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建立了一个系统,旨在确保加州的儿童抚养计划有效运行并符合规定标准。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必须与儿童抚养服务部合作,监督并改进其绩效。每个机构都必须制定一项质量保证和改进计划,其中包括设定目标、衡量绩效以及采取行动来提升服务。该部门将监督这些工作,提供技术援助,并制定法规来指导整个过程。

(a)CA 家庭法 Code § 17701(a) 在加州的儿童抚养计划内设立一项质量保证和绩效改进计划,根据该计划,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与儿童抚养服务部合作,监测和衡量计划绩效和合规性,并确保采取必要行动以符合州和联邦要求,并持续改进儿童抚养计划服务的质量。
(b)CA 家庭法 Code § 17701(b) 在该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每个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实施一项质量保证和绩效改进计划,该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17701(b)(1) 一个年度规划流程,该流程应纳入全州标准和要求,并设定经部门和地方机构同意为适当的地方绩效目标。
(2)CA 家庭法 Code § 17701(b)(2) 将地方绩效目标和其他与绩效相关的衡量指标纳入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与该部门的合作计划协议中。
(3)CA 家庭法 Code § 17701(b)(3) 实施必要行动,以促进提供强化的计划服务和改进绩效。
(4)CA 家庭法 Code § 17701(b)(4) 一个持续的自我评估流程,评估在实现绩效改进和遵守计划要求方面的进展。
(5)CA 家庭法 Code § 17701(b)(5) 该部门定期和持续的监督,包括现场审查和提供技术援助。
(c)CA 家庭法 Code § 17701(c) 该部门应颁布法规以实施本节。

Section § 17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每三年检查一次各县遵守儿童抚养法律的情况。如果一个县未能遵守,将每年对其进行检查,直到其改进。为了获得州激励措施的资格,各县必须遵守所有儿童抚养法律,或者有一个经批准的计划来解决任何问题。不遵守规定的县需要提交一份纠正行动计划,该计划必须得到部门的批准。一旦实施计划,这些县将每三个月接受一次审查,直到它们完全合规。

(a)CA 家庭法 Code § 17702(a) 部门应至少每三年一次,使用具有统计学有效性的案件样本,评估各县在审查期间遵守联邦和州儿童抚养法律法规的情况。被发现不合规的县应每年进行评估,直到被发现合规。评估信息应基于由州或县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和制作的报告,具体由部门决定。
此外,为满足联邦自我评估要求,部门应使用具有统计学有效性的全州案件样本,每年对州的合规情况进行评估。
(b)CA 家庭法 Code § 17702(b) 县只有在部门确定该县遵守所有联邦和州法律法规,或者该县已制定并经部门根据本款认证的纠正行动计划时,才有资格获得第17704条规定的州激励措施。如果一个县被确定不合规,该县应制定并向部门提交纠正行动计划。如果部门确定该计划将使该县遵守联邦和州法律法规,部门应认证该纠正行动计划。县只有在遵守经部门认证的纠正行动计划的任何季度,才有资格获得第17704条规定的州激励措施。
(c)CA 家庭法 Code § 17702(c) 处于纠正行动计划下的县应按季度进行评估,直到部门确定它们符合联邦和州儿童抚养计划要求。

Section § 17702.5

Explanation

本节在加州设立了子女抚养费追收基金,由一个州政府部门管理,用于处理与子女抚养费相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公共机构转入的款项以及这些资金产生的任何利息。立法机关决定如何使用这笔钱来支付与子女抚养费相关的行政费用。如果本法律被废止,基金中任何剩余的资金应退还给联邦政府。

