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600

Explanation

未婚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本节的规定由成年人收养。

未婚未成年人可依照本部分的规定由成年人收养。

Section § 86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部落习惯性收养(涉及对受法院监护的印第安儿童进行收养的特定程序)不属于本特定部分的涵盖范围或不适用于本部分。

依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6.24条的定义,并适用于作为法院受抚养人的印第安儿童的部落习惯性收养,不适用于本部分。

Section § 8601

Explanation

一般来说,如果你想收养孩子,你需要比孩子至少大10岁。但是,对于继父母、兄弟姐妹、姑姨舅叔或表堂兄弟姐妹等近亲收养,存在例外情况。如果法院认为收养对各方都有利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即使不符合年龄差异规定,也可以批准收养。

(a)CA 家庭法 Code § 860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准收养父母应比被收养子女年长至少10岁。
(b)CA 家庭法 Code § 8601(b) 如果法院确信继父母收养子女,或由姐妹、兄弟、姑姨舅叔、表堂兄弟姐妹收养,且如果该人已婚,由该人及其配偶共同收养,符合当事人的最佳利益和公共利益,则法院可以不考虑被收养子女与准收养父母的年龄差异而批准该收养。

Section § 86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追溯性地完成收养,这被称为“溯及既往”,目的是为了儿童的利益并支持公共政策,尤其是在收养延迟并非家庭可控的情况下。申请这种收养令时,必须清楚说明其必要性。虽然收养日期可以追溯,但对儿童公共福利资格的任何影响,都将根据法院实际最终确定收养的日期来评估。追溯日期不能早于生父母亲权被终止的日期。

(a)CA 家庭法 Code § 8601.5(a) 法院可以发布收养令,并宣布该收养令应“溯及既往”生效,当其符合公共政策和儿童的最佳利益时,例如,由于准收养家庭和拟被收养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收养最终确定被延迟到儿童18岁生日之后的情况。
(b)CA 家庭法 Code § 8601.5(b) 要求该命令“溯及既往”生效的请求应在收养申请或其修正案中说明,并应列出支持该请求的具体事实。
(c)CA 家庭法 Code § 8601.5(c) 如果儿童获得任何公共资助福利项目的资格因收养令的生效而改变或可能改变,资格的改变不应以“溯及既往”的日期为准,而应以收养最终确定听证会的日期为准。
(d)CA 家庭法 Code § 8601.5(d) “溯及既往”的日期不得早于生父母的亲权最初被终止的日期,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终止。

Section § 860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孩子年满12岁或以上,他们必须同意被收养,收养程序才能进行。

Section § 8603

Explanation

如果你已婚并想收养孩子,你的配偶必须同意,除非他们找不到或无法同意。他们的同意并不会自动让他们成为父母,除非他们也向法院提交了文件,并在收养最终命令中被列为父母。如果他们找不到或无法给予同意,法院可以允许你在没有他们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办理,但他们不会被认定为养父母。

(a)CA 家庭法 Code § 8603(a) 已婚人士,未与其配偶合法分居的,不得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收养子女,但前提是该配偶有能力给予该同意。
(b)CA 家庭法 Code § 8603(b) 配偶的同意不应为该同意配偶确立任何父母权利或责任,除非该人士已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同意收养子女的意见,并在最终判决书中被列为养父母。法院不应在最终判决书中将该同意配偶列为养父母,除非该同意配偶已向法院提交书面同意收养子女的意见,并已通过收养家庭调查。
(c)CA 家庭法 Code § 8603(c) 经尽职搜寻后仍无法找到的配偶,或法院认定缺乏同意能力的配偶,法院可免除其同意。其同意被免除的配偶不应在最终判决书中被列为养父母。

Section § 8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有推定生父的子女被收养的同意和条件。通常,子女的亲生父母必须同意收养,除非存在某些例外情况,例如推定生父在特定法律时刻之前缺乏参与。如果一方父母拥有监护权,而另一方父母一年内未能与子女沟通或抚养子女,则拥有监护权的父母可以单独同意收养,但需依法通知未拥有监护权的父母。父母缺乏沟通或抚养通常被视为故意的。此外,如果亲生母亲将子女留在收养机构或收养父母处,但未完成收养文件,法院可以签发最长六个月的临时监护令,母亲可以通过要求子女归还来终止该命令。

