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州际家庭扶养法管辖权
Section § 5700.201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法院何时可以处理涉及不住在本州的人的子女抚养案件。如果该人曾与子女居住在加州,或在此支付了产前费用,或子女因该人的行为而居住在加州,法院就可以介入。其他原因包括该人在加州被送达法律文书,同意法院的管辖权,或可能在加州受孕了子女。法律还提到,要修改来自其他州或国家的子女抚养令,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Section § 5700.202
如果加州法院有权处理子女抚养或配偶赡养案件,只要法院可以修改或执行该抚养令,该权力就会持续有效。这基于其他条款中的某些规定。
Section § 5700.204
本法律解释了当加州和另一州或国家同时有案件时,加州何时可以确立子女抚养令。加州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接管:加州的申请书在对方回应期限届满前提交,对方当事人质疑另一地的管辖权,并且加州是子女的惯常居住州。然而,如果另一州或国家首先提交了申请,并且它是子女的惯常居住州,同时答辩方及时质疑了加州的管辖权,那么另一州或国家的管辖权将成立。
Section § 5700.205
本法律规定,如果在加州确立了子女抚养令,那么如果受该命令影响的父母一方或子女居住在加州,本州通常保留修改该命令的权力。即使他们不住在加州,只要所有相关方同意,加州仍然可以修改该命令。但是,如果所有人都同意并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在其他地方修改该命令,或者如果该命令不再是主要的控制性命令,那么其他州可以接管。如果另一个州正确地修改了该命令,加州必须承认该州对其的管辖权。如果加州没有修改该命令的权力,本州仍然可以请求另一个州进行这些修改。临时命令不会赋予加州法庭持久的管辖权。
Section § 5700.206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法院如何与其他州的法院合作,以执行子女抚养令。如果加州法院已发出子女抚养令,它可以请求外州法院协助执行该命令,前提是该命令是主要命令且未被其他州法院更改。此外,在承认另一州的命令为主要命令之前,加州法院可以帮助收取逾期未付的子女抚养费,包括利息。如果加州法院仍对该命令拥有管辖权,它也可以帮助执行该命令。
Section § 5700.207
如果只有一个子女抚养令,该命令将自动被遵循。如果存在多个命令,当地法院将根据不同标准(例如子女当前居住地或哪个命令是最近发出的)决定遵循哪一个。任何关于遵循哪个命令的决定都必须考虑现有命令和付款记录,并且所有相关方都必须收到通知。一旦选定控制令,必须将其提交给所有相关法院,未能这样做可能导致处罚。选定的控制令是未来必须遵循的命令。
Section § 5700.208
如果某人有来自不同地方(例如其他州或国家)的几份子女抚养令,加州在强制执行这些命令时,会将其视为在加州发出的命令来处理。这确保了这些命令得到一致和公平的处理。
Section § 5700.209
Section § 5700.210
Section § 5700.211
本节解释,如果加州法院发出配偶赡养令,只要赡养义务存在,该法院就拥有修改该命令的专属权利。然而,如果其他州或国家的法院对其发出的配偶赡养令拥有专属修改权,加州法院则不能修改这些命令。拥有处理配偶赡养令权利的加州法院,也可以请求其他州的法院执行该命令,或者执行和修改其自身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