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00.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个人如何启动一项抚养法律行动,这可能涉及子女抚养费或类似问题。个人或抚养执行机构可以通过向当地法院提交申请书来启动程序,该法院随后会将其发送至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适当法院。另外,他们也可以直接向另一州甚至另一个国家的法院提交申请,只要该法院能够合法地要求对方当事人作出回应。

Section § 5700.302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允许未成年父母,或其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为了未成年父母的子女的利益提起法律诉讼。

未成年父母,或未成年父母的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该未成年父母的子女或为了该子女的利益提起法律程序。

Section § 5700.3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加州法院处理来自其他州的案件时,它必须使用与处理源于加州的类似案件相同的规则和权力。此外,法院必须根据加州的规则和指南,确定某人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以及支付多少。

除非本部分另有规定,本州的受理法庭应: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3(1) 适用通常适用于源于本州的类似诉讼程序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并可行使在这些诉讼程序中可用的所有权力并提供所有补救措施;以及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3(2) 根据本州的法律和抚养费指南确定抚养义务和应付金额。

Section § 5700.3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加州居民提交涉及其他州或国家的子女或配偶抚养费申请时会发生什么。加州法院会将申请和相关文件转发给对方的相应机构或法院。如果接收法院需要额外的文件或货币换算,加州法院会提供。

Section § 5700.3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法院在收到州外或国际法庭处理子女抚养事宜的请求时的权力和责任。法院可以确立或修改抚养令,通过扣发收入或划拨财产等多种方式执行这些命令,并对逾期付款作出裁决。它要求当事人更新联系和就业信息,并可对未出庭者发出拘传令。本节还明确规定,抚养费的支付不能与探视权挂钩,所有决定必须与相关方共享。最后,如果抚养费涉及外国货币,法院会根据当前汇率将其转换为美元。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5(a) 当本州的受理法庭从启动法庭或根据第5700.301(b)条直接收到申请书或类似诉状时,应促使该申请书或诉状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备案的地点和时间。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5(b) 在不被其他法律禁止的范围内,本州的受理法庭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5(b)(1) 确立或执行抚养令,修改子女抚养令,确定具有管辖权的子女抚养令,或确定子女的亲子关系;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5(b)(2) 命令义务人遵守抚养令,明确遵守的金额和方式;
(3)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5(b)(3) 命令扣发收入;
(4)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5(b)(4) 确定任何拖欠款的金额,并明确支付方式;
(5)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5(b)(5) 通过民事或刑事藐视法庭,或两者并用来执行命令;
(6)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5(b)(6) 划拨财产以履行抚养令;
(7)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5(b)(7) 对义务人的财产设定留置权并命令执行;
(8)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5(b)(8) 命令义务人向法庭告知其当前居住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雇主、工作地址以及工作地点的电话号码;
(9)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5(b)(9) 对在收到适当通知后未能出席法庭命令的听证会的义务人发出拘传令,并将该拘传令录入任何地方和州的刑事拘传令计算机系统;
(10)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5(b)(10) 命令义务人通过指定方式寻找适当工作;
(11)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5(b)(11) 判给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和开支;以及
(12)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5(b)(12) 准予任何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5(c) 本州的受理法庭应在本部分项下发出的抚养令中,或在随附该命令的文件中,包含抚养令所依据的计算方法。
(d)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5(d) 本州的受理法庭不得将本部分项下发出的抚养令的支付,以一方遵守探视规定为条件。
(e)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5(e) 如果本州的受理法庭根据本部分发出命令,法庭应将命令副本发送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如有)启动法庭。
(f)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5(f) 如果被要求执行以外国货币表示的抚养令、拖欠款或判决,或修改以外国货币表示的抚养令,本州的受理法庭应根据公开报告的适用官方或市场汇率,将以外国货币表示的金额转换为等值的美元金额。

Section § 5700.306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错误的法院提交了申请,法院会将你的文件发送到正确的法院,无论是在加州境内还是在另一个州。他们还会告诉你他们何时何地发送了你的文件。

