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0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根据本节规定,个人有义务在经济上扶养其配偶。

Section § 4301

Explanation
如果一对已婚夫妇共同生活,但他们没有任何共同财产,那么其中一方配偶必须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供养另一方。

Section § 4302

Explanation
如果一对已婚夫妇同意分居,一方配偶无需在经济上扶养另一方,除非他们事先已达成一致。

Section § 4303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应该获得扶养费的配偶,您可以对应该支付扶养费的配偶提起法律诉讼。如果县一直代表您的配偶向您提供扶养,县也可以向您的配偶寻求偿还,并继续获得扶养费。县获得偿还的权利遵循特定的州法律规定。此外,如果县将您的配偶告上法庭,法院可以要求您的配偶支付县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a)CA 家庭法 Code § 4303(a) 受扶养配偶,或县代表受扶养配偶,可以对负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提起诉讼,以强制履行扶养义务。
(b)CA 家庭法 Code § 4303(b) 如果县向配偶提供扶养,县享有与获得扶养的配偶相同的权利,以获得偿还并取得持续扶养。县获得偿还的权利受本州法律另行规定的任何限制。
(c)CA 家庭法 Code § 4303(c) 对于县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法院可以命令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支付县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