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条只是确立了本法的正式名称为《政府法典》。这意味着当人们提及《政府法典》时,他们指的是这套特定的法律。

Section § 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本法典中的规则与涉及同一主题的现有法律非常相似,则应将其视为仅仅是重述和延续旧法律,而不是引入全新的法律。

Section § 3

Explanation
如果你目前担任的公职,其原先的管辖法律已被本新法典废止并取代,且你的职位在新法典下仍然存在,那么你可以像以前一样继续担任该职务。

Section § 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本新法典生效前已经开始的法律行动或已存在的权利,将不受新法典的影响。然而,在该法典生效后采取的任何程序都必须尽可能地遵循新规定。

在本法典生效前开始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以及任何已产生的权利,均不受本法典影响,但此后在其中采取的所有程序应尽可能符合本法典的规定。

Section § 5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除非有特定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规定,其中列出的一般指导原则、规则和定义将指导本法典的解释。

Section § 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典中各个部分的名称或标题,比如篇、分编或条的标题,并不会改变或影响实际规则或条款的含义或目的。

Section § 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位公职人员被赋予了权力或职责,他们的副手或他们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可以代为执行,除非有明确的规定另有说明。

Section § 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部门主管指定一名副主管,代表他们出席州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会议并参与决策。副主管可以投票并计入法定人数,就像主管本人在场一样。但是,在任何会议上,一名副主管只能代表一名主管。主管仍需对其副主管的行为负责,就像他们对副主管履行日常职责的行为负责一样。

凡根据任何法律,任何州部门的主管被任命为州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成员,或任何州机构或管理局管理机构的成员时,该主管可指定该部门的一名副主管(其职位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第4款 (f) 项或 (g) 项的规定)代其行使成员职责,在所有意图和目的上如同主管本人亲临,包括该副主管有权计入法定人数,参与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或其他管理机构的议事程序,并对任何及所有事项进行表决。在任何会议或届会中,不得由一名副主管代表多于一名主管。如此指定副主管的主管,应以其对副主管履行其作为部门副主管的公务职责的行为负责的相同方式和相同程度,对其根据该指定行事的副主管的行为负责。

Section § 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某些由州宪法设立的高级政府官员,指定副手代替他们参加州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或管理机构的会议。这些副手拥有与原官员相同的权力,包括参与会议和投票,但原官员仍需对其副手的行为负责。

副州长、首席大法官、司法部长和公共教育总监在指定副手方面有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副州长和公共教育总监不能为某些教育委员会会议指定副手,而司法部长的副手也不能在司法部长担任主席的委员会中担任主席。此外,在州土地委员会的会议上,只能有一名副手代表一名官员。

(a)CA 政府 Code § 7.6(a) 如果根据法律,任何其职位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设立的官员被任命为州委员会、州专门委员会或州小组委员会的成员,或任何州机构或当局的管理机构的成员,该官员可以指定其办公室中担任《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第4款(c)项所规定职位的副手,以代替该宪法官员履行成员职责,在所有意图和目的上,如同该宪法官员亲自出席一样,包括该副手有权计入法定人数、参与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或其他管理机构的会议,并对任何及所有事项进行投票。如此指定副手的宪法官员,应以该宪法官员对其副手履行其作为宪法官员办公室副手的公务行为负责的相同方式和相同程度,对其根据指定行事的副手的行为负责。
(b)CA 政府 Code § 7.6(b) 副州长可以指定其办公室中担任《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第4款(c)或(f)项所规定职位的任何人,仅为本节目的行事副手。但是,副州长不得指定任何人作为其在参议院、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或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理事会会议上的副手。
(c)CA 政府 Code § 7.6(c) 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可以指定一名州法院法官或雇员,或法院行政办公室的雇员,为本节目的行事副手。
(d)CA 政府 Code § 7.6(d) 司法部长也可以指定其办公室中的任何雇员,为本节目的行事副手。但是,司法部长根据本节指定在任何州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或管理机构中担任成员的任何人,如果司法部长是该机构的主席,则该被指定人不得代替司法部长担任主席。
(e)CA 政府 Code § 7.6(e) 公共教育总监可以指定其办公室中担任《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九条第2.1款所规定职位的任何人,为本节目的行事副手。但是,公共教育总监不得指定任何人作为其在州教育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或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理事会会议上的副手。
(f)CA 政府 Code § 7.6(f) 尽管有(a)至(e)项(含)的规定,但在州土地委员会的任何会议或会期中,受本节约束的官员中,不得有超过一名官员由受本节约束的副手代表。

Section § 7.7

Explanation
本条阐明,第7.5条和第7.6条中概述的规则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或修改第7条中的规则。它确保第7条保持不变,无论第7.5条或第7.6条说了什么。

Section § 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总务部和教育部部长任命一名副部长或助理部长,代表他们在州拨款委员会任职。这些被任命者可以行使部长的一切权力,包括投票和计入法定人数。任命他们的部长对被任命者的行为负责,就像他们对其副手或助理履行日常部门职责的行为负责一样。

