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6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由州长办公室管理的拨款项目,旨在支持学校和县级教育领导者开展学术志愿者和导师项目。这些拨款必须用于引进和管理导师,包括招募、培训和安置。它们还必须包括项目评估。获得这些拨款的学校需要与教师合作,共同决定导师在课堂中的安置。

此外,这些资金不能用于私立学校,并且使用这些导师不应取代或影响现有学校员工的职位。

(a)CA 政府 Code § 96109(a) 州长办公室应向获得拨款的学区和县教育总监授予拨款,以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管理学术志愿者和导师服务项目。
(b)CA 政府 Code § 96109(b) 根据本章授予的拨款资金应专门用于符合本章宗旨的学术导师的招募、筛选、培训和安置,以及对本章设立的项目的评估。根据本章获得拨款资金的每个实体,应与拟在其课堂中安置学术导师的任何教师进行协商和合作。
(c)CA 政府 Code § 96109(c) 为本章目的拨款的资金不得分配给任何私立学校。
(d)CA 政府 Code § 96109(d) 根据本章使用任何学术导师,不得导致任何持证或分类学校员工的职位被取代。

Section § 96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学区或县教育总监如何申请资助以开展儿童项目。要获得资助,项目不得基于宗教进行歧视,不得包含宗教教学,也不得将项目空间用于宗教目的。申请必须详细说明活动内容,列出共同申请人,估算服务儿童的数量,并概述项目目标以及申请人在志愿者和导师方面的经验。申请还应说明如何招募和培训导师,确保志愿者接受犯罪和健康检查,防止学校现有员工被取代,并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金。成功的申请人必须遵守州长对此类项目制定的标准。

(a)CA 政府 Code § 96110(a) 任何希望根据本条获得资助的学区或县教育总监,应在州长办公室可能要求的时间、方式和提供其要求的信息提交申请。除非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否则不得根据本章向任何实体提供资金:
(1)CA 政府 Code § 96110(a)(1) 项目设施和服务应向所有儿童开放,不考虑任何儿童的宗教信仰或任何其他与宗教相关的因素。
(2)CA 政府 Code § 96110(a)(2) 项目中不得包含任何宗教教学。
(3)CA 政府 Code § 96110(a)(3) 项目运营期间,用于项目的空间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宣扬宗教。
(b)CA 政府 Code § 96110(b) 每份申请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96110(b)(1) 请求援助的活动描述。
(2)CA 政府 Code § 96110(b)(2) 共同申请人名单(如有)。
(3)CA 政府 Code § 96110(b)(3) 预计服务的儿童人数。
(4)CA 政府 Code § 96110(b)(4) 拟由资助支持的项目目标声明。
(5)CA 政府 Code § 96110(b)(5) 申请人在招募、安置和培训志愿者和导师方面的经验声明。学区和县教育总监可以与有运营志愿者导师项目经验的非营利组织签订合同,以进行项目运营。
(6)CA 政府 Code § 96110(b)(6) 申请人打算如何招募、筛选、培训和安置学术导师的声明。
(7)CA 政府 Code § 96110(b)(7) 实体将如何确保 (A) 学术志愿者和导师在受雇前必须接受与学校员工相同的犯罪和健康检查,以及 (B) 不会因使用学术志愿者和导师而导致现有学校员工被取代的声明。
(8)CA 政府 Code § 96110(b)(8) 申请人为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州、联邦和地方公共及私人资金用于项目目的所做的努力声明。
(9)CA 政府 Code § 96110(b)(9) 申请人努力与其他社区儿童服务整合的计划。
(c)CA 政府 Code § 96110(c) 根据本章获得资助的每个受助方,应遵守州长办公室根据第96102条 (b) 款制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