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未成年人收养信息披露
Section § 9200
Section § 9201
本节概述了与收养相关的信息共享规则。通常,收养机构和部门不得共享接受收养服务者的身份信息,除非法律允许或要求。他们必须向萨克拉门托的部门提供信息,用于服务跟踪和监管。在收养前,生父母和未来的收养父母可以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请求相互共享信息。如果相关个人允许,机构可以与其他社会服务和医疗保健提供者共享信息,特别是为了批准寄养或收养资源家庭。如果认为有助于儿童的福祉,收养相关信息也可以与某些政府或私人福利机构共享。最后,只要除了研究人员之外不披露身份,他们可以将这些记录用于研究。
Section § 920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是被收养人,需要一份医疗报告副本,如果你已满18岁或已婚,可以向收养机构申请。如果你未满18岁,你的养父母可以为你申请。如果收养机构或部门拒绝提供报告,你可以请求法院审查他们的决定。此外,报告中的任何姓名和地址都将被删除,除非你之前已经获得过这些信息。
Section § 9202.5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可以查阅为被收养人存储的血样样本。它规定,被收养人本人或其养父母(如果被收养人未满18岁)可以请求查阅。生父母可以查阅与血样样本相关的任何DNA检测结果。除非被收养人或其养父母授权,否则任何其他人均不得查阅血样样本或DNA检测结果。
Section § 9203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被收养人、其生父母和养父母如何请求获取彼此的身份和地址信息。当被收养人年满21岁时,如果生父母同意公开身份,被收养人可以请求获取生父母的身份信息。生父母也可以在被收养人同意的情况下,请求获取被收养人的最新信息。如果存在医疗必要性等严重原因,养父母可以为21岁以下的被收养子女获取生父母的信息。请求必须使用特定表格,并且可能需要支付费用,除非请求人正在领取公共援助。部门必须在20天内处理请求,并向公众告知如何安排联系。本法仅适用于1984年1月1日之后完成的收养。
Section § 9203.1
如果您想收养孩子,您可以要求收养部门或机构将您的收养家庭调查报告信息分享给县级机构或寄养机构,以帮助您获得资源家庭的批准。此请求需要使用特定表格提出,并且他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这些文件可能需要支付费用,但如果您正在领取公共援助,则费用将被免除。
Section § 920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成年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都书面同意,收养机构或相关部门可以帮助他们取得联系。但是,机构不能要求或强迫他们提供这份书面许可。此外,这份书面同意书需要采用部门规定的特定格式。
Section § 9205
这项法律允许因收养而分离的成年兄弟姐妹在双方都提出请求、提供当前地址并放弃隐私权的情况下,相互交换姓名和地址。如果兄弟姐妹未满18岁,他们仍可在父母或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这样做。机构可以协助协调此过程,如果未提交同意弃权书,兄弟姐妹可以请求法院指定一名中间人。中间人必须确保相关方在分享信息前提供同意,所有行动旨在维护因收养而分离者的隐私偏好。此外,该法律还定义了“兄弟姐妹”,并确保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资金指南。
Section § 9206
这项法律解释了收养机构在被收养人、养父母或生父母提出请求时,应如何处理信件和照片等个人物品。年满18岁的被收养人可以请求获取物品,养父母也可以为未成年被收养人请求获取,除非有相反指示。在发放这些物品之前,必须删除所有姓名和地址以保护隐私。1985年之后存放的物品需要附有签署的表格,说明谁可以获取。机构可以为此过程收费,但如果有人负担不起,则应免除费用。最后,1985年之前存放的某些照片才能分享,通常是那些有明确同意或被收养人自己请求的照片。
Section § 9208
当法院最终确定一名印第安儿童的收养时,法院书记员必须在30天内将收养裁定副本发送给美国内政部长。这包括儿童的姓名和部落信息、生父母和养父母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任何掌握收养信息的机构。如果生父母希望其身份保密,他们的保密请求也必须一并发送。
Section § 9209
如果您曾被收养,年满18周岁,并且具有美洲原住民背景,您可以向法院申请了解您的部落渊源以及其他可能有助于您行使部落权利(例如成员资格或参与部落项目)的详细信息。如果您的生父母希望保持匿名,法院可以告知您,如果您提出请求,内政部长可能会确认您与某个部落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