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宗旨是保护儿童的权利,并通过维护、促进和保护家庭生活以及婚姻制度来促进公共福祉,并提供夫妻和解以及友好解决家庭和家事争议的途径。
家事调解法院法总则
Section § 1802
这项法律规定了哪些加州县可以使用处理家事案件的特定程序。每年一月,当地高等法院的法官会根据该县的社会问题和家事案件的数量,决定这些程序是否必要。在一个法官的县,由该法官决定;而在有多个法官的县,则需要多数法官同意。
(a)CA 家庭法 Code § 1802(a) 本部分仅适用于高等法院认定该县的社会状况以及法院中家事案件的数量,使得本部分规定的程序对于充分和妥善审理这些案件以及实现本部分目的而言是必要的县。
(b)CA 家庭法 Code § 1802(b) 根据(a)款作出的认定应每年在一月份由以下人员作出:
(1)CA 家庭法 Code § 1802(b)(1) 在仅有一名高等法院法官的县,由该高等法院法官作出。
(2)CA 家庭法 Code § 1802(b)(2) 在拥有一名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的县,由高等法院多数法官作出。
家事案件 高等法院 社会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