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4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处理子女抚养费拖欠问题。如果有未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州政府部门可以使用任何合法方式收取。重要的是,州政府在收取这些款项时产生的费用不会转嫁给欠款的父母。如果欠款人领取了某些残疾福利,例如SSI/SSP,他们的欠款将不会被提交给州政府收取。该法律还讨论了在新系统开发过程中,将部分子女抚养费收取职责转移给其他机构。此外,从事这项工作的员工将以现有职位和福利过渡到新部门。

(a)CA 家庭法 Code § 17450(a) 就本条而言:
(1)CA 家庭法 Code § 17450(a)(1) “子女抚养费拖欠”指第17500条(c)款所定义的拖欠。
(2)CA 家庭法 Code § 17450(a)(2) “收入”应包括第5206条所述项目。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50(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50(b)(1) 当拖欠款项根据第17500条(c)款提交给部门时,子女抚养费拖欠款项应由部门以州或联邦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收取。
(2)CA 家庭法 Code § 17450(b)(2) 部门根据本条授权在收取子女抚养费拖欠款项时产生的任何报酬、费用、佣金、开支或其他服务费,不应由负有义务的父母承担或向其收取。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50(c)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50(c)(1) 部门可以退回或允许地方子女抚养机构为特定目的保留子女抚养费拖欠款项进行收取,如果部门认定为该特定目的退回或保留拖欠款项将提高其可收回性。部门应建立一个流程,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可以请求并被允许撤回、废止或以其他方式召回已提交的账户。
(2)CA 家庭法 Code § 17450(c)(2) 如果义务人残疾,符合联邦补充保障收入(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的资产测试,并正在领取补充保障收入/州补充付款(SSI/SSP),或者,如果不是因为《联邦法规典籍》第20卷第416部分第416.1100条及后续条款所述的超额收入,将有资格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2200条领取SSI/SSP,并且义务人已向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提供符合SSI/SSP或社会保障残疾保险福利资格的证明,以及(如适用)领取证明,则子女抚养费拖欠款项不应提交给部门收取,如果已提交,则应由地方子女抚养机构从部门撤回、废止或以其他方式召回。当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根据第(1)款所述建立的流程撤回、废止或以其他方式召回拖欠款项时,部门不应采取任何收取行动,或者如果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已采取收取行动,则应停止对残疾义务人的收取行动。
(d)CA 家庭法 Code § 17450(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当加州子女抚养执行系统(CSE)全面运行时,任何应根据系统状态进行修改的法规都应修订。在CSE的开发和实施期间,部门作为Title IV-D机构,可以通过适当的机构间协议,将本条中规定的任何及所有职能或程序委托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ranchise Tax Board)。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执行《税收和税法典》第19271条至第19275条(含)中规定的职能或程序,直至主任通过致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执行官的信函撤销Title IV-D职能的委托。在撤销对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委托之前,《税收和税法典》第19271条至第19275条(含)将为此目的有效。
(e)CA 家庭法 Code § 17450(e) 为配合加州子女抚养执行系统的开发和实施,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和部门应签订一份意向书和一份机构间协议,据此部门将承担本条规定的子女抚养费拖欠款项收取和金融机构数据匹配系统(Financial Institution Data Match System)的责任。该意向书和机构间协议应至少规定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17450(e)(1) 部门应在《预算案》颁布以及财政部和人力资源部批准人员配置后,承担子女抚养费拖欠款项收取和金融机构数据匹配系统的领导和人员配置责任。
(2)CA 家庭法 Code § 17450(e)(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中所有负责或支持子女抚养费拖欠款项收取和金融机构数据匹配系统的雇员及其他人员,应以其现有或同等的职级、薪资和福利成为部门的雇员。
(3)CA 家庭法 Code § 17450(e)(3) 确保职能连续性并达到或超过现有服务水平所需的任何其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继续使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用于查找子女抚养义务人及其资产的自动化系统的协议。

Section § 17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与子女抚养费部门共享报税信息,以帮助征收逾期的子女抚养费。当税务委员会共享这些信息、不通知纳税人数据共享情况,或善意采取其他行动以遵守法律时,它将免于被起诉。信息交换必须遵守州和联邦的隐私法。

