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要求的宣誓是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X条第3款中规定的宣誓。
一般规定公务员宣誓
Section § 18150.5
如果本章与通过特定谈判程序达成的谅解备忘录(MOU)之间存在冲突,则该MOU将优先适用。但是,如果MOU需要资金支出,则除非立法机关通过年度预算案予以批准,否则它不会生效。
谅解备忘录 MOU优先权 立法批准
Section § 18151
被任命担任某些州政府职位的人员,如果其职位未被特定法律另行规定,则必须在上任后30天内宣誓。
这适用于非公务员系统的州政府职位人员,以及此前未曾宣誓且在州公务员系统中担任持续30天或以上的永久职位的人员。
本章所要求的宣誓应由以下人员宣誓并签署:
(a)CA 政府 Code § 18151(a) 每一位被任命担任非州公务员系统职位且法律未另行要求宣誓的人员,应在任命之日起30天内宣誓并签署;以及
(b)CA 政府 Code § 18151(b) 每一位此前未曾宣誓并签署,且在州公务员系统中受雇于持续30天或以上的永久职位的人员,应在其受雇期的前30天内宣誓并签署。
宣誓要求 州政府职位任命 非公务员职位
Section § 1815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公务员在开始任职前宣誓。宣誓必须在其任命机关、经任命权人授权的人员或任何合法授权的官员面前进行。宣誓后,他们需要在州人事委员会规定的30天内提交宣誓书。委员会为此目的提供必要的表格。
州公务员宣誓 任命权人 授权主持宣誓
Section § 18154
如果有人被任命担任不属于公务员制度的州政府工作,他们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宣誓就职。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会立即失去这份工作,并且该职位将被宣布空缺。
州政府职位任命 宣誓要求 公务员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