(a)CA 家庭法 Code § 8604(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7611条具有推定生父的子女,未经子女的亲生父母(如健在)同意,不得被收养。除非该推定生父在母亲放弃或同意变得不可撤销之前,或在母亲的亲权被终止之前,根据第12部第2部分第1章(自第7540条起)或第3章(自第7570条起),或第7611条的(a)、(b)或(c)款所述成为推定生父,否则其同意对于子女的收养并非必需。
(b)CA 家庭法 Code § 8604(b) 如果一方亲生父母通过司法命令获得监护权,或通过双方父母协议获得监护权,而另一方亲生父母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一年内故意不与子女沟通,也不支付子女的照护、抚养和教育费用,则拥有单独监护权的亲生父母可以同意收养,但前提是,未拥有监护权的亲生父母已按照法律规定送达传票的方式,收到一份传唤令副本,该传唤令要求未拥有监护权的亲生父母在根据第8718、8823、8913或9007条规定的出庭时间和地点出庭。
(c)CA 家庭法 Code § 8604(c) 亲生父母一年内未支付子女的照护、抚养和教育费用,或一年内未与子女沟通,是该不作为属故意且无合法理由的初步证据。如果亲生父母仅做出了象征性的努力来抚养或与子女沟通,法院可以不予考虑这些象征性努力。
(d)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604(d)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604(d)(1) 如果没有推定生父的子女的亲生母亲,将子女留在持牌私人收养机构的实际照护下,或留在已获批准的安置前评估或私人机构收养家庭调查的准收养父母的实际照护下,或在医院中通过与医院社工、收养服务提供者、持牌私人收养机构工作人员、公证人或律师共同完成的签署文件指定持牌私人收养机构或已获批准的准收养父母后,但未能签署安置协议、同意书或放弃收养权文件,则已获批准的准收养父母或持牌私人收养机构可以申请,且法院可以签发临时监护令,将子女置于申请人的照护和监护之下。
(2)CA 家庭法 Code § 8604(d)(2) 根据本款签发的临时监护令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家庭法 Code § 8604(d)(2)(A) 要求申请人随时向法院告知子女的居住地。
(B)CA 家庭法 Code § 8604(d)(2)(B) 要求不得将子女带离本州或在本州内藏匿。
(C)CA 家庭法 Code § 8604(d)(2)(C) 命令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命令签发后六个月。
(3)CA 家庭法 Code § 8604(d)(3) 根据本款签发的临时监护令,可应亲生母亲要求将子女归还其照护和监护而作废。

Section § 860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孩子没有法律上认可的父亲,只要孩子的母亲健在,在孩子被收养前,必须获得其母亲的同意。

根据第7611条没有推定生父的子女,未经其健在的母亲同意,不得被收养。

Section § 8606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收养可能不需要生父母的同意。这些情况包括:法院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父母在其他地方自愿放弃了监护权;父母遗弃孩子但没有留下任何身份信息;或者父母在加州或通过州外机构将孩子送养。

尽管有第8604条和第8605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生父母的同意并非必需:
(a)CA 家庭法 Code § 8606(a) 生父母已被司法剥夺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控制权,(1) 通过法院命令,根据本法典第12编第4部分(自第7800条起)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6.25条或第366.26条,宣布子女脱离一个或两个生父母的监护权和控制权,或 (2) 通过另一司法管辖区法院的类似命令,根据该司法管辖区授权该命令的法律。
(b)CA 家庭法 Code § 8606(b) 生父母在另一司法管辖区的司法程序中,根据该司法管辖区规定放弃的法律,自愿放弃了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控制权。
(c)CA 家庭法 Code § 8606(c) 生父母遗弃子女,且未提供子女身份识别信息。
(d)CA 家庭法 Code § 8606(d) 生父母已根据第8700条的规定放弃子女供收养。
(e)CA 家庭法 Code § 8606(e) 生父母已根据另一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将子女放弃供该司法管辖区内获得许可或授权的儿童安置机构收养。

Section § 86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印第安儿童的收养程序,并对父母的同意提出了具体要求。要使同意有效,必须在孩子出生后至少10天以书面形式签署并记录,并且法官必须确认父母完全理解了同意书的条款和含义。在收养最终确定之前,父母可以出于任何原因撤回同意,孩子必须归还给父母。收养最终确定后,父母只有在同意是通过欺诈或胁迫获得的情况下才能撤回同意,如果欺诈或胁迫得到证实,法院可以取消收养——但已生效两年以上的收养除外,除非州法律另有规定。

(a)CA 家庭法 Code § 8606.5(a)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 第1913条,印第安儿童的父母所给予的收养同意无效,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CA 家庭法 Code § 8606.5(a)(1) 该同意书在儿童出生后至少10天以书面形式签署,并在法官面前记录。
(2)CA 家庭法 Code § 8606.5(a)(2) 法官证明,同意书的条款和后果已用英语详细充分解释,并被父母充分理解,或者已将其翻译成父母理解的语言。
(b)CA 家庭法 Code § 8606.5(b) 印第安儿童的父母可以在最终收养判决生效前的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撤回收养同意,并且儿童应归还给父母。
(c)CA 家庭法 Code § 8606.5(c) 在印第安儿童的最终收养判决生效后,印第安儿童的父母可以以同意是通过欺诈或胁迫获得为由撤回收养同意,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判决。经认定同意是通过欺诈或胁迫获得的,法院应撤销该判决并将儿童归还给父母,但已生效至少两年的收养不得被宣告无效,除非州法律另有允许。

Section § 8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机构用于将婴儿释放给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人的任何表格,都必须包含某些信息。这些表格需要解释可用的不同收养类型以及生父母的权利,例如他们改变主意撤销收养同意的权利。表格还必须提及法院可以决定孩子是否被父母遗弃。

