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父母如何合法地放弃子女以供收养。父母可以签署书面声明,将其权利放弃给收养机构,该声明必须由机构官员见证并确认。即使父母是未成年人,他们仍然可以做出此决定,除非未成年父母另有说明,否则其父母无需收到通知。如果父母居住在加州以外,该过程涉及在公证人面前签署表格,有时还需要社会工作者在场,并在收到关于其影响的咨询后进行。一旦收养机构备案,放弃声明即告最终生效,父母不能撤回该决定,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子女未被安置给预期的收养父母,或被移走,亲生父母有30天的窗口期可以改变主意。最终,该过程终止了父母的责任,并且有相关规定以确保一切合法公正地进行。

(a)CA 家庭法 Code § 8700(a) 任何亲生父母均可通过书面声明将子女放弃给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证收养机构以供收养,该声明须由两名见证人签署,并经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证收养机构的授权官员确认。该放弃声明,如载明声明人有权单独监护该子女并经官员确认,则为声明人有权单独监护该子女及其单独放弃权利的初步证据。
(b)CA 家庭法 Code § 8700(b) 未成年放弃父母有权将子女放弃给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证收养机构以供收养,且该放弃不得因放弃父母未成年,或因未成年放弃父母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收到关于该未成年放弃父母已放弃子女以供收养的通知而被该放弃父母撤销,除非该未成年放弃父母此前已书面授权向其父母或监护人送达该通知。
(c)CA 家庭法 Code § 8700(c) 如果一名父母居住在本州以外,且另一名父母已根据 (a) 或 (d) 款放弃子女以供收养,则居住在本州以外的父母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子女,该声明须在公证人面前签署,并使用部门规定的表格,且该表格此前已由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证收养机构的授权官员签署,以表明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证收养机构愿意接受该放弃。
(d)CA 家庭法 Code § 8700(d) 如果一名父母和子女居住在本州以外,且另一名父母尚未将子女放弃给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证收养机构以供收养,则居住在本州以外的父母可以在满足以下要求后,通过放弃父母签署的书面声明将子女放弃给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证收养机构:
(1)CA 家庭法 Code § 8700(d)(1) 在签署放弃声明之前,放弃父母应已从根据其居住州法律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批准提供收养服务的机构代表处,获得与居住在本州的放弃父母相同的咨询和建议服务。
(2)CA 家庭法 Code § 8700(d)(2) 放弃声明应尽可能在根据放弃父母居住州法律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批准提供收养服务的机构代表面前签署,或在持证社会工作者面前签署,并使用部门规定的表格,且该表格此前已由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证收养机构的授权官员签署,以表明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证收养机构愿意接受该放弃。
(e)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700(e)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700(e)(1) 本节授权的放弃声明在经认证的副本送交部门并备案之前不生效。县收养机构或持证收养机构应在签署放弃声明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或隔夜快递或信使(附送达证明)将该副本送交部门。该机构应告知亲生父母,在此期间亲生父母可以要求撤回放弃声明,如果亲生父母提出该要求,放弃声明应予撤回。放弃声明应在部门收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最终生效,除非出现以下任何情况:
(A)CA 家庭法 Code § 8700(e)(1)(A) 部门在该10日期限届满前发出书面确认收到放弃声明的通知,届时放弃声明即告最终生效。
(B)CA 家庭法 Code § 8700(e)(1)(B) 由于待决的法院诉讼或部门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需要更长的时间。
(C)CA 家庭法 Code § 8700(e)(1)(C) 亲生父母根据第8700.5节签署了放弃撤销放弃声明权利的弃权书,在此情况下,放弃声明应按照该节的规定最终生效。
(2)CA 家庭法 Code § 8700(e)(2) 放弃声明最终生效后,仅可通过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证收养机构(子女被放弃给该机构)与放弃子女的亲生父母的共同同意方可撤销。
(f)CA 家庭法 Code § 8700(f) 放弃父母可以在放弃声明中指定其希望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证收养机构将子女安置给其收养的人员。

Section § 870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生父母如何放弃撤销(收回)将孩子送养决定的权利。这份放弃声明可以在各种授权人员面前签署,例如收养机构代表或法官,特别是当生父母有自己的律师时。签署前,通常需要进行一次面谈,解释放弃声明的性质及其后果。一旦签署,该决定即告最终且不可撤销,除非特定条件导致放弃声明无效,例如原始决定本身无效。该法律确保生父母理解,放弃其权利是永久性的,除非存在某些例外情况。

