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00.615

Explanation

如果其他国家无法或不愿修改其子女抚养令,本州法院可以介入进行修改,即使相关人员尚未正式同意。州法院做出的任何修改都将是所有人必须遵守的主要命令。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615(a) 除非第5700.711条另有规定,如果外国缺乏或拒绝根据其法律行使其修改子女抚养令的管辖权,本州法庭可以取得管辖权以修改该子女抚养令,并约束受法庭属人管辖权管辖的所有个人,无论根据第5700.611条要求个人对子女抚养令修改的同意是否已给出,也无论寻求修改的个人是本州居民还是外国居民。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615(b) 本州法庭根据本条修改外国子女抚养令所发出的命令是具有控制力的命令。

Section § 5700.616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更改或执行来自其他国家且不属于国际协议的子女抚养费命令,您可以使用特定条款在本州登记该命令。即使是首次登记,您也可以这样做。当您提交修改申请时,需要解释为什么需要进行更改。

寻求修改,或修改并执行一项非公约规定的外国子女抚养费命令的当事人或抚养费执行机构,如果该命令尚未登记,可以根据第5700.601条至第5700.608条在本州登记该命令。修改申请可以与登记请求同时提交,也可以在其他时间提交。申请必须具体说明修改的理由。