如果本州不适当的法庭收到申请书或类似诉状,该法庭应将该诉状和随附文件转交至本州或其他州的适当法庭,并通知申请人该诉状发送的地点和时间。

Section § 5700.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抚养费执行机构必须帮助那些请求子女抚养案件相关服务的人。该机构的职责包括确保本州、其他州或外国的相关法院能够处理案件,并安排听证会。他们必须收集关于收入和财产的重要信息,并在14天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将通知传达给申请人。如果无法对被申请人取得管辖权,他们必须通知申请人。在登记子女抚养令时,他们必须确保该命令是主要命令,或者在存在多项命令时寻求确定。如果命令涉及外币,他们将使用当前汇率将其转换为美元。如果应另一州机构的请求,该机构还可以签发或请求签发抚养令。这项法律明确指出,该机构的协助不构成律师与客户关系。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7(a) 本州的抚养费执行机构应请求向在本部分规定的程序中的申请人提供服务。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7(b) 正在向申请人提供服务的本州抚养费执行机构应当: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7(b)(1)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本州、另一州或外国的适当法庭能够对被申请人取得管辖权;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7(b)(2) 请求适当法庭确定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3)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7(b)(3) 作出合理努力,获取所有相关信息,包括关于当事人收入和财产的信息;
(4)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7(b)(4) 在收到来自启动、应诉或登记法庭的书面通知后14天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将通知副本发送给申请人;
(5)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7(b)(5) 在收到来自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律师的书面通讯后14天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将通讯副本发送给申请人;以及
(6)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7(b)(6) 如果无法对被申请人取得管辖权,则通知申请人。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7(c) 请求在本州登记子女抚养令以执行或修改的本州抚养费执行机构应当作出合理努力: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7(c)(1) 确保待登记的命令是主导命令;或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7(c)(2) 如果存在两项或多项子女抚养令且主导命令的身份尚未确定,则确保向有管辖权的法庭提出此类确定请求。
(d)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7(d) 请求登记和执行以外国货币表示的抚养令、欠款或判决的本州抚养费执行机构,应当按照公开报告的适用官方或市场汇率,将以外国货币表示的金额转换为等值的美元金额。
(e)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7(e) 如果应另一州抚养费执行机构根据第5700.319条的请求,本州抚养费执行机构应当签发或请求本州法庭签发一项子女抚养令及一项收入扣发令,以重新指定当前抚养费、欠款和利息的支付。
(f)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7(f) 本部分不设立或否定抚养费执行机构或其律师与受该机构协助的个人之间的律师与客户关系或其他信托关系。

Section § 5700.30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如果抚养执行机构未能提供服务会发生什么。如果该机构没有履行职责,总检察长或儿童抚养服务部可以介入,要么要求该机构履行职责,要么直接向个人提供服务。本节还允许儿童抚养服务部在总检察长的建议下,决定美国以外的国家是否与加州就儿童抚养费达成了协议,并采取措施执行该协议。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8(a) 如果总检察长或儿童抚养服务部认定抚养执行机构疏忽或拒绝向个人提供服务,总检察长或该部门可以命令该机构履行其在本部分的职责,或直接向该个人提供这些服务。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308(b) 儿童抚养服务部经与总检察长协商,可以认定某个外国已与本州建立了儿童抚养互惠安排,并采取适当行动通知该认定结果。

Section § 5700.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聘请自己的律师,以协助他们处理与本部分家庭法相关的法律案件。

个人可以聘请私人律师,代表其参与本部分授权的程序。

Section § 5700.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定儿童抚养服务部为负责监督儿童抚养程序的州信息机构。他们的任务是维护当地法院和抚养费执行机构的清单,与其他州共享这些信息,并转交相关文件。他们还利用雇主信息、政府记录和定位服务等各种资源,帮助查找欠付抚养费的个人及其不受豁免的财产。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0(a) 儿童抚养服务部是根据本部分设立的州信息机构。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0(b) 州信息机构应当: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0(b)(1) 编制并维护一份最新清单,包括本州内根据本部分具有管辖权的法庭以及本州内任何抚养费执行机构的地址,并将副本发送给其他各州的州信息机构;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0(b)(2) 维护一份从其他州收到的法庭和抚养费执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登记册;
(3)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0(b)(3) 将从其他州或外国收到的所有有关根据本部分进行的诉讼的文件,转交至本州内个人受抚养人或支付人居住的县,或支付人财产被认为位于的县的适当法庭;以及
(4)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0(b)(4) 通过邮政核实、联邦或州定位服务、查阅电话簿、向雇主索取支付人地址以及查阅政府记录等方式,获取有关支付人及其在本州内不受强制执行豁免的财产位置的信息,包括在不被其他法律禁止的范围内,与不动产、人口统计数据、执法、税收、机动车、驾驶执照和社会保障相关的记录。