Section § 86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相关部门制定关于收养案件中使用的表格和报告的规定。这些表格必须包含旨在收集任何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疾病信息的提问。此外,所有收养机构必须合作,确保在收到请求时,将重要的医疗信息谨慎且有效地分享给被收养人或准收养父母。

(a)CA 家庭法 Code § 8608(a) 部门应制定法规,规定第8706、8817和8909条所要求的报告的格式和内容。除了部门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材料外,该表格应包含旨在获取有关任何遗传性或先天性疾病、病症或缺陷信息的询问。
(b)CA 家庭法 Code § 8608(b) 所有县级收养机构和持证收养机构应与部门合作并协助部门制定一项计划,以在报告医疗信息者提出请求时,有效且谨慎地将被报告给部门、县级收养机构或持证收养机构的相关医疗信息传输给被收养人或准收养父母。

Section § 86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未经适当许可而刊登广告或试图为儿童寻找养父母的人,都犯有罪行,具体来说是轻罪。这项规定有几个例外:如果该个人或团体是持牌收养机构;如果他们根据另一项法律中的特定条件免于执照要求;或者如果该个人是儿童的法定父母。未经有效许可而行使收养机构职能也被视为非法,除非其他法律允许。

(a)CA 家庭法 Code § 8609(a) 任何个人或组织,通过任何期刊、报纸、广播或其他公共媒体刊登广告,声明该个人或组织将安排儿童被收养,或接受、提供、供应或获取儿童以供收养,或促使任何公共媒体刊登广告,征求、请求或要求任何儿童以供收养,均犯有轻罪,除非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CA 家庭法 Code § 8609(a)(1) 该个人或组织持有有效且未被撤销的执照,作为持牌收养机构运营,如第8530条所定义,并获授权安排儿童被收养。
(2)CA 家庭法 Code § 8609(a)(2) 该个人或组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5条的 (w) 或 (x) 款免于执照要求。
(b)CA 家庭法 Code § 8609(b) 任何个人、组织、协会或公司,试图安排任何儿童被收养,均犯有轻罪,除非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CA 家庭法 Code § 8609(b)(1) 该个人、组织或公司持有有效且未被撤销的执照,作为持牌收养机构运营,如第8530条所定义,并获授权安排儿童被收养。
(2)CA 家庭法 Code § 8609(b)(2) 该个人、组织或公司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5条的 (w) 或 (x) 款免于执照要求。
(3)CA 家庭法 Code § 8609(b)(3) 该个人是法定父母。
(c)CA 家庭法 Code § 8609(c) 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持有部门颁发的有效且未被撤销的执照的情况下,履行收养机构的任何职能,或声称履行收养机构的任何职能(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 (a) 款的 (9) 和 (10) 项所述),应被视为无执照收养机构(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3.5条 (a) 款的 (6) 项所提及),除非加州法律另有允许。

Section § 8609.5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收养或再收养一名非受抚养未成年人,您可以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县提交收养申请。这可以是您居住的县、儿童出生或目前居住的县,或收养机构办事处所在的县。也可以是生父母在签署与收养相关文件时的居住地,或儿童被合法解除收养限制时的居住地。

非受抚养未成年人的收养或再收养申请,可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法院提交:
(a)CA 家庭法 Code § 8609.5(a) 申请人居住地。
(b)CA 家庭法 Code § 8609.5(b) 提交申请时,儿童的出生地或居住地。
(c)CA 家庭法 Code § 8609.5(c) 安置儿童的机构或正在提交收养申请的机构的办事处所在地。
(d)CA 家庭法 Code § 8609.5(d) 正在调查该申请的部门或公共收养机构的办事处所在地。
(e)CA 家庭法 Code § 8609.5(e) 签署收养安置协议、同意书或放弃书时,安置生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居住地所在县。
(f)CA 家庭法 Code § 8609.5(f) 提交申请时,安置生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居住地所在县。
(g)CA 家庭法 Code § 8609.5(g) 儿童被解除收养限制的县。

Section § 861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收养孩子,你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详细的报告,说明为孩子的出生、安置、医疗护理或收养费用所支付或承诺支付的所有金钱或有价值的物品。这份报告必须真实,并在收养听证会日期前提交,除非你获得延期。报告应包括付款日期、详细信息以及收款人,例如医生或收养机构。但是,如果继父母收养,并且至少有一位合法父母仍拥有孩子的监护权,则这些规定不适用。

(a)CA 家庭法 Code § 8610(a) 在收养子女的程序中,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一份完整的会计报告,列明其本人或代表其本人就子女出生、子女安置、子女生母或子女因子女出生所接受的任何医疗或住院护理、任何一方生父母的其他费用或收养事宜所作出或同意作出的所有有价值物品的支出。该会计报告应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并应在收养申请听证会设定的日期或之前提交给法院,除非法院准予延期。
(b)CA 家庭法 Code § 8610(b) 会计报告应详细列明,并应显示申请人、任何一方生父母或子女所获得的与收养或为收养目的安置子女相关的服务。报告还应包括每次付款的日期,以及收到付款的每位律师、医生和外科医生、医院、持牌收养机构或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姓名和地址。
(c)CA 家庭法 Code § 8610(c) 如果至少有一位合法父母保留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控制权,则本节不适用于继父母收养。