(a)CA 家庭法 Code § 17452(a) 在遵守州和联邦隐私及信息安全法律的前提下,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根据请求,向部门提供报税信息,以用于征收转交至该部门的拖欠子女抚养费。
(b)CA 家庭法 Code § 17452(b) 就本条而言,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不因以下任何情况而对任何人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1)CA 家庭法 Code § 17452(b)(1) 按照本节要求向部门提供信息。
(2)CA 家庭法 Code § 17452(b)(2) 未能向纳税人或账户持有人披露其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或其他身份识别信息已包含在本节要求的与部门的数据交换中。
(3)CA 家庭法 Code § 17452(b)(3) 为遵守本节要求而善意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
(c)CA 家庭法 Code § 17452(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条向部门提供任何所得税报税信息时,应符合本州和美国的隐私及保密信息法律,并令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满意。

Section § 174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子女抚养服务部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合作,通过比对账户持有人名单和欠款人名单,来查找拖欠子女抚养费的人。如果匹配成功,银行必须提供这些人的特定详细信息。银行不会将这些核查告知账户持有人,并且不会因提供这些信息或遵从扣款指令而承担责任。各县必须对这些信息保密,并且只能将其用于收取未支付的子女抚养费。该法律还包括关于如何从账户中扣款的具体规定,并在特定条件下(例如经济困难)为账户持有人提供保护。如果银行因这些活动产生费用,在资金可用时,联邦政府可能会予以报销。法律中也包含了账户和金融机构的定义。

