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5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加州储蓄和资产项目”,这是一个旨在帮助个人储蓄和积累资产的项目。该项目将由就业发展部负责管理。

Section § 95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在加州立法机关拨款或州长分配现有资金用于创建加州储蓄和资产项目时生效。只有通过年度预算案或未来的立法行动提供必要的资金,这项法律才能付诸实施。

本篇章应在立法机关拨款,或州长根据1998年《劳动力投资法》第128(a)条(29 U.S.C. Sec. 2853(a))分配现有酌情资金,用于设立加州储蓄和资产项目的特定既定目的时生效。本篇章应在年度预算案或立法机关的任何未来法案中拨款,或由州长分配资金的范围内实施。

Section § 95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社区发展金融活动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什么是合格的社区发展信用合作社和社区发展金融机构。该法律还明确了就业发展部,并规定了为此目的构成印第安部落的条件。它将个人发展账户定义为旨在实现特定财务目标的储蓄账户。加州储蓄和资产项目中的非营利性协调机构和参与者的角色得到了澄清。此外,还详细说明了与企业资本化相关的术语,例如合格企业支出和合格计划。最后,服务提供商被确定为参与该项目的实体,包括非营利组织和某些金融机构。

为本篇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95502(a) “社区发展信用合作社” 指根据联邦或州法律特许的任何信用合作社。
(b)CA 政府 Code § 95502(b) “社区发展金融机构” 指经社区发展金融机构基金认证的任何社区发展金融机构。
(c)CA 政府 Code § 95502(c) “部门” 指就业发展部。
(d)CA 政府 Code § 95502(d) “印第安部落” 指《1996年美国原住民住房援助和自决法》(25 U.S.C. Sec. 4103(12)) 第4(12)节所定义的任何印第安部落,并包括任何部落附属机构、分支机构或其他全资部落实体。
(e)CA 政府 Code § 95502(e) “个人发展账户” 指在金融机构中持有的配对储蓄账户,作为个人发展账户计划的一部分为个人创建或组织,专用于特定的资产积累目的。
(f)CA 政府 Code § 95502(f) “非营利性协调机构” 指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节免税的非营利组织,该组织就本项目与该部门签订合同。
(g)CA 政府 Code § 95502(g) “参与者” 指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以参与加州储蓄和资产项目的任何个人。
(h)CA 政府 Code § 95502(h) “项目” 指加州储蓄和资产项目。
(i)CA 政府 Code § 95502(i) “合格企业资本化” 指根据合格计划对合格企业进行资本化所需的合格企业支出。
(j)CA 政府 Code § 95502(j) “合格企业支出” 指合格计划中包含的支出,包括资本、厂房、设备、营运资金和存货费用。
(k)CA 政府 Code § 95502(k) “合格计划” 指经金融机构、商业发展培训或技术援助组织或具有受托诚信记录的非营利贷款基金批准的商业计划或使用商业资产购买的计划;包含服务或待售商品的描述、营销计划和预计财务报表;并要求符合条件的个人获得经验丰富的创业顾问的协助,以审查该计划的质量和完整性。
(l)CA 政府 Code § 95502(l) “服务提供商” 指与非营利性协调机构签订合同的实体,这些实体是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节免税的非营利组织、社区发展信用合作社、社区发展金融机构或有资格接受为本项目拨款或分配资金的印第安部落。

Section § 95503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了选择和资助一个非营利组织来监督特定项目的程序。有意向的组织必须提交详细的提案,说明其规划过程、商业计划、营销策略、财务管理和审计计划。提案将由一个审查委员会评估其合规性和质量。被选中的非营利组织将管理该项目,并获得最高达年度预算10%的资金。部门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详细说明参与者人数、账户储蓄和项目成功情况。

