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3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经参议院同意,任命一名儿童抚养费执行部门的主任。州长在进行此项任命时,会考虑该人员在儿童抚养费方面的培训、技能、经验和领导能力。主任的薪资由《政府法典》的其他部分规定。此外,州长还可以任命最多两名首席副主任和一名副主任,他们的薪资依法确定。

Section § 1730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与儿童抚养费相关的部门主管的职责。主管必须管理该部门,确保遵守所有儿童抚养费执行法律,履行所有法律职责,并向州长、立法机关和公众报告州内儿童抚养费执行情况。

局长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家庭法 Code § 17302(a) 负责部门的管理。
(b)CA 家庭法 Code § 17302(b) 管理所有与儿童抚养费执行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关的联邦和州法律法规。
(c)CA 家庭法 Code § 17302(c) 履行法律可能规定的所有职责,以及法律施加的任何其他行政和执行职责。
(d)CA 家庭法 Code § 17302(d) 观察并根据第17602条(e)款的规定,向州长、立法机关和公众报告全州儿童抚养费执行活动的情况。

Section § 17303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加州需要一个单一、强有力的州机构来高效处理儿童抚养费的强制执行。目前的系统分散,涉及许多不同的州和地方机构,这使得向需要抚养费的儿童提供支持变得困难。通过在一个机构下集中职责并要求各县承担责任,该过程将更加精简和经济高效,从而使本州的儿童和纳税人受益。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家庭法 Code § 17303(a) 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篇D部(载于《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4分章D部,自第651条起),要求设立一个单一的州机构负责儿童抚养费的强制执行。加州的儿童抚养费强制执行系统极其复杂,涉及众多州和地方机构。该州的系统曾由州社会服务部、总检察长办公室、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就业发展部、机动车辆管理局以及58个县的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分管。
(b)CA 家庭法 Code § 17303(b) 州和地方儿童抚养费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和整合,一直是向本州儿童提供抚养费的主要障碍。一个有效的儿童抚养费强制执行计划必须具备强有力的领导和有效的州级监督与管理,才能最好地满足本州儿童的需求。
(c)CA 家庭法 Code § 17303(c) 通过集中其职责,要求各县负责征收抚养费,州将从中受益。监督最好通过州的直接管理来实现。
(d)CA 家庭法 Code § 17303(d) 一个具有强有力领导并对地方儿童抚养费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一州机构,将通过减少政府多层级参与儿童抚养费强制执行业务所带来的低效率,从而使本州的纳税人受益。

