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40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理解加利福尼亚州紧急保护令所需的一些关键定义。“司法官员”是指担任法官等法律职务的人员,他们可以就这些命令做出决定。“执法官员”包括不同类型的警察和治安官,例如大学警察、假释官和学区官员,他们可以请求或执行这些命令。此外,“绑架”一词指非法带走或藏匿某人。

在本部分中,术语定义如下:
(a)CA 家庭法 Code § 6240(a) “司法官员”指根据第6241条指定的法官、专员或仲裁员。
(b)CA 家庭法 Code § 6240(b) “执法官员”指在本部分下请求或执行紧急保护令的以下官员之一:
(1)CA 家庭法 Code § 6240(b)(1) 警官。
(2)CA 家庭法 Code § 6240(b)(2) 治安官。
(3)CA 家庭法 Code § 6240(b)(3) 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局的治安官。
(4)CA 家庭法 Code § 6240(b)(4) 加利福尼亚大学警察局的治安官。
(5)CA 家庭法 Code § 6240(b)(5) 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和学院警察局的治安官。
(6)CA 家庭法 Code § 6240(b)(6) 州立公园和娱乐局的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830.2条(f)款。
(7)CA 家庭法 Code § 6240(b)(7) 洛杉矶市总务局的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830.31条(c)款。
(8)CA 家庭法 Code § 6240(b)(8) 住房管理局巡逻官,定义见《刑法典》第830.31条(d)款。
(9)CA 家庭法 Code § 6240(b)(9) 地方检察官的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830.1条或第830.35条。
(10)CA 家庭法 Code § 6240(b)(10) 假释官、缓刑官或副缓刑官,定义见《刑法典》第830.5条。
(11)CA 家庭法 Code § 6240(b)(11) 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警察局的治安官,定义见第830.32条(a)款。
(12)CA 家庭法 Code § 6240(b)(12) 受雇于学区警察局的治安官,定义见第830.32条(b)款。
(c)CA 家庭法 Code § 6240(c) “绑架”指带走、诱骗、扣留、拒绝交出或藏匿。

Section § 6241

Explanation
加州每个县都必须随时配备至少一名法官或类似官员,以便在任何时候(即使法院没有开庭)都能发布紧急保护令。这意味着,如果你需要紧急的法律保护,无论何时何地,总会有人可以提供帮助。
每个县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应指定至少一名法官、专员或裁判官,使其能够合理地随时待命,以便在任何时候,无论法院是否开庭,都能通过口头、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布紧急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