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官员或雇员不得从事任何明显不一致、不相容、冲突或有害于其作为州官员或雇员职责的就业、活动或事业。
各任命机关应在部门批准的前提下,确定对其管辖下的雇员而言,哪些活动与其作为州官员或雇员的职责不一致、不相容或冲突。被认为属于这些类别的活动和事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19990(a) 利用州或任命机关的声望或影响力为该官员或雇员的个人利益或优势,或为他人的个人利益谋取私利。
(b)CA 政府 Code § 19990(b) 利用州的时间、设施、设备或用品为个人谋取利益或优势。
(c)CA 政府 Code § 19990(c) 利用或接触因州雇佣而获得的机密信息为个人谋取利益或优势,或向未经授权获取此类信息的人员提供机密信息。
(d)CA 政府 Code § 19990(d) 因履行其作为州官员或雇员的职责而从除州以外的任何人处接收或接受金钱或任何其他对价。
(e)CA 政府 Code § 19990(e) 以非其作为州官员或雇员的身份行事,明知该行为可能在日后直接或间接受到该官员或雇员的控制、检查、审查、审计或执行。
(f)CA 政府 Code § 19990(f) 直接或间接接收或接受任何礼物(包括金钱)、服务、小费、恩惠、娱乐、招待、贷款或任何其他有价值的物品,这些物品来自正在或试图与该官员或雇员的任命机关进行任何业务往来的人,或其活动受任命机关监管或控制的人,且在合理可证实该礼物旨在影响该官员或雇员履行其公务职责,或旨在作为对该官员或雇员所执行的任何公务行为的奖励的情况下。
(g)CA 政府 Code § 19990(g) 在不违反任何其他相关法律、规则或法规的前提下,未能将其全部时间、注意力和精力投入到其作为州官员或雇员的执勤时间内的州公务或雇佣中。
该部门应制定规范本条适用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包括在确定被禁止的活动之前向雇员发出通知的规定,以及允许雇员对该决定及其对雇员的适用提出上诉的规定。在该部门制定规范本条(经立法机关1985-86常会修订)适用的规则之前,现有程序应继续完全有效。
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