Section § 8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与收养相关的法庭听证会都必须不公开进行。只有特定人员才允许在场,包括法院工作人员、参与收养的人员、他们的证人、律师以及参与收养过程的机构代表。

Section § 8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收养程序中,法院会与所有相关人员谈话,通常所有人都在同一个房间里,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寻求收养的人必须签署一份文件,同意将孩子视作自己的亲生子女。如果法院认为收养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就可以批准收养。

Section § 86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因服兵役或类似职责而无法亲自出庭的准收养父母如何仍能参与收养程序。如果他们因服役职责无法亲自到场,可以由律师代为出庭。律师可以代表他们签署文件,或者文件可以在公证人面前签署。法院可能希望通过宣誓证词(例如录音证词)对收养父母进行询问,相关费用由收养父母承担。所有相关文件必须提交给法院书记官。如果配偶与收养父母居住在本州以外,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如果父母双方均未出庭,孩子也无需出庭,但法院在作出收养命令前需要一份报告。

(a)CA 家庭法 Code § 8613(a) 如果准收养父母在美国或其任何盟国的军事部门或其辅助部门服役或应征入伍,或代表美国任何政府实体、美国红十字会或任何其他公认的慈善或宗教组织提供服务,以致因准收养父母不在本州或其他原因而无法亲自出庭,且情况已通过令人满意的证据证实,则准收养父母可由为此目的书面委托并授权的律师代为出庭。授权委托书可并入收养申请书。
(b)CA 家庭法 Code § 8613(b) 如果准收养父母被允许由律师代为出庭,则协议可由律师签署并确认,或由缺席方在公证人或任何其他有权办理确认手续的人员(包括《民法典》第1183条和第1183.5条授权的人员)面前签署。
(c)CA 家庭法 Code § 8613(c) 如果准收养父母被允许由律师或其他方式出庭,法院可自行决定,视其认为必要而安排通过宣誓证词对准收养父母、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证人进行询问。宣誓证词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根据委托书进行,相关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
(d)CA 家庭法 Code § 8613(d) 申请书、放弃或同意书、协议、命令、任何调查机构提交给法院的报告,以及任何授权委托书和宣誓证词,均应提交至法院书记官办公室。
(e)CA 家庭法 Code § 8613(e) 本条允许通过律师出庭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与准收养父母居住在本州以外的准收养父母的配偶。
(f)CA 家庭法 Code § 8613(f)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准收养父母均无需出庭,则拟被收养的儿童也无需出庭。如果法律另有规定要求儿童在听证过程中签署任何文件,儿童可通过律师办理。
(g)CA 家庭法 Code § 8613(g) 如果任何一方均未出庭,法院不得作出收养命令,直到根据第8715、8807、8914或9001条向法院提交报告后。

Section § 86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准收养父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必亲自出庭参加法院听证会。如果他们亲自出庭不可能或非常困难,法院可以允许他们由律师代表,或者通过电话或视频通话出庭。但是,如果不能亲自出庭的原因只是暂时的,则不能获得这种豁免。与收养相关的法律文件,例如协议或授权委托书,可以由律师、公证人或其他授权人员签署。法律还规定,如果准收养父母不需要出庭,那么孩子也不必出庭。最后,如果所有当事人都未出庭,法院在收到相关报告之前不能最终确定收养。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613.5(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613.5(a)(1) 如果准收养父母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切实际亲自出庭,且情况已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书面证据确立,法院可酌情决定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A)CA 家庭法 Code § 8613.5(a)(1)(A) 免除准收养父母的亲自出庭。准收养父母可由为此目的经书面委托并授权的律师代为出庭。授权委托书可并入收养申请书。
(B)CA 家庭法 Code § 8613.5(a)(1)(B) 授权准收养父母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或法院认为合理、审慎和可靠的其他远程电子方式出庭。
(2)CA 家庭法 Code § 8613.5(a)(2) 就本节而言,如果导致准收养父母无法亲自出庭的情况是暂时性或短期性质的,法院不得免除该准收养父母的亲自出庭。
(b)CA 家庭法 Code § 8613.5(b) 如果允许准收养父母由律师出庭,协议可由律师签署并确认,或由缺席方在公证人或任何其他有权办理确认手续的人(包括《民法典》第1183条和第1183.5条授权的人员)面前签署。
(c)CA 家庭法 Code § 8613.5(c) 如果允许准收养父母由律师或其他方式出庭,法院可酌情决定,认为必要时,通过证词对准收养父母、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证人进行询问。该证词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通过委托方式获取,其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d)CA 家庭法 Code § 8613.5(d) 申请书、放弃或同意书、协议、裁定、任何调查机构提交给法院的报告,以及任何授权委托书和证词,均应提交至法院书记官办公室。
(e)CA 家庭法 Code § 8613.5(e) 本节允许由律师或根据(a)款(1)项(B)分项通过电子方式出庭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与准收养父母居住在本州以外的准收养父母的配偶。
(f)CA 家庭法 Code § 8613.5(f) 如果根据本节规定,准收养父母双方均无需出庭,则拟被收养的儿童也无需出庭。如果法律另有要求儿童在听证过程中签署任何文件,儿童可通过律师签署。
(g)CA 家庭法 Code § 8613.5(g) 如果所有当事人均未出庭,法院不得作出收养裁定,除非已根据第8715、8807、8914或9001条向法院提交了报告。

