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9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加州的州官员或雇员从事与其公务职责相冲突的工作或活动。它列举了一些被视为冲突的具体活动,例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使用州政府资源为个人谋利、分享机密信息、因履行职责而从非州政府来源收取金钱、接受可能影响其职责的礼物,以及在工作时间未能全身心投入工作。

每个部门在州政府部门的监督下,决定哪些具体行为与其工作职责不符。必须制定规则,告知雇员这些被禁止的活动,并允许他们提出上诉。如果与涉及资金支出的谅解备忘录存在冲突,则未经立法机构批准,该谅解备忘录不能生效。

州官员或雇员不得从事任何明显不一致、不相容、冲突或有害于其作为州官员或雇员职责的就业、活动或事业。
各任命机关应在部门批准的前提下,确定对其管辖下的雇员而言,哪些活动与其作为州官员或雇员的职责不一致、不相容或冲突。被认为属于这些类别的活动和事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19990(a) 利用州或任命机关的声望或影响力为该官员或雇员的个人利益或优势,或为他人的个人利益谋取私利。
(b)CA 政府 Code § 19990(b) 利用州的时间、设施、设备或用品为个人谋取利益或优势。
(c)CA 政府 Code § 19990(c) 利用或接触因州雇佣而获得的机密信息为个人谋取利益或优势,或向未经授权获取此类信息的人员提供机密信息。
(d)CA 政府 Code § 19990(d) 因履行其作为州官员或雇员的职责而从除州以外的任何人处接收或接受金钱或任何其他对价。
(e)CA 政府 Code § 19990(e) 以非其作为州官员或雇员的身份行事,明知该行为可能在日后直接或间接受到该官员或雇员的控制、检查、审查、审计或执行。
(f)CA 政府 Code § 19990(f) 直接或间接接收或接受任何礼物(包括金钱)、服务、小费、恩惠、娱乐、招待、贷款或任何其他有价值的物品,这些物品来自正在或试图与该官员或雇员的任命机关进行任何业务往来的人,或其活动受任命机关监管或控制的人,且在合理可证实该礼物旨在影响该官员或雇员履行其公务职责,或旨在作为对该官员或雇员所执行的任何公务行为的奖励的情况下。
(g)CA 政府 Code § 19990(g) 在不违反任何其他相关法律、规则或法规的前提下,未能将其全部时间、注意力和精力投入到其作为州官员或雇员的执勤时间内的州公务或雇佣中。
该部门应制定规范本条适用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包括在确定被禁止的活动之前向雇员发出通知的规定,以及允许雇员对该决定及其对雇员的适用提出上诉的规定。在该部门制定规范本条(经立法机关1985-86常会修订)适用的规则之前,现有程序应继续完全有效。
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应生效。

Section § 199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官员和雇员在工作时间内提供服务,但他们只有在报酬符合另一项法律(即第 18000.5 条)中规定的特殊规则时,才能获得这些服务的报酬。

Section § 1999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为州政府工作的律师或一名行政法法官,同时希望在地方政府委员会任职或担任地方民选官员,这种兼职服务不会自动被视为与他们作为州政府雇员的职责相冲突。他们不会因为这项额外服务而自动失去原有职位。

此外,这些州政府雇员也被允许在其他地方政府机构任职,只要他们遵守所有相关的利益冲突法律和司法伦理规定。

(a)CA 政府 Code § 19990.6(a) 在地方任命或选举产生的政府委员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或其他机构任职,或担任地方民选官员,如果由州政府聘用的非民选职位律师或由第11475.10条所定义的行政法法官担任,不应仅凭此就被视为与该律师或行政法法官作为州官员或雇员的职责不一致、不相容、冲突或有害,且不应导致任何一方职位自动空缺。
(b)CA 政府 Code § 19990.6(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第11475.10条所定义的行政法法官或州政府聘用的非民选职位律师担任任何其他任命或选举产生的政府委员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的职务,只要符合所有适用的利益冲突法规和规章以及司法伦理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