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未成年人收养总则
Section § 8600.5
本法律规定,部落习惯性收养(涉及对受法院监护的印第安儿童进行收养的特定程序)不属于本特定部分的涵盖范围或不适用于本部分。
Section § 8601
一般来说,如果你想收养孩子,你需要比孩子至少大10岁。但是,对于继父母、兄弟姐妹、姑姨舅叔或表堂兄弟姐妹等近亲收养,存在例外情况。如果法院认为收养对各方都有利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即使不符合年龄差异规定,也可以批准收养。
Section § 8601.5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追溯性地完成收养,这被称为“溯及既往”,目的是为了儿童的利益并支持公共政策,尤其是在收养延迟并非家庭可控的情况下。申请这种收养令时,必须清楚说明其必要性。虽然收养日期可以追溯,但对儿童公共福利资格的任何影响,都将根据法院实际最终确定收养的日期来评估。追溯日期不能早于生父母亲权被终止的日期。
Section § 8603
如果你已婚并想收养孩子,你的配偶必须同意,除非他们找不到或无法同意。他们的同意并不会自动让他们成为父母,除非他们也向法院提交了文件,并在收养最终命令中被列为父母。如果他们找不到或无法给予同意,法院可以允许你在没有他们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办理,但他们不会被认定为养父母。
Section § 8604
这项法律规定了有推定生父的子女被收养的同意和条件。通常,子女的亲生父母必须同意收养,除非存在某些例外情况,例如推定生父在特定法律时刻之前缺乏参与。如果一方父母拥有监护权,而另一方父母一年内未能与子女沟通或抚养子女,则拥有监护权的父母可以单独同意收养,但需依法通知未拥有监护权的父母。父母缺乏沟通或抚养通常被视为故意的。此外,如果亲生母亲将子女留在收养机构或收养父母处,但未完成收养文件,法院可以签发最长六个月的临时监护令,母亲可以通过要求子女归还来终止该命令。
Section § 8605
如果一个孩子没有法律上认可的父亲,只要孩子的母亲健在,在孩子被收养前,必须获得其母亲的同意。
Section § 8606
加州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收养可能不需要生父母的同意。这些情况包括:法院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父母在其他地方自愿放弃了监护权;父母遗弃孩子但没有留下任何身份信息;或者父母在加州或通过州外机构将孩子送养。
Section § 8606.5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印第安儿童的收养程序,并对父母的同意提出了具体要求。要使同意有效,必须在孩子出生后至少10天以书面形式签署并记录,并且法官必须确认父母完全理解了同意书的条款和含义。在收养最终确定之前,父母可以出于任何原因撤回同意,孩子必须归还给父母。收养最终确定后,父母只有在同意是通过欺诈或胁迫获得的情况下才能撤回同意,如果欺诈或胁迫得到证实,法院可以取消收养——但已生效两年以上的收养除外,除非州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8607
Section § 8608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相关部门制定关于收养案件中使用的表格和报告的规定。这些表格必须包含旨在收集任何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疾病信息的提问。此外,所有收养机构必须合作,确保在收到请求时,将重要的医疗信息谨慎且有效地分享给被收养人或准收养父母。
Section § 8609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未经适当许可而刊登广告或试图为儿童寻找养父母的人,都犯有罪行,具体来说是轻罪。这项规定有几个例外:如果该个人或团体是持牌收养机构;如果他们根据另一项法律中的特定条件免于执照要求;或者如果该个人是儿童的法定父母。未经有效许可而行使收养机构职能也被视为非法,除非其他法律允许。
Section § 8609.5
如果您想在加州收养或再收养一名非受抚养未成年人,您可以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县提交收养申请。这可以是您居住的县、儿童出生或目前居住的县,或收养机构办事处所在的县。也可以是生父母在签署与收养相关文件时的居住地,或儿童被合法解除收养限制时的居住地。
Section § 8610
如果你在加州收养孩子,你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详细的报告,说明为孩子的出生、安置、医疗护理或收养费用所支付或承诺支付的所有金钱或有价值的物品。这份报告必须真实,并在收养听证会日期前提交,除非你获得延期。报告应包括付款日期、详细信息以及收款人,例如医生或收养机构。但是,如果继父母收养,并且至少有一位合法父母仍拥有孩子的监护权,则这些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8611
Section § 8612
Section § 8613
