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所含定义适用于本篇的解释。
(a)CA 政府 Code § 67810(a) “管理局”指军事基地再利用管理局。
(b)CA 政府 Code § 67810(b) “基地范围设施”指经董事会判断,对基地整体再利用至关重要,且其意义超越任何单一城市或县的非建制区域的公共资本设施。
(c)CA 政府 Code § 67810(c) “董事会”指管理局的理事会,如第67820条所规定。
(d)CA 政府 Code § 67810(d) “管理局再利用计划”指根据第67830条制定的军事基地未来使用计划。
(e)CA 政府 Code § 67810(e) “地方设施”指经董事会判断,主要在一个单一城市或县的非建制区域内重要的公共资本设施。
(f)CA 政府 Code § 67810(f) “立法机构”指市的市议会或县的监事会。
(g)CA 政府 Code § 67810(g) “成员机构”指在管理局董事会任职的任何县和市。
(h)CA 政府 Code § 67810(h) “公共资本设施”指管理局再利用计划中描述的所有公共资本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高速公路、匝道、航空运输设施和货运及处理设施、污水和水输送及处理设施、学校图书馆及其他教育设施,以及娱乐设施,这些设施可由管理局最有效和便捷地规划、协商、融资或建设,以促进军事基地的综合未来使用。
(i)CA 政府 Code § 67810(i) “重建管理局”,就联邦法律关于军事基地财产转让而言,指本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