(a)CA 家庭法 Code § 17702.5(a) 子女抚养费追收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并应由该部门管理,用于 (c) 款规定的目的。
(b)CA 家庭法 Code § 17702.5(b)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该基金应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CA 家庭法 Code § 17702.5(b)(1) 公共机构根据《联邦法规》第45篇第304.30节或任何其他适用的联邦法规,转入该部门存入基金的所有公共资金。
(2)CA 家庭法 Code § 17702.5(b)(2) 基金中款项产生的任何利息。
(c)CA 家庭法 Code § 17702.5(c)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基金中的所有款项应被用于向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支付或预付联邦承担的行政费用份额,以支付根据本条产生的费用。
(d)CA 家庭法 Code § 17702.5(d) 本节废止后,立法机关意图将基金中任何剩余的款项退还给向该部门提供联邦财政参与的联邦机构。

Section § 17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子女抚养服务预付款基金。该基金汇集了州和联邦资金,通过向县和其他政府实体支付款项或预付款,帮助管理子女抚养计划的费用。它提供了一种简化的资金处理方式,确保支付符合相关法律和指导方针。该基金还处理退款和调整,任何多余或取消的支付款项都会退回原始来源账户。主计长监督这些交易,以确保妥善管理。

(a)CA 家庭法 Code § 17703(a) 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一个周转基金,命名为子女抚养服务预付款基金。存入该基金的所有款项均用于向县、州机构或其他政府实体进行合并支付或预付款,其中包括与子女抚养服务部管理的计划相关的州和联邦分担的费用,包括退款的支付。此外,该基金还可用于向收款人进行合并支付,其中包括与子女抚养服务部管理的计划相关的州和联邦分担的地方援助费用。
(b)CA 家庭法 Code § 17703(b) 向县、州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以及与州有业务往来的其他收款人支付或预付的款项,凡可正当记入州金库拨款或其他资金的,均可通过主计长从子女抚养服务预付款基金中签发的认付凭单进行支付。对于每份如此签发的认付凭单,子女抚养服务部应签发一份汇款通知,以明确其支取的目的和金额。
(c)CA 家庭法 Code § 17703(c) 任何时候应转入子女抚养服务预付款基金的金额应由该部门确定,并且,经主计长命令,应从其他正当应记的资金和拨款中转入。
(d)CA 家庭法 Code § 17703(d) 从子女抚养服务预付款基金中支付款项的退款,应根据主计长的命令存入子女抚养服务预付款基金,并且,根据主计长的命令,应从该基金中转回这些款项最初来源的资金和拨款。针对错误存入子女抚养服务预付款基金的款项的索赔,应由该部门提交给主计长,主计长若批准这些索赔,应从子女抚养服务预付款基金中签发认付凭单进行支付。
(e)CA 家庭法 Code § 17703(e) 所有增加子女抚养服务预付款基金现金余额的款项,凡源自从中签发的认付凭单的取消,应根据主计长的命令,转回这些款项最初来源的拨款。

Section § 17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如何获得联邦和州政府提供的子女抚养费征收激励。每个县都会自动获得联邦激励,但若要获得州激励,则必须满足特定的报告要求,并遵守联邦和州的子女抚养费法律。联邦和州合计激励金是根据所征收的子女抚养费款项的百分比计算的。从1999年7月起,州激励资金必须首先用于支付地方子女抚养费机构的行政费用,其中不包括某些自动化费用。任何剩余资金可用于每年奖励最多10个地方机构,奖励依据是其在特定标准下的出色表现。即使各县不选择参与州计划,它们也始终会收到联邦激励。然而,州资金的提供取决于州预算是否允许。