Section § 17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每个县都必须设立一个独立的子女抚养服务部门,称为地方子女抚养机构。这些机构负责确立、修改和执行子女抚养令及配偶抚养令,确定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并确保医疗抚养。它们必须独立运作,并在某些情况下与地方检察官协调。这些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实施州的子女抚养计划,并通过协议与县和州机构合作,以确保这些机构易于接触且对公众负责。对于谁可以管理这些机构有严格规定,并且从地方检察官办公室转岗负责子女抚养职责的员工应保留其职位分类和福利。法律还规定了包括行政主管和律师在内的员工应如何任命,以及他们必须如何遵守联邦和州的子女抚养法规。
(c)CA 家庭法 Code § 17304(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在事先获得主任批准的情况下,与县级其他部门建立合作安排,以根据提交给该部门并经主任批准的合作计划履行本节规定的职责。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不得与任何县级部门或独立选举产生的官员(包括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以运营、监督、管理或统筹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第IV-D部分职能。截至 September 1, 2004 之前,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以与地方检察官签订范围和期限受限的合作协议或合同,以在必要时利用个体律师提供有限的律师服务。任何关于律师服务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均须经该部门批准,并以该部门的书面认定为前提,即地方儿童抚养机构项目规模相对较小,或因过渡而产生的其他严重方案需求,使得签订有限律师服务合同最为高效和具有成本效益。该部门应确保任何律师服务合作协议或合同规定所有律师均由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监督并直接向其报告,并遵守所有州和联邦儿童抚养法律法规。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应审查和评估该合作协议或合同的效率和有效性,并应在 January 1, 2004 之前向立法机构报告其调查结果。在收到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交的合作计划或合同后 60 天内,该部门应批准该合作计划或合同,或通知该机构该计划被拒绝。如果机构被告知计划被拒绝,该机构应有机会重新提交修订后的合作计划或合同。如果主任未在收到后 60 天内书面回复,则该计划应被视为已批准。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对各县与县级其他部门签订的合作安排相关项目成本的批准。
(d)CA 家庭法 Code § 17304(d)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所提供服务的干扰并利用员工的专业知识,主任应创建一个在最大程度上利用现有人员和设施的项目。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家庭抚养部门的所有资产应成为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资产。
(e)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304(e)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304(e)(1) (A) 除 (B) 项另有规定外,所有在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任职并从事儿童抚养费征收和执行活动的雇员及其他人员,应以其现有或同等职级,以及包括但不限于累计和未使用的年假、病假、事假以及医疗和养老金计划在内的现有工资和福利,成为县级儿童抚养机构的雇员及其他人员。
(B)CA 家庭法 Code § 17304(e)(1)(B) 第IV-D部分主任有权成为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雇员,或可根据 (f) 款的规定被选为行政主管。
(2)CA 家庭法 Code § 17304(e)(2) 在本章生效日期时,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的正式雇员应被视为合格,在县级儿童抚养机构的雇佣或留用无需其他资格。在本章生效日期时,试用期雇员应保留其试用期身份和权利,不应被视为已调动,从而无需重新服务一个试用期。
(3)CA 家庭法 Code § 17304(e)(3) 在本章生效日期时,地方检察官办公室雇员的雇佣年资应计入在县级儿童抚养机构的年资,并且在相同、同等或更高职级所花费的所有时间应计入职级年资。
(4)CA 家庭法 Code § 17304(e)(4) 已被确认为从事儿童抚养费征收和执行活动的雇员的已建立的适当谈判单位的代表或独家代表的雇员组织,应继续被确认为该县相同雇员的代表或独家代表。
(5)CA 家庭法 Code § 17304(e)(5) 县或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与雇员组织之间现有的谅解备忘录或协议应保持有效,并在协议期限内对所涉各方具有完全约束力。

Section § 17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将儿童抚养服务职责从地方检察官办公室转移到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这项改革始于2001年,并计划在2003年前完成。局长必须确保至少一半的县在2002年前完成过渡,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服务中断。各县必须提交过渡计划以供批准。地方检察官应协助过渡,并在过渡完成前维持1999年的资金、人员配备和服务水平。如果地方检察官无正当理由减少这些资源,他们可能会失去州和联邦资金。在正式移交之前,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仍负责处理抚养费和亲子关系案件。

(a)CA 家庭法 Code § 17305(a) 为实现向新系统的有序及时过渡,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服务中断,局长应根据第17304节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将儿童抚养服务从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移交给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局长应在2002年1月1日前,将至少占全州案件量50%的适当数量的县移交至新系统。过渡工作应在2003年1月1日前完成。已任命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行政主管并符合(b)款要求的县,经局长批准,可在2001年1月1日前进行过渡。在确定各县从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移交至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顺序时,局长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家庭法 Code § 17305(a)(1) 考虑各县在确立和收取儿童抚养费方面的绩效。
(2)CA 家庭法 Code § 17305(a)(2) 最大程度地减少各县提供服务的 disruption。
(3)CA 家庭法 Code § 17305(a)(3) 优化成功过渡的机会。
(b)CA 家庭法 Code § 17305(b) 为实现有序过渡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服务中断,各县应提交一份过渡计划,该计划须在过渡前获得部门批准。
(c)CA 家庭法 Code § 17305(c) 局长应与地方检察官协商,以实现有序过渡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服务中断。各地方检察官应根据局长的要求配合过渡工作。
(d)CA 家庭法 Code § 17305(d) 为最大程度地减少过渡期间儿童抚养费强制执行计划所提供服务的任何中断,各地方检察官应:
(1)CA 家庭法 Code § 17305(d)(1) 继续被指定为单一组织单位,其职责是管理《第四章D节》州计划,以确保该县的儿童和配偶抚养费、医疗抚养费,并确定亲子关系,直至该县收到局长通知其已根据(a)款移交,或根据第17602节提前移交。
(2)CA 家庭法 Code § 17305(d)(2) 至少维持截至1999年1月1日的所有资金、人员配备和服务水平,以管理《第四章D节》州计划,确保儿童和配偶抚养费、医疗抚养费,并确定亲子关系。如果局长认定地方检察官降低了儿童抚养费强制执行计划的资金、人员配备或服务水平,局长可以扣留地方检察官的部分或全部州和联邦资金,包括奖励资金。在局长扣留部分或全部州和联邦资金(包括奖励资金)之前,地方检察官应有机会证明任何资金、人员配备或服务减少的正当理由。减少的正当理由例外应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员流失和案件量变化。

