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明知而直接或间接从事、鼓吹、教授、辩护、协助或教唆针对美国政府或本州政府的破坏、武力与暴力、煽动叛乱或叛国罪行的人,不得受雇于任何州机构或法院。
任何受雇于任何州机构或法院的人,一旦其任命权人得知其在受雇期间实施了任何此类行为,应立即解除其雇佣关系。
从财政库拨款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本条禁止雇佣的任何人的报酬。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一编第四部第12章(自第3560条起)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该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该规定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