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培训
Section § 19995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个部门应致力于创建和改进针对州政府雇员的培训项目,以提高他们的工作表现。如果此要求与根据特定法律达成的员工协议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该协议优先。然而,如果该协议涉及资金支出,则需要在州的年度预算中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19995.1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加州州政府劳动力发展的部门制定并管理一项战略,以帮助员工提升技能和工作表现。它允许该部门制定规则,确保培训具有成本效益、对州有价值,并支持员工在政府内的职业发展。
如果员工在接受培训后不久离开州政府服务,可能需要偿还培训费用。如果本法律与员工工会协议之间发生冲突,工会协议优先,但如果协议涉及资金支出,则必须作为州预算的一部分获得批准。
Section § 19995.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向公共雇员和官员提供培训项目,以提高他们提供的服务质量。来自不同政府层面和部门的雇员和官员,包括州、市、县、特别区、大学、立法机关、司法部门,甚至联邦政府的雇员和官员都可以参加。
州雇员和官员可以优先参加这些培训。部门可以根据培训的相关性来决定谁可以参加。此外,部门可以向雇佣单位收取注册费,而无需正式协议或进一步批准。
Section § 19995.2
本法律规定,在现有资源允许的范围内,州政府雇主应尽可能提供咨询和培训,以帮助员工在现有职位因技术进步或管理决策而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取消时,能够转到新的州政府工作岗位。相关部门负责与这些雇主合作,实施这些计划。
如果本法律与工会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则工会协议优先,除非涉及资金支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预算案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19995.3
这项法律规定,本部门和康复部必须建立一个流程,以识别和帮助那些可以从康复服务中受益的残疾州雇员,以便他们能够胜任其他州政府职位。康复部应协助为这些雇员制定培训计划。
如果本法律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任何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则该协议将优先,除非涉及资金支出,这需要立法机关在预算案中批准。
Section § 19995.4
本法律规定了政府部门中新任主管、经理和职业行政职务员工的培训要求。主管必须在上任六个月内完成80小时的培训,内容涵盖监督、规划、人员配置、绩效和劳动法律。他们还需要每两年接受20小时的持续培训。新任经理在第一年需要40小时的领导力培训,此后每两年20小时。对于职业行政职务,初次任命时需要20小时,此后每两年20小时。目标是提升领导技能并支持继任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