(a)CA 家庭法 Code § 17453(a) 部门应与在本州经营的金融机构协调,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利用自动化数据交换,运营一个金融机构数据匹配系统。金融机构数据匹配系统应根据部门规定的指导方针实施和维护。这些指导方针应包括一种结构,通过该结构,金融机构或其指定的 数据处理代理应从部门接收根据 (c) 款编制的逾期抚养费义务人文件,以便该机构与其自己的账户持有人名单进行匹配,以识别该机构中逾期抚养费义务人账户持有人。在1996年联邦《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和解法案》(P.L. 104-193) 允许的范围内,指导方针应包括一种选项,通过该选项,没有技术能力处理数据交换,或没有能力聘请第三方数据处理器来处理数据交换的金融机构,可以向部门转发所有账户持有人及其社会安全号码的名单,以便部门将该名单与根据 (c) 款编制的逾期抚养费义务人文件进行匹配。
(b)CA 家庭法 Code § 17453(b) 金融机构数据匹配系统不受《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二十章(自第7460条起)中规定的任何限制。然而,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任何信息,用于除第17450条规定的执行和收取拖欠子女抚养费之外的任何目的,均应构成对第17212条的违反。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53(c)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53(c)(1)  在加州子女抚养自动化系统实施之前,每个县应编制一份抚养费义务人文件,其中包含根据第17400条由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执行的判决和命令,且逾期支付其抚养义务的义务人。该文件应根据部门规定的指导方针编制、更新并转发给部门。
(2)CA 家庭法 Code § 17453(c)(2) 部门应根据《美国法典》第42编第666条 (a) 款第14项的联邦要求,根据其他州在州际案件中提出的行政执行请求,编制一份有抚养费拖欠的义务人文件。该文件应尽可能包括义务人的地址。
(d)CA 家庭法 Code § 17453(d) 为实施金融机构数据匹配系统,受本条约束的金融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家庭法 Code § 17453(d)(1) 每季度向部门提供每个非监护父母的姓名、登记地址及其他地址、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以及其他识别信息,这些非监护父母在该机构开立账户并拖欠抚养费,并经部门通过姓名和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识别。
(2)CA 家庭法 Code § 17453(d)(2) 除 (j) 款另有规定外,收到部门发出的扣押通知或命令后,从义务人的任何账户中扣押通知或命令中列明的任何逾期抚养费金额,并根据第17454条将该金额转交部门。
(e)CA 家庭法 Code § 17453(e)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根据本条向部门提供报告或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存款人、账户持有人、共同存款人或共同账户持有人披露,该人的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或其他识别信息已从部门接收或已提供给部门。
(f)CA 家庭法 Code § 17453(f) 金融机构不对任何人承担因以下任何情况引起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CA 家庭法 Code § 17453(f)(1) 根据本条要求向部门提供信息。
(2)CA 家庭法 Code § 17453(f)(2) 未向存款人、账户持有人、共同存款人或共同账户持有人披露,该人的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或其他识别信息已包含在本条要求的与部门的数据交换中。
(3)CA 家庭法 Code § 17453(f)(3) 因数据交换而收到部门发出的扣押通知或命令后扣押或转交任何资产。本款不排除金融机构不遵守第17456条 (b) 款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
(4)CA 家庭法 Code § 17453(f)(4) 为遵守本条要求而真诚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
(g)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53(g)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53(g)(1) 关于根据 (c) 款 (1) 项编制的档案,部门应按照部门规定的指导方针,将根据本条从金融机构获取的信息转发给各县。任何县均不得将此信息直接用于扣押任何账户。各县应按照第 17212 条的规定对信息保密。
(2)CA 家庭法 Code § 17453(g)(2) 关于根据 (c) 款 (2) 项编制的档案,部门收取的款项应按照第 17458 条的规定存入并分配给转介州。
(h)CA 家庭法 Code § 17453(h) 对于那些拖欠逾期抚养费且根据 (d) 款 (1) 项存在匹配的非监护父母,在匹配时根据 (c) 款编制的档案中显示的逾期金额应构成本条规定下的拖欠,以便部门根据第 17454 条采取任何追收行动。
(i)CA 家庭法 Code § 17453(i) 如果本州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正在执行抚养令,则无需将子女抚养费拖欠转交部门追收。
(j)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1) 在发生以下分项中描述的关于拖欠逾期抚养费的义务人的情况时,各县应通知部门:
(A)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1)(A) 法院已命令义务人就子女抚养费欠款义务进行定期支付,且义务人遵守该命令。
(B)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1)(B) 一份包含逾期抚养费金额的收入分配令或扣发收入令/通知已送达义务父母的雇主,且收入正根据该收入分配令或扣发收入令/通知被扣发。
(C)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1)(C) 义务父母至少 50% 的收入正被扣发用于抚养费。
(2)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2)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 704.070 条的规定,如果存在 (1) 项中规定的任何条件,金融机构持有的义务人资产应根据 (d) 款 (2) 项的规定予以扣押。但是,义务人资产中的前三千五百美元 ($3,500) 免于根据本款进行追收,义务人无需提交豁免申请。
(3)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3) 如果存在 (1) 项中规定的任何条件,义务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第四章第二条(自第 703.510 条起)申请豁免,豁免金额应小于或等于被扣押的总金额。根据本款提出豁免申请的唯一依据应是义务人及其受抚养人的经济困难。
(4)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4) 为根据 (3) 项提出的豁免申请之目的,《民事诉讼法典》第 688.030 条不适用。
(5)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5) 对于根据 (3) 项提出的豁免申请,负责执行义务人子女抚养令的当地子女抚养机构应为扣押官,以遵守《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第四章第二条(自第 703.510 条起)中规定的条款,但《民事诉讼法典》第 703.580 条 (e) 款所要求的财产释放除外。
(6)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6) 当地子女抚养机构应在收到义务人的豁免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部门。部门应指示受扣押令约束的金融机构,在部门通知汇款或释放所持款项之前,持有受该令约束的任何资金。
(7)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7) 负责执行抚养义务的当地子女抚养机构所在县的高级法院应有权确定允许的豁免金额。法院应考虑义务人、受领人以及义务人需要抚养的所有人的需求,以及所有其他相关情况,在决定是否根据本款允许任何豁免时。法院应通过命令明确被扣押金额的豁免程度,以使其裁决生效。
(8)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8) 在收到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703.580 条 (e) 款发出的法院命令的背书副本后两个工作日内,当地子女抚养机构应向部门提供该命令的副本。部门应指示金融机构根据法院命令汇款或释放义务人的资金。
(k)CA 家庭法 Code § 17453(k) 州政府应从联邦政府为补偿金融机构因遵守本条规定而产生的实际和合理费用所收到的任何款项中,向这些机构偿付。如果联邦政府未为此目的提供资金,州政府不应补偿金融机构因遵守本条规定而产生的费用。
(l)CA 家庭法 Code § 17453(l) 就本条而言:
(1)CA 家庭法 Code § 17453(l)(1) “账户”指任何活期存款账户、股份账户或股份支票账户、支票账户或可转让取款指令账户、储蓄账户、定期存款账户,或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账户,无论该账户是否计息。
(2)CA 家庭法 Code § 17453(l)(2) “金融机构”具有《美国法典》第42卷第669A条(d)款(1)项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74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部门在需要从账户中扣款以弥补子女抚养费拖欠时,通知银行的程序。部门必须首先向银行索取一个专门用于发送这些通知的地址。一旦银行提供了地址,所有通知都必须发送到该地址,除非银行提供了一个新地址,新地址将在30天后生效。如果部门将通知发送到分支机构或总行,银行只有在使用该地点通常保存的信息能够识别账户的情况下,才需承担扣款责任。部门可以电子方式发送通知,通知中必须说明拖欠的子女抚养费金额。银行至少有10个工作日的时间来扣留款项并将其发送给部门。“地址”可以包括电话或传真号码,或银行指定的任何电子联系方式。