Section § 95504

Explanation

本法规概述了非营利性协调机构和服务提供商在实施全州项目中的职责。非营利性协调机构必须选择多元化的服务提供商,并考虑那些与地方公共机构有合作关系的。服务提供商的任务是筛选符合特定标准的参与者,例如年龄、收入水平和税务受抚养人身份,以及没有拖欠子女抚养费的。他们还必须为参与者设立个人发展账户,并管理来自各种来源的配套资金。参与者需要签署合同、接受金融教育并遵守项目政策。服务提供商必须建立一套开除不符合要求的参与者的制度,并维护详细记录,以报告项目进展,包括参与者的人口统计数据、储蓄金额和项目预算。

总之,该法律旨在为符合条件的特定个人组织和管理一项金融教育和储蓄计划,确保问责制,并报告其成果。

(a)CA 政府 Code § 95504(a) 非营利性协调机构应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分包合同,以在全州范围内实施该项目。非营利性协调机构应努力选择不同规模、地理分布和服务目标人群的项目服务提供商。此外,非营利性协调机构可以考虑对那些证明与地方公共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的服务提供商给予特殊考虑。
(b)CA 政府 Code § 95504(b) 服务提供商在实施该项目时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政府 Code § 95504(b)(1) 招募和筛选符合以下标准的参与者:
(A)CA 政府 Code § 95504(b)(1)(A) 该个人年满18岁。
(B)CA 政府 Code § 95504(b)(1)(B) 该个人是家庭成员,其收入在项目注册时不超过根据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指导方针确定的该地区中位收入的80%。
(C)CA 政府 Code § 95504(b)(1)(C) 该个人出于联邦所得税目的不是他人的受抚养人。
(D)CA 政府 Code § 95504(b)(1)(D) 该个人不是因未支付法院判令的子女抚养费义务而产生的判决债务人。
(E)CA 政府 Code § 95504(b)(1)(E) 该个人符合本篇下设立的项目资金来源方定义的资格标准。
(2)CA 政府 Code § 95504(b)(2) 与每位参与者制定并签署合同,其中应包含所有项目要求和管理参与者账户的政策。
(3)CA 政府 Code § 95504(b)(3) 协助参与者开设个人发展账户。参与该项目的CalWORKs受助人可以考虑使用《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155.2节所述的受限账户。否则,账户应使用满足以下两项要求的并行账户结构设立:
(A)CA 政府 Code § 95504(b)(3)(A) 应在联邦或州保险的金融机构、社区发展金融机构、任何有资格持有个人退休账户的金融机构或社区发展信用合作社中为每位参与者设立一个单独的账户,其中每位参与者的储蓄被存入并维护。项目参与者可以随时提取其自己的储蓄。
(B)CA 政府 Code § 95504(b)(3)(B) 应由服务提供商设立并维护另一个单独的并行账户,其中存放着来自州、联邦和私人捐赠的配套资金。该并行账户可以包含用于任何服务提供商的一组参与者的所有配套资金。
(4)CA 政府 Code § 95504(b)(4) 在项目结束时帮助个人获得他们的配套资金。
(5)CA 政府 Code § 95504(b)(5) 向参与者提供至少12小时的金融教育和培训。该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95504(b)(5)(A) 家庭和个人预算管理。
(B)CA 政府 Code § 95504(b)(5)(B) 经济素养。
(C)CA 政府 Code § 95504(b)(5)(C) 信用修复。
(6)CA 政府 Code § 95504(b)(6) 针对不符合项目参与要求的参与者制定项目开除流程,并力求确保配套资金用于其预期目的。
(7)CA 政府 Code § 95504(b)(7) 收集和维护关于其项目的信息,以能够每半年向部门报告以下所有信息的方式:
(A)CA 政府 Code § 95504(b)(7)(A) 注册参加项目的参与者人数和人口统计学特征。
(B)CA 政府 Code § 95504(b)(7)(B) 设立的账户数量。
(C)CA 政府 Code § 95504(b)(7)(C) 参与者的个人和总储蓄水平。
(D)CA 政府 Code § 95504(b)(7)(D) 关闭账户的参与者人数和相关储蓄金额。
(E)CA 政府 Code § 95504(b)(7)(E) 实际和拟议的项目预算。
(F)CA 政府 Code § 95504(b)(7)(F) 已收到、已承诺和已支付给参与者的配套资金池的规模和来源。
(G)CA 政府 Code § 95504(b)(7)(G) 项目成就和障碍。
(H)CA 政府 Code § 95504(b)(7)(H) 十二个月的项目和财务预测。
(I)CA 政府 Code § 95504(b)(7)(I) 至少一份参与者档案。