(a)CA 家庭法 Code § 8700.5(a) 放弃子女的生父母可以选择在下列任何一方在场的情况下签署放弃撤销放弃权的声明:
(1)CA 家庭法 Code § 8700.5(a)(1) 本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的代表,或任何其他州的公共收养机构的代表。
(2)CA 家庭法 Code § 8700.5(a)(2) 加利福尼亚州境内或境外的备案法院的司法官员,如果生父母由独立法律顾问代理。
(3)CA 家庭法 Code § 8700.5(a)(3) 加利福尼亚州境内或境外的持牌私人收养机构的授权代表,包括见证或接受放弃的收养机构的代表,如果生父母由独立法律顾问代理。
(b)CA 家庭法 Code § 8700.5(b) 放弃撤销放弃权的声明不得在部门、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或另一州的公共收养机构完成面谈之前签署,除非该声明是在任何州的备案法院的司法官员或加利福尼亚州境内或境外的持牌私人收养机构的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如果声明是在司法官员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则面谈和见证声明的签署应由该司法官员进行。如果声明是在持牌收养机构的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则面谈应由生父母的独立法律顾问进行,该顾问应:
(1)CA 家庭法 Code § 8700.5(b)(1) 与生父母审查该声明。
(2)CA 家庭法 Code § 8700.5(b)(2) 就拟议声明的性质向生父母提供咨询。
(3)CA 家庭法 Code § 8700.5(b)(3) 签署并向生父母和持牌收养机构递交一份大致如下形式的证明:
“我,(律师姓名),已就放弃撤销收养放弃权的声明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向我的客户,(客户姓名),提供了咨询。我与未来养父母和持牌收养机构的利益完全无关,因此能够公正、保密地向我的客户提供关于该声明后果的建议。我的客户知悉,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了一个不确定的期限,通常为2至1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生父母可以撤销收养放弃。基于此咨询,我得出结论,我的客户意图放弃撤销权,并作出永久且不可撤销的收养放弃。我的客户理解,一旦签署本声明,除非未来养父母同意撤回收养申请或法院驳回收养申请,否则我的客户将无法重新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c)CA 家庭法 Code § 8700.5(c) 如果安置子女的生父母在司法官员或部门面前签署该声明,则该放弃在声明签署时即告最终和不可撤销。如果该声明是在持牌私人收养机构的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则该放弃应在放弃签署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时,或在书面规定的任何保留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时(以较晚者为准)成为最终和不可撤销。
(d)CA 家庭法 Code § 8700.5(d) 持牌收养机构应将该声明和证明连同放弃书一并提交给部门,除非放弃书已在该声明签署前提交给部门,在此情况下,该声明和证明应在签署后不迟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给部门。
(e)CA 家庭法 Code § 8700.5(e) 根据本节执行的声明,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应属无效:
(1)CA 家庭法 Code § 8700.5(e)(1) 该放弃被认定为无效。
(2)CA 家庭法 Code § 8700.5(e)(2) 该放弃在书面规定的任何保留期内被撤销。
(3)CA 家庭法 Code § 8700.5(e)(3) 该放弃根据第8700节被撤销。
(f)CA 家庭法 Code § 8700.5(f) 本节不限制生父母根据第8700节撤销放弃的权利。

Section § 8701

Explanation

当生父母放弃孩子供人收养时,收养机构必须口头和书面告知他们,他们以后可以查询收养的进展情况。这包括孩子是否已被安置收养、收养何时完成,或者是否有任何问题导致收养被取消或未完成。但是,他们不会获得关于收养家庭的任何个人详细信息。

在签署放弃书之时或之前,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应口头和书面告知签署放弃书的生父母,生父母可在未来任何时候向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请求所有关于孩子收养状况的已知信息,但不包括关于收养家庭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生父母应被告知,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家庭法 Code § 8701(a) 孩子是否已被安置收养。
(b)CA 家庭法 Code § 8701(b) 收养完成的大致日期。
(c)CA 家庭法 Code § 8701(c) 如果收养因任何原因未完成或被撤销,是否正在重新考虑对孩子的收养安置。

Section § 87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生父母放弃子女供人收养时,他们会收到一份详细的声明和表格,解释收养过程中的重要步骤和权利。生父母应向收养机构告知任何可能影响子女健康的健康问题,并保持其联系信息最新。他们需要决定是否希望在被收养人年满21岁时向其披露自己的姓名和地址,并且可以随时通过公证信函更改此决定。关于放弃亲权的信息是保密的,只有在法院命令下才能查阅。

