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未成年人收养涉外收养
Section § 8900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跨国收养服务必须如何进行。只有获得许可和认证的私人收养机构才能提供这些服务。机构必须获得认证委员会的认证,或者在经认证的主要提供者的监督下工作。当机构作为主要提供者并使用其他受监督提供者时,它们必须签订一份书面协议,详细说明其合作关系。这份协议必须提交给相关部门,以确保符合联邦法规。
Section § 8900.5
本节定义了与《海牙公约》下的国际收养相关的重要术语。“经认可的机构”是指获准提供收养服务的机构,而“收养服务”包括为收养寻找儿童、安排收养以及监督收养过程。“中央主管机关”负责管理公约收养,美国国务院担任美国的中央主管机关。“公约收养”是指儿童根据《海牙公约》在国家之间迁移以进行收养的案件。法律服务涉及提供与这些收养相关的建议和起草法律文件。该法律还定义了“主要提供者”、“公共国内主管机关”和“受监督提供者”等术语,每个术语在收养过程中都有特定的角色。
Section § 8902
Section § 8903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完成跨国收养时,谁应负责照护儿童。如果由获得许可的收养机构办理收养,则该机构负责儿童的照护,如同在国内收养一样。但是,如果儿童的原籍国将完全监护权授予收养父母,则收养父母承担所有责任,包括经济支持。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责任,且儿童成为州的受抚养人,州政府将承担儿童的照护费用。如果儿童不符合其他援助资格,他们还将通过 Medi-Cal 获得医疗保险。
Section § 8904
本法律概述了获得许可的收养机构在国外完成跨国收养过程中的职责。该机构必须评估申请人的家庭是否适宜,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证明符合本州的跨国收养规定,根据要求提供再次收养服务,并在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提供收养后服务。
Section § 8905
加州的收养机构只能与签订了书面协议并详细说明各自职责的国内外收养机构合作。这些协议必须遵守所有美国和加州的法律法规。
Section § 8907
Section § 8908
如果您通过经许可的机构申请收养孩子,您必须进行指纹采集。该机构会检查您的犯罪记录,但不会考虑轻微的交通违规。除非您某些定罪已被清除,否则可能会进行全面的犯罪记录检查。司法部会参与处理联邦层面的检查,并确保机构了解您是否适合收养。如果您或您家中的任何成年人曾有与虐待、暴力或近期涉及毒品或酒精的犯罪相关的重罪定罪,您将无法收养。这些检查的任何费用通常由您承担,但如果费用过高并影响到孩子的福祉,机构可能会提供帮助。
Section § 8909
这项法律规定,在收养发生之前,收养父母必须收到并确认一份关于儿童医疗史以及(如果可获得)亲生父母医疗史的报告。该报告应包含关于儿童当前健康状况、心理状态和教育背景的详细信息。亲生父母可以(但非必须)提供血液样本用于DNA检测,该样本将储存30年。这有助于未来可能需要身份信息时使用,同时保持匿名性。收养父母或被收养儿童可以在以后请求进行DNA检测。储存血液样本的费用上限为100美元。所有信息和结果都必须保密,不得泄露收养过程中任何一方的身份。
Section § 8910
本法律规定了移动正在被领养儿童的规则。未经领养机构书面许可,您不得将儿童移出该县,除非您已提交领养申请。在领养程序期间,儿童不应被隐瞒于领养机构或法院,未经法院许可,您不得将他们移出该县。如果领养机构提出异议,将安排法院听证会。如果儿童短暂离开或已获得某些同意,则此规则不适用。违反此规则即违反另一项法律,且本法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凌驾于其他非法行为之上。
Section § 8912
如果您住在加州并从其他国家收养孩子,您需要在指定的县提交您的收养申请。法院会立即将您的案件告知州政府部门。您的收养文件应包含您的姓名,但不包含孩子的姓名。相反,应提及孩子的性别、出生日期和之前的姓名。如果孩子也涉及监护案件,必须注明并附上相关文件。任何监护问题都必须与收养程序合并处理。一旦收养完成,收养令将显示孩子的新旧姓名。如果您有收养后联系协议,请确保在收养完成前签署并提交。
Section § 8913
Section § 8915
Section § 8916
Section § 8917
本节解释了如果收养机构认为某个家庭不适合收养儿童,或者没有获得收养所需的必要许可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机构建议驳回收养申请,或者如果申请人希望撤回申请且机构同意,法院将介入进行审查。法院将安排一次听证会,并通过挂号信通知收养机构和申请人。收养机构必须出席听证会,以代表儿童的利益。
Section § 8918
Section § 8919
如果您是加州居民,并且在国外完成了收养,您需要在孩子抵达美国后60天内或在孩子16岁生日前(以较早者为准),正式向本州申请“重新收养”。您必须提供官方收养文件、出生证明、必要的翻译件、孩子合法入境的证明,以及收养后家访和家庭考察的报告。如果您未能这样做,收养机构必须代为申请,并且您将承担相关费用。在没有某些报告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批准重新收养。此外,如果怀疑孩子可能涉及人口贩运,必须通知有关当局。一旦获得批准,州登记官会签发一份延迟出生登记。最后,您可以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的特定条款为您的孩子办理加州出生证明。
Section § 8919.5
Section § 8920
这项法律允许与兄弟姐妹一起被收养的儿童,在他们因在加州被再次收养而分离时,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制定与这些兄弟姐妹的探视协议。法院会考虑兄弟姐妹之间关系的亲密程度,以及持续联系是否对儿童有益。这样做的目的是尽可能维持兄弟姐妹之间的纽带,因为这对儿童的长期福祉可能很重要。“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和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再次收养”是指一个来自通过跨国收养共同被收养的外国出生兄弟姐妹群体的儿童,被加州的新父母再次收养的过程。
Section § 8923
如果您对涉及国际收养的机构或获准人员有投诉,需要遵循特定的联邦程序。收养机构必须将任何此类投诉告知州政府部门。对于不遵守这些规定的机构,州政府可以吊销其执照。
Section § 8924
这项法律规定了儿童从加利福尼亚州被收养到海牙收养公约成员国时必须遵循的步骤。机构或经批准的个人需要对儿童进行背景调查,并根据联邦和州的指导方针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如果儿童年满12岁或以上,机构应考虑他们的意愿。相关文件必须送交美国国务院或儿童的目的国。该法律还强调与外国当局保持沟通,并根据需要向美国秘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