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继父母或注册同居伴侣提交申请,收养其配偶或伴侣的子女。收养申请书必须包含申请人的姓名,以及子女的原始姓名和新姓名,但不能写明子女的当前姓名。如果涉及监护,则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并且任何监护程序都将与收养案件合并处理。这项法律对注册同居伴侣和继父母同样适用,如果存在收养后联系协议,则需要在收养最终确定前提交。

(a)CA 家庭法 Code § 9000(a) 希望收养其配偶子女的继父母,可为此目的在第8609.5条授权的任何县提交申请书。
(b)CA 家庭法 Code § 9000(b) 如第297条所定义的注册同居伴侣,希望收养其另一注册同居伴侣子女的,可为此目的在根据第8609.5条授权的任何县提交申请书。
(c)CA 家庭法 Code § 9000(c) 收养申请书的标题应包含申请人的姓名,但不包含子女的姓名。申请书应说明子女的性别和出生日期,以及子女在收养前的姓名。
(d)CA 家庭法 Code § 9000(d) 如果子女是监护申请书的对象,收养申请书应如此说明,并应包含标题和案卷号,或附上监护令或临时监护令的副本。申请人应将收养申请书提交后提交的任何监护或临时监护申请书通知法院。监护程序应与收养程序合并处理。
(e)CA 家庭法 Code § 9000(e) 收养令应包含子女的收养后姓名和子女在收养前的姓名。
(f)CA 家庭法 Code § 9000(f) 如果申请人已根据第8616.5条签订了收养后联系协议,申请人应在收养最终确定前,将由参与方签署的协议提交给法院。
(g)CA 家庭法 Code § 9000(g) 就本章而言,继父母收养包括如第297条所定义的注册同居伴侣的收养。

Section § 9000.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在子女出生于婚姻或同居伴侣关系存续期间的继父母收养程序。它适用于子女由伴侣一方直接生育或通过代孕出生的情况。通常,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否则不需要进行家庭调查、支付收养费用和举行法院听证会。夫妻双方不需要在收养前达到最短的共同生活期限,也不需要提供收入或教育证明。他们必须提交结婚证或伴侣关系证明、子女的出生证明,以及关于子女受孕情况的声明。如有必要,法院可以举行听证会,以明确是否需要通知其他人或是否需要其他人同意收养。如果夫妻在子女出生时已结婚或处于伴侣关系,并且所有必要的通知和同意都已处理,则收养将被批准。

(a)CA 家庭法 Code § 9000.5(a) 本节规定的程序适用于继父母收养,其中子女在婚姻或同居伴侣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包括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登记的同居伴侣关系或民事结合,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1)CA 家庭法 Code § 9000.5(a)(1) 夫妻一方或伴侣一方生育了该子女。
(2)CA 家庭法 Code § 9000.5(a)(2) 该子女通过由夫妻一方或双方促成的代孕过程出生,且仅根据《统一亲子关系法》(第12编第3部分(第7600节起))或与代孕相关的其他亲子关系诉讼确立了夫妻一方或伴侣一方的亲子关系。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9000.5(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9000.5(b)(1) 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另行命令,否则在本节规定的继父母收养中不要求以下事项:
(A)CA 家庭法 Code § 9000.5(b)(1)(A) 根据第9001节进行的家庭调查或家庭评估。
(B)CA 家庭法 Code § 9000.5(b)(1)(B) 根据第9002节产生的费用。
(C)CA 家庭法 Code § 9000.5(b)(1)(C) 根据第9007节举行的听证会。
(2)CA 家庭法 Code § 9000.5(b)(2) 在本节规定的继父母收养中,当事人不要求在收养获准前已结婚或处于同居伴侣关系(包括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登记的同居伴侣关系或民事结合)达到最短期限,也不要求提供其收入或教育证明。
(c)CA 家庭法 Code § 9000.5(c) 对于根据本节提交的继父母收养,以下文件应与收养申请书一并提交:
(1)CA 家庭法 Code § 9000.5(c)(1) 当事人的结婚证副本、登记的同居伴侣证书,或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民事结合证明。
(2)CA 家庭法 Code § 9000.5(c)(2) 子女的出生证明副本。
(3)CA 家庭法 Code § 9000.5(c)(3) 由生育子女的父母,或通过代孕促成生育的父母,以及正在收养的配偶或伴侣提交的声明,详细说明子女受孕的情况,足以识别是否存在其他对该子女有亲子关系主张的人,这些人需要收到收养通知,或必须同意收养。
(d)CA 家庭法 Code § 9000.5(d) 如果从诉状和证据表面看来,适当的通知或同意尚未提供,法院可以命令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是否存在其他必须收到收养通知或必须同意收养的人。
(e)CA 家庭法 Code § 9000.5(e) 法院应在认定以下两点后,根据本节批准继父母收养:
(1)CA 家庭法 Code § 9000.5(e)(1) 生育子女的父母,或通过代孕促成生育的父母,以及正在收养的配偶或伴侣,在子女出生时已结婚或处于同居伴侣关系(包括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登记的同居伴侣关系或民事结合)。
(2)CA 家庭法 Code § 9000.5(e)(2) 任何其他对该子女有亲子关系主张的人,需要收到收养通知或必须同意收养的,已收到通知或已同意收养。

