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96110(a) 任何希望根据本条获得资助的学区或县教育总监,应在州长办公室可能要求的时间、方式和提供其要求的信息提交申请。除非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否则不得根据本章向任何实体提供资金:
(1)CA 政府 Code § 96110(a)(1) 项目设施和服务应向所有儿童开放,不考虑任何儿童的宗教信仰或任何其他与宗教相关的因素。
(2)CA 政府 Code § 96110(a)(2) 项目中不得包含任何宗教教学。
(3)CA 政府 Code § 96110(a)(3) 项目运营期间,用于项目的空间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宣扬宗教。
(b)CA 政府 Code § 96110(b) 每份申请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96110(b)(1) 请求援助的活动描述。
(2)CA 政府 Code § 96110(b)(2) 共同申请人名单(如有)。
(3)CA 政府 Code § 96110(b)(3) 预计服务的儿童人数。
(4)CA 政府 Code § 96110(b)(4) 拟由资助支持的项目目标声明。
(5)CA 政府 Code § 96110(b)(5) 申请人在招募、安置和培训志愿者和导师方面的经验声明。学区和县教育总监可以与有运营志愿者导师项目经验的非营利组织签订合同,以进行项目运营。
(6)CA 政府 Code § 96110(b)(6) 申请人打算如何招募、筛选、培训和安置学术导师的声明。
(7)CA 政府 Code § 96110(b)(7) 实体将如何确保 (A) 学术志愿者和导师在受雇前必须接受与学校员工相同的犯罪和健康检查,以及 (B) 不会因使用学术志愿者和导师而导致现有学校员工被取代的声明。
(8)CA 政府 Code § 96110(b)(8) 申请人为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州、联邦和地方公共及私人资金用于项目目的所做的努力声明。
(9)CA 政府 Code § 96110(b)(9) 申请人努力与其他社区儿童服务整合的计划。
(c)CA 政府 Code § 96110(c) 根据本章获得资助的每个受助方,应遵守州长办公室根据第96102条 (b) 款制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