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部门由局长以及局长认为必要的司或其他行政单位组成。
子女抚养服务局组织
Section § 17200
这项法律在加州设立了儿童抚养服务部,并将其置于健康与公众服务局之下。它的职责是处理所有与设立、收取和分配儿童抚养费相关的事宜。
儿童抚养服务部 健康与公众服务局 儿童抚养费设立
Section § 17202
这项法律指定了一个特定部门来处理加州的子女和配偶抚养相关职责。它管理的服务包括确定谁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应支付到哪里以及确立法定亲子关系。此外,该部门在需要时可以与其他机构合作。该部门还可以指定当地的子女抚养机构或其他处理联邦税务信息的实体来执行特定任务。“联邦税务信息”在《政府法典》的其他地方有定义。
子女抚养机构 配偶抚养费 医疗抚养费
Section § 17206
这项法律要求指定部门拥有一个组织良好的团队和足够的人员,包括合格的律师,以妥善处理子女抚养案件。目标是确保在设立和执行子女抚养令时,所有法律要求,特别是正当程序,都能得到满足。
子女抚养执行 子女抚养令 正当程序
Section § 17208
这项法律旨在使加州的子女抚养服务更具成本效益和效率,同时不增加州或县的开支。应尽可能多地利用联邦资金和激励措施来支付管理费用。自2019年10月1日起,对使用子女抚养服务但从未获得公共援助的照护人,每年收取35美元的费用,但前提是他们在当年收取的子女抚养费福利达到或超过550美元。一旦达到规定金额,该费用将从抚养费中扣除。
(a)CA 家庭法 Code § 17208(a) 部门应降低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业务的成本,并提高其速度和效率。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考虑到因收款增加和福利追回而导致普通基金所有增长的情况下,通过地方子女抚养机构运营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计划,且不增加州普通基金或县普通基金的净成本。
(b)CA 家庭法 Code § 17208(b) 部门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可用于管理子女抚养服务部门成本的联邦资金,并在最大可行范围内,从联邦财政激励措施中获取资金,以高效收取子女抚养费,从而支付部门剩余的管理成本,并与有效和高效的抚养费强制执行相一致。
(c)CA 家庭法 Code § 17208(c) 自2019年10月1日起,子女抚养服务部应对从未获得援助的监护方征收三十五美元 ($35) 的行政服务费,该监护方接受加州子女抚养计划提供的命令确立、强制执行和收款服务。在根据本款征收行政服务费之前,代表监护方收取的子女抚养费年度总额必须达到五百五十美元 ($550) 或以上。该费用应在当年收款达到部门规定水平时,从监护方的收款中扣除。
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 成本削减 效率
Section § 17210
这项法律要求儿童抚养机构的办事处在各县范围内都方便到达。它还规定必须建立系统,告知抚养父母和非抚养父母所提供的服务以及这些服务的运作方式。
儿童抚养机构 可及的办事处 告知公众
Section § 17211
本法律条款规定,该部门负责管理一个项目,旨在为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的非监护父母提供就业和培训。他们可以与州社会服务部合作设立这些项目。一旦项目顺利运行,他们将就如何继续推进项目咨询州社会服务部。州社会服务部负责评估这些项目的运行效果,但该部门将进行最终分析。
子女抚养费保障 示范项目 非监护父母
Section § 17212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涉及子女和配偶抚养案件的个人隐私。它规定,与这些案件相关的记录是保密的,除非与管理这些抚养计划直接相关,否则不得查阅。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披露特定信息,例如法院或执法部门有法律需要查阅时,特别是当涉及保护儿童或寻找被绑架的儿童或父母时。公共实体(法院除外)必须对这些记录保密。这些信息可用于行政、民事或刑事调查和诉讼。
(a)CA 家庭法 Code § 17212(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确保抚养费强制执行和儿童绑架记录的保密性,保护个人隐私权,并促进和增强子女和配偶抚养费强制执行计划的有效性,从而鼓励充分坦诚地披露与以下所有事项相关的信息:
(1)CA 家庭法 Code § 17212(a)(1) 亲子关系和抚养义务的建立或维持。
(2)CA 家庭法 Code § 17212(a)(2) 缺席父母子女抚养责任的强制执行。
(3)CA 家庭法 Code § 17212(a)(3) 配偶或前配偶的配偶抚养责任的强制执行,达到第17604条和第9编第6部分(自第5700.101条起)规定的州计划所要求的程度。
(4)CA 家庭法 Code § 17212(a)(4) 缺席父母的查找。
(5)CA 家庭法 Code § 17212(a)(5) 被他们绑架、藏匿或扣留的父母和子女的查找。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212(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212(b)(1) (A) 除(c)款另有规定外,公共实体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IV分章D部分(自第651条起)和本编设立的子女和配偶抚养费强制执行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而建立或维护的所有文件、申请、文书、记录和档案,均应保密,不得开放查阅或为任何与子女和配偶抚养费强制执行计划管理无直接关联的目的而披露。公共实体不得披露任何文件、申请、文书、记录或其中包含的信息,除非本条明确授权。
(B)CA 家庭法 Code § 17212(b)(1)(B) 就本条而言,“公共实体”不包括法院。本分段是对现有法律的声明。