Section § 17306

Explanation

加州儿童抚养服务部负责制定并实施所有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必须遵循的标准化表格、政策和程序。他们需要确保全州程序一致,有效管理案件量,并且只有在充分追讨后才能结案。该部门将评估加州内部及其他州的最佳实践,以改进儿童抚养费的处理工作。地方机构应优先采取能最大限度提高收款额的执行策略,提供持续的员工培训,并高效运作。主任必须批准用于法庭的表格,与相关利益方协商,并审查地方机构的预算,以确保其遵守法律。

(a)CA 家庭法 Code § 17306(a) 加州儿童抚养服务部应制定统一的表格、政策和程序,供全州所有地方儿童抚养机构采用。根据本款规定,该部门应:
(1)CA 家庭法 Code § 17306(a)(1) 采纳统一的程序和表格。
(2)CA 家庭法 Code § 17306(a)(2) 建立标准的案件量与人员配备比例,并根据地方项目的不同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3)CA 家庭法 Code § 17306(a)(3) 制定一项全州统一的结案适当性政策,以确保在不完全依赖联邦最低要求的情况下,所有案件在结案前都得到充分和实际的追讨。
(4)CA 家庭法 Code § 17306(a)(4) 评估儿童抚养费的设立、执行和收取的最佳实践,以确定哪些实践应在全州范围内实施,从而提高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绩效。在评估最佳实践时,主任应审查加州境内表现较好的县的现有实践,以及全国其他州Title IV-D项目实施的实践。
(5)CA 家庭法 Code § 17306(a)(5) 评估有效儿童抚养费执行操作管理的最佳实践,以确定应在全州范围内实施何种管理结构,从而改进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儿童抚养费设立、执行和收取工作,包括审查管理层职位中对律师的需求。在评估最佳实践时,主任应审查加州境内表现较好的县的现有实践,以及全国其他州Title IV-D项目实施的实践。
(6)CA 家庭法 Code § 17306(a)(6) 设定供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使用的特定执行机制的优先次序。作为设定这些优先次序的一部分,主任应制定案件处理优先次序,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收款额的方式,针对性地开展执行工作和服务。
(7)CA 家庭法 Code § 17306(a)(7) 制定统一的培训规程,要求所有儿童抚养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酌情举办培训课程。
(8)CA 家庭法 Code § 17306(a)(8) 审查并批准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交的年度预算,以确保每个地方儿童抚养机构都运行一个有效且高效的项目,该项目遵守所有联邦和州法律、法规和指令,包括关于雇用足够工作人员的指令。
(b)CA 家庭法 Code § 17306(b) 主任应将任何拟用于法庭诉讼的表格提交司法委员会批准,至少在表格投入使用前六个月。
(c)CA 家庭法 Code § 17306(c) 在采纳这些表格、政策和程序时,主任应咨询代表加州利益相关者的相关组织,例如加州县协会、加州儿童抚养主任协会、劳工组织、家长倡导者、儿童抚养专员、家庭法协助员以及立法机构的相关委员会。

