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819.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劳资关系司隶属于加州人力资源部。
在人力资源部内设有劳资关系司。

Section § 1981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长可以从主任提供的一份名单中任命一名副主任。这项任命是额外任命,不包括已根据其他条款任命的另一位副主任。

州长还可以任命不属于常规州政府雇员体系的特殊劳资关系官员。然而,这些特殊职位的总数不得超过 12 个,并且如果任命超过 10 个,部门的整体预算不能因此增加来资助他们。

州长应从主任提交的被提名人名单中任命一名副主任。该副主任应是根据第 19815.3 条任命的副主任之外的额外任命。
州长也可任命免除公务员制度的劳资关系官员。负责劳资关系的部门中豁免职位的总数不得超过 12 个。对这些豁免职位的任命,如果超过 10 个,不得导致人力资源部的授权支出增加。

Section § 1981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负责代表州长处理与州雇员相关的事宜,特别是涉及第 (3517) 条和第 (3572) 条的规定。这包括出席相关的会议和讨论。劳资关系副主任和劳资关系官员的职责仅限于劳资关系方面的专业角色和责任,具体如政府法典的某些章节所规定。

尽管有法律的其他规定,该部门的职能是代表州长处理与第 (3517) 条中规定的州雇员相关的所有法律条款,并根据第 (3572) 条的要求,通过出席会议和协商来代表州长。劳资关系副主任和劳资关系官员的职责应仅限于该部门在劳资关系事宜中的专业职能和责任,这些职能和责任是根据《第一编》第 (4) 部分第 (10.3) 章(自第 (3512) 条起)和第 (12) 章(自第 (3560) 条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