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工作周
Section § 1985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州政府雇员通常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但是,如果不同的州机构有需要,可以灵活调整这些工作时间。除非因人员短缺而有必要,否则通常会避免加班。
如果与谅解备忘录存在冲突,但需要额外资金,则必须由立法机关批准。该法律还详细说明了不同时期的“个人休假计划”(PLP),在这些计划中,雇员以减薪换取休假时间。例如,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雇员参加了PLP 2012,每月减薪5%以换取8小时的休假。同样,PLP 2020涉及减薪10%以换取每月16小时的休假。从2025年至2027年,PLP 2025将根据协议规定,对不同的谈判单位实行最高3%的减薪,以换取特定小时数的休假。
Section § 19851.1
本节规定惩教人员每月加班不得超过80小时。但是,任何在2004年1月1日生效的、涉及工作时间、加班或替代工作安排的协议仍必须得到遵守。
此外,如果减少教育职位会导致囚犯失去“一日抵一日”的学分,惩教部不得减少截至2003年6月30日的教育职位数量。
Section § 19852
Section § 19853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州雇员有权享有的节假日,以及如果这些节假日恰逢周末时如何处理。如果节假日落在星期日,则次一星期一被认定为节假日。如果11月11日落在星期六,则节假日移至前一个星期五。
被要求在节假日工作的州雇员将获得正常工资和八小时的节假日工时抵免。某些被排除在“州雇员”定义之外,且在主要节假日工作的雇员,根据其在联邦《公平劳动标准法》下的资格,将获得加班费或额外的节假日工时抵免和非正式休假。
因节假日、病假或年假而休假的时间,在计算加班费时将不被计入工作时间。雇员可以选择用某些文化或纪念日来替代其个人节假日工时抵免。兼职雇员根据特定规定享有节假日,任何与劳动协议的冲突将以劳动协议为准,前提是资金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19853.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议价单位5的哪些州雇员可以享受假期。雇员每年有多个假期,例如元旦和美国独立日。如果这些假期落在周末,则会在邻近的工作日补休。如果雇员在这些假期工作,他们将获得额外报酬或补休。但是,如果劳工协议(可能需要立法机构批准)有要求,某些规定可以更改。不受公务员制度约束的雇员有一套特定的带薪假期,与官方州假期类似。雇员还可以选择为某些文化节日(如农历新年)请假。最后,3月31日的假期只有在某些行政协议和立法更新完成后才生效。
Section § 19853.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雇员选择假日时间来庆祝宗教、文化或传统活动,而不是使用个人假日时间。但是,此选项仅适用于某个谈判单位的雇员,该谈判单位已与人力资源部进行过讨论,作为其集体谈判的一部分,无论是否达成正式协议。
Section § 19854
州政府员工在完成最初六个月的试用期后,每个财政年度(从每年7月1日开始)有权享受一天个人假期。他们必须提前五天通知才能休假,并且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拒绝其休假申请。
如果本规定与通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有冲突,则该协议优先,但前提是州预算批准了所需的任何额外开支。
Section § 1985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政府雇员如果在就业部工作过,后来去了美国就业服务局工作,并在1946年11月16日之前返回州政府服务,那么他们在联邦机构工作的时间可以计入他们的州政府福利。这包括资历、病假和年假,但他们获得的福利不会超过如果他们一直留在州政府工作所能获得的。
这项规定也适用于那些从联邦工作岗位参军,并在退役后六个月内或州军事紧急状态结束后六个月内返回州政府工作的人员。他们的兵役时间将被视为从州政府工作岗位休军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