(a)CA 家庭法 Code § 8702(a) 部门应制定一份声明,在签署放弃亲权声明时提交给生父母,并在进行家庭调查时提交给准收养父母。该声明应以清晰简洁的方式,并以旨在确保生父母对收养程序公正性充满信心的措辞,向作为收养申请对象的子女的生父母告知以下所有事实:
(1)CA 家庭法 Code § 8702(a)(1) 生父母向子女被放弃亲权并交由其收养的部门、县收养机构或许可收养机构告知父母出现的任何可能影响子女健康的健康问题,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2)CA 家庭法 Code § 8702(a)(2) 生父母向子女被放弃亲权并交由其收养的部门、县收养机构或许可收养机构保持地址最新至关重要,以便对有关医疗或社会历史的询问作出回应。
(3)CA 家庭法 Code § 8702(a)(3) 《家庭法典》第9203条授权已获收养且年满21岁的人,可以请求部门、县收养机构或许可收养机构披露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的姓名和地址。因此,生父母通过勾选表格上提供的相应方框来表明是否允许此披露至关重要。
(4)CA 家庭法 Code § 8702(a)(4) 生父母可以随时更改是否允许披露生父母姓名和地址的决定,方法是向参与收养申请的部门、县收养机构或许可收养机构寄送一份经公证的信函以表明此意,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
(5)CA 家庭法 Code § 8702(a)(5) 放弃亲权声明将提交至收养发生的法院的书记官办公室。除收养程序的当事人、其律师和部门外,任何人均不得查阅该档案,除非有高等法院法官的命令。
(b)CA 家庭法 Code § 8702(b) 部门应制定一份表格,供生父母在签署放弃亲权声明时签署,内容如下:
“《家庭法典》第9203条授权已获收养且年满21岁的人,可以向州社会服务部、县收养机构或参与收养申请的许可收养机构提出请求,以获取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的姓名和地址。请在下方方框中勾选,表明您是否希望披露您的姓名和地址:
□是
□否
□目前不确定;将稍后通知
机构。”

Section § 87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生父母的亲权被合法终止时,负责儿童收养的机构必须在已知生父母地址的情况下,向其发送一份通知。该通知鼓励生父母告知机构其当前地址,以便将来可能回应关于儿童医疗或社会历史的询问。通知还告知生父母,一旦孩子年满21岁,他们可以请求获取生父母的姓名和地址。生父母必须通过勾选列表表明他们是否同意分享这些信息。

当生父母的亲权根据第12部第3部分第5章(自第7660条起)或第12部第4部分(自第7800条起),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6.25条或第366.26条被终止时,负责儿童收养安置的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如果生父母的地址已知,应向生父母发送书面通知,其中包含以下声明:
(a)CA 家庭法 Code § 8703(a) “我们鼓励您将您的当前地址告知本部门或本机构,以便能够回应由被终止亲权的儿童本人或其代表提出的任何关于医疗或社会历史的询问。”
(b)CA 家庭法 Code § 8703(b) 《家庭法典》第9203条授权已获收养且年满21岁的人士,向曾参与收养申请的州社会服务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请求获取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姓名和地址。请在下方方框中勾选一项,表明您是否希望披露您的姓名和地址:
() 是
() 否
() 暂时不确定;稍后将通知机构”

Section § 87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儿童收养最终确定之前,因父母放弃亲权或亲权被终止而对儿童负责的机构将保留监护权。在收养最终确定之前,这些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判断更改临时照护安排。此外,只有由机构选定的收养父母才能提交收养儿童的申请。如果机构在收养申请提交后希望带走儿童,必须获得法院批准并提供正当理由。即使机构不同意收养父母,如果法院认为收养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仍可命令收养。

(a)CA 家庭法 Code § 8704(a) 部门、县收养机构或许可收养机构,凡儿童因放弃亲权或亲权终止而被解除收养限制并交由其照管的,负责照管该儿童,并有权对该儿童享有专属监护权和控制权,直至收养令获准。部门、县收养机构或许可收养机构所作的任何临时照护安置或收养安置,可在收养令获准前的任何时间自行决定终止。若终止任何临时照护安置或收养安置,儿童应立即归还至部门、县收养机构或许可收养机构的实际监护。
(b)CA 家庭法 Code § 8704(b) 不得提交收养已放弃给部门、县收养机构或许可收养机构的儿童,或已被宣告解除亲生父母一方或双方的监护权和控制权并转介给部门、县收养机构或许可收养机构进行收养安置的儿童的申请,除非由部门、县收养机构或许可收养机构已将儿童安置给其收养的准收养父母提交。收养申请提交后,部门、县收养机构或许可收养机构只有在法院批准下,经部门、县收养机构或许可收养机构动议,并在通知准收养父母后,方可将儿童从准收养父母处带走,动议须附有说明要求带走儿童理由的宣誓书。如果部门、县收养机构或许可收养机构拒绝同意由部门、县收养机构或许可收养机构已将儿童安置给其收养的人收养该儿童,但如果法院认定拒绝同意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法院仍可命令收养。

Section § 8704.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一个被放弃收养的儿童通过持牌私人收养机构被安置在经批准的收养父母家中,则不需要寄养执照。但是,该机构必须至少每30天探访该家庭一次进行监督,直到收养最终确定。