Section § 17306.1

Explanation

自2019-2020预算年度起,加州儿童抚养服务部必须采用一种新的方式向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分配资金。这种方法是在听取了各方利益相关者意见后制定的,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根据每位工作人员处理的案件数量和劳务成本,为案件处理业务提供资金;二是为呼叫中心业务提供资金。这些变化可能会增加州政府开支,但只有在预算中为此拨款的情况下才会实施。2019年的进一步讨论将完善持续的资助策略,可能包括绩效奖励和客户服务改进,同时也会考虑对儿童抚养相关成果、成本和种族财富差距的影响。到2020年2月1日,该部门必须根据这些讨论向立法机关汇报建议的变更。

(a)CA 家庭法 Code § 17306.1(a) 自2019-20财政年度开始,该部门应实施经与加州儿童抚养主任协会协商制定的修订后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资助方法。该方法在2019-20财政年度应包括以下两个组成部分:
(1)CA 家庭法 Code § 17306.1(a)(1) 案件处理业务,包括全州统一的案件与工作人员比例、每个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各自的劳务成本,以及基于人员配备成本百分比的运营费用和设备补充。该部门应根据(c)款所述的工作会议以及(d)款要求的向立法机关提交的必要更新,提出具体的比例。
(2)CA 家庭法 Code § 17306.1(a)(2) 呼叫中心业务,包括全州统一的呼叫量与呼叫中心座席人员的比例、每个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各自的劳务成本,以及基于人员配备成本百分比的运营费用和设备补充。
(b)CA 家庭法 Code § 17306.1(b) 因实施(a)款所述的资助方法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增加的州政府成本,应在年度预算法案中获得资金拨款的范围内实施。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306.1(c)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306.1(c)(1) 儿童抚养服务部应召开一系列利益相关者工作会议,以制定持续的方法,该方法应在2020-21财政年度生效。在2019年夏季和秋季期间,应至少举行三次工作会议,并应在2019年7月1日之后尽早开始。
(2)CA 家庭法 Code § 17306.1(c)(2) 工作会议应包括但不限于:儿童抚养主任协会、立法分析师办公室、财政部、众议院和参议院健康与人类服务预算小组委员会的顾问、任何其他感兴趣的立法顾问、反贫困倡导者、代表抚养父母和非抚养父母的倡导组织(包括父亲权利倡导者)、受影响的家庭,以及儿童抚养计划的任何其他感兴趣的倡导者或利益相关者。
(3)CA 家庭法 Code § 17306.1(c)(3) 工作会议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家庭法 Code § 17306.1(c)(3)(A) 进一步完善或修改(a)款中定义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资助方法,包括考虑未来几年将提供的绩效激励。
(B)CA 家庭法 Code § 17306.1(c)(3)(B) 讨论可能改善儿童抚养计划的客户服务、实际可收回性和成本效益的额外策略,并评估对运营和收款的财政影响。
(C)CA 家庭法 Code § 17306.1(c)(3)(C) 考虑可能影响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工作量和相关资金需求的任何政策变更,并评估对运营和收款的财政影响。
(D)CA 家庭法 Code § 17306.1(c)(3)(D) 考虑儿童抚养费的收取如何改善儿童的结局,如何影响儿童与其被命令支付抚养费的父母(特别是他们的父亲)之间的福祉,以及如何影响种族财富差距,并进一步分析儿童抚养费对被命令支付抚养费但无力支付的父母的影响。
(d)CA 家庭法 Code § 17306.1(d) 该部门应在2020年2月1日向立法机关的相关政策委员会和预算小组委员会提供一份书面更新,描述对(a)款所述资助方法的建议变更。该书面更新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会议中讨论的计划和政策变更的描述、实施所讨论的计划和政策变更的可行性、所讨论的计划和政策变更将对运营、收款和服务家庭产生的影响,以及其他所需的法定变更。

Section § 1730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儿童抚养服务部有权解决或管理因儿童抚养费收取方式变化而产生的任何问题,特别是当这些问题是由于新的联邦要求支付系统启动所致时。但这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凌驾于现有规定或审批流程之上。本节还澄清,这只是重申了现有法律。

