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81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它仅适用于在协议中同意本条款的州政府谈判单位的雇员。它指出,对于部门就集体谈判范围内的事务所做的决定,不需要遵循《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州政府仍需与认可的雇员团体就谈判事项进行协商。如果本法律与集体谈判协议中的约定发生冲突,则以协议为准,除非涉及资金支出,这需要立法机关在预算中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817.10(a) 本条仅适用于已在谅解备忘录中同意本条的州谈判单位的雇员。
(b)CA 政府 Code § 19817.10(b) 《行政程序法》(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部门就第3516条所定义的集体谈判范围内的事务订立或发布的任何协议、命令、普遍适用标准或任何其他指令或指导。本条不得以任何方式削弱州与认可的雇员组织就第3516条所定义的谈判范围内的事务进行会谈和协商的义务。
(c)CA 政府 Code § 19817.10(c) 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这些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