Section § 95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服务提供者在获得州资金前必须满足的要求。他们必须从非州来源获得配套资金,并招募符合特定条件的参与者,例如年满18岁、家庭收入低于区域中位收入的80%,且没有未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等特定财务义务。服务提供者需要为参与者的储蓄和配套资金设立单独账户,并在项目结束时帮助参与者获取这些资金。参与者必须接受至少12小时的金融教育,内容涵盖预算管理、经济素养和信用修复。服务提供者还必须每半年报告项目和参与者的各种详细信息,并制定针对不符合要求的参与者的开除流程。最后,参与者在其发展账户的整个存续期内,最多可储蓄3,000美元。

(a)CA 政府 Code § 95505(a) 在根据本篇收到资金之前,各服务提供者应在被选定为服务提供者后的六个月内,向部门提供书面文件,证明其已从非州来源获得配套资金,以匹配根据本篇提供的每一美元州资金。
(b)CA 政府 Code § 95505(b) 服务提供者应招募和选择符合以下标准的参与者:
(1)CA 政府 Code § 95505(b)(1) 该个人年满18岁。
(2)CA 政府 Code § 95505(b)(2) 该个人是家庭成员,其家庭收入在项目注册时不超过根据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指南确定的区域中位收入的80%。
(3)CA 政府 Code § 95505(b)(3) 该个人并非联邦所得税目的下的受抚养人或其他人。
(4)CA 政府 Code § 95505(b)(4) 该个人并非因未支付法院判令的子女抚养义务而产生的判决债务人。
(c)CA 政府 Code § 95505(c) 服务提供者应与每位参与者制定并签署合同,其中应包含所有项目要求以及管理参与者账户的政策。
(d)CA 政府 Code § 95505(d) 服务提供者应协助参与者开设个人发展账户。这些账户应采用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并行账户结构建立:
(1)CA 政府 Code § 95505(d)(1) 为每位参与者在联邦或州保险的金融机构、社区发展金融机构、任何有资格持有个人退休账户的金融机构或社区发展信用合作社中设立一个单独账户,用于存入和维护每位参与者的储蓄。项目参与者可随时提取其个人储蓄。
(2)CA 政府 Code § 95505(d)(2) 服务提供者应设立并维护另一个单独的并行账户,用于存放来自州、联邦和私人捐赠的配套资金。该并行账户可包含任何服务提供者所有参与者池的全部配套资金。
(e)CA 政府 Code § 95505(e) 服务提供者应在项目结束时帮助个人获得其配套资金。所有州配套资金应根据项目参与者的指定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f)CA 政府 Code § 95505(f) 服务提供者应向参与者提供至少12小时的金融教育和培训。该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95505(f)(1) 家庭和个人预算管理。
(2)CA 政府 Code § 95505(f)(2) 经济素养。
(3)CA 政府 Code § 95505(f)(3) 信用修复。
(g)CA 政府 Code § 95505(g) 服务提供者应为未履行项目参与要求的参与者制定项目开除流程,并力求确保配套资金用于其预期目的。
(h)CA 政府 Code § 95505(h) 服务提供者应收集并维护有关其项目的信息,并应以能够每半年向部门报告以下所有信息的方式进行:
(1)CA 政府 Code § 95505(h)(1) 注册项目中参与者的人数和人口统计学特征。
(2)CA 政府 Code § 95505(h)(2) 已建立的账户数量。
(3)CA 政府 Code § 95505(h)(3) 参与者的个人和总储蓄水平。
(4)CA 政府 Code § 95505(h)(4) 关闭账户的参与者人数及相关储蓄金额。
(5)CA 政府 Code § 95505(h)(5) 实际和拟议的项目预算。
(6)CA 政府 Code § 95505(h)(6) 收到、承诺并支付给参与者的配套资金池的规模和来源。
(7)CA 政府 Code § 95505(h)(7) 项目成就和障碍。
(8)CA 政府 Code § 95505(h)(8) 十二个月的项目和财务预测。
(9)CA 政府 Code § 95505(h)(9) 至少一份参与者档案,以及州努力维持要求。
(i)CA 政府 Code § 95505(i) 每位参与者在其个人发展账户的整个存续期内,总共最多可储蓄三千美元 ($3,000)。