Section § 870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孩子由公共或持牌收养机构照管,并且通常需要同意收养的人已经去世,该机构可以请求法院获得合法监护权和将孩子送养的权利。机构必须通知孩子所有已知的三代以内亲属。但是,如果遗嘱中指定了孩子的监护人,则本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8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机构安排儿童被收养之前,未来的养父母必须收到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儿童的病史,如果可能,还要说明亲生父母的医疗背景。这份报告包括医疗记录、心理评估和与教育相关的信息。亲生父母可以选择提供血液样本,该样本将储存30年,以便将来需要时进行DNA检测,但未提供此血液样本并不会阻止收养程序的进行。血液样本的储存和使用必须对收养相关方的身份保密。

(a)CA 家庭法 Code § 8706(a) 机构不得安排儿童被收养,除非一份关于儿童医疗背景的书面报告,以及(如果可获取)关于儿童亲生父母可查明的医疗背景的书面报告,已提交给未来的养父母,并且他们已书面确认收到该报告。
(b)CA 家庭法 Code § 8706(b) 关于儿童背景的报告应包含所有已知的诊断信息,包括儿童当前的医疗报告、心理评估和学业信息,以及所有关于儿童发展史和家庭生活的已知信息。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706(c)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706(c)(1) 亲生父母可以在经州卫生服务部批准的诊所或医院提供血液样本。亲生父母未能提供血液样本不应影响儿童的收养。
(2)CA 家庭法 Code § 8706(c)(2) 血液样本应在与州卫生服务部签订合同的实验室储存,储存期为儿童被收养后30年。
(3)CA 家庭法 Code § 8706(c)(3) 储存血液样本的目的是提供一个血液样本,以便在收养令生效后,应养父母或被收养儿童的要求,在日后进行DNA检测。抽取和储存血液样本的费用应由一笔单独的费用支付,该费用是根据第8716条规定费用之外的额外费用。这笔额外费用的金额应基于抽取和储存血液样本的成本,但任何时候该额外费用不得超过一百美元 ($100)。
(d)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706(d)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706(d)(1) 血液样本的储存和发布方式应确保不识别收养的任何一方。
(2)CA 家庭法 Code § 8706(d)(2) 任何DNA检测结果的储存和发布方式应确保不识别收养的任何一方。

Section § 870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必须在加州设立一个供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使用的照片列表服务。它要求收养机构提供已合法解除收养限制儿童的最新照片和描述,旨在促进这些儿童与收养家庭的匹配。该服务必须在收到新信息后的30天内更新儿童列表,并与相关机构共享这些列表。在某些情况下,儿童可能会被推迟列入列表,例如与寄养父母正在进行的收养程序,或者12岁以上的儿童不同意被收养。该法规还要求定期更新和监督,以确保合规。

(a)CA 家庭法 Code § 8707(a) 部门应设立一个全州照片列表服务,为本州所有县收养机构和持牌收养机构提供服务,作为招募收养家庭的一种方式。部门应制定管理照片列表服务运作的法规,并应建立程序以监督本节的遵守情况。
(b)CA 家庭法 Code § 8707(b) 照片列表服务应维护儿童特定信息,除本节另有规定外,该信息应包含每名已合法解除收养限制且其个案计划目标是收养的儿童的照片和描述。儿童在照片列表服务中的登记以及持牌收养机构对儿童照片列表状态变更的通知,应在收到登记或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反映在照片列表服务中。
(c)CA 家庭法 Code § 8707(c) 照片列表服务应提供给所有县收养机构、持牌收养机构、收养支持团体,以及请求获取照片列表服务副本的州、区域和国家照片列表及交流平台。
(d)CA 家庭法 Code § 8707(d) 所有已合法解除收养限制且其个案计划目标是收养的儿童均应列入照片列表,除非按照 (e) 或 (f) 款的规定予以推迟。收养机构应在儿童合法解除收养限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每名合法解除收养限制儿童的近期照片和描述发送至照片列表服务。当收养成为特定儿童的个案计划目标时,收养机构可在儿童合法解除收养限制前将其列入照片列表。
(e)CA 家庭法 Code § 8707(e) 当儿童的寄养父母或其他已确定的申请收养该儿童的个人正在满足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对所需文件的要求,并正在配合机构进行的家庭调查的完成时,该儿童应从照片列表服务中推迟。
(f)CA 家庭法 Code § 8707(f) 如果12岁或以上的儿童不同意被收养,则可从照片列表服务中推迟。
(g)CA 家庭法 Code § 8707(g) 在儿童列入照片列表服务满一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应提交儿童的修订描述和照片。
(h)CA 家庭法 Code § 8707(h) 县收养机构和持牌收养机构应在变更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通知照片列表服务任何收养安置或儿童照片列表状态的重大变更。
(i)CA 家庭法 Code § 8707(i) 部门应建立程序,用于半年审查所有已合法解除收养限制且其个案计划目标是收养的儿童的照片列表状态,包括已在照片列表服务中登记的儿童和其登记已被推迟的儿童。

Section § 87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寻找养父母的机构努力寻找来自不同族裔、种族和文化背景的人,以匹配需要收养的儿童的多样性。它还澄清,这项要求不改变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适用方式。