(a)CA 家庭法 Code § 17454(a) 部门在发送扣款通知前至少45天,应要求存款机构向部门提供一个接收扣款通知的指定地址。
(b)CA 家庭法 Code § 17454(b) 一旦存款机构根据(a)款指定了地址,部门应将所有通知发送至该地址,除非存款机构通知了另一个地址。部门应在收到通知30天后,将所有扣款通知发送至新的指定地址。
(c)CA 家庭法 Code § 17454(c) 如果扣款通知被邮寄到账户所在的分支机构或主要银行办事处,存款机构仅在账户能够通过该地点日常业务中通常维护的信息被识别的范围内,才需承担未能扣款的责任。
(d)CA 家庭法 Code § 17454(d) 部门可以通过磁介质、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送达的通知,要求任何存款机构(如《联邦储备法》(12 U.S.C.A. Sec. 461 (b)(1)(A))所定义),如果部门有理由(由其全权酌情决定)相信其持有或控制属于子女抚养费义务人的任何债权或其他个人财产或其他有价物,从该债权或其他个人财产或其他有价物中扣留义务人应付的任何子女抚养费拖欠款及利息,并将扣留的款项在部门可能指定的时间内转交部门,但不得少于收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通知应说明义务人应付的金额,并应交付或传输至根据(a)款报告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该存款机构为部门通过磁介质、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送达通知而指定的其他地址。
(e)CA 家庭法 Code § 17454(e) 就本节而言,“地址”一词应包括电话或调制解调器号码、传真号码,或存款机构指定的任何其他通过电子方式接收数据的号码。

Section § 174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任何需要扣缴并汇款的人,必须执行此操作,无需诉诸法庭。如果有人按照要求扣缴款项并将其交给政府部门,那么他们对被扣款人无需承担责任,除非这笔钱退还给了扣缴方。具体而言,如果银行从某个账户中扣缴款项并交给政府部门,而后来发现账户持有人实际上不欠这笔钱,那么只要这笔钱退还给了最初的扣缴方,银行就不对账户持有人承担责任。此外,如果银行扣缴了款项,它必须通过邮件通知账户持有人,说明账户被冻结的原因、扣缴的金额以及何时会汇给政府部门。银行可以为此通知收取不超过三美元的合理服务费。

Section § 174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改进加州如何向居住在州外的父母收取子女抚养费。该部门可以与其他州和美国国税局签订协议,以帮助收取逾期的子女抚养费。加州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系统应能与美国国税局共享信息,以追踪这些父母。该部门还必须与其他州机构签订协议以实施这项工作,并将支付它们的任何费用,如果联邦资金可用则使用联邦资金,否则使用州资金。

(a)CA 家庭法 Code § 17460(a) 如有必要,该部门应寻求与其他州签订互惠协议,以提高其代表居住在加州的监护父母向州外负有义务的父母收取子女抚养费的能力。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该部门可以与美国国税局签订协议,通过与该机构的合作协议,改善对州外负有义务的父母拖欠子女抚养费的收取。
(b)CA 家庭法 Code § 17460(b) 就本条而言,加州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系统应具备与美国国税局对接和交换信息的能力(如果可行),以便立即报告和追踪负有义务的父母的信息。
(c)CA 家庭法 Code § 17460(c) 该部门应签订为执行本条所必需的任何机构间协议。州政府部门和委员会应在执行本条所需的范围内与该部门合作。从联邦政府收到的任何资金中,用于报销州政府部门和委员会因遵守本节而产生的实际和合理费用,该部门应报销这些部门和委员会。如果联邦政府未为此目的提供资金,并在年度预算案的约束下,州政府应为各部门和委员会遵守本节的费用提供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