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200

Explanation
本法规涉及某些与收养相关文件的保密性,例如收养过程中的申请书、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这些文件通常不对公众开放查阅,只有相关当事人或其律师在法院特殊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查阅。法规还规定,在分享任何相关文件之前,必须删除有关儿童亲生父母的身份信息。此外,养父母或儿童可以申请收养证明,其中包含儿童的新姓名和养父母姓名等具体信息,但不包括亲生父母的姓名,除非是继父母收养。

Section § 920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与收养相关的信息共享规则。通常,收养机构和部门不得共享接受收养服务者的身份信息,除非法律允许或要求。他们必须向萨克拉门托的部门提供信息,用于服务跟踪和监管。在收养前,生父母和未来的收养父母可以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请求相互共享信息。如果相关个人允许,机构可以与其他社会服务和医疗保健提供者共享信息,特别是为了批准寄养或收养资源家庭。如果认为有助于儿童的福祉,收养相关信息也可以与某些政府或私人福利机构共享。最后,只要除了研究人员之外不披露身份,他们可以将这些记录用于研究。

(a)CA 家庭法 Code § 9201(a) 除非法律另有允许或要求,部门或持牌收养机构均不得泄露可识别接受或曾接受收养服务人员身份的信息。
(b)CA 家庭法 Code § 9201(b) 部门和持牌收养机构的雇员应向萨克拉门托的部门提供任何要求的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用于收养服务提供的记录保存和监督、评估以及监管目的。
(c)CA 家庭法 Code § 9201(c) 在儿童被安置收养之前,部门或持牌收养机构可以,经生父母和准收养父母双方书面请求,安排这些生父母和准收养父母之间的联系,其中可能包括共享这些父母的身份识别信息。
(d)CA 家庭法 Code § 9201(d) 部门和任何持牌收养机构可以,经该信息主体书面授权发布指定信息后,与包括部门、其他持牌收养机构、县或持牌寄养家庭机构在内的其他社会服务机构,或《民法典》第56.05条所定义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共享有关准收养父母或生父母的信息,以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16519.5条(p)款(4)项(A)分项批准资源家庭。
(e)CA 家庭法 Code § 9201(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认为这样做将促进儿童的福祉,部门和任何持牌收养机构可以向少年法庭、县福利部门、公共福利机构、部门许可的私人福利机构、寄养服务提供者、潜在收养父母或《民法典》第56.05条所定义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提供与收养申请或部门或任何持牌收养机构监护下的儿童有关的信息。
(f)CA 家庭法 Code § 9201(f) 部门和任何持牌收养机构可以将收养案件记录(包括身份识别信息)用于研究目的,但前提是该研究不会导致向进行研究的实体以外的任何人披露儿童或收养当事人的身份。

Section § 9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是被收养人,需要一份医疗报告副本,如果你已满18岁或已婚,可以向收养机构申请。如果你未满18岁,你的养父母可以为你申请。如果收养机构或部门拒绝提供报告,你可以请求法院审查他们的决定。此外,报告中的任何姓名和地址都将被删除,除非你之前已经获得过这些信息。

(a)CA 家庭法 Code § 920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或持牌收养机构(其制作了第8706、8817或8909条所要求的医疗报告)应按照部门通过法规规定的方式,应以下任何人员的请求,向其提供医疗报告副本:
(1)CA 家庭法 Code § 9202(a)(1) 根据本部分被收养且已满18岁的人,或出示其结婚证的经认证副本的人。
(2)CA 家庭法 Code § 9202(a)(2) 未满18岁且根据本部分被收养的人的养父母。
(b)CA 家庭法 Code § 9202(b) 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被拒绝查阅医疗报告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审查部门或持牌收养机构决定的合理性。
(c)CA 家庭法 Code § 9202(c) 报告中包含的任何人的姓名和地址应予删除,除非请求报告的人此前已收到该信息。

Section § 92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可以查阅为被收养人存储的血样样本。它规定,被收养人本人或其养父母(如果被收养人未满18岁)可以请求查阅。生父母可以查阅与血样样本相关的任何DNA检测结果。除非被收养人或其养父母授权,否则任何其他人均不得查阅血样样本或DNA检测结果。

