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00.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法院何时可以处理涉及不住在本州的人的子女抚养案件。如果该人曾与子女居住在加州,或在此支付了产前费用,或子女因该人的行为而居住在加州,法院就可以介入。其他原因包括该人在加州被送达法律文书,同意法院的管辖权,或可能在加州受孕了子女。法律还提到,要修改来自其他州或国家的子女抚养令,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1(a) 在确立或执行抚养令或确定子女亲子关系的程序中,本州法庭可对非居民个人或该个人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行使属人管辖权,如果: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1(a)(1) 该个人在本州内被亲自送达通知;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1(a)(2) 该个人通过书面记录同意、通过出庭应诉或通过提交具有放弃对属人管辖权任何异议效力的答辩文件,服从本州的管辖权;
(3)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1(a)(3) 该个人曾与子女居住在本州;
(4)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1(a)(4) 该个人曾居住在本州并为子女提供了产前费用或抚养费;
(5)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1(a)(5) 子女因该个人的行为或指示而居住在本州;
(6)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1(a)(6) 该个人在本州发生性行为,且子女可能因该性行为而受孕;
(7)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1(a)(7) 该个人已根据第12部第2章第3节(第7570条起)提交了亲子关系声明,并由本州儿童抚养服务部保存;或
(8)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1(a)(8) 存在任何其他符合本州和美国宪法的行使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1(b)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1(b)(a)款或本州任何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属人管辖权依据,不得用于本州法庭获得属人管辖权以修改另一州的子女抚养令,除非符合第5700.611条的要求;或者,对于外国抚养令,除非符合第5700.615条的要求。

Section § 5700.202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法院有权处理子女抚养或配偶赡养案件,只要法院可以修改或执行该抚养令,该权力就会持续有效。这基于其他条款中的某些规定。

本州法庭根据本部分或本州其他与抚养令相关的法律在诉讼中获得的人身管辖权,只要本州法庭根据第5700.205、5700.206和5700.211条的规定,拥有持续的、专属管辖权以修改其命令,或拥有持续管辖权以执行其命令,则该人身管辖权持续有效。

Section § 5700.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加州的法院既可以启动一项涉及其他州或国家法院的法律程序,也可以处理一项在不同州或国家启动的法律程序。

Section § 5700.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加州和另一州或国家同时有案件时,加州何时可以确立子女抚养令。加州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接管:加州的申请书在对方回应期限届满前提交,对方当事人质疑另一地的管辖权,并且加州是子女的惯常居住州。然而,如果另一州或国家首先提交了申请,并且它是子女的惯常居住州,同时答辩方及时质疑了加州的管辖权,那么另一州或国家的管辖权将成立。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4(a) 本州法院仅在以下情况下,方可在另一州或外国提交诉状后,若本州提交申请书或类似诉状,行使管辖权以确立抚养令: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4(a)(1) 本州提交的申请书或类似诉状,是在另一州或外国允许提交质疑该另一州或外国行使管辖权的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之前提交的;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4(a)(2) 争议方及时质疑了另一州或外国的管辖权行使;并且
(3)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4(a)(3) 如果相关,本州是子女的惯常居住州。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4(b) 本州法院不得在另一州或外国提交申请书或类似诉状之前,若本州提交申请书或类似诉状,行使管辖权以确立抚养令,如果: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4(b)(1) 另一州或外国提交的申请书或类似诉状,是在本州允许提交质疑本州行使管辖权的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之前提交的;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4(b)(2) 争议方及时质疑了本州的管辖权行使;并且
(3)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4(b)(3) 如果相关,另一州或外国是子女的惯常居住州。