Section § 8613.7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收养孩子,从2014年1月1日起,法院会给您一份关于潜在医疗保健选择的通知。这份通知会告诉您,您可能有资格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获得负担得起的健康保险,或者通过Medi-Cal获得免费保险。它还会提供如何获得这些保险的详细信息,并且这份通知是由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制定的。

自2014年1月1日起,法院应向根据本部分提出收养申请的任何申请人提供一份通知,告知申请人他们可能符合资格通过根据《政府法典》第22篇(自第100500条起)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获得低成本医疗保险,或通过Medi-Cal获得免费医疗保险。该通知应包含如何根据这些计划获得保险的信息,并应由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制定。

Section § 8614

Explanation
如果养父母或被收养子女提出请求,法院可以提供一份证明书,其中包含收养的详细信息,例如日期、地点、子女的生日、养父母的姓名以及子女的新名字。但是,除非子女是被继父母或近亲收养的,否则这份证明书不会包含亲生父母的姓名。

Section § 8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收养子女的人为该子女办理新的出生证明。新的出生证明可以将收养父母的已故配偶列为父母,前提是该配偶在子女首次安置时与他们同住。可以在申请人居住的县提出此请求。然而,在出生证明上列出已故配偶的姓名,不影响任何继承事宜,也不构成用于继承目的的法律关系证明。

Section § 8616

Explanation
一旦孩子被收养,孩子和养父母在法律上就和普通的父母子女一样。这意味着他们拥有正常父母子女关系所带来的一切权利和责任。

Section § 86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收养的儿童可能受益于与亲生家庭或部落的持续联系。它允许养父母和亲生亲属在认为对儿童有利的情况下,自愿签订收养后联系协议。这些协议可以包括探视、分享信息或未来的联系。如果儿童年满12岁或以上,他们必须同意协议条款。法律还规定,如果协议被违反,收养不能被撤销;任何争议在提交法院之前都需要进行调解。协议的修改需要所有当事方的同意,并且任何修改都必须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各方需自行承担调解费用,法院不会因这些协议的争议而推翻收养,特别是涉及印第安儿童的案件,以尊重文化联系。