(a)CA 家庭法 Code § 17307(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儿童抚养服务部有权力和酌情决定权,以预防、纠正或补救仅因联邦要求的州支付单位初次实施而导致的儿童抚养费收取时间变化所产生的影响。此权力不得解释为取代现有法定拨款和技术项目审批流程、限制和要求。
(b)CA 家庭法 Code § 17307(b)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本节是对现有法律的声明。

Section § 17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负责建立和运行一个符合州和联邦规定的计算机化儿童抚养系统。局长还可以与其他机构或团体合作,以确保该系统得到妥善创建和管理。

Section § 17309

Explanation
从1998年10月1日开始,加州必须运营一个州支付单位,以符合联邦要求。该单位负责处理子女抚养费的收取和分配。

Section § 17309.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通过电子资金转账缴纳税款的雇主,也必须以电子方式向州支付单位支付子女抚养费。如果雇主没有被强制要求这样做,他们可以选择在儿童抚养服务部设定的某些条件下以电子方式支付。“电子资金转账”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而非纸质支票进行资金转移,例如使用自动清算所借记或贷记系统,或在特殊情况下使用联邦储备电汇(Fedwire)。该法还明确了这些转账的交易费用由谁承担。

(a)CA 家庭法 Code § 17309.5(a) 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19011条或《失业保险法典》第13021条,须扣缴并以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雇主,应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向州支付单位支付子女抚养费。所有须向州支付单位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均应根据《商法典》第11部(自第11101条起)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汇至州支付单位。
(b)CA 家庭法 Code § 17309.5(b) 根据 (a) 款无须向州支付单位支付的雇主,可在以下条件下选择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支付:
(1)CA 家庭法 Code § 17309.5(b)(1) 该选择应以儿童抚养服务部主任规定的形式作出,并应包含其规定的信息,且须经该部门批准。
(2)CA 家庭法 Code § 17309.5(b)(2) 该选择可经向儿童抚养服务部提交书面请求后终止。
(c)CA 家庭法 Code § 17309.5(c) 就本条而言:
(1)CA 家庭法 Code § 17309.5(c)(1) “电子资金转账”指除由支票、汇票或类似纸质票据发起的交易外,通过电子终端、电话设备、计算机或磁带发起,以便指示、指令或授权金融机构借记或贷记账户的任何资金转账。电子资金转账应通过自动清算所借记、自动清算所贷记或联邦储备电汇(Fedwire)完成。
(2)CA 家庭法 Code § 17309.5(c)(2) “自动清算所”指任何联邦储备银行,或根据全国自动清算所协会协议成立的组织,其作为银行或银行账户之间传输或接收条目的清算所运作,并授权这些银行或银行账户之间的电子资金转账。
(3)CA 家庭法 Code § 17309.5(c)(3) “自动清算所借记”指州通过其指定的存款银行发起自动清算所交易,借记个人银行账户并贷记州银行账户的税款金额。自动清算所借记交易产生的银行费用应由州支付。
(4)CA 家庭法 Code § 17309.5(c)(4) “自动清算所贷记”指个人通过自己的银行发起一个条目,贷记州银行账户并借记个人自己的银行账户的自动清算所交易。自动清算所贷记交易中向州收取的银行费用应由发起贷记的个人支付。
(5)CA 家庭法 Code § 17309.5(c)(5) “联邦储备电汇”指由个人发起并利用国家电子支付系统通过联邦储备银行转账的交易,当该个人借记自己的银行账户并贷记州银行账户时。根据本条进行的电子资金转账,只有在因正当理由无法根据 (a) 款进行支付且联邦储备电汇的使用已获得该部门预先批准的情况下,方可通过联邦储备电汇进行。联邦储备电汇交易中向个人和州收取的银行费用应由发起该交易的个人支付。