(2)CA 家庭法 Code § 17212(b)(2) 如果法院或行政机构已就当事人发出保护令,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1477.04条提出的正当理由请求已获批准或正在审理中,或负责确定亲子关系或强制执行抚养费的公共机构有理由相信披露该信息可能导致当事人或子女受到身体或情感伤害,则不得向另一方或任何其他方的律师发布信息或披露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下落。当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根据本款被禁止发布信息时,该信息应从提交给法院的任何诉状或文件中省略,并且本款应在诉状或其他文件中被引用作为省略的依据。该信息仅在法院根据(c)款第(6)项发出命令后方可发布。
(3)CA 家庭法 Code § 17212(b)(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提交的送达证明不得披露完成送达的地址。相反,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应将该地址保存在其自己的记录中。送达证明应注明该地址已在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备案,并且该地址仅在法院根据(c)款第(6)项发出命令后方可发布。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应在被送达方请求时,向该人发布完成送达的地址。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212(c)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212(c)(b)款所述信息的披露授权如下: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212(c)(1)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212(c)(1)(b)款所述的所有文件、申请、文书、记录和档案,应可供公共实体用于与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IV分章D部分(自第651条起)批准的子女和配偶抚养费强制执行计划的管理相关的所有行政、民事或刑事调查、诉讼、程序或起诉,以及负责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IV分章A部分、B部分第1或2分部分或E部分下的州计划管理项目的县福利部门。
(2)CA 家庭法 Code § 17212(c)(2) 由撰写、准备或提供文件的人请求的文件,可供该人或其指定人员查阅或披露。
(3)CA 家庭法 Code § 17212(c)(3) 抚养令义务人的支付历史可供法院、义务人或代表其采取强制执行行动的人或该人的指定人员查阅或发布。
(4)CA 家庭法 Code § 17212(c)(4) 任何一方父母的收入和支出声明可发布给另一方父母,以用于确立或修改抚养令。
(5)CA 家庭法 Code § 17212(c)(5) 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须予披露的公共记录可以公布。
(6)CA 家庭法 Code § 17212(c)(6) 在正在采取确立或执行行动的案件中,经通知动议并经法院认定,向义务人或权利人公布或披露是法律正当程序所要求的,法院可以命令拥有(b)款所述的申请、文件、文书或记录的公共实体,将该项目提供给义务人或权利人查阅或复制,或向义务人或权利人披露该项目的内容。证据法典第8部第4章第9条(自第1040条起)不适用于本部分下的程序。在根据本条提出的任何动议听证会上,法院应向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和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询问,是否有理由相信公布所请求的信息可能导致当事人身体或情感上的伤害。如果法院认定可能发生伤害,法院应发布任何必要的保护令或禁令,以限制信息的使用和披露,从而保护个人。
(7)CA 家庭法 Code § 17212(c)(7) 在不被联邦法律或法规禁止的范围内,表明存在或即将发生针对儿童的犯罪的信息,或被藏匿、拘留或绑架儿童的位置,或藏匿、拘留或绑架者所在的位置,可以向地方检察官、适当的执法机构或州或县儿童保护机构披露,或可在任何司法程序中用于起诉该犯罪或保护儿童。
(8)CA 家庭法 Code § 17212(c)(8) 缺席父母的社会安全号码、最新地址和工作地点,仅当授权人员已提交信息请求,且该信息已由联邦父母定位服务机构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653条提供给加州父母定位服务机构时,方可向《美国法典》第42篇第653(c)条所定义的授权人员公布。
(9)CA 家庭法 Code § 17212(c)(9) 父母或亲属的姓名、社会安全号码、最新地址、电话号码、工作地点或其他联系信息,可以根据第17506条(c)款向县儿童福利机构或县缓刑部门公布。
(d)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212(d)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212(d)(1) 本部所使用的“儿童和配偶抚养费执行计划的管理和实施”,指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7章第IV分章D部分(自第651条起)和本条,执行州和地方计划,以确立、修改和执行儿童抚养义务,执行配偶抚养令,并确定亲子关系。
(2)CA 家庭法 Code § 17212(d)(2) 就本部而言,“义务人”指负有抚养义务的人。
(3)CA 家庭法 Code § 17212(d)(3) 本部所使用的“推定父母”指任何被合理认为是儿童父母的人,当地儿童抚养机构正根据第17400条试图为其确立亲子关系或确立、修改或执行抚养费。
(e)CA 家庭法 Code § 17212(e) 任何故意、明知且有意违反本条规定的人,犯有轻罪。
(f)CA 家庭法 Code § 17212(f) 如果与联邦援助支付给本州的公共援助计划相关的联邦法律或法规要求保密,本条不强制披露与根据该计划接受援助的遗弃父母有关的信息。
隐私保护 子女和配偶抚养费 记录保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