(a)CA 家庭法 Code § 8616.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一些被收养儿童在被收养后,可能受益于与亲生亲属(包括亲生父母或任何兄弟姐妹,或印第安部落)的直接或间接联系。收养后联系协议旨在确保在联系对儿童有益且协议由亲生亲属(包括亲生父母或任何兄弟姐妹,或印第安部落)和养父母自愿签署的情况下,儿童能够获得可实现的持续联系水平。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所有列出的当事方参与收养后联系协议的制定,以便协议得以执行。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616.5(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616.5(b)(1) 本州的收养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养父母、亲生亲属(包括亲生父母或任何兄弟姐妹,或印第安部落)以及儿童自愿签署书面协议,以允许亲生亲属(包括亲生父母或任何兄弟姐妹,或印第安部落)与儿童之间保持持续联系,前提是法院在批准收养申请时认定该协议是自愿签署的,并且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2)CA 家庭法 Code § 8616.5(b)(2) 根据本节签署的收养后联系协议的条款应限于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家庭法 Code § 8616.5(b)(2)(A) 关于儿童与亲生父母及其他亲生亲属(包括兄弟姐妹)之间探视的规定,如果案件受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管辖,则还包括儿童的印第安部落。
(B)CA 家庭法 Code § 8616.5(b)(2)(B) 关于亲生父母或其他亲生亲属(包括兄弟姐妹),或两者,与儿童或养父母,或两者之间未来联系的规定,以及在受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管辖的案件中,与儿童的印第安部落的联系规定。
(C)CA 家庭法 Code § 8616.5(b)(2)(C) 关于未来分享儿童信息的规定。
(3)CA 家庭法 Code § 8616.5(b)(3) 与亲生亲属(包括兄弟姐妹,但不包括儿童的亲生父母)签订的收养后联系协议的条款应限于分享儿童信息,除非儿童与该亲生亲属存在既有关系。
(c)CA 家庭法 Code § 8616.5(c) 根据第8714、8714.5、8802、8912或9000节提交的申请,在作出收养判决时,作出判决的法院可以批准收养后特权,如果已就这些特权签署了协议,包括根据第8620节 (f) 款签署的协议。批准收养申请和发布收养令的听证会可以根据需要延期,以允许正在协商收养后协议的当事方达成最终协议。
(d)CA 家庭法 Code § 8616.5(d) 作为收养申请对象的儿童应被视为收养后联系协议的当事方。12岁或以上儿童对收养后联系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协议的任何后续修改的书面同意,是授予探视、联系或分享儿童信息特权的必要条件,除非法院通过优势证据认定书面协议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节被认定属于该范围的儿童,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节被提交少年法庭管辖申请的儿童,应由律师代表其同意收养后联系协议。
(e)CA 家庭法 Code § 8616.5(e) 收养后联系协议应包含以下粗体警告:
(1)CA 家庭法 Code § 8616.5(e)(1) 在法院批准收养申请后,收养不得因养父母、亲生父母、亲生亲属(包括兄弟姐妹)、印第安部落或儿童未能遵守本协议条款或本协议的后续变更而撤销。
(2)CA 家庭法 Code § 8616.5(e)(2) 当事方之间的分歧或为执行或修改协议而提起的诉讼,不应影响收养的有效性,也不应作为影响儿童监护权的命令的依据。
(3)CA 家庭法 Code § 8616.5(e)(3) 除非申请人已真诚地参与或尝试参与调解或其他适当的争议解决程序以解决争议,否则法院将不会对修改或执行本协议的申请采取行动。
(f)CA 家庭法 Code § 8616.5(f) 少年法庭对受其监管的儿童的收养申请获得批准并发出收养令后,少年法庭的监管管辖权即告终止。收养后联系协议的执行应由批准收养申请的法院继续管辖。除非法院认定寻求执行的当事方在提起执行诉讼之前,已真诚参与或尝试参与关于该争议的调解或其他适当的争议解决程序,并且该执行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否则法院不得命令遵守该协议。书面证据或证据提供可作为法院就执行作出决定的依据。无需证词或证据听证会。除非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只有通过该调查才能保护或促进儿童的最佳利益,并且该调查不会损害儿童家庭的稳定,否则法院不得命令公共或私人机构或个人进行进一步调查或评估。
(g)CA 家庭法 Code § 8616.5(g) 法院不得因根据 (e) 款提起民事诉讼而判给金钱赔偿。
(h)CA 家庭法 Code § 8616.5(h) 收养后联系协议仅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方可修改或终止:
(1)CA 家庭法 Code § 8616.5(h)(1) 所有当事方,包括在请求终止或修改时已满 12 岁的儿童,均已签署一份修改后的收养后联系协议,并且该协议已提交给批准收养申请的法院。
(2)CA 家庭法 Code § 8616.5(h)(2) 法院认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家庭法 Code § 8616.5(h)(2)(A) 终止或修改对于维护儿童的最佳利益是必要的。
(B)CA 家庭法 Code § 8616.5(h)(2)(B) 自原协议签署并经法院批准以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C)CA 家庭法 Code § 8616.5(h)(2)(C) 寻求终止或修改的当事方在寻求法院批准拟议的终止或修改之前,已真诚参与或尝试参与调解或其他适当的争议解决程序。
书面证据或证据提供可作为法院作出决定的依据。无需证词或证据听证会。除非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只有通过该调查才能保护或促进儿童的最佳利益,并且该调查不会损害儿童家庭的稳定,否则法院不得命令公共或私人机构或个人进行进一步调查或评估。
(i)CA 家庭法 Code § 8616.5(i) 调解或其他适当争议解决程序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应由各方承担,儿童除外。当法院未认定任何一方未遵守现有收养后联系协议时,提起修改或执行协议诉讼的当事方应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和开支。否则,法院认定无正当理由未遵守现有协议的当事方(儿童除外)应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和开支。
(j)CA 家庭法 Code § 8616.5(j)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法院规则和表格,用于执行、终止或修改收养后联系协议的动议。
(k)CA 家庭法 Code § 8616.5(k) 除非有以下情况,否则法院不得因生父母、养父母、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印第安部落或儿童未能遵守收养后联系协议的任何原始条款或后续修改而撤销收养判决、废止放弃声明或修改终止亲权令或任何其他先前的法院命令:
(1)CA 家庭法 Code § 8616.5(k)(1) 在发出收养令之前,对于涉及印第安儿童的收养,如果准养父母在同意进行谈判后未能真诚地谈判以签订收养后联系协议,法院可根据生父母、血亲(包括兄弟姐妹)或印第安部落的申请,命令各方参与家庭调解服务,以达成收养后联系协议,但各方未能达成协议本身不构成恶意证明。

Section § 8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孩子被收养,孩子的亲生父母就不再对孩子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享有任何权利。但是,如果亲生父母和收养父母双方都同意,他们可以签署一份弃权书,以推迟或阻止这种责任的转移,直到收养最终确定。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国际收养,国际收养有其自己的规定。

Section § 8618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孩子被收养,他们可以随新养父母的姓氏。

根据本部分收养的子女可以随养父母的姓氏。

Section § 86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印第安裔父母放弃子女供收养时,他们必须提供某些信息,以便从印第安事务局获得一份确认孩子印第安血统程度的证明。负责部门必须迅速申请这份证明,并将所有相关文件安全地保存在收养档案中。这些记录用于确定被收养人获得部落服务或福利的权利,并且在他们成年后可以查阅。