Section § 17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负责制定和管理规章和政策,以帮助本部门有效执行子女和配偶抚养费命令。这些规章必须符合法律,并可在需要时进行修改。当前关于子女抚养费执行的规定将继续有效,并可在必要时进行更新。
(a)CA 家庭法 Code § 17310(a) 局长应制定、通过、修订或废止影响本部门宗旨、职责和管辖权的规章和一般政策,这些规章和政策须符合法律并为执行确保子女抚养费、执行配偶赡养费命令以及确定亲子关系的州计划所必需。
(b)CA 家庭法 Code § 17310(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有与子女抚养费执行相关的规章,包括但不限于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卫生服务部的规章,应继续有效并由本部门全面执行。本部门可根据第17312条的规定,在必要和适当时重新通过、修订或废止这些规章。

Section § 17311

Explanation

子女抚养费支付信托基金是加州一个专门用于处理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账户。州政府可以将收到的子女抚养费,包括任何多收的款项,存入这个基金,以确保及时支付。该基金会产生利息,这些利息可以用来支付从普通基金转入的款项以及项目管理等费用。基金内设有一个周转账户,确保支付符合联邦规定的时限,并且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还有一个系统,可以从普通基金向信托基金提供贷款,以弥补暂时的资金短缺,并定期评估以管理这些贷款。最后,该基金的资金可以暂时借给州的普通基金,但会产生利息,并且不能干扰其主要用途。

(a)CA 家庭法 Code § 17311(a) 子女抚养费支付信托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该部门应管理该基金。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311(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311(b)(1) 州可将州支付单位收到的子女抚养费支付款项,包括导致子女抚养费多付的款项,存入子女抚养费支付信托基金,用于处理和提供子女抚养费支付。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基金持续拨款用于从州支付单位支付子女抚养费。
(2)CA 家庭法 Code § 17311(b)(2) 州在该基金上产生的利息及其他收益份额应供该部门使用,并按以下顺序用于抵消以下普通基金成本:
(A)CA 家庭法 Code § 17311(b)(2)(A) 从普通基金转入子女抚养费支付信托基金的任何款项。
(B)CA 家庭法 Code § 17311(b)(2)(B) 管理州支付单位的成本,须经立法机关拨款。
(C)CA 家庭法 Code § 17311(b)(2)(C) 其他子女抚养计划活动,须经立法机关拨款。
(c)CA 家庭法 Code § 17311(c) 该部门可在子女抚养费支付信托基金中设立并管理一个周转账户,金额不超过六亿美元 ($600,000,000),以确保子女抚养费的及时支付。该金额可由财政总监在按要求通知立法机关后进行调整,以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支付时限。
(d)CA 家庭法 Code § 17311(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提供从普通基金的转账,为子女抚养费支付信托基金提供启动资金,以便连同根据第17311.7条转入的余额,子女抚养费支付信托基金将有足够的现金在规定的时限内支付所有子女抚养费。
(e)CA 家庭法 Code § 17311(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应从普通基金中未另行拨款的资金向子女抚养费支付信托基金提供一笔持续性贷款,金额不超过一亿五千万美元 ($150,000,000),以确保在资金尚未记入子女抚养费支付信托基金或由于其他基金负债(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国税局对税款截留支付的负面调整)时,子女抚养费的及时支付。每当需要调整此金额以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支付时限时,该金额应在财政总监批准后进行调整。结合财政部和审计长办公室,该部门应制定还款程序,以确保未偿贷款余额不超过平均每日现金需求。按照这些程序详述的对基金的持续评估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
(f)CA 家庭法 Code § 17311(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审计长可使用子女抚养费支付信托基金中的资金向普通基金提供贷款,如《政府法典》第16310条和第16381条所规定。但是,从子女抚养费支付信托基金借给普通基金的所有款项均应支付利息。应付利息应按集合资金投资委员会确定的利率计算,该利率为贷款来源基金的当前收益率。本款不授权任何会干扰子女抚养费支付信托基金设立目的实现的转账。

Section § 173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与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签订信托协议,来管理子女抚养费。这些资金可以存放在州财政部之外。从2012年开始,在为期一年的时间里,这些资金可以投资于某些安全的投资,例如政府证券、共同基金或货币市场基金,只要这些投资不影响基金的设立目的。