(a)CA 家庭法 Code § 9202.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8706、8817或8909条存储血样样本的实验室,仅应以下人员的请求提供血样样本的查阅权限:
(1)CA 家庭法 Code § 9202.5(a)(1) 根据本部分被收养的人。
(2)CA 家庭法 Code § 9202.5(a)(2) 根据本部分被收养的未满18岁的人的养父母。养父母仅可在收养令生效后方可查阅血样样本。
(b)CA 家庭法 Code § 9202.5(b) 生父母应根据请求获得与血样样本相关的任何DNA检测结果的查阅权限。
(c)CA 家庭法 Code § 9202.5(c) 除(b)款规定外,除养父母和被收养子女外,任何其他人均不得查阅血样样本或与血样样本相关的任何DNA检测结果,除非养父母或子女授权其他个人或实体查阅。

Section § 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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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被收养人、其生父母和养父母如何请求获取彼此的身份和地址信息。当被收养人年满21岁时,如果生父母同意公开身份,被收养人可以请求获取生父母的身份信息。生父母也可以在被收养人同意的情况下,请求获取被收养人的最新信息。如果存在医疗必要性等严重原因,养父母可以为21岁以下的被收养子女获取生父母的信息。请求必须使用特定表格,并且可能需要支付费用,除非请求人正在领取公共援助。部门必须在20天内处理请求,并向公众告知如何安排联系。本法仅适用于1984年1月1日之后完成的收养。

(a)CA 家庭法 Code § 9203(a) 部门或持牌收养机构应执行以下事项:
(1)CA 家庭法 Code § 9203(a)(1) 经根据本部分被收养且已满21岁的人士请求,如果生父母已书面表示同意披露,则披露该人士生父母的身份及其在部门或持牌收养机构记录中显示的最新地址。
(2)CA 家庭法 Code § 9203(a)(2) 经根据本部分被收养且已满21岁的人士的生父母请求,如果成年被收养人已根据部门制定的登记计划书面表示希望披露其姓名和地址,则披露被收养人的收养姓名及其在部门或持牌收养机构记录中显示的最新地址。
(3)CA 家庭法 Code § 9203(a)(3) 经根据本部分被收养的21岁以下人士的养父母请求,如果部门或持牌收养机构认定存在医疗必要性或其他特殊情况足以证明披露的合理性,则披露生父母的身份及其在部门或持牌收养机构记录中显示的最新地址。
(b)CA 家庭法 Code § 9203(b) 部门应规定本节所要求的请求表格。该表格应提供一份由请求人签署的宣誓书,声明据请求人所知,请求人是被收养人、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被收养人的养父母。部门可以制定法规,要求请求人提供其认为必要的任何额外身份证明方式。请求应告知被收养人,如果被收养人同意,其养父母将在被收养人生父母的姓名和地址发布之前收到请求提交的通知。
(c)CA 家庭法 Code § 9203(c) 如果生父母或被收养人已表示不希望披露生父母或被收养人的姓名或地址,则 (a) 款不适用。
(d)CA 家庭法 Code § 9203(d) 在收到根据本节提出的信息请求后20个工作日内,部门应答复该请求或将该请求转交给曾参与该收养的持牌收养机构。
(e)CA 家庭法 Code § 9203(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应利用适当的沟通方式有效告知公众,宣布第9204节授权的成年被收养人、成年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和养父母之间安排联系的现有方法。
(f)CA 家庭法 Code § 9203(f) 部门或持牌收养机构可以收取部门通过法规确定的合理费用,以弥补处理根据 (a) 款提出的信息请求的成本。对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9部第3部分(自第11000节起)接受公共援助的人士,部门或持牌收养机构应免除本节授权的费用。由此收取的费用收入应由部门或持牌收养机构用于根据需要增加现有人员,以处理这些请求。部门收到的费用应存入收养信息基金。此项收入应补充为支持州收养计划而拨付的任何其他资金。
(g)CA 家庭法 Code § 9203(g) 本节仅适用于收养放弃书或收养同意书于1984年1月1日或之后签署,或生父母权利于1984年1月1日或之后经法院判决非自愿终止的收养。

