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调解法院法家庭调解法院
Section § 1812
本法律条款允许家庭调解法庭的法官将案件移交给高等法院的另一位法官,如果这样做有助于更快地处理案件或需要迅速关注。当案件以这种方式移交时,新法官将担任该特定事项的家庭调解法官。
Section § 1813
如果通常处理家庭调解案件的法官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职,可以从同一法院任命另一名法官在此期间代行其职责。代任法官将拥有与常任家庭调解法官相同的权力。
Section § 1814
在设有家庭调解法庭的县,高等法院可以任命一名首席顾问和一名秘书来协助法庭工作。如果法院之间通过合同合作,它们可以共同进行这些任命。首席顾问可以与相关当事人召开会议和听证会,提出建议,监督工作,收集数据,调查家庭问题,就未成年人婚姻提出建议,调查家庭关系,并调解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纠纷。法庭还可以任命其他顾问和办公室人员来支持法庭工作,所有这些人员都在首席顾问的指导下工作。薪资和职位由高等法院根据法庭是独立运作还是与其他法院合作来决定。
Section § 1815
如果您想在加利福尼亚州担任家庭调解的监督顾问或助理顾问,您需要拥有相关行为科学领域的硕士学位和至少两年的相关咨询经验。熟悉加州法院系统和社区资源,以及了解成人心理健康、家庭心理学、儿童发展以及离婚和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影响至关重要。您还需要接受家庭暴力问题培训。然而,法院可以允许经验抵扣部分教育要求,并且本规定不适用于1980年前受雇的顾问。
Section § 181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涉及家庭暴力和子女监护案件的评估员的培训要求和程序。评估员必须完成每年16小时的家庭暴力问题持续培训。这包括了解家庭暴力对家庭的影响,学习受害者和施暴者可获得的法律权利和资源,以及改进评估受家庭暴力影响家庭的技术。培训提供者需要获得授权,并必须确保培训符合既定标准。完成培训的评估员将获得证书,他们必须将证书提交给法院。司法委员会制定培训标准,强调法院与处理家庭暴力的机构之间的协调。
Section § 1817
在每个县,缓刑官在家庭调解法庭方面有两项主要职责。首先,他们必须在法庭要求时,通过进行调查和提交报告来协助法庭。其次,他们需要行使与本州缓刑法律相关的权力和履行职责。
Section § 1818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与家庭调解相关的法庭听证会或会议都是不公开的,只允许法院工作人员、当事人、他们的律师和证人等必要人员在场。当事人与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的任何沟通都被视为官方信息。此外,这些家庭调解案件的相关文件是保密的,只有在获得法官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或其律师才能查阅。
Section § 1819
这项法律允许家庭调解法院的监督顾问销毁超过两年的旧记录,除非这些记录与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调解有关。这些特定记录可以在所涉子女年满18岁时销毁。此外,法官可以选择将记录制作成缩微胶片,而不是销毁。
Section § 1820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合作并共享其家庭调解法庭服务。当两个或多个法院决定合作时,它们可以就哪个法院管理资金和处理付款达成协议。它们还可以决定人员配备和设施的共享或单独责任。此外,它们可以决定哪个法院的工作人员处理案件,法官除外。所有适用于单一法院提供这些服务的规则,也适用于在此系统下合作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