(a)CA 家庭法 Code § 17311.5(a) 部门可以与信托受托人或财务中介机构签订信托协议,以接收或支付子女抚养费。该信托协议可包含部门认为合理和适当的条款,以保障子女抚养费的安全。任何由信托协议设立的信托账户可以存放在州财政部之外。
(b)CA 家庭法 Code § 17311.5(b) 仅限2012-13财政年度,信托账户资金可以投资于《政府法典》第16430条所列的任何类型的证券,或提供类似安全性的替代品,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款不授权进行会妨碍实现设立子女抚养费信托基金的目标的投资或转账。

Section § 173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了通过州支付单位发放的子女抚养费应如何支付。款项可以支付给子女抚养令中指定的父母、他们的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为他们利益设立的特殊需求信托、子女的监护人,或负责照护子女的照护人,只要有书面记录。此外,如果受款方父母书面指定,款项也可以支付给“替代照护人”。

(a)CA 家庭法 Code § 17311.7(a) 任何通过州支付单位向家庭支付的款项,应直接支付给抚养令中要求支付款项的受款方父母、受款方父母的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为受款方父母利益设立的特殊需求信托、受该抚养令约束的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监护人、任何对子女负有监护权或责任的照护亲属(根据书面记录),或根据抚养令受款方在书面记录中指示支付款项的替代照护人。
(b)CA 家庭法 Code § 17311.7(b) 就本节而言,“替代照护人”指由受款方父母书面指定在有限时间内照护子女的非亲属照护人。

Section § 173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部门必须制定规则和标准,以阐明和执行其管理的法律。这些规则需要易于理解,并且必须按照特定的政府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部门的规则应清晰明了,但无需包含表格或报告的所有细节,只需说明其使用的依据。最后,所有这些规则和材料都应通过官方法规易于获取,并以与州社会服务部材料相同的方式提供。

(a)CA 家庭法 Code § 17312(a) 部门应制定普遍适用的规章、命令或标准,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部门所执行的法律。规章、命令和标准的制定、修订或废止,应由主任仅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章(从第11340条开始)的规定进行。
(b)CA 家庭法 Code § 17312(b) 在制定规章时,部门应力求语言清晰,以便公共社会服务管理者或受这些规章约束的人员能够容易理解。
(c)CA 家庭法 Code § 17312(c) 部门的规定无需详细说明或包含表格、报告或记录的细节,但应包含要求受部门监督或调查的任何个人、机构、组织、协会或机构使用、提交或保存这些表格、报告或记录的基本授权。
(d)CA 家庭法 Code § 17312(d) 部门的规章及其他材料应根据《加州法规》提供,并以与《联邦法规》第45编第205.70条规定下州社会服务部材料相同的方式提供。

Section § 173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局长在任命儿童抚养行政人员方面的职责,并概述了区域州级行政人员在监督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方面的作用。局长负责雇用必要的雇员并规定其职责和薪资。区域州级行政人员的任命是为了确保地方儿童抚养机构遵守法律要求。他们的职责包括访问机构、准备报告、处理合规问题、参与监督、促进统一性以及协助管理和技术需求。

(a)CA 家庭法 Code § 17314(a) 在遵守《州公务员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部(第18500条起)第二章)的前提下,局长应任命管理部门事务所需的助理和其他雇员,并规定其职责,且经财政部批准后,确定其薪资。
(b)CA 家庭法 Code § 17314(b) 当局长根据第17304条采纳一项计划,由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承担任何由地方检察官提供服务的县的儿童抚养强制执行活动的责任时,局长应雇用足够数量的区域州级行政人员,以监督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确保其遵守所有州和联邦法律法规。区域划分应基于每个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总案件量。区域州级行政人员的职责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17314(b)(1) 对其区域内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进行定期和全面的现场访问,并准备季度报告提交给部门。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全面配合区域州级行政人员提出的所有合理要求,包括提供地方儿童抚养机构项目的所有要求数据。
(2)CA 家庭法 Code § 17314(b)(2) 通知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任何潜在或实际不遵守任何州或联邦法律法规的情况,并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合作制定即时计划以确保合规。
(3)CA 家庭法 Code § 17314(b)(3) 参与第17602条 (c) 款所述的项目监督团队。
(4)CA 家庭法 Code § 17314(b)(4) 至少每月与所有区域州级行政人员和局长举行会议,以促进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职能和结构的全州统一性。区域州级行政人员可以提出建议,供局长批准和采纳以实现此目标。
(5)CA 家庭法 Code § 17314(b)(5) 响应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出的关于项目运作的管理或技术援助请求。

