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储蓄和资产项目
Section § 95501
这项法律将在加州立法机关拨款或州长分配现有资金用于创建加州储蓄和资产项目时生效。只有通过年度预算案或未来的立法行动提供必要的资金,这项法律才能付诸实施。
Section § 95502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社区发展金融活动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什么是合格的社区发展信用合作社和社区发展金融机构。该法律还明确了就业发展部,并规定了为此目的构成印第安部落的条件。它将个人发展账户定义为旨在实现特定财务目标的储蓄账户。加州储蓄和资产项目中的非营利性协调机构和参与者的角色得到了澄清。此外,还详细说明了与企业资本化相关的术语,例如合格企业支出和合格计划。最后,服务提供商被确定为参与该项目的实体,包括非营利组织和某些金融机构。
Section § 95503
Section § 95504
本法规概述了非营利性协调机构和服务提供商在实施全州项目中的职责。非营利性协调机构必须选择多元化的服务提供商,并考虑那些与地方公共机构有合作关系的。服务提供商的任务是筛选符合特定标准的参与者,例如年龄、收入水平和税务受抚养人身份,以及没有拖欠子女抚养费的。他们还必须为参与者设立个人发展账户,并管理来自各种来源的配套资金。参与者需要签署合同、接受金融教育并遵守项目政策。服务提供商必须建立一套开除不符合要求的参与者的制度,并维护详细记录,以报告项目进展,包括参与者的人口统计数据、储蓄金额和项目预算。
总之,该法律旨在为符合条件的特定个人组织和管理一项金融教育和储蓄计划,确保问责制,并报告其成果。
Section § 95505
本法律规定了服务提供者在获得州资金前必须满足的要求。他们必须从非州来源获得配套资金,并招募符合特定条件的参与者,例如年满18岁、家庭收入低于区域中位收入的80%,且没有未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等特定财务义务。服务提供者需要为参与者的储蓄和配套资金设立单独账户,并在项目结束时帮助参与者获取这些资金。参与者必须接受至少12小时的金融教育,内容涵盖预算管理、经济素养和信用修复。服务提供者还必须每半年报告项目和参与者的各种详细信息,并制定针对不符合要求的参与者的开除流程。最后,参与者在其发展账户的整个存续期内,最多可储蓄3,000美元。
Section § 95506
入选该项目的人员必须与他们的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并定期将资金存入他们的个人发展账户(IDA)。他们可以使用不同的收入来源,如劳动所得、退税或残疾福利,为这些账户注资。
他们必须为自己的储蓄设定目标,例如支付高等教育费用、购买房屋、进行重大房屋维修,或购买用于工作或学习的车辆。这些储蓄也可以用于创业或为残疾参与者购买辅助技术。
参与者需要与他们的服务提供商保持沟通,参加至少12小时的相关培训,并将其储蓄在账户中至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