Section § 9203.1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收养孩子,您可以要求收养部门或机构将您的收养家庭调查报告信息分享给县级机构或寄养机构,以帮助您获得资源家庭的批准。此请求需要使用特定表格提出,并且他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这些文件可能需要支付费用,但如果您正在领取公共援助,则费用将被免除。

(a)CA 家庭法 Code § 9203.1(a) 部门或持牌收养机构应准收养父母的请求,向县或持牌寄养家庭机构披露收养家庭调查报告及其任何更新,旨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条(p)款第(4)项(A)分项批准准收养父母成为资源家庭。
(b)CA 家庭法 Code § 9203.1(b) 部门应规定(a)款所述请求的格式。
(c)CA 家庭法 Code § 9203.1(c) 部门或持牌收养机构应在收到根据(a)款提出的请求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
(d)CA 家庭法 Code § 9203.1(d) 部门或持牌收养机构可收取费用,以弥补处理根据(a)款提出的请求的合理成本。部门或持牌收养机构应免除本款授权的费用,对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分(自第11000条起)正在领取公共援助的任何人。

Section § 9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成年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都书面同意,收养机构或相关部门可以帮助他们取得联系。但是,机构不能要求或强迫他们提供这份书面许可。此外,这份书面同意书需要采用部门规定的特定格式。

(a)CA 家庭法 Code § 920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成年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均已向部门或持牌收养机构提交书面同意书,部门或持牌收养机构可安排这些人之间进行联系。部门和持牌收养机构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征求书面同意书的签署。
(b)CA 家庭法 Code § 9204(b) 本条授权的书面同意书应采用部门规定的格式。

Section § 9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因收养而分离的成年兄弟姐妹在双方都提出请求、提供当前地址并放弃隐私权的情况下,相互交换姓名和地址。如果兄弟姐妹未满18岁,他们仍可在父母或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这样做。机构可以协助协调此过程,如果未提交同意弃权书,兄弟姐妹可以请求法院指定一名中间人。中间人必须确保相关方在分享信息前提供同意,所有行动旨在维护因收养而分离者的隐私偏好。此外,该法律还定义了“兄弟姐妹”,并确保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资金指南。