Section § 17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在某个部门担任董事时,他们不能同时在由该部门监管或监督的任何机构或组织中工作或担任领导职务。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

Section § 173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政府法典》中特定章节所列的规则和程序适用于本部门的运作方式,除非另有明确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17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一个部门应与州社会服务部合作,以确保该州不会因联邦罚款而导致其“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项目的资金被削减。

Section § 1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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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规定,当子女抚养费直接存入收款人账户时,该账户必须是合格账户。“合格账户”可以是受保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的标准储蓄或支票账户。此外,它也可以是预付账户,但前提是必须符合特定的安全和消费者保护标准。值得注意的是,与自动信贷或透支功能关联的账户必须不收取任何费用,或者必须符合联邦贷款法律。非受保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的实体不得接受此类存款。相关部门没有义务核实收款人选择的账户是否符合这些标准。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325(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325(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子女抚养费支付款项根据联邦电子资金转账法 (EFTA) (15 U.S.C. Sec. 1693 et seq.) 的授权直接存入收款人选择的账户,则该款项只能存入符合第 (2) 款所定义合格账户要求的账户,用于子女抚养费的存入。
(2)CA 家庭法 Code § 17325(a)(2) 就本节而言,“合格账户”是指以下之一:
(A)CA 家庭法 Code § 17325(a)(2)(A) 由受保存款金融机构在其互联网网站或通过其分支机构直接提供的、以有权收取子女抚养费的人名义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或储蓄账户。
(B)CA 家庭法 Code § 17325(a)(2)(B) 由非受保存款金融机构提供或通过其提供的预付账户、活期存款账户或储蓄账户,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家庭法 Code § 17325(a)(2)(B)(i) 该账户在受保存款金融机构持有。
(ii)CA 家庭法 Code § 17325(a)(2)(B)(ii) 该账户的设置符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 12 篇第 330 部分,或全国信用合作社股份保险基金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 12 篇第 745 部分,向有权收取子女抚养费的人支付直接或转递存款或股份保险的要求。
(iii)CA 家庭法 Code § 17325(a)(2)(B)(iii) 该账户未附加自动从账户中偿还的信贷或透支功能,除非该信贷或透支功能不收取任何直接、强制、自愿或非自愿的费用、收费或成本,或者该信贷或透支功能符合联邦《贷款真实性法案》(15 U.S.C. Sec. 1601 et seq.) 及其执行法规中关于与预付账户相关的信贷要求。
(iv)CA 家庭法 Code § 17325(a)(2)(B)(iv) 该账户符合所有适用于根据 EFTA 实施规则的账户要求,并向账户持有人提供所有消费者保护。
(3)CA 家庭法 Code § 17325(a)(3) 非受保存款金融机构的个人或实体,如果提供、维护或管理不符合第 (2) 款规定的账户,不得招揽、接受或协助将子女抚养费直接存入该账户。
(b)CA 家庭法 Code § 17325(b) 就本节而言,对于授权将子女抚养费直接存入收款人指定但不符合 (a) 款第 (2) 项规定的账户,本部门不承担责任。本部门没有义务确定收款人选择的受保存款金融机构的账户是否为 (a) 款所述的合格账户。
(c)CA 家庭法 Code § 17325(c)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家庭法 Code § 17325(c)(1) “受保存款金融机构”是指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全国信用合作社管理局承保存款的州或国家银行、州或联邦储蓄贷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或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
(2)CA 家庭法 Code § 17325(c)(2) “预付账户”具有 EFTA 规定中定义的相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