(a)CA 家庭法 Code § 8707.1(a) 负责招募潜在养父母的机构,应当作出勤勉努力,招募反映需要收养家庭的儿童的族裔、种族和文化多样性的个人。
(b)CA 家庭法 Code § 8707.1(b) 本节不得解释为影响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适用。

Section § 8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收养机构不能因为儿童或收养父母的种族、肤色或民族血统而歧视或延迟收养。此外,收养不应仅仅因为收养家庭居住在机构管辖范围之外而被延迟。但是,加州必须核实其他州的收养标准是否符合加州的标准。这项法律不干涉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该法有其自己的规定。

(a)CA 家庭法 Code § 8708(a) 经由放弃亲权或终止亲权而获准收养的儿童,其收养机构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家庭法 Code § 8708(a)(1) 基于申请人或所涉儿童的种族、肤色或民族血统,拒绝任何人成为收养父母的机会。
(2)CA 家庭法 Code § 8708(a)(2) 基于收养父母或所涉儿童的种族、肤色或民族血统,延迟或拒绝儿童的收养安置。
(3)CA 家庭法 Code § 8708(a)(3) 仅仅因为潜在的、已获批准的收养家庭居住在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的管辖范围之外,而延迟或拒绝儿童的收养安置。就本款而言,经批准的收养家庭是指根据加州收养申请人评估标准批准的家庭,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17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条批准为资源家庭的家庭。如果收养申请人评估是在另一个州根据该州的标准进行的,加州安置机构应确定该州的标准是否实质性地符合加州收养法规中确立的标准和准则。
(b)CA 家庭法 Code § 8708(b) 本条不得解释为影响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and following) 的适用。

Section § 8709

Explanation
法律允许收养机构在孩子符合收养条件后,在寻找合适的收养家庭时考虑孩子的宗教背景。然而,它澄清这不改变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下的任何规定,该法旨在保护美洲原住民儿童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871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孩子正在被考虑收养,收养机构应首先尝试将他们安置在亲属家中;对于美洲原住民儿童,则应遵循特定的文化安置偏好。如果将孩子安置在亲属家中不可行或不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并且孩子已与寄养父母共同生活超过四个月,与他们有深厚的情感联系,且搬离寄养家庭会严重损害孩子的福祉,那么这些寄养父母可以申请收养。对于美洲原住民儿童,任何偏离文化安置偏好的情况都必须有明确的理由。本规定不适用于已被法院裁定为受抚养人的儿童。任何将孩子转移到亲属或兄弟姐妹身边的请求,法院都会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

(a)CA 家庭法 Code § 8710(a) 如果正在考虑收养儿童,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应首先考虑将其安置在亲属家庭中,或者对于印第安儿童,应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361.31条的 (c)、(d)、(e)、(f)、(g)、(h) 和 (i) 款中规定的安置偏好和标准进行安置。但是,如果生父母拒绝考虑亲属或兄弟姐妹安置,如果亲属不可用,如果与可用亲属安置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或者如果安置将使儿童与正在考虑收养或处于寄养状态的其他兄弟姐妹永久分离,而替代安置不会要求永久分离,则应在以下所有条件均存在的情况下,将儿童的寄养父母与其他所有潜在收养父母一起考虑:
(1)CA 家庭法 Code § 8710(a)(1) 儿童已与寄养父母一起寄养超过四个月。
(2)CA 家庭法 Code § 8710(a)(2) 儿童与寄养父母之间存在深厚的情感联系。
(3)CA 家庭法 Code § 8710(a)(3) 将儿童从寄养家庭中移除将严重损害儿童的福祉。
(4)CA 家庭法 Code § 8710(a)(4) 寄养父母已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被考虑收养该儿童。
(b)CA 家庭法 Code § 8710(b) 对于其寄养父母或其他潜在收养父母不属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361.31条的 (c) 或 (d) 款中规定的安置偏好的印第安儿童,只有在法院认定存在充分理由偏离这些安置偏好,并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时,才应考虑该寄养父母或其他潜在收养父母。
(c)CA 家庭法 Code § 8710(c)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300条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受抚养人的儿童。
(d)CA 家庭法 Code § 8710(d) 在请求将儿童从潜在收养家庭中移出以与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属安置时,法院应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8710.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孩子在某个收养机构的管辖范围内没有收养计划,该机构必须将孩子登记到一个全州系统,以帮助寻找收养家庭。

Section § 87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建立一个全州范围的系统,用于将等待收养的儿童与已获批准的收养家庭进行匹配。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收养过程中的延误或拒绝。部门可以为此目的创建新系统、更新现有系统或使用当前系统。

Section § 87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机构批准一个家庭收养一名少年法庭的受抚养儿童,那么该机构必须将该家庭登记到一个全州系统,除非该家庭不同意登记,或者他们已经确定了要收养的特定儿童。