(a)CA 家庭法 Code § 920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参与收养申请的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如果兄弟姐妹双方均已年满18周岁,并已向该部门或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则应当相互披露兄弟姐妹的姓名和地址:
(1)CA 家庭法 Code § 9205(a)(1) 当前地址。
(2)CA 家庭法 Code § 9205(a)(2) 书面请求联系任何请求人已知其存在的兄弟姐妹。
(3)CA 家庭法 Code § 9205(a)(3) 如果该人是被收养人,则书面放弃其关于向兄弟姐妹披露其姓名和地址的权利。
(b)CA 家庭法 Code § 9205(b) 经查询并证明某人是被收养人的兄弟姐妹,且该被收养人已根据本条规定提交了弃权书,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可以告知该兄弟姐妹,被收养人已提交了弃权书。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可以就提供本条要求的服务收取合理费用,但不得超过五十美元 ($50)。
(c)CA 家庭法 Code § 9205(c) 被收养人可以通过向部门或机构发出书面撤销通知,撤销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的弃权书。
(d)CA 家庭法 Code § 9205(d) 部门应为本条授权的请求制定一份表格。该表格应规定,寻求采用本条规定程序的人员应签署一份宣誓书,声明据其所知,该人是被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兄弟姐妹。该表格还应包含根据 (c) 款规定告知被收养人权利的通知,以及一份声明,说明只有在部门或机构存有当前有效的弃权书时,信息才会被披露。部门可以制定法规,要求根据本条规定提出请求的人员提供其认为必要的任何额外身份证明方式。
(e)CA 家庭法 Code § 9205(e) 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不得招揽签署本条授权的弃权书。但是,部门应公布本条授权程序的可用性,采用适当的沟通方式有效告知公众。
(f)CA 家庭法 Code § 9205(f) 尽管有 (a) 款所述的年龄要求,未满18周岁的被收养人或兄弟姐妹可以提交书面保密弃权书,以便根据本条规定披露其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但条件是,如果该人是被收养人,则养父母同意;如果该人是兄弟姐妹,则兄弟姐妹的法定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如果该兄弟姐妹受抚养法院管辖且没有能够或可以提供同意的法定父母或监护人,抚养法院可以提供该同意。
(g)CA 家庭法 Code § 9205(g) 尽管有 (a) 和 (e) 款的规定,被收养人或兄弟姐妹,如果尚未提交放弃联系声明,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一名保密中介人以寻求与对方联系。如果被寻求联系的兄弟姐妹是被收养人,则中介人应为根据第 8521 或 8533 条规定提供收养服务的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如果被寻求联系的兄弟姐妹曾受少年法庭管辖但并非被收养人,则中介人应为部门、向受抚养儿童提供服务的县儿童福利机构,或向寻求联系的兄弟姐妹提供收养服务的持牌收养机构,视情况而定。如果法院发现办理被收养人收养的机构因经济困难无法担任中介人,则该机构应向法院提供所有与被收养人或兄弟姐妹相关的记录,且法院应指定一名替代保密中介人。法院应批准该申请,除非法院发现联系会对被收养人或被寻求联系的兄弟姐妹造成不利影响。中介人应有权查阅被收养人或兄弟姐妹的所有记录,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寻找被收养人、兄弟姐妹、养父母或生父母,并尝试获得其同意,以进行本条授权的披露。保密中介人应告知任何已找到的被收养人、兄弟姐妹、养父母或生父母,同意是自愿的,并非法律要求,且不影响收养的地位。如果该个人拒绝同意请求,保密中介人不得再尝试获得同意。保密中介人只能将从被收养人或兄弟姐妹记录中获得的信息用于授权目的,未经授权不得披露该信息。如果寻求联系的被收养人或兄弟姐妹未满 18 岁,保密中介人应在联系该儿童之前,联系并获得该儿童法定父母的同意。如果兄弟姐妹未满 18 岁,受抚养法院管辖,且没有能够或可以提供同意的法定父母或监护人,中介人应从抚养法院获得该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正在寻求关于已知为少年法庭受抚养儿童的兄弟姐妹的信息,应采用《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388 条 (b) 款规定的程序。如果被收养人是外国出生,并且是第 8527 条所定义的跨国收养的对象,收养机构可以通过利用机构案件档案中的所有信息,以及应请求从办理收养的外国收养机构(如有)收到的任何信息,来履行合理努力要求,以寻找并尝试获得被收养人、兄弟姐妹、养父母或生父母的同意。如果该信息既不在机构的案件档案中,也未从外国收养机构收到,或者寻找尝试不成功,则该机构应免除进一步寻找被收养人或兄弟姐妹的义务。
(h)CA 家庭法 Code § 9205(h) 就本条而言,“兄弟姐妹”指被收养人的亲生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或继兄弟姐妹。
(i)CA 家庭法 Code § 9205(i)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2006 年第 386 章法规对本条所作的部分或全部修改应在可能范围内继续实施。
(j)CA 家庭法 Code § 9205(j) 从 2011-12 财政年度开始,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本条项下的项目和活动的资金和支出应符合《政府法典》第 30025 和 30026.5 条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9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收养机构在被收养人、养父母或生父母提出请求时,应如何处理信件和照片等个人物品。年满18岁的被收养人可以请求获取物品,养父母也可以为未成年被收养人请求获取,除非有相反指示。在发放这些物品之前,必须删除所有姓名和地址以保护隐私。1985年之后存放的物品需要附有签署的表格,说明谁可以获取。机构可以为此过程收费,但如果有人负担不起,则应免除费用。最后,1985年之前存放的某些照片才能分享,通常是那些有明确同意或被收养人自己请求的照片。