部门应制定其认为合理必要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寻求放弃子女供收养的印第安裔生父母向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证收养机构提供足够信息,以便从印第安事务局获取印第安血统证明。部门在获取信息后应立即向印第安事务局请求出具印第安血统证明。所有关于印第安血统和部落登记的文件副本,包括印第安血统证明的副本,应成为收养档案中的永久记录,并应集中存放,并在需要确定被收养人因其印第安人身份而获得服务或福利的资格时,提供给印第安事务局的授权人员。此信息应在被收养人达到法定成年年龄时提供给被收养人。

Section § 8619.5

Explanation

如果印第安儿童的收养被取消,或者养父母同意终止其亲权,孩子的生父母或先前的印第安监护人可以要求返还孩子。法院将批准此请求,除非根据《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规定,有证据证明这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凡印第安儿童的最终收养判决已被撤销或废止,或养父母自愿同意终止对子女的亲权,生父母或先前的印第安监护人可申请返还监护权,且法院应批准该申请,除非在受《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 第1912条规定约束的程序中,有证据表明返还监护权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86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确保,如果一个被放弃收养的儿童可能具有美洲原住民血统,收养机构必须询问其父母或监护人关于该儿童潜在的部落归属。他们被要求收集详细的家庭信息,并通知任何相关的印第安部落以确认儿童的身份。如果部落确认了儿童的成员身份,他们可以参与收养程序。印第安儿童的父母可以在最终决定前撤回他们的收养同意。收养法律允许在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儿童与部落之间保持持续联系。伪造关于儿童部落身份的信息可能导致民事处罚。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620(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620(a)(1) 如果父母根据第8700条寻求放弃子女或根据第8801.3条签订收养安置协议,则部门、县收养机构、持牌收养机构或收养服务提供者(视情况而定)应询问儿童及其父母或监护人,该儿童是否是或可能是一个印第安部落的成员,或有资格成为其成员,或者该儿童是否已被确认为一个印第安组织的成员。部门、县收养机构、持牌收养机构或收养服务提供者(视情况而定)应填写部门为此目的提供的表格,并将此已填写的表格作为档案的一部分。
(2)CA 家庭法 Code § 8620(a)(2) 如果有任何口头或书面信息表明该儿童是或可能是一个印第安儿童,则部门、县收养机构、持牌收养机构或收养服务提供者(视情况而定)应获取以下信息:
(A)CA 家庭法 Code § 8620(a)(2)(A) 所涉儿童的姓名,以及儿童的实际出生日期和地点。
(B)CA 家庭法 Code § 8620(a)(2)(B) 儿童生父母、外祖父母和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和曾祖父母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和部落归属。
(C)CA 家庭法 Code § 8620(a)(2)(C) 具有部落归属的儿童扩大家庭成员的姓名和地址。
(D)CA 家庭法 Code § 8620(a)(2)(D) 该儿童是或可能成为其成员的印第安部落或印第安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E)CA 家庭法 Code § 8620(a)(2)(E) 关于该儿童是或可能是一个印第安人的原因的说明。
(3)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620(a)(3)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620(a)(3)(A) 部门、县收养机构、持牌收养机构、准收养父母的律师或收养服务提供者应向儿童的任何父母和任何监护人,以及该儿童是或可能成为其成员或有资格成为其成员的任何印第安部落发送通知,其中应包含根据第 (2) 款获得的信息以及请求确认儿童的印第安身份。如果无法获得第 (2) 款要求的任何信息,通知应注明该事实。
(B)CA 家庭法 Code § 8620(a)(3)(A)(B) 根据分段 (A) 发送的通知应说明诉讼的性质,并告知接收方印第安部落有权代表其自身或代表儿童的部落成员亲属干预诉讼。
(b)CA 家庭法 Code § 8620(b) 部门应制定法规,以确保如果根据第8700条自愿放弃收养的儿童是印第安儿童,儿童的父母应被告知有权撤回同意,从而在终止亲权或收养的最终判决生效之前的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撤销对印第安儿童的放弃,根据《美国法典》第25篇第1913条的规定。
(c)CA 家庭法 Code § 8620(c) 如果根据第8700条放弃收养后成为收养诉讼对象的儿童是印第安儿童,该儿童的印第安部落可以代表儿童的部落成员亲属干预该诉讼。
(d)CA 家庭法 Code § 8620(d) 根据本节发送的任何通知应符合第180条的规定。
(e)CA 家庭法 Code § 8620(e) 如果本节要求的所有先前通知已提供给印第安部落,则收到这些先前通知的印第安部落应被鼓励向部门以及持牌收养机构、县收养机构或收养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不迟于确定是否批准最终收养令的听证会日期前五个日历日,表明其是否打算干预本节要求的诉讼,无论是代表其自身还是代表儿童的部落成员亲属。
(f)CA 家庭法 Code § 8620(f)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一些被收养儿童可能受益于与印第安部落的直接或间接接触。本州的收养法律不应被解释为阻止收养父母、生亲属(包括生父母)、印第安部落和儿童自愿签订书面协议,允许印第安部落与儿童之间保持持续联系,如果法院认定该协议是在收养申请获准时自愿签订且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
(g)CA 家庭法 Code § 8620(g) 关于根据本节自愿安置印第安儿童时向印第安部落发出通知的情况,除儿童生父母以外的任何人,如果该人明知故犯地和故意地:
(1)CA 家庭法 Code § 8620(g)(1) 通过欺骗、诡计或手段伪造、隐瞒或掩盖关于儿童是否是印第安儿童或父母是否是印第安人的重要事实,应受到民事处罚。