Section § 9001

Explanation

在批准或拒绝继父母收养之前,法院必须审查一份书面调查报告,但除非法院特别要求,否则不强制对儿童的居住情况进行全面的家庭调查。申请收养的人需要告知法院,他们是否希望由某些持证专业人士(如社会工作者或婚姻与家庭治疗师)进行调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直接向这些专业人士付费,而不是向法院支付费用。如果没有此通知,法院可能会要求缓刑监督官、法院调查员或县福利部门进行调查,并可能收取费用。如果使用私人收养机构,它必须选择一名持证专业人士来完成这项任务,任何关于调查的投诉都应提交给该专业人士的许可机构。最后,此过程不需要州政府制定任何法规。

(a)CA 家庭法 Code § 9001(a) 除第9000.5条另有规定外,在批准或拒绝继父母收养请求之前,法院应审查并考虑一份书面调查报告。继父母收养案件中的报告不要求进行家庭调查,除非法院应调查员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法院主动要求进行。本条所称“家庭调查”是指对儿童居住场所进行的实地调查。
(b)CA 家庭法 Code § 9001(b) 在提交收养请求时,申请人应书面告知法院,其是否选择由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或私人持证收养机构完成调查和书面报告,在此类情况下,申请人无需在提交时根据第9002条支付调查费,但应直接向调查员支付这些费用。如无此通知,法院可在提交时根据第9002条收取调查费,并可指派以下人员之一完成调查:缓刑监督官、合格的法院调查员,或经案件所在县监事会授权的县福利部门。
(c)CA 家庭法 Code § 9001(c) 如果私人持证收养机构进行调查,它应将调查指派给与该机构相关的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或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关于调查的申诉应向临床社会工作者、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或婚姻与家庭治疗师(视情况而定)的许可机构提出。
(d)CA 家庭法 Code § 9001(d) 本条不要求州社会服务部发布继父母收养的法规。

Section § 9002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收养您的继子女,您需要承担相关的合理费用,但最高限额为700美元。这些费用包括背景调查等。但是,如果支付这笔费用会导致您在经济上难以抚养孩子,法院或相关机构可以降低、推迟支付,甚至免除这笔费用。

Section § 9003

Explanation

在继父母收养中,生父母必须在公证员或法院书记员等官方人员面前签署同意书。这份同意书必须迅速提交给将要提交收养申请的法院。如果生父母在签署同意书时不在加州,他们可以在其所在地的授权代表或公证员面前签署。同意书文件可作为签署人拥有子女监护权的初步证据。即使生父母是未成年人,他们也可以同意收养自己的子女,并且这份同意书具有法律效力。