Section § 95506

Explanation

入选该项目的人员必须与他们的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并定期将资金存入他们的个人发展账户(IDA)。他们可以使用不同的收入来源,如劳动所得、退税或残疾福利,为这些账户注资。

他们必须为自己的储蓄设定目标,例如支付高等教育费用、购买房屋、进行重大房屋维修,或购买用于工作或学习的车辆。这些储蓄也可以用于创业或为残疾参与者购买辅助技术。

参与者需要与他们的服务提供商保持沟通,参加至少12小时的相关培训,并将其储蓄在账户中至少六个月。

项目入选者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95506(a) 与其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
(b)CA 政府 Code § 95506(b) 定期向个人发展账户存入资金。参与者可以使用以下来源的资金向个人发展账户供款:
(1)CA 政府 Code § 95506(b)(1) 劳动所得。
(2)CA 政府 Code § 95506(b)(2) 联邦劳动所得税抵免退款。
(3)CA 政府 Code § 95506(b)(3) 残疾福利。
(4)CA 政府 Code § 95506(b)(4) 子女抚养费。
(5)CA 政府 Code § 95506(b)(5) 美国服务队津贴。
(6)CA 政府 Code § 95506(b)(6) 自营职业所得工资。
(7)CA 政府 Code § 95506(b)(7) 职业培训项目津贴。
(c)CA 政府 Code § 95506(c) 选择储蓄资金将用于的购买目标。参与者可以将个人发展账户产生的储蓄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政府 Code § 95506(c)(1) 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费用,包括学费、杂费、书籍、用品和设备。
(2)CA 政府 Code § 95506(c)(2) 主要居所的购房费用。
(3)CA 政府 Code § 95506(c)(3) 重大房屋维修。
(4)CA 政府 Code § 95506(c)(4) 残疾参与者用于获取就业、教育或培训的辅助技术设备或服务。
(5)CA 政府 Code § 95506(c)(5) 购买用于就业、教育或培训目的的车辆。
(6)CA 政府 Code § 95506(c)(6) 合格的商业资本化。
(d)CA 政府 Code § 95506(d) 就账户事宜与服务提供商定期沟通。
(e)CA 政府 Code § 95506(e) 参加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至少12小时的培训和教育。
(f)CA 政府 Code § 95506(f) 自账户设立之日起,在个人发展账户中保持储蓄至少六个月。

Section § 95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您在个人发展账户中赚取利息,您必须在利息产生时将其申报为应税收入。然而,如果您收到账户的配套资金,这些资金被视为赠与,不作为收入征税。

Section § 95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持有个人发展账户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与普通储蓄账户相比,没有额外的义务或责任。银行也不负责执行账户持有人和服务提供商之间合同中可能设定的任何取款限制。

设立个人发展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
(a)CA 政府 Code § 95508(a) 对于个人发展账户,其义务或责任不应大于其对任何其他储蓄账户的义务或责任。
(b)CA 政府 Code § 95508(b) 对于参与者与服务提供商之间合同中确立的任何取款限制,其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