(a)CA 家庭法 Code § 17704(a) 针对1998-99财政年度,部门应向每个县支付子女抚养费激励金。每个县都应获得联邦子女抚养费激励。如果一个县选择执行以下两项,则应获得州子女抚养费激励:
(1)CA 家庭法 Code § 17704(a)(1) 在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于收集和报告数据期间,遵守第17600节的报告要求。
(2)CA 家庭法 Code § 17704(a)(2) 遵守联邦和州的子女抚养费法律和法规,或拥有经部门根据第17702节认证的纠正行动计划。联邦和州合计激励金应为已分配收款的13.6%。如果立法机关为州激励拨款的金额少于根据本节满足每个县实际激励所需的金额,则每个县应获得其按比例的激励份额。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704(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704(b)(1) 自1999年7月1日起,部门应向每个县支付子女抚养费收款的子女抚养费激励。每个县都应获得联邦子女抚养费激励。联邦和州合计激励金应为已分配收款的13.6%。除联邦子女抚养费激励外,每个县还可以获得州子女抚养费激励。如果一个县选择执行以下两项,则应获得州子女抚养费激励:
(A)CA 家庭法 Code § 17704(b)(1)(A) 在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于收集和报告数据期间,遵守第17600节的报告要求。
(B)CA 家庭法 Code § 17704(b)(1)(B) 遵守联邦和州的子女抚养费法律和法规,或拥有经部门根据第17702节认证的绩效改进计划。
(2)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704(b)(2)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704(b)(2)(A) 就第 (1) 款而言,联邦激励组成部分应为每个县从联邦政府收到的子女抚养费激励金中按其收款额计算的份额。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704(b)(2)(A)(B)
(i)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704(b)(2)(A)(B)(i) 自1999年7月1日起,此后每年,为子女抚养费激励拨款的州资金应首先用于资助地方子女抚养费机构在管理子女抚养费计划中产生的行政费用,不包括《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0085节规定的自动化费用,在扣除所有用于行政费用的联邦财政参与以及州收到的并转交给地方子女抚养费机构的所有联邦子女抚养费激励之后。部门应向每个地方子女抚养费机构分配足够的资源,以全额资助其根据第17306节 (b) 分款第 (9) 款经主任批准的预算中剩余的行政费用,但须符合年度预算案中的拨款。部门应不迟于2000年1月1日确定可向州申请报销的允许行政费用,该费用应限于与服务范围和可用资金总额相关的合理金额。如果任何一年中申请的行政费用总额超过预算案中拨款的金额,则提供给地方子女抚养费机构的金额应按必要的百分比减少,以确保预计的普通基金支出不超过预算案中授权的金额。
(ii)CA 家庭法 Code § 17704(b)(2)(A)(B)(i)(ii) 自2001年7月1日起,此后每年,在根据 (i) 款资助允许的行政费用后,部门应使用从上一财政年度拨款的任何剩余未分配激励资金(特此重新拨款),以实施一项激励计划,每年奖励最多10个地方子女抚养费机构,奖励依据是其在联邦社会保障法第458节(42 U.S.C. Sec. 658)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联邦绩效标准,或第17602节 (a) 分款中规定的州绩效标准上的绩效或绩效增长,具体由部门确定。部门应确定在此计划下获得州激励资金的地方机构数量,最多不超过10个机构,并应根据资金可用性以及每个地方子女抚养费机构根据所使用的绩效标准按比例的份额来确定每个地方机构获得的金额。
(iii)CA 家庭法 Code § 17704(b)(2)(A)(B)(i)(iii) 根据本分款收到的任何资金应仅用于子女抚养费执行活动。
(c)CA 家庭法 Code § 17704(c) 无论每个县是否选择参与州子女抚养费激励资金计划,都应继续获得其联邦子女抚养费激励资金。

Section § 17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选择加入特定州儿童抚养费执行激励计划的县。这些县必须每三个月向州政府提交特定的儿童抚养费数据,且不得迟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自1998年7月1日起,县只有在预算案为此目的提供资金的年份才需要遵守这些规定。

(a)CA 家庭法 Code § 17708(a) 本条适用于选择参与第17704条所述州激励计划的任何县。
(b)CA 家庭法 Code § 17708(b) 每个参与的县儿童抚养费执行计划应按季度向部门提供第17600条要求的数据。数据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天内提供。
(c)CA 家庭法 Code § 17708(c) 自1998年7月1日起,县仅在《预算案》为此目的提供资金的财政年度内,才需要遵守本条规定。