(a)CA 家庭法 Code § 9003(a) 在继父母收养中,生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同意书应在公证员、法院书记员、缓刑监督官、合格的法院调查员、经许可的收养机构的授权代表或本州任何县的县福利部门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申请人、申请人的律师或同意书签署时的在场人应立即将同意书提交给收养申请已提交的法院书记员。如果同意书签署时申请尚未提交,则同意书应与收养申请同时提交。收养申请提交后,书记员应立即通知缓刑监督官,或者经监事会选择,通知该县的县福利部门。
(b)CA 家庭法 Code § 9003(b) 如果待收养子女的生父母在签署同意书时不在本州,则同意书可以在签署同意书所在州或国家获得许可的收养机构的授权代表、公证员或其他被授权执行公证行为的人面前签署。
(c)CA 家庭法 Code § 9003(c) 该同意书,当其声明签署人有权单独监护该子女,并在(a)款规定的任何授权见证人面前确认后,是签署同意书的人对子女拥有单独监护权以及该人单独同意权的初步证据。
(d)CA 家庭法 Code § 9003(d) 未成年生父母有权签署其子女的收养同意书,且该同意书不得因其未成年而撤销。

Section § 900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道,在继父母收养中,当生父母同意子女被收养时,同意书表格必须包含一份通知。这份通知告知生父母,如果他们和子女曾共同生活,子女继承生父母或任何其他血亲财产的权利不受收养的影响。

Section § 9005

Explanation

如果生父母同意子女由继父母收养,他们只能在获得法院批准后才能撤回该同意。为此,父母必须提交书面请求,说明他们为何希望撤回,且无需支付费用。随后将安排听证会,并通知相关方。在听证会期间,缓刑监督官或调查员将代表儿童的利益。如果法院根据亲密关系和照护能力等因素,认定撤回同意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法院将允许撤回并驳回收养程序。无论该决定是允许还是拒绝撤回同意,都可以提出上诉。

(a)CA 家庭法 Code § 9005(a) 生父母通过继父母收养方式收养子女的同意,除非经法院批准,否则不得撤回。申请该批准可通过动议提出,或者寻求撤回同意的生父母可向收养申请待决的法院书记员提交撤回同意批准申请书,无需支付申请费。该申请书或动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阐明撤回同意的理由,但除此之外,可采用任何形式。
(b)CA 家庭法 Code § 9005(b) 法院书记员应安排听证会,并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将听证通知送达给缓刑监督官、合格的法院调查员或县福利部门、准收养父母以及生父母,送达至诉讼中所示的各方地址,至少在听证会预定时间前10天。
(c)CA 家庭法 Code § 9005(c) 缓刑监督官、合格的法院调查员或县福利部门应在撤回动议或申请听证会之前,向法院提交一份完整报告,并应出席听证会以代表儿童的利益。
(d)CA 家庭法 Code § 9005(d) 听证会上,各方可亲自或由律师陪同出庭。听证会应不公开举行,但法庭记者应记录诉讼程序,并且,根据法院命令,相关费用应由县财政支付。如果法院认为,考虑到所有情况,撤回收养同意是合理的,并且撤回同意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法院应批准撤回同意。否则,法院应不予批准。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应包括但不限于对儿童年龄的评估、与准收养父母建立亲密关系的程度、与生父母建立亲密关系的程度或潜力,以及生父母为儿童提供充分和适当照护与指导的能力。如果法院批准撤回同意,收养程序应予驳回。
(e)CA 家庭法 Code § 9005(e) 法院批准或不批准撤回收养同意的命令,可按照少年法庭宣布某人成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的命令相同的方式进行上诉。

Section § 9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当有人试图放弃收养孩子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提交收养申请的人想要撤回其请求或停止该程序,只要需要进行家庭调查,法院书记员就必须通知相关部门。如果孩子的生父母不同意,收养申请将自动被驳回。

Section § 9007

Explanation

本法条规定,除非另一条特定规则(第9000.5条)另有说明,否则想要收养孩子的人和孩子本人必须根据某些特定规则(第8612条、第8613条和第8613.5条)到法院办理收养手续。

除非第9000.5条另有规定,准收养父母和拟被收养的儿童应当依照第8612条、第8613条和第8613.5条的规定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