Section § 7.9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某些州官员——审计长、财政部长、财政局长和公共教育总监——指定副手代表他们在州机构中行事。这些副手拥有与官员本人在场时相同的权力。然而,指定副手的官员仍需对其副手的行为负责。此外,审计长或财政部长的两名指定雇员可以获得更高级别的行政职位分类和薪酬。公共教育总监不得为州教育委员会、加州大学董事会或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的会议指定副手。

(a)CA 政府 Code § 7.9(a)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审计长、财政部长、财政局长或公共教育总监可指定其办公室的任何副手,代表其本人在任何州委员会、州专门委员会、州小组委员会或州机构的理事会中行事,以行使这些机构的法定权力和职责。该副手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或州机构的理事会任职期间,可行使与审计长、财政部长、财政局长或公共教育总监本人亲临现场时相同的权力。如此指定副手的审计长、财政部长、财政局长或公共教育总监,应对根据该指定行事的副手的行为负责,其方式和程度与审计长、财政部长、财政局长或公共教育总监对其副手履行其作为审计长、财政部长、财政局长或公共教育总监的公务行为负责的方式和程度相同。
(b)CA 政府 Code § 7.9(b) 应审计长或财政部长的请求,每位官员的两名拥有永久公务员身份并根据本节被指定为副手的雇员,应被归类并获得职业行政人员(四级或五级)的薪酬。
(c)CA 政府 Code § 7.9(c) 公共教育总监不得根据 (a) 款指定人员作为其副手,出席州教育委员会、加州大学董事会或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的会议。

Section § 7.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主计长拥有两名额外雇员,这些雇员被归类并获得报酬,作为高级别的职业行政人员,即IV级或V级,超出单独条款中已允许的人数。

应主计长要求,该官员的两名雇员,除第7.9条规定的人员外,应被归类并获得报酬,作为IV级或V级职业行政人员。

Section § 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任何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报告、声明或记录,都必须以视觉上可理解的方式记录下来,并且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应使用英文。

书面形式包括任何能够通过普通视觉方式理解的记录信息。凡本法典要求或授权的任何通知、报告、声明或记录,均应以英文书面形式制作,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9

Explanation
本法律意味着,如果本法典中的某项法律或条款在其他法律中被提及,它指的是最新版本,包括此后进行的任何修改或更新。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在本法典中,“条”和“款”的含义。“条”指的是本法典中的一个条,除非特别指明是其他法规的条。“款”指的是该术语所在条文中的一个部分,除非明确指明是其他条文的款。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在解读法律文件时,如果文件中提到的是现在时态的动作,那么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过去已经发生或未来将要发生的类似动作。

现在时包括过去时和将来时;将来时包括现在时。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在法律术语中,凡使用阳性词语时,也适用于阴性和中性性别。这意味着“他”或“他的”等词语应理解为也包括“她”和“他们”。

阳性包括阴性和中性。

Section § 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配偶”包括“注册同居伴侣”,依照《家庭法》第297.5条的规定。

Section § 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律文本中出现“man”或“men”这些词时,应将其理解并替换为“person”或“persons”。这一改变旨在反映当前的包容性标准,并适用于相关法律章节进行更新时。其目的是在不改变现有法律本身的情况下,实现语言的包容性。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其意图是,在适当时,“man”或“men”等术语应被视为“person”或“persons”;并且,当本法典的任何章节因任何目的进行修订时,其中提及“man”或“men”等术语之处应更改为“person”或“persons”。本法案是宣示性的,而非对现有法律的修正。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意味着,在法律文件中,以单数形式使用的词语可以指代一个以上的项目或个人,而以复数形式使用的词语也可以只指代一个。这是为了确保解释的灵活性。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应”具有强制性,“可”具有允许性。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誓言”一词也指声明。实质上,无论您是宣誓还是声明,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含义。

“誓言”包括声明。

Section § 16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如果有人不能写自己的签名,他们可以用画押代替。一名见证人必须在画押旁边写下这个人的名字,并且在旁边也签上自己的名字。如果这个画押用于任何官方或宣誓声明,就需要两名见证人在旁边签名,才能使其有效。

Section § 1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与公共实体进行需要签名的沟通时,如何使用数字签名。数字签名必须满足几个条件才能有效:它必须对使用者而言是唯一的、可验证的、由使用者单独控制的、如果数据被更改则失效,并且符合州务卿制定的法规。使用数字签名对双方都是可选的,公共实体没有义务接受它们。数字签名被定义为具有与手动签名相同效力的电子标识符。这些规定不限制使用其他类型的电子签名,并且特定法规仅适用于数字签名。