Section § 8621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了加州社会服务部如何制定和执行与收养服务相关的规定。他们需要确保政府和私人机构都遵守这些规定。如果有任何违反行为,该部门必须报告。此外,在正式规定最终确定之前,该部门可以使用信函或指令等临时措施来管理这些服务。

(a)CA 家庭法 Code § 8621(a) 部门应制定关于由本部门、县级收养机构、持证收养机构以及根据本分部授权的其他收养服务提供者提供收养服务的法规,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监督县级收养机构、持证收养机构以及其他收养服务提供者提供这些服务。部门应向相应的许可机构报告任何违反这些法规的行为。
(b)CA 家庭法 Code § 8621(b)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州社会服务部可以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章所作的修改进行实施、解释或具体化,其方式可以是全县信函、书面指令、临时许可标准或类似的部门书面指示,直至法规被采纳。在法规被采纳之前,这些全县信函、书面指令、临时许可标准或类似的书面指示应具有与法规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8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服务特定人群的私人收养机构,在开始任何工作、收取费用或签署任何文件之前,必须告知生父母和收养父母其服务的任何限制。这些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持牌私人收养机构,其服务限于特定目标人群的,应当在开始任何服务、签署任何文件或协议或接受任何费用之前,告知所有生父母和准收养父母其服务限制。
本条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8623

Explanation
截至2023年7月1日,在加州全州登记册上列出的所有收养协助者,必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停止运营。如果他们在此日期之后继续运营,将被视为未经许可的收养机构,这是不合法的。

Section § 8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因无证收养机构或相关违规行为而受害的人,通过诉讼寻求各种补救措施,例如要求赔偿或制止某些行为。如果有人被发现违反了规定,他们必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可能是损失的三倍,或者每次违规2,500美元,以较高者为准。胜诉方还可以获得律师费的报销。政府官员也可以对这些机构采取行动,任何有合理主张的人都可以寻求法院命令来制止这些违规行为,并与执法部门合作。

(a)CA 家庭法 Code § 8624(a) 因违反第8609条而受损害的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撤销、禁令救济或任何其他民事或衡平法上的救济。经营无证收养机构,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3.5条(a)款第(6)项所述,应构成《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部第2章第5章(自第17200条起)含义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商业行为。
(b)CA 家庭法 Code § 8624(b) 如果法院认定某人违反了第8609条,应判给实际损害赔偿,加上相当于实际损害赔偿金额三倍的金额,或每次违反两千五百美元 ($2,500),以较高者为准。
(c)CA 家庭法 Code § 8624(c) 在本条规定的民事诉讼中,胜诉方可以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d)CA 家庭法 Code § 8624(d) 司法部长、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可以根据本条规定,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针对《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3.5条(a)款第(6)项所述的无证收养机构,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禁令救济、赔偿或其他的衡平法救济。
(e)CA 家庭法 Code § 8624(e) 任何其他基于信息或信念声称已发生违反第8609条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代表公众提起禁令救济的民事诉讼。本条授权部门根据这些规定,转介给适当的执法机构。

Section § 8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从2024年1月1日起,就禁止无证收养机构(即“收养协助者”)一事对公众进行教育。它规定要在网站上设立一个版块,告知公众这项禁令,并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登记的收养协助者。部门必须通知截至2023年7月1日的协助者停止运营,并发布关于此变更的公开通知。协助者还必须告知其客户,并提供可替代使用的持牌收养服务机构的详细信息。

(a)CA 家庭法 Code § 8625(a)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创建一个专门用于教育公众了解无证收养机构的版块。该版块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家庭法 Code § 8625(a)(1) 一份声明,告知公众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本州作为“收养协助者”运营是被禁止的。该声明应包括收养协助者通常从事的实践和服务。该声明还应告知公众,只有第8609条中指定的授权个人或组织才能从事该条中描述的实践。
(2)CA 家庭法 Code § 8625(a)(2)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部门收养协助者登记册上所有个人或组织的清单。
(b)CA 家庭法 Code § 8625(b) 部门应单独通知截至2023年7月1日登记册上的每位收养协助者,告知其运营必须根据第8623条停止。该通知还应要求每位收养协助者遵守以下两项:
(1)CA 家庭法 Code § 8625(b)(1) 在收养协助者运营的任何互联网网站上发布(a)款所述的声明。
(2)CA 家庭法 Code § 8625(b)(2) 向任何签订合同的个人提供书面通知,表明收养协助者必须在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停止运营。该书面通知还必须包括有关可提供收养服务的持牌实体的信息以及部门认为任何必要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