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宣扬或从事破坏、暴力或叛国行为的人,都不能在加州的州机构或法院工作。如果已受雇的人被发现有此类行为,将立即被解雇。州政府资金不能用于支付这些人的报酬。

如果这些规定与员工工会达成的任何协议相冲突,则这些协议优先,除非它们需要额外的政府资金,而这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任何明知而直接或间接从事、鼓吹、教授、辩护、协助或教唆针对美国政府或本州政府的破坏、武力与暴力、煽动叛乱或叛国罪行的人,不得受雇于任何州机构或法院。
任何受雇于任何州机构或法院的人,一旦其任命权人得知其在受雇期间实施了任何此类行为,应立即解除其雇佣关系。
从财政库拨款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本条禁止雇佣的任何人的报酬。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一编第四部第12章(自第3560条起)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该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该规定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