Section § 8710.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的收养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安全地访问在州收养交换系统中注册的家庭和儿童信息。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和传真获取,但必须保密。除非生父母或法院书面同意,否则这些信息只能与收养机构人员共享,不能透露给其他人。

(a)CA 家庭法 Code § 8710.4(a) 部门应确保全州范围内的持牌收养机构人员能够访问在第8710.2节所述的全州交换系统中注册的家庭和儿童信息。应为经授权的持牌收养机构人员提供安全的互联网、电话和传真访问方式。
(b)CA 家庭法 Code § 8710.4(b) 第8710.2节所述的全州交换系统维护的儿童信息应保密,除经授权的收养机构人员外,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除非已书面获得生父母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披露同意。

Section § 87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第8708条至第8710.4条中列出的某些规定,仅在决定安置已被放弃收养或在法律上已不再受其亲生父母控制的儿童时适用。

Section § 8711.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部门需要制定规章,以实施和管理第8708条至第8711条的规定。

Section § 8712

Explanation

在收养孩子之前,所有申请人都必须进行指纹采集和犯罪背景调查。机构可以获取一个人的完整犯罪记录,但不能获取已被清除的旧定罪记录。他们会检查州外和联邦的犯罪历史,由司法部负责处理。在决定某人是否适合收养时,会考虑其过去的任何犯罪记录。如果某人有根据某些健康和安全法律不能被豁免的定罪,则不会给予最终批准。申请人必须支付任何指纹采集或犯罪记录费用,但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这些费用可以减少或豁免,特别是对于特殊需要儿童的收养,或者孩子已经在该家庭寄养超过一年的情况。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712(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712(a)(1) 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证收养机构应要求每位提交收养申请的人进行指纹采集,并应从适当的执法机构获取该人的任何犯罪记录,以确定该人是否曾被判犯有除轻微交通违规以外的罪行。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证收养机构也可获取该人的完整犯罪记录(如有),但根据《刑法典》第1203.49条已获得救济的任何定罪除外。应向司法部提交联邦层级的刑事罪犯记录查询请求,并附上指纹图像和司法部要求的相关信息,以获取关于个人州外或联邦定罪或逮捕记录的存在和内容的信息,或关于司法部确定该人正在保释中或自行担保候审或候诉的任何州外或联邦罪行或逮捕的信息。司法部应将根据本节收到的任何联邦简要犯罪历史信息请求转交联邦调查局。司法部应审查联邦调查局返回的信息,并编制和向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证收养机构发布答复。
(2)CA 家庭法 Code § 8712(a)(2) 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证收养机构可根据本节规定,从任何执法机构获取履行其职责所需的逮捕或定罪记录或报告。
(b)CA 家庭法 Code § 8712(b) 尽管有 (c) 款的规定,在评估潜在收养父母时,应考虑其犯罪记录(如有),并且提交给法院的报告中应包含对任何犯罪历史对潜在收养父母为儿童提供充分和适当照护及指导能力的影响的评估。
(c)CA 家庭法 Code § 8712(c) 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证收养机构不得最终批准将儿童安置在任何潜在收养父母或居住在潜在收养家庭中的任何成年人曾被判犯有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 (g) 款 (2) 项 (A) 分项不能获得豁免的罪行的家庭。
(d)CA 家庭法 Code § 8712(d) 执法机构对指纹采集或核查或获取申请人犯罪记录收取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支付。当费用支付会给潜在收养父母造成经济困难,从而损害被收养儿童的福利时;当儿童已在潜在收养父母的寄养家庭中至少一年时;或为安置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所必需时,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证收养机构可延期、豁免或减免该费用。

Section § 87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防止在收养程序进行期间,未经必要许可,将正在被收养的儿童移出其当前所在县,或将其隐瞒于当局。如果有人想移走儿童,他们需要获得相关收养机构或法院的批准。必须通知相关方,如果15天内无人提出异议,法院可批准移出,除非异议被提出并被认定为有效。短期缺席或儿童与其亲生父母在一起的情况存在例外。违反本法可能导致根据另一法律被提起刑事指控。