(a)CA 政府 Code § 16.5(a) 在与第811.2条所定义的公共实体进行的任何需要或使用签名的书面沟通中,沟通的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使用符合本节要求的数字签名进行签署。如果公共实体选择使用数字签名,则该数字签名应与手动签名的使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且仅当其具备以下所有特征时:
(1)CA 政府 Code § 16.5(a)(1) 对使用它的人而言是唯一的。
(2)CA 政府 Code § 16.5(a)(2) 能够被验证。
(3)CA 政府 Code § 16.5(a)(3) 由使用它的人单独控制。
(4)CA 政府 Code § 16.5(a)(4) 以某种方式与数据关联,如果数据被更改,数字签名将失效。
(5)CA 政府 Code § 16.5(a)(5) 符合州务卿采纳的法规。初步法规应不迟于1997年1月1日采纳。在制定这些法规时,州务卿应征求公共和私人实体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部、加州环境保护局和总务部。在州务卿采纳法规之前,他或她应至少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以征求意见。
(b)CA 政府 Code § 16.5(b) 数字签名的使用或接受应由各方自行选择。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公共实体使用或允许使用数字签名。
(c)CA 政府 Code § 16.5(c) 根据《公共资源法》第71066条使用的数字签名免受本节约束。
(d)CA 政府 Code § 16.5(d) “数字签名”是指由计算机创建的电子标识符,使用方意图使其具有与手动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就本节而言,数字签名是《民法典》第1633.2条(h)款所定义的“电子签名”的一种。
(e)CA 政府 Code § 16.5(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公共实体或政府机构使用和接受《民法典》第1633.2条(h)款所定义的“电子签名”的权利。
(f)CA 政府 Code § 16.5(f) 州务卿为实施本节而采纳的法规仅适用于公共实体使用“数字签名”,而不适用于《统一电子交易法》(《民法典》第三编第二部分第2.5章(自第1633.1条起))中授权的任何其他类型的“电子签名”的使用。

Section § 17

Explanation

本法广义地定义了“人”一词。它不仅指单个的自然人;它还包括商业机构和各种组织,例如合伙企业和公司。

“人”包括任何人、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信托、公司或企业。

Section § 18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州”通常指加利福尼亚州。但是,当提及美国其他部分时,它也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各个领地。

“州”指加利福尼亚州,除非适用于美国的不同部分。在后一种情况下,它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各领地。

Section § 1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提到“县”时,它也包括“市县”这种形式,而不仅仅是单独的县。

“县”包括市县。

Section § 20

Explanation
本法律界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意义上何为“市”。它包括被称为“市县”或“建制镇”的地方。然而,它不包括“非建制镇”或“村庄”。

Section § 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城镇”一词在使用时,也指“非建制镇”和“村庄”。

“城镇”包括“非建制镇”和“村庄”。

Section § 22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法律文书”指的是在法庭案件审理期间发出的法律文件,例如令状或传票,无论这些案件是民事性质(涉及私人纠纷)还是刑事性质(涉及针对国家的行为)。

Section § 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主要意思是,如果法典的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能适用于特定情况,那么法典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且可以适用于其他情况或人。

Section § 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工人赔偿”一词现在应被称为“雇员赔偿”。立法机关希望,法典中所有相关提法在条款因任何原因修订时都能相应更新,尽管本法案并未修改现有法律,而只是澄清了名称。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其意图,即“工人赔偿”一词此后亦应称为“雇员赔偿”。为推行此项政策,立法机关希望,当本法典中提及“工人赔偿”一词的条款因任何目的而修订时,应将其更改为“雇员赔偿”。本法案是宣示性的,而非对现有法律的修正。

Section § 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和比较不同时期用于征税的财产价值和税率。从1980-81财年开始,房产按其全部价值的25%进行评估;但从1981-82财年开始,房产按其全部价值进行评估。截至1980-81财年,税率以每100美元评估价值的美元数表示;而从1981-82财年起,税率则改为按全部价值的百分比表示。法律还规定,在比较不同年份的税务数据时,必须调整价值和税率以确保可比性,从而无论税率如何表达,都能保证税收或豁免的一致性。为了统一表达税率,有一个公式:将基于25%评估比率的税率乘以0.0025,转换为百分比形式;将按全部价值百分比表示的税率乘以400,转换为每100美元评估价值的美元形式。

(a)CA 政府 Code § 25(a) 就本法典而言,“评估价值”指截至1980-81财政年度(含该年度)的全部价值的25%,以及1981-82财政年度及此后财政年度的全部价值的100%;并且,税率应以美元或其分数表示,按每一百美元 ($100) 评估价值计算,截至1980-81财政年度(含该年度),以及自1981-82财政年度及此后财政年度起,按全部价值的百分比表示。
(b)CA 政府 Code § 25(b) 每当本法典要求比较不同年份的评估价值、税率或财产税收入时,应根据需要调整评估比率和税率,以确保比较在相同基础上进行,并产生相同数额的税收,或实现相同相对价值的豁免或补助,无论采用何种税率表达方式或评估比率。
(c)CA 政府 Code § 25(c) 为了在相同基础上表达税率,基于25%评估比率并以美元或其分数表示的、按每一百美元 ($100) 评估价值计算的税率,可乘以百分之零点二五的换算系数,以确定与按全部价值百分比表示的税率相当的税率;并且,按全部价值百分比表示的税率,可乘以400的系数,以确定与基于25%评估比率并以美元或其分数表示的、按每一百美元 ($100) 评估价值计算的税率相当的税率。

Section § 26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再生水”或“回收水”的定义与《水法典》中某个具体条款的定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