Section § 177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各县必须承担其儿童抚养计划中未由联邦或州资金资助的行政费用。然而,从 1991 年 7 月 1 日到 1992 年 6 月 30 日,各县必须从其节省的资金中支付与援助金减少相关的审查费用。接着,从 1992 年 7 月 1 日到 1993 年 6 月 30 日,这些费用由州政府承担。1993 年 6 月 30 日之后,各县的资金将取决于州年度预算中的可用资金。

(a)CA 家庭法 Code § 17710(a) 各县应负责管理儿童抚养计划的任何行政开支,但联邦和州资金未覆盖的部分除外。
(b)CA 家庭法 Code § 17710(b) 尽管有 (a) 款规定,自 1991 年 7 月 1 日起至 1992 年 6 月 30 日(含),各县应从因第 11450 条规定的最高援助金减少而获得的节省中,支付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原第 15200.8 条要求进行的审查的行政费用的非联邦份额。自 1992 年 7 月 1 日起至 1993 年 6 月 30 日(含),州应支付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原第 15200.8 条要求进行的审查的行政费用的非联邦份额。1993 年 6 月 30 日之后各县的费用资金,应取决于年度预算案中资金的可用性。

Section § 17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当州预算允许时,资金将提供给司法委员会,用于支付州政府承担的子女抚养专员和家事法协助员的费用份额。这些资金旨在匹配联邦资金,以支持这些职位和相关费用。司法委员会也可以使用这些资金,用于履行法律其他条款中规定的特定职责。

Section § 17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应如何处理与儿童抚养计划相关的特定类型资金。如果一个县在1999年6月30日之前收到的资金超出其儿童抚养管理所需,这些超额资金必须仅用于儿童抚养计划,并存入专项基金。各县还会收到绩效激励资金,也应以类似方式使用并存入专项基金。县必须在收到资金后的两个财政年度内,将超额资金和激励资金用于儿童抚养执行。在此期限内未使用的资金将归还州政府,除非该县提交一份经批准的计划,表明需要更多时间且支出计划具有成本效益。这项法律通过要求各县遵守特定的资金支出规则,确保资金得到有效利用并最大限度地利用联邦资金。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714(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714(a)(1) 任何根据本章在199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县的资金,如果超出该县截至该日根据第17400条管理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儿童抚养计划的成本,以下简称“超额资金”,则该县只能将这些资金用于该计划。所有这些超额资金应由县存入县为此目的设立的专项基金中。
(2)CA 家庭法 Code § 17714(a)(2) 绩效激励资金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7704条支付的激励资金,以及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24.93条支付的绩效激励资金,以及专项基金存款所产生的所有利息。绩效激励资金不应包括根据第17706条支付的资金。绩效激励资金应由县仅用于该计划。所有绩效激励资金应由县存入县为此目的设立的专项基金中。
(b)CA 家庭法 Code § 17714(b) 所有超额资金和绩效激励资金应由县在收到资金的财政年度之后的两个财政年度内,用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抚养执行计划。除 (c) 款另有规定外,自1992年7月1日起根据本章支付的任何超额资金或绩效激励资金,如果部门认定未在规定的两年期限内支出,则应归还州普通基金,并由部门仅分配给已遵守本条规定的县。分配公式应基于每个县的CalWORKs案件数量。
(c)CA 家庭法 Code § 17714(c) 如果部门认定支出将具有成本效益,将最大限度地利用联邦资金,并且支出计划将需要超过 (b) 款规定的时间来支出资金,则向部门提交经该县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批准的超额资金或绩效激励资金支出书面计划的县,应免除 (b) 款的要求。一旦部门根据本款批准一项计划,县收到的并指定用于该计划中支出的资金,不得由县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d)CA 家庭法 Code § 17714(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废止根据1999年第479章第6条规定,未支出激励资金的追回和归还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