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概述
Section § 19815
本节阐明了加州政府法典特定部分中使用的术语。它将“部”定义为人力资源部,“主任”定义为该部的负责人。“司”指劳资关系司。“雇员”或“州雇员”在此处被广义定义,包括各类州政府工作人员,例如管理人员和行政人员、特定政府机构的雇员、参与州预算编制的专业人员,以及其他非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
Section § 19815.2
本节设立了人力资源部(CalHR),作为一项重组工作的一部分,旨在改善州政府对人力资源和人事事务的处理。CalHR 从州人事委员会接管了某些职责和责任,特别是那些与行政和事务性职能相关的,并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的指导。
Section § 19815.3
Section § 19815.4
本节概述了部门主管的职责。主管必须管理部门、执行人事法律,并向州长报告非功绩人事状况。此外,主管可以制定、修改或废除人事管理方面的规章和政策。现有规章除非经主管更改,否则仍然有效。主管有权举行听证会、传唤证人并进行调查。他们还可以代表部门行事、委派任务,并在特定法律背景下担任州长的代表。
Section § 19815.6
Section § 19815.7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部门就其提供的一些服务向州机构和部门收取相关费用。这些服务包括受控物质滥用检测、心理评估和医疗检查。如果某个州机构因这些服务而欠该部门款项,审计长有权划拨所需资金以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19815.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对人力资源部管理的法律有投诉或问题,你必须在问题首次发生后一年内提起并送达你的法律诉讼或投诉。如果你不在90天内提交,你将不会获得问题发生后任何时间的赔偿。如果你对部门的决定提出上诉,提起诉讼的时间线在最终决定后才开始。此外,如果你要向人力资源部或其官员送达法律文件,你可以将其送达给主任或首席法律顾问。
Section § 19815.9
这项法律要求州政府机构在州雇员或退休人员的家庭成员注册健康福利之前,必须持有文件证明他们符合资格。这些文件必须保存在正式的人事档案中。对于大多数家庭成员,如配偶和子女,机构必须每三年核查一次资格。但是,对于那些已建立亲子关系但非亲生或收养的子女,则每年核查一次。公务员退休系统是退休人员的负责机构。虽然不强制要求与退休系统协商,但在制定新法规时可以进行协商。
Section § 19815.41
本条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州雇员群体,并解释了他们的上诉程序如何处理。局长有权根据特定规则举行听证会和调查。即使存在冲突的协议(谅解备忘录),其条款也将优先适用,除非涉及资金支出,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必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