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未成年人收养继父母收养
Section § 9000
这项法律允许继父母或注册同居伴侣提交申请,收养其配偶或伴侣的子女。收养申请书必须包含申请人的姓名,以及子女的原始姓名和新姓名,但不能写明子女的当前姓名。如果涉及监护,则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并且任何监护程序都将与收养案件合并处理。这项法律对注册同居伴侣和继父母同样适用,如果存在收养后联系协议,则需要在收养最终确定前提交。
Section § 9000.5
本法规定了在子女出生于婚姻或同居伴侣关系存续期间的继父母收养程序。它适用于子女由伴侣一方直接生育或通过代孕出生的情况。通常,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否则不需要进行家庭调查、支付收养费用和举行法院听证会。夫妻双方不需要在收养前达到最短的共同生活期限,也不需要提供收入或教育证明。他们必须提交结婚证或伴侣关系证明、子女的出生证明,以及关于子女受孕情况的声明。如有必要,法院可以举行听证会,以明确是否需要通知其他人或是否需要其他人同意收养。如果夫妻在子女出生时已结婚或处于伴侣关系,并且所有必要的通知和同意都已处理,则收养将被批准。
Section § 9001
在批准或拒绝继父母收养之前,法院必须审查一份书面调查报告,但除非法院特别要求,否则不强制对儿童的居住情况进行全面的家庭调查。申请收养的人需要告知法院,他们是否希望由某些持证专业人士(如社会工作者或婚姻与家庭治疗师)进行调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直接向这些专业人士付费,而不是向法院支付费用。如果没有此通知,法院可能会要求缓刑监督官、法院调查员或县福利部门进行调查,并可能收取费用。如果使用私人收养机构,它必须选择一名持证专业人士来完成这项任务,任何关于调查的投诉都应提交给该专业人士的许可机构。最后,此过程不需要州政府制定任何法规。
Section § 9002
Section § 9003
在继父母收养中,生父母必须在公证员或法院书记员等官方人员面前签署同意书。这份同意书必须迅速提交给将要提交收养申请的法院。如果生父母在签署同意书时不在加州,他们可以在其所在地的授权代表或公证员面前签署。同意书文件可作为签署人拥有子女监护权的初步证据。即使生父母是未成年人,他们也可以同意收养自己的子女,并且这份同意书具有法律效力。
Section § 9004
Section § 9005
如果生父母同意子女由继父母收养,他们只能在获得法院批准后才能撤回该同意。为此,父母必须提交书面请求,说明他们为何希望撤回,且无需支付费用。随后将安排听证会,并通知相关方。在听证会期间,缓刑监督官或调查员将代表儿童的利益。如果法院根据亲密关系和照护能力等因素,认定撤回同意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法院将允许撤回并驳回收养程序。无论该决定是允许还是拒绝撤回同意,都可以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