Section § 5700.2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在加州确立了子女抚养令,那么如果受该命令影响的父母一方或子女居住在加州,本州通常保留修改该命令的权力。即使他们不住在加州,只要所有相关方同意,加州仍然可以修改该命令。但是,如果所有人都同意并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在其他地方修改该命令,或者如果该命令不再是主要的控制性命令,那么其他州可以接管。如果另一个州正确地修改了该命令,加州必须承认该州对其的管辖权。如果加州没有修改该命令的权力,本州仍然可以请求另一个州进行这些修改。临时命令不会赋予加州法庭持久的管辖权。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5(a) 本州法庭,若已根据本州法律发出子女抚养令,且该命令为控制性命令,则拥有并应行使持续的、专属的管辖权以修改其子女抚养令,如果: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5(a)(1) 在提交修改请求时,本州是支付义务人、个人受领人或子女抚养令所惠及的子女的居住地;或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5(a)(2) 即使本州不是支付义务人、个人受领人或子女抚养令所惠及的子女的居住地,各方当事人以书面记录或在公开法庭上同意本州法庭可以继续行使管辖权以修改其命令。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5(b) 本州法庭,若已根据本州法律发出子女抚养令,则不得行使持续的、专属的管辖权以修改该命令,如果: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5(b)(1) 所有作为个人的当事人向本州法庭提交书面同意,同意另一州法庭(对至少一名作为个人的当事人拥有管辖权,或位于子女居住州)可以修改该命令并取得持续的、专属的管辖权;或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5(b)(2) 其命令不是控制性命令。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5(c) 如果另一州法庭根据《统一州际家庭抚养法》或与该法案实质相似的法律发出了子女抚养令,且该命令修改了本州法庭的子女抚养令,则本州法庭应承认该另一州法庭的持续的、专属的管辖权。
(d)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5(d) 缺乏持续的、专属管辖权以修改子女抚养令的本州法庭,可以作为启动法庭,请求另一州法庭修改在该州发出的抚养令。
(e)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5(e) 单方面发出的临时抚养令或在管辖权冲突解决之前发出的临时抚养令,不会在发出该命令的法庭中产生持续的、专属的管辖权。

Section § 5700.2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法院如何与其他州的法院合作,以执行子女抚养令。如果加州法院已发出子女抚养令,它可以请求外州法院协助执行该命令,前提是该命令是主要命令且未被其他州法院更改。此外,在承认另一州的命令为主要命令之前,加州法院可以帮助收取逾期未付的子女抚养费,包括利息。如果加州法院仍对该命令拥有管辖权,它也可以帮助执行该命令。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6(a) 本州法庭,若已根据本州法律发出子女抚养令,可作为启动法庭,请求另一州法庭执行: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6(a)(1) 该命令,如果该命令是控制性命令,且未被根据《统一州际家庭抚养法》取得管辖权的另一州法庭修改;或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6(a)(2) 在确定另一州法庭的命令为控制性命令之前,就拖欠抚养费及该命令产生的利息作出的金钱判决。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6(b) 对抚养令具有持续管辖权的本州法庭可作为应诉法庭执行该命令。