本法律规定了因服兵役或类似职责而无法亲自出庭的准收养父母如何仍能参与收养程序。如果他们因服役职责无法亲自到场,可以由律师代为出庭。律师可以代表他们签署文件,或者文件可以在公证人面前签署。法院可能希望通过宣誓证词(例如录音证词)对收养父母进行询问,相关费用由收养父母承担。所有相关文件必须提交给法院书记官。如果配偶与收养父母居住在本州以外,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如果父母双方均未出庭,孩子也无需出庭,但法院在作出收养命令前需要一份报告。
Section § 8613.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准收养父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必亲自出庭参加法院听证会。如果他们亲自出庭不可能或非常困难,法院可以允许他们由律师代表,或者通过电话或视频通话出庭。但是,如果不能亲自出庭的原因只是暂时的,则不能获得这种豁免。与收养相关的法律文件,例如协议或授权委托书,可以由律师、公证人或其他授权人员签署。法律还规定,如果准收养父母不需要出庭,那么孩子也不必出庭。最后,如果所有当事人都未出庭,法院在收到相关报告之前不能最终确定收养。
Section § 8613.7
如果您在加州收养孩子,从2014年1月1日起,法院会给您一份关于潜在医疗保健选择的通知。这份通知会告诉您,您可能有资格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获得负担得起的健康保险,或者通过Medi-Cal获得免费保险。它还会提供如何获得这些保险的详细信息,并且这份通知是由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制定的。
Section § 8614
Section § 8615
Section § 8616.5
这项法律规定,被收养的儿童可能受益于与亲生家庭或部落的持续联系。它允许养父母和亲生亲属在认为对儿童有利的情况下,自愿签订收养后联系协议。这些协议可以包括探视、分享信息或未来的联系。如果儿童年满12岁或以上,他们必须同意协议条款。法律还规定,如果协议被违反,收养不能被撤销;任何争议在提交法院之前都需要进行调解。协议的修改需要所有当事方的同意,并且任何修改都必须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各方需自行承担调解费用,法院不会因这些协议的争议而推翻收养,特别是涉及印第安儿童的案件,以尊重文化联系。
Section § 8617
Section § 8619
这项法律规定,当印第安裔父母放弃子女供收养时,他们必须提供某些信息,以便从印第安事务局获得一份确认孩子印第安血统程度的证明。负责部门必须迅速申请这份证明,并将所有相关文件安全地保存在收养档案中。这些记录用于确定被收养人获得部落服务或福利的权利,并且在他们成年后可以查阅。
Section § 8619.5
如果印第安儿童的收养被取消,或者养父母同意终止其亲权,孩子的生父母或先前的印第安监护人可以要求返还孩子。法院将批准此请求,除非根据《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规定,有证据证明这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8620
本法律旨在确保,如果一个被放弃收养的儿童可能具有美洲原住民血统,收养机构必须询问其父母或监护人关于该儿童潜在的部落归属。他们被要求收集详细的家庭信息,并通知任何相关的印第安部落以确认儿童的身份。如果部落确认了儿童的成员身份,他们可以参与收养程序。印第安儿童的父母可以在最终决定前撤回他们的收养同意。收养法律允许在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儿童与部落之间保持持续联系。伪造关于儿童部落身份的信息可能导致民事处罚。
Section § 8621
这条法律规定了加州社会服务部如何制定和执行与收养服务相关的规定。他们需要确保政府和私人机构都遵守这些规定。如果有任何违反行为,该部门必须报告。此外,在正式规定最终确定之前,该部门可以使用信函或指令等临时措施来管理这些服务。
Section § 8622
这项法律要求服务特定人群的私人收养机构,在开始任何工作、收取费用或签署任何文件之前,必须告知生父母和收养父母其服务的任何限制。这些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8623
Section § 8624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因无证收养机构或相关违规行为而受害的人,通过诉讼寻求各种补救措施,例如要求赔偿或制止某些行为。如果有人被发现违反了规定,他们必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可能是损失的三倍,或者每次违规2,500美元,以较高者为准。胜诉方还可以获得律师费的报销。政府官员也可以对这些机构采取行动,任何有合理主张的人都可以寻求法院命令来制止这些违规行为,并与执法部门合作。
Section § 862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从2024年1月1日起,就禁止无证收养机构(即“收养协助者”)一事对公众进行教育。它规定要在网站上设立一个版块,告知公众这项禁令,并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登记的收养协助者。部门必须通知截至2023年7月1日的协助者停止运营,并发布关于此变更的公开通知。协助者还必须告知其客户,并提供可替代使用的持牌收养服务机构的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