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9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个部门应致力于创建和改进针对州政府雇员的培训项目,以提高他们的工作表现。如果此要求与根据特定法律达成的员工协议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该协议优先。然而,如果该协议涉及资金支出,则需要在州的年度预算中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995(a) 部门应制定计划并与任命权机构及其他监管官员合作开展员工培训项目,以持续改进国家公务员所提供服务的质量。
(b)CA 政府 Code § 19995(b)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优先适用,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该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除非获得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的批准,否则这些规定将不生效。

Section § 199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加州州政府劳动力发展的部门制定并管理一项战略,以帮助员工提升技能和工作表现。它允许该部门制定规则,确保培训具有成本效益、对州有价值,并支持员工在政府内的职业发展。

如果员工在接受培训后不久离开州政府服务,可能需要偿还培训费用。如果本法律与员工工会协议之间发生冲突,工会协议优先,但如果协议涉及资金支出,则必须作为州预算的一部分获得批准。

为满足州劳动力队伍的发展需求,部门应分析、设计、开发、实施和评估一项综合发展战略,以持续提升员工技能,提高绩效生产力和服务水平。部门可为本章的实施规定规章和条件。 部门规定的条件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培训应具有成本效益,对州有价值,并与员工在州政府服务中的职业发展相关。部门还可规定在员工接受培训后未在州政府服务中留任合理时间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向州偿还外部培训费用的条件。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 (3517.5) 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支出资金,则除非在年度预算案中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否则这些规定不生效。

Section § 19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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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向公共雇员和官员提供培训项目,以提高他们提供的服务质量。来自不同政府层面和部门的雇员和官员,包括州、市、县、特别区、大学、立法机关、司法部门,甚至联邦政府的雇员和官员都可以参加。

州雇员和官员可以优先参加这些培训。部门可以根据培训的相关性来决定谁可以参加。此外,部门可以向雇佣单位收取注册费,而无需正式协议或进一步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995.1(a) 本部门可以向任何公共雇员或官员提供培训项目,以便这些人员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能够持续改进。就本款而言,“公共雇员或官员”指以下任何机构的雇员或官员:
(1)CA 政府 Code § 19995.1(a)(1) 州政府,无论该雇员或官员是否受州公务员制度管辖。
(2)CA 政府 Code § 19995.1(a)(2) 市政府。
(3)CA 政府 Code § 19995.1(a)(3) 县政府。
(4)CA 政府 Code § 19995.1(a)(4) 特别区,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
(5)CA 政府 Code § 19995.1(a)(5) 加州州立大学。
(6)CA 政府 Code § 19995.1(a)(6) 加州大学。
(7)CA 政府 Code § 19995.1(a)(7) 立法机关。
(8)CA 政府 Code § 19995.1(a)(8) 司法部门。
(9)CA 政府 Code § 19995.1(a)(9) 联邦政府。
(b)CA 政府 Code § 19995.1(b) 本部门可以优先安排州雇员和官员注册参加(a)款所述的培训项目。
(c)CA 政府 Code § 19995.1(c) 本部门可自行决定,根据培训主题内容对公共雇员或官员的适当性,将任何公共雇员或官员排除在(a)款所述的培训项目之外。
(d)CA 政府 Code § 19995.1(d) 尽管有第18707条规定,本部门可以向雇员或官员的雇佣实体收取参加(a)款所述培训项目的注册费,而无需与该雇佣实体签订书面协议或寻求总务部的批准。根据第11255条规定,审计长应将州机构作为雇佣实体因本款项下应付费用而欠本部门的任何款项转给本部门。

Section § 19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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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在现有资源允许的范围内,州政府雇主应尽可能提供咨询和培训,以帮助员工在现有职位因技术进步或管理决策而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取消时,能够转到新的州政府工作岗位。相关部门负责与这些雇主合作,实施这些计划。

如果本法律与工会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则工会协议优先,除非涉及资金支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预算案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995.2(a) 在可行且现有资源允许的范围内,任命机关应安排员工所需的合理咨询和培训,以便他们为安置到其他州公务员职位做准备,当其职位因自动化、技术变革或其他管理层发起的变革而被大幅度改变或即将被取消时。且部门应制定计划并与任命机关及其他主管官员合作,管理受影响员工的咨询、培训和安置计划。
(b)CA 政府 Code § 19995.2(b) 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该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支出资金,则这些规定除非获得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的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99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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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本部门和康复部必须建立一个流程,以识别和帮助那些可以从康复服务中受益的残疾州雇员,以便他们能够胜任其他州政府职位。康复部应协助为这些雇员制定培训计划。

如果本法律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任何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则该协议将优先,除非涉及资金支出,这需要立法机关在预算案中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995.3(a) 本部门和康复部应共同制定程序,用于选拔和有序转介能够从康复服务中受益并可能被重新培训以担任州政府服务内其他适当职位的残疾州雇员。康复部应合作制定针对残疾雇员的培训计划。
(b)CA 政府 Code § 19995.3(b) 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得生效。

Section § 19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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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了政府部门中新任主管、经理和职业行政职务员工的培训要求。主管必须在上任六个月内完成80小时的培训,内容涵盖监督、规划、人员配置、绩效和劳动法律。他们还需要每两年接受20小时的持续培训。新任经理在第一年需要40小时的领导力培训,此后每两年20小时。对于职业行政职务,初次任命时需要20小时,此后每两年20小时。目标是提升领导技能并支持继任计划。

(a)CA 政府 Code § 19995.4(a) 部门应制定计划,并与任命机构合作实施主管、经理和职业行政职务员工培训计划,以持续改进担任这些职位人员提供的领导服务质量,并支持继任计划。
(b)CA 政府 Code § 19995.4(b) 员工初次被任命到指定主管职位时,应获得部门规定的至少80小时培训。该培训应涵盖主管的角色、监督技巧、规划、组织、人员配置、绩效标准、绩效评估、纪律、劳资关系以及所有就业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平等就业机会和残疾人平权行动。每位主管都应能查阅一份涵盖其所监督员工的集体谈判协议副本。
(c)CA 政府 Code § 19995.4(c) 所需的主管培训时长应在员工初次任命后的六个月内成功完成,但不迟于试用期结束。完成初次任命培训后,主管员工应每两年获得部门规定的至少20小时领导力培训和发展。
(d)CA 政府 Code § 19995.4(d) 员工初次被任命到经理职位时,应在任命后的12个月内获得部门规定的至少40小时领导力培训和发展。此后,员工应每两年获得部门规定的至少20小时领导力培训和发展。
(e)CA 政府 Code § 19995.4(e) 员工初次被任命到职业行政职务职位时,应在任命后的12个月内获得部门规定的至少20小时领导力培训和发展。此后,员工应每两年获得部门规定的至少20小时领导力培训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