据《劳动法》获得医疗治疗,并且在您的带薪假期用尽后,您仍然可以领取伤残津贴。

此外,法律还提到,某些雇员可能根据法律的另一部分享有不同的权利,特别是关于工伤和临时伤残福利。最后,如果本法律与工会协议之间存在任何分歧,工会协议优先,但需要额外支出的变更必须首先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863(a) 除第4条(自第19869节起)另有规定外,根据《劳动法》第4部(自第3200节起)或第4.5部(自第6100节起)的规定,有权或可能享有临时伤残赔偿金的州政府官员或雇员,应享有因缺勤而累积的病假、或累积的可补偿加班时间、或累积的休假、或累积的年度假。任命机关应减少病假、或可补偿加班时间、或休假、或年度假的扣除,以所收到的临时伤残赔偿金的数额为准,以确保该州政府官员或雇员所收到的款项不超过全额工资或薪金。
如果州政府官员或雇员不希望使用其累积的病假、或累积的可补偿加班时间、或累积的休假、或累积的年度假,他或她应在向任命机关报告受伤后15天内通知其任命机关。15天后,他或她的累积假期将被使用,直至他或她书面通知任命机关不再希望使用这些累积假期为止。在根据本节计算病假、或加班时间、或休假、或年度假时,雇员应获得在此缺勤期间发生的任何假日的抵免。
尽管如此,他或她仍有权获得《劳动法》规定的医疗、外科和住院治疗。当他或她的累积病假、或加班时间、或休假、或年度假,或所有这些都用尽时,他或她仍有权获得伤残赔偿金。
(b)CA 政府 Code § 19863(b) 受第4条(自第19869节起)涵盖的州政府官员和雇员,仅有权享有该条规定的工伤和临时伤残福利。
(c)CA 政府 Code § 19863(c) 如果本节的规定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支出资金,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98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州政府工作人员因工伤而处于临时伤残状态或正在领取职业康复津贴,他们仍将像正常工作一样获得病假和年假。员工可以使用休假积分来补充他们的伤残津贴,但这两项收入的总和不能超过他们税后的正常工资。

如果本法律与劳资协议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以协议为准,除非该协议要求支出未经立法机关在预算中批准的资金。

(a)CA 政府 Code § 19863.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因工伤事故或伤害而根据《劳动法》第4部(自第3200条起)或第4.5部(自第6100条起)有权获得临时伤残赔偿金或职业康复维持津贴的州官员或雇员,应像员工正常工作一样获得病假和年假或带薪年假。正在领取临时伤残赔偿金或职业康复维持津贴的州官员或雇员,应被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休假积分来补充其所得款项。休假积分的补充款项与职业康复维持津贴的总和不得超过员工扣除强制性预扣款项后的全额工资。
(b)CA 政府 Code § 19863.1(b)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要求支出资金,则该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98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制定规则,规定员工在用完带薪假期后可以休无薪病假或年假。如果这项规则与通过特定谈判程序(即“谅解备忘录”)达成的任何协议发生冲突,则以协议为准。但是,如果协议涉及资金支出,则必须在生效前获得立法机关在预算案中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864(a) 部门可以规定,对于已用完所有应享带薪病假或带薪年假的员工,可以休无薪病假或年假。
(b)CA 政府 Code § 19864(b) 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或第一编第四部第12章(自第3560条起)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支出资金,则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该规定不生效。

Section § 19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作为州立机构囚犯或成员的州雇员,无论其是兼职还是全职工作,都不能因病缺勤而获得报酬。

Section § 19865.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州政府雇员,并且您因工受伤后使用了您的病假、休假或带薪年假,如果州政府因此获得了第三方的赔偿,那么州政府会将您使用的假期还给您。返还的假期将与您使用的假期量相同,如果州政府只获得部分补偿,则按比例返还。

如果州政府没有获得全额补偿,或者补偿款没有明确说明哪部分是用于您的假期,那么您将根据州政府收到的总金额与州政府总损失的比例,按比例获得您所用假期的返还。“病假”、“休假”或“带薪年假”这些术语也包括您用于补充残疾福利的任何假期。

