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基地再利用管理局法案权力与职责
Section § 67840
本法律条款规定,一个委员会负责制定并维护一份关于军事基地未来使用和开发的计划。这份计划必须符合州和联邦的要求,并且应包含一个针对基地内和地方设施的五年资本改善项目。
该计划是基地用于所有公共目的的官方地方蓝图,对于与联邦和州机构进行讨论和规划至关重要。该计划可以包括分阶段开发,并为每个阶段的公共设施和其他必要考量设定具体标准。
在制定计划时,委员会必须与各种区域和联邦计划保持一致,例如海岸、空气和水质计划,并考虑地方总体规划,以确保符合更广泛的政府目标。
Section § 67840.1
一旦军事基地再利用计划获得通过,基地所在地的任何县或市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其总体规划或更新后的规划。这些规划需要满足两个主要要求。首先,规划必须在县或市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发布决议后提交,决议需证明规划符合本法律的要求。其次,规划必须包含足够的详细材料,以便委员会根据其指导方针进行彻底审查。
Section § 67840.2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收到总体规划或其修订案后90天内,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其认证。这个决定是在公开听证会后作出的。如果规划被拒绝,委员会必须解释原因,并可以提出修改建议以便重新提交。县或市可以选择采纳这些修改,或者提出自己的修订方案。如果委员会没有提出建议,而规划仍未获得认证,他们必须说明拒绝的原因。最终,如果规划符合本篇章的要求并与再利用计划一致,委员会将批准其认证。
Section § 67840.3
当一个县或市的总体规划获得认证或更新后,他们需要在30天内与一个委员会合作,确定一个日期来提交特定区域的区划规定和地图。如果县或市未能按时提交,委员会可以选择推迟其对这些提交文件作出回应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67840.4
这项法律规定了县和市如何向一个管理委员会提交前军事基地区域的土地使用规划(即区域划分计划)以供批准。如果这些规划与该区域已确定的总体规划不符,委员会可以驳回。如果被驳回,委员会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指出这些规划具体哪些地方不符合要求或执行不足。委员会可以提出修改建议来解决问题,如果县市采纳这些建议并重新提交,规划就可以获得批准。当然,县和市也可以选择不按委员会的建议,自行进行其他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批。
Section § 67840.5
一旦某个区域的总规划获得批准,并且所有相关行动都已生效,该区域内的任何新开发项目都需要由当地相关的市或县进行审查和批准。但是,如果开发项目是在沿海潮汐地、水下地或公共信托土地上提出的,这些规定则不适用。
Section § 67840.7
本法律规定了军事基地再利用计划如何进行修改。如果一项修改仅影响一个成员机构,则在由该成员机构发起时,委员会可通过简单多数票采纳;如果由其他方发起,则需三分之二多数票。任何地方机构都不得批准与当前计划不符的开发项目。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以确保各机构遵守该计划。成员机构可以在军事基地区域内管理分区和建筑许可证,但其行动可由委员会审查或向委员会上诉。
Section § 67841
Section § 67842
Section § 67843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与军事基地再开发相关的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这包括从管理局再利用计划中确定必要的公共设施,负责这些设施的规划、融资和建设,并可能将这些任务委托给成员机构。委员会还可以寻求州或联邦资金。
委员会可以根据各种公共改善法案征收税费或评估费,并发行债券为基地范围内的设施提供资金。基地内的开发项目可以收取开发费,并且在费用结清之前不得发放许可证。此外,委员会还可以从加利福尼亚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获得资金。
Section § 67844
本条允许董事会订立合同和协议,以解决因军事基地再利用而产生的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