Section § 5700.207

Explanation

如果只有一个子女抚养令,该命令将自动被遵循。如果存在多个命令,当地法院将根据不同标准(例如子女当前居住地或哪个命令是最近发出的)决定遵循哪一个。任何关于遵循哪个命令的决定都必须考虑现有命令和付款记录,并且所有相关方都必须收到通知。一旦选定控制令,必须将其提交给所有相关法院,未能这样做可能导致处罚。选定的控制令是未来必须遵循的命令。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7(a) 如果根据本部分提起诉讼,且只有一个法庭发出了子女抚养令,则该法庭的命令具有控制力并必须得到承认。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7(b) 如果根据本部分提起诉讼,且本州、另一州或外国的两个或多个法庭就同一义务人和同一子女发出了子女抚养令,则对义务人和个人权利人均具有对人管辖权的本州法庭应适用以下规则,并通过命令确定哪项命令具有控制力并必须得到承认: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7(b)(1) 如果只有一个法庭根据本部分具有持续的专属管辖权,则该法庭的命令具有控制力。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7(b)(2) 如果根据本部分有多个法庭具有持续的专属管辖权: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7(b)(2)(A) 由子女当前居住州的法庭发出的命令具有控制力;或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7(b)(2)(B) 如果子女当前居住州未发出命令,则最近发出的命令具有控制力。
(3)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7(b)(3) 如果所有法庭均不具有本部分规定的持续专属管辖权,则本州法庭应发出子女抚养令,该命令具有控制力。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7(c) 如果就同一义务人和同一子女发出了两个或多个子女抚养令,经作为个人或抚养执行机构的当事人请求,对义务人和作为个人的权利人均具有对人管辖权的本州法庭应根据(b)款确定哪项命令具有控制力。该请求可根据第6章随执行登记或修改登记一并提交,或作为单独的程序提交。
(d)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7(d) 确定哪项命令是控制令的请求必须附有每项生效的子女抚养令的副本以及适用的付款记录。请求方应将该请求通知其权利可能受到该决定影响的每一方当事人。
(e)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7(e) 根据(a)、(b)或(c)款发出控制令的法庭,在第5700.205条或第5700.206条规定的范围内具有持续管辖权。
(f)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7(f) 本州法庭根据(b)(1)或(2)款或(c)款通过命令确定哪项命令是控制令,或根据(b)(3)款发出新的控制令时,应在该命令中说明: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7(f)(1) 法庭作出决定的依据;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7(f)(2) 未来抚养费的金额(如有);以及
(3)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7(f)(3) 在所有付款按照第5700.209条的规定计入后,所有命令项下合并拖欠款和应计利息的总额(如有)。
(g)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7(g) 在发出确定控制令的命令后30天内,获得该命令的当事人应将该命令的认证副本提交给发出或登记了较早子女抚养令的每个法庭。未能提交认证副本的当事人或抚养执行机构,可能受到提出未提交问题之法庭的适当制裁。未提交不影响控制令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h)CA 家庭法 Code § 5700.207(h) 根据本条确定为控制令的命令,或根据本条作出的合并拖欠抚养费和利息的判决(如有),必须在本部分规定的程序中得到承认。

Section § 5700.208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有来自不同地方(例如其他州或国家)的几份子女抚养令,加州在强制执行这些命令时,会将其视为在加州发出的命令来处理。这确保了这些命令得到一致和公平的处理。

在回应针对同一支付义务人和不同个人受款人、同时生效的两项或多项子女抚养令的登记或强制执行申请时,如果其中至少一项是由另一州或外国的法庭发出的,本州的法庭应以与本州法庭发出的命令相同的方式强制执行这些命令。

Section § 5700.209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一项子女抚养令在某个特定期间收取了子女抚养费,那么这笔钱必须抵扣针对同一期间和同一子女的任何其他子女抚养令所欠的款项,无论这些命令是来自本州、其他州还是其他国家。

Section § 5700.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如果加州法院在子女抚养案件中对来自其他州的某人拥有管辖权,它可以收集证据、与其他州法院沟通,并进行涉及其他州法院的调查。然而,除了这些活动之外,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加州自己的法律和规则。

Section § 5700.21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加州法院发出配偶赡养令,只要赡养义务存在,该法院就拥有修改该命令的专属权利。然而,如果其他州或国家的法院对其发出的配偶赡养令拥有专属修改权,加州法院则不能修改这些命令。拥有处理配偶赡养令权利的加州法院,也可以请求其他州的法院执行该命令,或者执行和修改其自身的命令。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211(a) 本州法院根据本州法律发出的配偶赡养令,在赡养义务存续期间,对该配偶赡养令的修改拥有持续的、专属管辖权。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211(b) 本州法院不得修改由另一州或外国法院发出的配偶赡养令,如果该另一州或外国法院根据其法律对该命令拥有持续的、专属管辖权。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211(c) 对配偶赡养令拥有持续的、专属管辖权的本州法院可作为: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211(c)(1) 启动法院,请求另一州法院执行在本州发出的配偶赡养令;或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211(c)(2) 响应法院,执行或修改其自身的配偶赡养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