(a)CA 家庭法 Code § 8713(a) 任何未申请收养该儿童的人,在未首先获得负责该儿童的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得将已获准收养的儿童从其被安置的县移出。
(b)CA 家庭法 Code § 8713(b) 在收养程序进行期间:
(1)CA 家庭法 Code § 8713(b)(1) 拟被收养的儿童不得被隐瞒于调查该收养的机构或对收养程序拥有管辖权的法院。
(2)CA 家庭法 Code § 8713(b)(2) 除非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先获得法院的移出许可,且在此之前已向负责该儿童的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提前书面通知其意图获得法院许可,否则不得将儿童从申请人安置时居住的县移出。经证明已发出通知后,如果自发出通知之日起15天内,负责该儿童的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未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可批准该许可。如果该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在15天内提出异议,应申请人请求,法院应立即安排听证,并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异议方、申请人以及请求移出许可的一方或多方,按照收养程序记录中显示的地址,发出合理的听证通知。经认定异议无正当理由,法院可批准所请求的儿童移出许可,但须受限于任何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限制。
(c)CA 家庭法 Code § 8713(c)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家庭法 Code § 8713(c)(1) 儿童从申请人安置时居住的县缺席不超过30天,除非建议驳回申请的通知已亲自送达申请人,或法院已发布命令禁止将儿童从申请人安置时居住的县移出,以待考虑以下任何事项:
(A)CA 家庭法 Code § 8713(c)(1)(A) 申请人的适格性。
(B)CA 家庭法 Code § 8713(c)(1)(B) 提供给儿童的照护。
(C)CA 家庭法 Code § 8713(c)(1)(C) 法律要求的机构对收养的同意是否具备。
(2)CA 家庭法 Code § 8713(c)(2) 儿童已被送回并仍由其亲生父母监护和控制。
(3)CA 家庭法 Code § 8713(c)(3) 已从负责该儿童的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获得移出儿童的书面同意。
(d)CA 家庭法 Code § 8713(d) 违反本节即违反《刑法典》第280条。
(e)CA 家庭法 Code § 8713(e) 本节和《刑法典》第280条均不得解释为使根据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属非法行为的任何行为合法化。

Section § 8714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收养孩子,你可以在特定的县提交收养申请。如果孩子是少年法庭的受抚养人,你可以在某些特定的县提交申请。你必须将你的收养过程告知萨克拉门托的州政府部门。如果你有收养后联系协议,你需要在收养最终确定前将其提交给法院。收养申请中必须包含你的姓名、孩子的性别和出生日期,但不能包含孩子目前的姓名。如果涉及监护,你需要在申请中提及,并将监护程序与收养程序合并。最终的收养令将显示孩子的新名字和旧名字。

(a)CA 家庭法 Code § 8714(a) 意欲收养非受抚养儿童的人,可为此目的在第8609.5条授权的县提交收养申请。意欲收养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条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受抚养儿童、经少年法庭解除收养限制并已由申请人收养安置的儿童的人,可在申请人居住的县或儿童被解除收养限制的县提交收养申请。
(b)CA 家庭法 Code § 8714(b) 法院书记员应立即书面通知萨克拉门托的部门该诉讼程序的待决状态以及采取的任何后续行动。
(c)CA 家庭法 Code § 8714(c) 如果申请人已签订第8616.5条规定的收养后联系协议,申请人应在收养最终确定之前,将由参与方签署的该协议提交法院。
(d)CA 家庭法 Code § 8714(d) 收养申请的标题应包含申请人的姓名,但不包含儿童的姓名。申请应说明儿童的性别和出生日期。儿童收养前的姓名应出现在经许可的收养机构签署的加入书中。
(e)CA 家庭法 Code § 8714(e) 如果儿童是监护申请的对象,收养申请应如此说明,并应包含标题和案卷号,或附上监护或临时监护委任书的副本。申请人应将收养申请后提交的任何监护或临时监护申请通知法院。监护程序应与收养程序合并。
(f)CA 家庭法 Code § 8714(f) 收养令应包含儿童的收养后姓名和儿童收养前的姓名。

Section § 87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让无法回到亲生父母身边的儿童更容易被亲属收养。它允许亲属在他们居住的县或儿童被指定收养的县启动收养程序。当亲属提交收养申请时,法院必须通知州社会服务部。如果亲生父母与收养亲属之间有关于收养后联系的协议,该协议必须随申请一并提交。申请中必须包含儿童的姓名和出生信息等详细资料。如果存在任何监护问题,收养和监护案件必须合并处理。收养后,儿童可以有新名字,如果愿意也可以保留旧名字。“亲属”包括通过血缘、婚姻或法律关系相关的成年人,例如继亲和姻亲。