(a)CA 家庭法 Code § 920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或持牌收养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向被收养人、生父母或养父母发放其持有的任何信件、照片或其他个人财产。该材料可由以下任何人员请求:
(1)CA 家庭法 Code § 9206(a)(1) 被收养人,如果被收养人已满18岁。
(2)CA 家庭法 Code § 9206(a)(2) 养父母,代表未满18岁的被收养人,只要存放人未作出相反指示。
(3)CA 家庭法 Code § 9206(a)(3) 生父母。
(b)CA 家庭法 Code § 9206(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交付给请求人之前,所有信件、照片或个人财产中的识别性姓名和地址均应删除。
(c)CA 家庭法 Code § 9206(c) 1985年1月1日或之后存放的信件、照片和其他个人财产,应附有存放人签署的发布表格或类似文件,指明该材料可向谁发布。部门或持牌收养机构可酌情拒绝存放因价值或体积可能造成储存问题的个人财产。
(d)CA 家庭法 Code § 9206(d) 尽管有 (a) 和 (b) 款的规定,只有以下在1985年1月1日之前存放的照片才可发布:
(1)CA 家庭法 Code § 9206(d)(1) 被收养人请求的被收养人的照片。
(2)CA 家庭法 Code § 9206(d)(2) 由被收养人、养父母或生父母存放的照片,并且档案中有信件或其他文件表明该人同意发布这些照片。
(e)CA 家庭法 Code § 9206(e) 部门和持牌收养机构可收取费用,以弥补本节所要求的超出部门或机构提供的正常收养后服务的任何服务的实际成本。部门应制定一份收费标准,由部门和持牌收养机构在向存放材料的人员或材料发布对象收取费用时执行。在证实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部门或持牌收养机构可免除该费用。
(f)CA 家庭法 Code § 9206(f) 本节中使用的“照片”是指存放照片的人员或请求发布照片的人员的照片。

Section § 9208

Explanation

当法院最终确定一名印第安儿童的收养时,法院书记员必须在30天内将收养裁定副本发送给美国内政部长。这包括儿童的姓名和部落信息、生父母和养父母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任何掌握收养信息的机构。如果生父母希望其身份保密,他们的保密请求也必须一并发送。

(a)CA 家庭法 Code § 9208(a) 作出涉及印第安儿童的最终收养裁定的高级法院书记员,应当自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美国内政部长或其指定人员提供该裁定的副本,连同为表明以下事项所需的任何信息:
(1)CA 家庭法 Code § 9208(a)(1) 该儿童的姓名和部落归属。
(2)CA 家庭法 Code § 9208(a)(2) 生父母的姓名和地址。
(3)CA 家庭法 Code § 9208(a)(3) 养父母的姓名和地址。
(4)CA 家庭法 Code § 9208(a)(4) 拥有与该收养安置相关的文件或信息的任何机构的身份。
(b)CA 家庭法 Code § 9208(b) 如果法院记录中包含生父母声明其身份保密的宣誓书,法院应当将该宣誓书连同其他信息一并附上。

Section § 9209

Explanation

如果您曾被收养,年满18周岁,并且具有美洲原住民背景,您可以向法院申请了解您的部落渊源以及其他可能有助于您行使部落权利(例如成员资格或参与部落项目)的详细信息。如果您的生父母希望保持匿名,法院可以告知您,如果您提出请求,内政部长可能会确认您与某个部落的联系。

(a)CA 家庭法 Code § 9209(a) 经年满18周岁且曾被收养安置的印第安人个体申请,作出最终收养判决的法院应告知该个体其生父母的部落归属(如有),并提供为保护源自该个体部落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部落成员资格权利或享受联邦或部落向印第安人提供的项目或服务的资格)的任何权利可能需要的其他信息。
(b)CA 家庭法 Code § 9209(b) 如果法院记录包含生父母关于其身份保密的宣誓书,法院应告知该个体,内政部长可应请求向该个体的部落证明,该个体的亲子关系及其他出生情况使其有权根据部落确立的标准获得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