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2641(a) 本节所称的“共同财产对教育或培训的投入”,是指使用共同财产或准共同财产支付的教育或培训费用,或为偿还为教育或培训所产生的贷款而支付的款项,无论这些款项是在当事人居住在本州期间支付,还是在居住在本州以外期间支付。
(b)CA 家庭法 Code § 2641(b) 在本节规定的限制下,婚姻解除或当事人法定分居时:
(1)CA 家庭法 Code § 2641(b)(1) 共同财产应就其对一方当事人教育或培训的投入获得偿还,如果该教育或培训大幅提高了该当事人的收入能力。偿还金额应按法定利率计算利息,利息从投入发生所在日历年年底开始计算。
(2)CA 家庭法 Code § 2641(b)(2) 婚姻期间为一方当事人的教育或培训所产生的贷款,不应为根据本分编进行分割的目的而计入共同财产的债务中,而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偿还责任。
(c)CA 家庭法 Code § 2641(c) 本节所要求的偿还和责任分配,在情况导致此种处置不公的范围内应予减少或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家庭法 Code § 2641(c)(1) 共同财产已从该当事人的教育、培训或为此产生的贷款中获得实质性利益。存在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影响举证责任,即如果共同财产对教育或培训的投入是在诉讼开始前不足10年内进行的,则推定共同财产未获得实质性利益;如果共同财产对教育或培训的投入是在诉讼开始前超过10年进行的,则推定共同财产已获得实质性利益。
(2)CA 家庭法 Code § 2641(c)(2) 该当事人所获得的教育或培训,被另一方当事人所获得的且共同财产已为此作出投入的教育或培训所抵消。
(3)CA 家庭法 Code § 2641(c)(3) 该教育或培训使接受教育或培训的当事人能够从事有报酬的就业,从而大幅减少该当事人原本所需的扶养需求。
(d)CA 家庭法 Code § 2641(d) 根据本节对共同财产投入的偿还和贷款的分配,是共同财产或一方当事人就教育或培训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入能力提高的唯一补救措施。然而,本分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为根据第4320条作出扶养令的目的,而考虑教育、培训或收入能力提高的影响,或根据本节偿还的金额对当事人情况的影响。
(e)CA 家庭法 Code § 2641(e) 本节受当事人之间明确的书面协议另有规定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