Section § 5700.31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设立子女抚养令、确定子女的父母身份,或者修改来自其他国家或州的现有抚养令,你需要提交一份申请书。这份文件应包含相关人员的姓名、地址和社会安全号码等详细信息,以及子女的信息,例如他们的姓名、地址和出生日期。如果可能,你还应附上任何现有的抚养令。申请书需要清楚说明你希望法院提供什么帮助,并且应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特定表格要求。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1(a) 在本部分项下的诉讼中,寻求确立抚养令、确定子女亲子关系,或登记并修改另一州或外国法庭的抚养令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除非根据第5700.312条另有命令,申请书或随附文件必须在已知范围内提供义务人和权利人或父母和被指称父母的姓名、住址和社会安全号码,以及寻求抚养或需确定亲子关系的每个子女的姓名、性别、住址、社会安全号码和出生日期。除非在登记时提交,申请书必须附有已知由另一法庭发出的任何抚养令的副本。申请书可包含任何其他有助于查找或识别被申请人的信息。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1(b) 申请书必须明确所请求的救济。申请书和随附文件必须基本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用于抚养执行机构提交案件的表格要求。

Section § 5700.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宣誓声称,共享某些个人信息可能会威胁到某人或儿童的健康、安全或自由,那么该信息必须保密。除非法院举行听证会并裁定披露该信息符合司法利益,否则不得与他人共享。

Section § 5700.31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请求法院执行抚养令,他们不需要预先支付任何立案费或费用。如果被欠钱的人(受款人)胜诉,法院可能会判令欠钱的人(义务人)支付费用、受款人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例如差旅费。通常,这些费用不能向寻求执行的人或抚养费执行机构收取,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发现有人请求举行听证会只是为了拖延程序,他们将必须支付法律费用。此外,如果试图未经修改地确认或执行一项命令,这将被推定为一种拖延策略。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3(a) 申请人可能无需支付立案费或其他费用。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3(b) 如果受款人胜诉,本州的受理法庭可以判令义务人支付立案费、合理的律师费、其他费用以及受款人及其证人产生的必要差旅费和其他合理开支。除非另有法律规定,法庭不得向受款人或启动州或响应州或外国的抚养费执行机构征收费用、诉讼费或开支。律师费可以作为诉讼费征收,并可以命令直接支付给律师,律师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执行该命令。支付给受款人的抚养费优先于费用、诉讼费和开支。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3(c) 如果法庭认定请求举行听证会主要是为了拖延,则应命令支付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在根据第6章进行的程序中,如果已登记的抚养令未经修改地得到确认或执行,则推定请求举行听证会主要是为了拖延。

Section § 5700.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如果一个人(称为“申请人”)在一个州参与与抚养费相关的法律程序,他们不会因此自动就其他问题受到该州的全面法律管辖。此外,如果申请人为了这个程序亲自在该州,他们在该州期间不能被送达民事诉讼文件。但是,这项保护不包括他们在该州期间可能采取的任何与程序无关的行为。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4(a) 申请人亲自、通过私人律师或通过抚养费执行机构提供的服务,在本部分规定的程序中在应诉法庭前参与诉讼,不赋予在另一程序中对该申请人的属人管辖权。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4(b) 申请人在本州实际在场期间,为参与本部分规定的程序,不受民事传票的送达。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4(c) 本条授予的豁免权不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在本州实际在场期间为参与程序而实施的、与本部分规定的程序无关的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诉讼。

Section § 5700.31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已被法律认定为某个孩子的父母,他们就不能在任何与此相关的法律程序中声称自己不是该孩子的父母。