(a)CA 家庭法 Code § 8714.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家庭法 Code § 8714.5(a)(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加快无法返回其父母身边的儿童的法律永久性,并消除已处于或有进入依赖系统风险的儿童由亲属收养的障碍。
(2)CA 家庭法 Code § 8714.5(a)(2) 这一目标将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在可能的情况下,赋予家庭(包括大家庭)安全且永久地照顾自己子女的能力;维护现有的家庭关系,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儿童和家庭的干扰;以及承认同胞和半同胞关系的重要性。
(b)CA 家庭法 Code § 8714.5(b) 意欲收养儿童的亲属可为此目的在其居住的县提起收养申请。如果儿童已被少年法庭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300 条裁定为少年法庭的受抚养人,并随后被少年法庭解除收养障碍,则该申请可在申请人居住的县或儿童被解除收养障碍的县提起。
(c)CA 家庭法 Code § 8714.5(c) 亲属提起收养申请后,法院书记员应立即书面通知萨克拉门托的州社会服务部该程序的待决状态以及随后采取的任何行动。
(d)CA 家庭法 Code § 8714.5(d) 如果收养亲属已与生父母签订了第 8616.5 条规定的收养后联系协议,则该协议(由参与方签署)应附于并与根据 (b) 款提交的收养申请一并提交。
(e)CA 家庭法 Code § 8714.5(e) 收养申请的标题应包含亲属申请人的姓名。申请应说明儿童的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
(f)CA 家庭法 Code § 8714.5(f) 如果儿童是监护申请的对象,收养申请应如此说明,并应包含标题和案卷号,或附上监护或临时监护委任书的副本。申请人应将任何收养申请通知法院。监护程序应与收养程序合并审理,合并后的案件应在收养待决的法院审理和裁决。
(g)CA 家庭法 Code § 8714.5(g) 收养令应包含儿童的收养后姓名,如果收养亲属要求,或如果年满 12 岁或以上的儿童要求,则应包含儿童收养前的姓名。
(h)CA 家庭法 Code § 8714.5(h) 就本条而言,“亲属”指与儿童或儿童的半同胞有血缘或姻亲关系,包括所有其身份前缀为“继”、“曾”、“曾曾”或“祖”的亲属,或上述任何人的配偶,即使婚姻因死亡或解除而终止。

Section § 8715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收养案件中涉及机构的报告要求。机构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关于收养案件事实的详细报告。如果儿童此前是少年法庭的受抚养人,现在可以被收养,报告必须说明是否遵守了《福利与机构法典》中关于与兄弟姐妹联系计划的具体条款。如果存在收养后联系协议,报告必须核实该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并且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此外,州外请愿人必须提供一份由当地机构认可的最新家庭调查报告,前提是该报告符合加州标准。

(a)CA 家庭法 Code § 8715(a) 部门、县收养机构或许可收养机构,无论是作为请愿书的当事方,还是加入请愿书的机构,均应向法院提交一份关于案件事实的完整报告。
(b)CA 家庭法 Code § 8715(b) 如果儿童已被少年法庭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条裁定为受抚养人,且此后已被少年法庭解除收养限制,则本条规定的报告应说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002条(e)款的要求是否已完成,以及是否存在任何促进收养请愿书所涉儿童与其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之间收养后联系的计划。
(c)CA 家庭法 Code § 8715(c) 如果已根据第8616.5条提交附有收养后联系协议的收养请愿书,则报告应说明该收养后联系协议是否自愿达成,以及是否符合请愿书所涉儿童的最佳利益。
(d)CA 家庭法 Code § 8715(d) 在县收养机构或许可收养机构是收养请愿书的当事方或加入收养请愿书的案件中,部门也可以提交报告。
(e)CA 家庭法 Code § 8715(e) 如果请愿人是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其他州的居民,则由请愿人居住州的许可收养机构或其他授权资源进行并批准的更新且现行的家庭调查报告,如果其他州为家庭调查报告制定的标准和准则与加利福尼亚州收养法规中制定的家庭调查标准和准则基本相当,则应由部门、县收养机构或许可收养机构审查并认可。

Section § 8716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通过县或州的收养机构收养孩子,当他们向法院提交对你有利的报告时,你可能会被要求支付500美元的费用。但是,如果支付这笔费用会导致经济困难并对孩子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如果孩子已经在你的寄养下超过一年,或者如果这是收养有特殊需求的孩子所必需的,那么这笔费用可以被减免或完全免除。

Section § 87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收养报告提交给法院时,必须将副本提供给申请人的律师;如果申请人没有律师,则直接提供给申请人本人。无论报告结果是积极还是消极,都适用此规定。

Section § 87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准收养父母和他们想要收养的孩子必须作为收养程序的一部分到法院出庭。
准收养父母和拟被收养子女应当依照第8612条和第8613条的规定出庭。

Section § 8719

Explanation
如果想要收养的人决定停止或取消收养程序,法院必须迅速将他们的决定告知萨克拉门托的主要收养部门。

Section § 8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负责收养的机构认为申请人的家庭不适合孩子,或者缺少必要的同意书,他们可以建议驳回收养申请。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或者申请人希望撤回申请,法院必须审查该情况。法院将确定听证会日期,并通知所有相关方,包括各机构以及可能的生父母。各机构必须出席听证会,以代表孩子的利益。

(a)CA 家庭法 Code § 8720(a) 如果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发现申请人的家庭不适合该儿童,或者所需的机构同意书无法获得,并且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建议驳回该申请,或者如果申请人希望撤回申请,并且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建议驳回该申请,则文员在收到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的报告后,应立即将其提交法院审查。
(b)CA 家庭法 Code § 8720(b) 收到报告后,法院应确定申请听证会的日期,并向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申请人以及(如有必要)生父母发出合理的听证会通知,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寄送至诉讼中所示的各方地址。
(c)CA 家庭法 Code § 8720(c) 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应出庭代表该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