当雇员因《劳动法》规定的可获赔偿的伤害而使用病假、休假、带薪年假或其任何组合,且州政府因此类使用而获得第三方对其损害的补偿时,应将相当于所用假期的病假、休假或带薪年假,或如果补偿仅为部分则按比例计入雇员的病假、休假或带薪年假账户。如果州政府未能从第三方处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赔偿金以及其对雇员负有的其他损害赔偿金,且所收回的金额未列明细,以致无法确定其中用于补偿所用病假、休假或带薪年假的金额,则应计入的病假、休假或带薪年假与所用病假、休假或带薪年假之比,应等于所收回的总金额与州政府总损害赔偿金之比。本规定中使用的“病假”、“休假”或“带薪年假”包括用于增加残疾赔偿金的病假、休假或带薪年假。

Section § 198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处理某些非公务员雇员的病假。负责人员,即“任命机关”,在管理这些雇员的病假时,必须遵守部门的规定。 如果本法律与谅解备忘录(根据特定州规定达成的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则该协议将优先适用。但是,如果该协议涉及资金支出,它必须首先在预算过程中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198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人力资源部应与州雇员谈判单位的代表讨论为雇员设立长期护理福利。如果在长期护理保险计划首次提供后一年内,州雇员无法获得这些计划,他们可以加入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提供的计划。如果本规定与现有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则以协议为准,除非涉及额外资金,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立法机关批准。此外,该部门可以与退休系统签订合同,允许符合条件的雇员及其家人加入长期护理计划。

(a)CA 政府 Code § 19867(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人力资源部与各谈判单位的专属代表会面并协商,讨论为州雇员建立长期护理福利,将符合本州的利益。
(b)CA 政府 Code § 19867(b) 如果在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首次提供任何长期护理计划供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州雇员无法获得长期护理保险计划,则州雇员可以注册由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计划。
(c)CA 政府 Code § 19867(c) 如果 (b) 款与根据第 3517.5 条签订的谅解备忘录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优先并控制,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优先条款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条款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得生效。
(d)CA 政府 Code § 19867(d) 人力资源部可以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签订合同,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州雇员及其配偶和父母注册由管理委员会提供的任何长期护理保险计划。

Section § 198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那些曾为州卫生部工作,后因州立医院关闭而被调动到县级或地方精神卫生项目的员工,可以使用他们在州政府工作期间未用完的病假。如果他们在新的县级工作岗位上用完了自己的病假,他们可以在调动后的五年内使用这些州政府的病假。州政府会将这些病假存入一个专门的账户,只有当员工在县级单位的病假全部用完后才能动用。如果这些员工将来重新回到州政府工作,他们从州政府储备账户中使用的病假时长将从其州政府病假积分中扣除。州政府负责管理并支付这套病假系统的费用。

Section § 1986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当提及州雇员的病假福利时,它特指雇员在获批病假期间所获得的薪资。

为第 19859、19860、19861、19862、19862.1、19863、19863.1、19864、19865.1、19866 和 19868 条款之目的,根据州病假制度提供给州雇员的病假福利,应解释为因病获批缺勤假期间支付给雇员的报酬。

Section § 1986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州雇员根据州病假制度请病假时,这意味着他们在因病正式休假期间会获得报酬。

Section § 19868.3

Explanation

如果你曾是州发展服务部的员工,并在1981年9月9日之后调动到发展障碍区域中心工作,你可以使用你未用完的州政府病假余额,最长可达五年。你州政府工作期间的这部分储备病假,只有在你用完区域中心的病假后才能使用。当你重新回到州政府职位时,你的病假积分会根据你在区域中心工作期间使用的储备病假进行调整。州政府会资助这部分病假储备,并按照标准的病假规定进行管理。

任何州发展服务部的员工,其履行的职能,在1981年9月9日之前归属于州发展服务部,并且在1981年9月9日或之后,因区域中心承担了此前由该部门履行的发展服务职能而调动到发展障碍区域中心的,在区域中心受雇期间,有权在调动后的五年内使用其在州政府受雇期间累积且在州政府雇佣终止时仍为其名下的任何未使用的病假余额。该病假应由州政府存入储备账户,如有必要,仅在被调动员工作为区域中心员工累积的病假福利用尽时方可使用。当区域中心病假福利用尽时,该员工有权使用其州储备账户中的病假直至用尽。州病假储备账户应根据本条的病假规定和相应的部门规则进行管理。在重新受雇于州政府时,被调动员工的病假积分应扣除其在区域中心受雇期间从州储备账户中使用的时数。州病假储备账户的维护和支付费用应由州政府全额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