子女亲子关系已依法或根据法律先前确定的当事人,不得在本部分项下的诉讼中主张非亲子关系作为抗辩。

Section § 5700.3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关于抚养令以及亲子关系认定的各种程序,其中不要求非居民亲自到场。它允许宣誓书和符合联邦格式的文件在证人无需亲自到场的情况下用于法庭,但前提是这些文件必须以伪证罪处罚的声明签署。经认证的子女抚养费支付记录副本和亲子鉴定费用账单可作为证据。从加州以外通过电话或电子方式传输的通信可在法庭上采纳。在此类诉讼程序中,证词可以远程提供。该条款还指出,与家庭相关的特权和豁免不适用:夫妻和亲子关系在此不提供法律保护。最后,经认证的自愿亲子关系确认书可用于确立亲子关系。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6(a) 本州法院在确立、执行或修改抚养令,或作出认定子女亲子关系的判决时,不要求作为个人的非居民当事人亲自出庭。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6(b) 宣誓书、基本符合联邦规定格式的文件,或其中任何文件所援引的文件,如果由居住在本州以外的当事人或证人以伪证罪处罚的声明作出,且若亲自提供则不会因传闻证据规则而被排除,则可作为证据采纳。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6(c) 经记录保管人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子女抚养费支付记录副本,可转送至受理法院。该副本可作为其中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并可采纳以证明是否已支付款项。
(d)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6(d) 至少在庭审前10天提供给对方当事人的子女亲子鉴定费用账单,以及母亲和子女产前产后医疗保健费用账单的副本,可作为证据采纳,以证明所列费用的金额以及这些费用是合理、必要和惯常的。
(e)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6(e) 通过电话、传真或其他不提供原始记录的电子方式从本州以外传输至本州法院的书面证据,不得以传输方式为由排除其作为证据。
(f)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6(f) 在本部分规定的诉讼程序中,本州法院应允许居住在本州以外的当事人或证人通过电话、视听方式或其他电子方式,在指定法院或其他地点接受质询或以伪证罪处罚的声明作证。本州法院应与其他法院合作,指定适当的质询或作证地点。
(g)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6(g) 如果在民事听证会上被传唤作证的当事人以证词可能自证其罪为由拒绝回答,事实认定者可从该拒绝中作出不利推断。
(h)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6(h) 夫妻之间通信披露的特权不适用于本部分规定的诉讼程序。
(i)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6(i) 基于夫妻或亲子关系的豁免抗辩不适用于本部分规定的诉讼程序。
(j)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6(j) 经证明与原件相符的自愿亲子关系确认书,可采纳以确立子女的亲子关系。

Section § 5700.3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法院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其他州的法院沟通。目的是获取或提供有关法律判决、法律或案件状态的信息。

本州法庭可以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与本州以外的法庭沟通,以获取有关法律、该法庭的判决、裁定或命令的法律效力以及诉讼程序状况的信息。本州法庭可以以类似方式向本州以外的法庭提供类似信息。

Section § 5700.318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允许加州法院请求其他州的法院协助为法律案件收集信息。它还允许加州法院强制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回应来自州外法院的信息请求。

本州法庭可以: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8(1) 请求本州以外的法庭协助获取证据;并且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8(2) 应请求,强制其拥有管辖权的人员回应本州以外法庭发出的证据开示令。

Section § 5700.3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本州的抚养费机构按照指示迅速发放抚养令中的款项。如果所有相关方都不居住在加州,那么机构应将款项发送到收款人所在州的机构,并通知付款人的雇主付款去向的任何变更。此外,如果加州收到从其他地方转寄的款项,则必须应要求提供一份已收款项的记录。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9(a) 本州的抚养费执行机构或法庭应根据抚养令的指示,及时支付所收到的任何款项。该机构或法庭应向另一州或外国的请求方或法庭提供一份由记录保管人出具的经认证的声明,说明所有已收款项的金额和日期。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9(b) 如果支付义务人、作为个人的收款权利人或子女均不居住在本州,则应本州或另一州的抚养费执行机构的请求,本州的儿童抚养服务部或法庭应: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9(b)(1) 指示将抚养费支付给收款权利人正在接受服务的州的抚养费执行机构;以及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9(b)(2) 向支付义务人的雇主发出并送达一份符合规定的收入扣发令或一份收款人变更的行政通知,以反映已转寄的付款。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319(c) 本州根据与(b)款类似的法律从另一州收到转寄款项的抚养费执行机构,应向另一州的请求方或法庭提供一份由记录保管人出具的经认证的声明,说明所有已收款项的金额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